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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天添益货币C(00339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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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75533 | ||||||||
基金代码 | 003393 | ||||||||
公告日期 | 2024-09-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修改《基金合同》,并更新《基金合同》当事人信息。本次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改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第 八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平 注册资本:115.44亿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 二、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上述修改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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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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