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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E(02224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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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73484 | ||||||||
基金代码 | 022246 | ||||||||
公告日期 | 2024-09-25 | ||||||||
编号 | 8 | ||||||||
标题 | 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信息全文 | 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9月24日 送出日期:2024年9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基金代码021782 下属基金简称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E下属基金代码022246 基金管理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7月10日上市交易所及交易日期-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10日 的日期基金经理魏丽 证券从业日期2010年09月15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其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2024年9月26日起,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信用债券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组合资产长 期稳健的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于信用评级为AA+(含)以上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 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以及衍生产品投 策略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中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全价指数收益率*90%+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0% 基准 风险收益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特征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金额(M)收费方式/费率 申购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费用类型持有期限(N)费率备注 N<7日1.50%100%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7日≤N<30日0.50%25%归入基金资产 N≥30日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3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0.30%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35,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5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 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 其他费用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等。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年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 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风险如下: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等投资风险。 (2)自动终止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而,基金合同存在着自动终止的 风险。 (3)受到强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出于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 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已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 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 应控制措施。因而,基金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被 强制赎回、追加认购/申购被拒绝、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4)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 (5)本基金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等事项的外包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的争议解决处理方式为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详见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 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 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 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详情请关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及基金管理人官 方网站(www.nbchina.com)不时披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详情请关注《路博 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不时于其网站披露的相关 规则及公示信息,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知悉并接受基金管理人为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 必需或为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义务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客 户尽职调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况 下,可向相关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提供个人信息。如您对前述安排有异议或需要更多信息方可作出购买本基金的决定,请先联 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提交本基 金的认购/申购申请,即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nb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75-5888 1、《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路博迈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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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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