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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元嘉90天持有债券(FOF)C(0220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72924
基金代码 022075
公告日期 2024-09-25
编号 5
标题 平安元嘉90天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平安元嘉90天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
十五、禁止行为..............................................................................................................3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
十七、违约责任..............................................................................................................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7
二十、其他事项..............................................................................................................3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8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平安元嘉90天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元嘉90天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元嘉90天持有期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
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
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
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
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
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均不属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
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
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
的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基金管理人承诺,其
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于按规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
的手续;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运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
交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处理;
为明确平安元嘉90天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平安元嘉90天持有期债券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
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平安元嘉90天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基金)、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股票(包含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债券指数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香
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含存
托凭证)的5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指数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5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
除外;
(1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15)、(16)、(17)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2)、(9)、(11)、(13)、(15)、(16)、(17)情形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
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以及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
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
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销售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在基金销售机构预
留的基金赎回款项和现金分红款项的指定收款账户应是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基金交易
前至少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账户信息,并定期提供
对账单等书面资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所持仓基金的公司
网站的登录用户和密码,用于下载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和查询基金持仓数据。具
体操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
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
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
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
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
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至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
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
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将执行结果书面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传真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
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
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
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
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明确交易单元、
佣金费率等相关信息,在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设置后方可开展交易。若涉及需
基金管理人做出选择的港股通公司行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
据将基金管理人的选择结果提交给中国结算。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
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
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基金投资基金的交易、持仓核对: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确认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交易确
认信息,双方各自进行交易核对,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
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将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交易确
认信息于交易确认日传递给基金托管人,因传递不及时造成基金份额确认不准
确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要定期核对基金持仓账目,确保双方账目与基
金销售机构的数据相符,如存在差异应及时互相通知并协调解决。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
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日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T日10点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6: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六)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
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
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
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
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
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由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且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披露,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盖章后,以传真
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
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形成的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原基金份额锁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以及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所持基金的相关情况、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存
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
暂停公告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扣除后资产净值小于0,则E=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扣除后资产净值小于0,则E=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及销售服
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
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是因为前述原因无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
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深圳国际
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1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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