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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96802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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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67285 | ||||||||
基金代码 | 968029 | ||||||||
公告日期 | 2024-09-23 | ||||||||
编号 | 3 | ||||||||
标题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生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 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一、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 将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部分下“(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之第 2 段及第 3 段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香港交易日(简称‘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本基金特别条款中另行特别指明的日子,或基金管 理人可不时经受托人批准而决定的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以处理本基金的交易申请。 香港营业日是指须(a)同时为(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放进行正常交易的日子;(ii)相关证券交易所、 市场准入安排及本基金进行重大投资或进行交易的其他市场开放进行正常交易的日子;及(iii)编制并公 布有关指数(如有)的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或(b)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同意的 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二、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 释义 (1) 将“营业日”的释义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营业日 须(a)同时为(i)香港联交所开放进行正常交易的日子;(ii)相关证券交易所、市 场准入安排及基金进行重大投资或进行交易的其他市场开放进行正常交易的 日子;及(iii)编制并公布有关指数(如有)的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 行决定;或(b)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同意的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 (2) 将“交易日”的释义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交易日 营业日,或个别基金的特别条款中另行特别指明的日子,或基金管理人可不 时经受托人批准而决定的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日子,以处理个别基金的交易 申请” (3) 于“证券借贷交易”的释义之后加入以下“香港联交所”的释义: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2. 份额的发行 于“份额的发行”一节分节标题为“一般资料”项下的最后一段之后加入以下段落: “通过认可分销商申请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某一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注意,该等认可分销商 可能就接收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指示设立较早的截止时间。该等认可分销商亦可能有酌情权决定 哪些基金及/或哪些份额类别可供投资者通过有关认可分销商认购/申购及/或转换,以及有关认可 分销商于恶劣天气情况持续的交易日是否可以接受该认购/申购及/或转换申请。投资者应留意有关 认可分销商的安排。” 3. 转换基金 于“转换基金”一节项下的最后一段之后加入以下段落: “投资者应向有关认可分销商查询相较有关特别条款所载时间更早的收取付款或接收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及/或转换申请的截止时间。”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3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 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一、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 将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相关税收安排”部分下第 3 段之“(3) 印花税”的内 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截至 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香港《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项下将份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 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申购/转 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出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2. 将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 代: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陈玥/林维昂 联系电话:010-67595143/021-60637256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1” 二、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 将“风险因素”一节分节标题为“一般风险”项下的最后一个风险因素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1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受禁证券风险 基金不得投资于特定公司的证券,例如,被视为不符合投资者最佳利益的公司及/或证券,如面临制裁、 ESG 或可持续性顾虑或潜在税务问题的公司及/或证券(“禁止投资于不相容公司及/或证券”)。此外, 按照汇丰集团政策(因基金管理人为汇丰集团成员而适用)(“汇丰集团政策”,连同“禁止投资于不相 容公司及/或证券”,统称为“政策”),基金不得投资于被视为直接涉及使用、发展、制造、储存、转让 或销售国际公约禁止的争议性武器的公司证券。由于此政策旨在禁止投资于若干类型证券,投资者应注 意,这会缩小投资范围并导致基金无法从该等公司的任何潜在回报中受益(如在基金或指数层面原本没 有此类限制)。该政策不适用于任何基金可能投资的第三方基金或衍生工具。” 2. 将“税务及监管规定”一节分节标题为“香港”项下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及惯例: (i) 在香港,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一般不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但是,任何人 士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或被视为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出售、转让、赎 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之增值或利润(如有)可被视为源自此等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一般营 业收益而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ii)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收益分配不需要扣除预扣税;及 (iii)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印花税条例》(第 117章)项下将份额转让予他 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 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认购/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出一般都不 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三、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将“附件一 - 恒生指数(‘该指数’)”一节分节标题为“其他资料”下的第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该指数由 82 只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组成,总市值为 105,479 亿港元。该 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可于该指数的提供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页 www.hsi.com.hk浏览。”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 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 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风险因素”一节分节标题为“一般风险”项下的最后一个风险因素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受禁证券风险 按照汇丰集团政策(因基金管理人为汇丰集团成员而适用),基金可能不会投资于被视为直接涉及使用、发展、 制造、储存、转让或销售国际公约禁止的争议性武器的公司证券。由于此政策旨在禁止投资于若干类型证券, 投资者应注意,这会缩小投资范围并导致基金无法从该等公司的任何潜在回报中受益(如在基金或指数层面原 本没有此类限制)。该政策不适用于任何基金可能投资的第三方基金或衍生工具。”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31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 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相关税收安排”部分下第 3 段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 取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香港互认 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 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 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 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 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 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 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 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 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对价价值(如有)或市 场价值的 0.2%(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 0.1%),以较高者为准。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 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 5 港元印花税。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 进行的份额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出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税务及监管规定 将标题为“香港”的分节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及惯例: (i) 在香港,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一般不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但是,任何人 士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或被视为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出售、转让、赎 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之增值或利润(如有)可被视为源自此等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一般营 业收益而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ii)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收益分配不需要扣除预扣税;及 (iii) 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于 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 份额的对价价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0.2%(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0.1%),以较高者为准。 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5港元印花税。然 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认购/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出一般都不用 缴纳香港印花税。” 三、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附件一 - 恒生指数(“该指数”) 1. 将标题为“选股范畴”一节下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指数评估数据截止日的恒生综合大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不包括第二上市外国公司、合订证券、股 票名称以‘B’结尾的生物科技公司及股票名称以‘PC’结尾的特专科技公司。” 2. 将标题为“资格标准”一节下分节标题为“地域性要求”的部分全部删去。 3. 将标题为“成份股筛选”一节下分节标题为“决定每个行业类别成份股数目的考虑因素”的最后一 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该指数也将保持至少 20 只被归类为香港公司的成份股,此数目会至少每两年评估一次。” 4. 将标题为“成份股筛选”一节下分节标题为“成份股数目”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已达到 82 只,并且目标最终固定数目为 100 只。” 5. 将标题为“该指数计算”一节下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单个非外国公司成份股的比重上限为 8%,单个外国公司成份股 的比重上限为 4%,外国公司成份股的合计比重上限为 10%。”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4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 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 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 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各方名录”下“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部分下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赵蕙雯 李桦伦 苏雪冰 张家慧 李佩珊 薛永辉 WHITE Stuart Kingsley”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投资管理”一节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赵蕙雯、李桦伦、苏雪冰、张家慧、李佩珊、薛永辉及WHITE Stuart Kingsley。”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4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 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 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一. 所有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QFII”的提述分别被“合格境外投资者”及“QFI”取代﹙但阐述历 史事实的章节及构成法规名称一部分的此类提述除外﹚。 二. 风险因素 1. 将分节标题为“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下标题为“与通过 QFII 进行投资有关之风险”的部分重 新命名为“与通过 QFI 进行投资有关的风险”,以及全部删去该部分并由下文取代: “与通过QFI进行投资有关之风险 (1) 一般风险 就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QFI’,根据现行QFI规则,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 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并)进行投资的基金而言,投资者应注意,基金 本身并非QFI,但基金可以通过一间QFI的QFI资格投资于中国内地的合资格证券及期货。该等投 资须遵守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经不时修订)(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下的若干要求及限制(包 括与QFI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及期货有关的资本及利润的投资规定及限制及汇出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与QFI有关的各项: (i)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人民银行’)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联合发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QFI 办 法》’); (ii) 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发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QFI 规定》’); (iii) 由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于 2020 年 5 月 7 日联合发布并于 2020 年 6 月 6 日生效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管理规定》’);及 (iv)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北京证券交易所 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发布并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生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及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合称 ‘《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尽管《QFI办法》及《QFI规定》扩大了QFI的可投资范围,而且整体而言更加便利QFI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及期货,但仍有部分要求及限制(包括持股限制)会限制基金投资于有关QFI细则及 法规内规定的中国境内证券及期货,或全面实施或继续进行其投资目标及策略的能力。 规管QFI的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可能不时改变及可能会有不利改变;这可能导致未能及时处理 赎回份额申请并令基金暂停交易。在极端情况下,基金可能会因有限的投资能力而产生重大损失。 此外,倘若QFI的核准被取消/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由于基金可能被禁止买卖相关证券及期货 及汇出基金的资金,基金可能遭受巨额损失。 (2) 关于QFI托管人持有基金的款项的托管风险 根据《资金管理规定》,QFI可委托一名或多名QFI托管人。基金中用作投资于中国内地的款项必 须由QFI托管人持有。QFI托管人于首次向QFI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时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必要的文 件,并持续满足《QFI办法》及《QFI规定》下的相关资格要求。然而,该备案和资格要求并不表 示对QFI托管人作出官方的推荐或保证其表现。基金须承受由QFI托管人违约或破产,或者丧失作 为当地托管人(包括执行或结算任何交易或转让任何资金或证券)的资格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 失的风险。基金亦可能因QFI托管人在执行或结算任何交易、或转让任何款项或证券时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遭受损失。若在任何情况下,由QFI托管人持有的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有所损失,或 变得无法交付或退回,则该资产的数量或价值的减少将造成基金的损失。 (3) 关于通过QFI经纪商执行的风险 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相关交易将会根据有关QFI细则及法规由一个或多个于相关交易所拥有投 资于A股及其他可允许投资的席位的QFI经纪商执行。基金可能因QFI经纪商在执行或结算任何交 易、或转让任何款项或证券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失。这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的影响。存在 基金可能因QFI经纪商违约、破产或丧失资格而遭受巨额损失的风险。 选定的QFI在挑选QFI经纪商时,将考虑佣金率的竞争性、有关指示的规模及执行标准等因素。如 选定的QFI认为适当,可能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股转系统 委任单一名QFI经纪商,基金可能并非支付市场上可获得的最低佣金率。 (4) 于超出QFI的相关投资限制时须强制出售A股及于股转系统交易的股份之投资的风险 根据《QFI办法》,QFI于A股及于股转系统交易的股份的投资须遵守相关机构所设的持股比例限 制及中国内地的其他有关规定。该等适用于选定的QFI的整体限制,以及选定的QFI的其他客户的 投资活动,可能会对选定的QFI应基金的要求对有关A股/于股转系统交易的股份作出投资方面有 所约束,且任何超出相关限制的投资或会导致强制性出售选定的QFI为基金购买的相关A股/于股 转系统交易的股份,(根据《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从而有可能对基金造成投资损失。此外, 相关机构可能对该等限制下的持股比例进行任何调整,该等调整亦可能造成基金的投资损失。 (5) 选定的QFI的QFI资格被撤销之风险 选定的QFI作为QFI的资格或核准可于任何时间因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惯例或其他情况的变更、 选定的QFI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被撤销或终止或失效。在此种情况下,由选定的 QFI作为QFI代表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基金与选定的QFI之间的协议条款 清算并归还予基金。该等清算及归还可能会导致基金遭受损失。 选定的QFI如发生许可证信息变更、被其他实体通过吸收合并或者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形 而须申领或变更其许可证,于申请该等变更或变更期间,QFI可继续进行证券及期货交易,除非 中国证监会从审慎监管原则出发,可能暂停该选定的QFI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如需)。该等暂停 可能会导致基金遭受损失。 如选定的QFI名下的证券账户及期货账户发生重大违法或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或会限制相关证 券账户及期货账户的交易,而外管局亦可能整体限制资金汇出,上述限制可能导致基金遭受损失。 (6) 有关资金汇入及汇出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经由QFI所作的投资须受当时的外汇管制,以及受外管局就投资本金及回报 的汇出及汇入所作的其他当时之规定管制。由于QFI的交易规模可能较大,故外管局可能根据相 关时间的中国内地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 QFI资本的汇入及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款项的期限予以调整。 QFI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可以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中交易的外币资金及/或拟汇入的离岸 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和期货投资,只需适当开立独立用于接收该等现金的现金账户。 由QFI进行的汇出不受任何锁定期或事先批准的限制,但QFI托管人将会开展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 《资金管理规定》允许QFI按其自身投资计划汇出资金。为汇出利润,QFI仅需向QFI托管人提供 书面申请或汇出指令以及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然而,无法保证中国规则和法规日后将不会改变或 不会对汇出施加限制。任何对所投资资本及净利润汇出的限制均可能对相关基金满足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的能力有所影响。 此外,QFI进行资金汇出受限于若干报告义务,由QFI托管人开展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以及外管局 的监督及管理。于特定情况下,汇出可能会因违反相关法规而延误甚至被QFI托管人拒绝。于此 情况下,可能对基金及时满足赎回申请的能力造成影响。请注意,任何汇出完成所需的实际时间 将超出基金控制。 资金汇出规定可能影响基金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能力,而该影响将随着基金于中国内 地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投资增加而加剧。如收到大量赎回份额的申请,基金可能需要限制份额赎回 数目及/或将基金重大部分的其他投资(不是通过QFI持有的投资)变现,以满足该等赎回申请。 因此,基金的投资可能高度集中于中国内地证券及期货市场。 (7) 利益冲突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i)基金的所有或大部分投资交易将通过选定的QFI而作出,而选定的QFI是基金管 理人之关联人士(基金管理人为选定的QFI的全资附属机构);及(ii)受托人、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QFI、该指数的提供者(即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该指数的编制者(即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均属于同一金融集团(即汇丰集团)之成员。上述各方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若出现该 等冲突,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确保任何与基金有关的该等交易均按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获得公平对待。 虽然是个别的法律实体及独立地运作,受托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QFI、该指数的提供者及该 指数的编制者各自现时为同一金融集团的一部分。虽然此等实体各自从事活动及为基金提供服务 时都各自受到规管,如遇到金融风暴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无力偿债,可能会对汇丰集团整体 而言或汇丰集团其他成员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这样可能对向基金提供服务构成影响。在该情况 下,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其运作可能会遭中断。 (8) 货币风险 当基金投资的证券的计价货币与基金报价货币不同,基金将须承受该等货币中的任何汇率波动以 及汇率管制变动。一般而言,基金的表现将受到美元及人民币(或有关证券计价的其他货币,视乎 情况而定)的汇率走势影响。就将通过选定的QFI进行的投资而言,将被转入选定的QFI的资金一 般将以美元拨付,然后该选定的QFI可将该资金转换至人民币作出投资。于此情况下,美元及人 民币汇率按有关兑换日之该等细则及法规不时确定。因此,基金将须承受该等货币中的任何汇率 波动。” 2. 将分节标题为“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下标题为“RQFII 机制有关风险”的部分全部删去。 三. 税务及监管规定 1. 于分节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下标题为“(b) 转让价差”的部分下“通过 QFII 于 A 股的投资”的 第一段末尾加上以下句子: “公告 79 号亦适用于 QFI。” 2. 分节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下标题为“(b) 转让价差”的部分随后的两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需注意﹕(i)公告 79 号载明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对 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 让所得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暂时性的(亦适用于 QFI),及(ii)81 号通知及 127 号通知载明,香港 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转让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 A 股投资所得收益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属 暂时性。因此,当上述任何免税期届满时,有关基金可能需要再次提拨准备金以反映应付税项,这可 能会对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自财政部及国税局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颁布的有关增值税改革最后阶段的财税[2016]第 36 号文(‘第 36 号文’)于 2016 年 5 月 1 日生效后,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买卖中国证券所得收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须缴纳增值税而非中国营业税。如果增值税适用,亦可能须缴纳其他附加税。根据现行增值税 法规,(i) QFII 及 RQFII 转让中国内地证券所得收益(亦包括 QFI 所得收益),(ii)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 互联互通机制转让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 A 股投资所得收益,及(iii)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所得收益,于增值税改革最后阶段获豁免缴付增 值税。”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 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 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 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 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 《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 修订 1. 将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相关税收安排”部分下第 3 段及其下“(1) 所得税”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关于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 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合称‘《税收政策通知》’)等相 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 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 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 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将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的内容全部删去 并由下文取代: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玥 / 林维昂 联系电话:010-67595143 / 021-60637256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 1” 3. 将第三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提示”之“2、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部分下“(6) 货币对 冲风险”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6) 货币对冲风险 就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本基金可尝试将该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报价货 币或投资组合货币对冲。对冲交易的成本将于该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M 类人 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将须承担相关对冲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高昂(视乎当时 的市况而定)。 如为对冲目的而使用的投资工具之交易对手方违约,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 可能须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不保证对冲将会有效,M 类人 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仍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 亏损应累计至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价值。尽管并非其意愿,但在基金管理人尝试对冲 货币波动时,仍可能导致出现对冲过度或对冲不足的持仓。因此,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的内地投资者可能会承担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投资组合货币相对该类别计价货币(即,人 民币)的货币波动。再者,因货币敞口对冲过度,对冲交易衍生工具持仓可能引发与杠杆有 关的风险。内地投资者须注意,不论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即,人民币)相 对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投资组合货币价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如有进行 对冲,其可能会大大保障该类别的内地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投资组合货币相对 于该类别的类别货币(即,人民币)的价值下跌的影响,但其亦可能会阻碍该类别的内地投 资者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投资组合货币的价值上升中受益。 对于投资于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并对寻求回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获得回报的内地投资 者而言,可能会因人民币与其所寻求获得回报的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1. 将“风险因素”一节分节标题为“一般风险”下标题为“货币对冲风险”的部分全部删去并 由下文取代: “货币对冲风险 基金可尝试将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基金的报价货币或投资组合货币对冲。对冲交易的成本 将于该等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须承担相关对冲 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高昂(视乎当时的市况而定)。 1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如为对冲目的而使用的投资工具交易对手方违约,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承受未 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不保证对冲将会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 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类别的价 值。尽管并非其意愿,但在基金管理人尝试对冲货币波动时,仍可能导致出现对冲过度或对 冲不足的持仓。因此,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承担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投资组合 货币相对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的货币波动。再者,因货币敞口对冲过度,对冲交易衍生工具持 仓可能引发与杠杆有关的风险。投资者须注意,不论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相对基金的报价货 币及/或投资组合货币价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如有进行对冲,其可能会大 大保障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免受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投资组合货币相对于对冲类别的 类别货币的价值下跌的影响,但其亦可能会阻碍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投资 组合货币的价值上升中受益。 对于投资于投资组合货币对冲类别并对寻求回报以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获得回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可能会因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其所寻求获得回报的货币之间的汇 率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对于投资于报价货币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将承受相关投资组合货币兑基金的报 价货币的汇率变动的影响,而非相关投资组合货币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的汇率变动影响, 汇率变动可能波动,并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2. 将“风险因素”一节分节标题为“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下标题为“投资于股票的基 金须承受的风险”的部分下标题为“(3) 受禁证券风险”的风险因素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以下内容之后插入分节标题为“一般风险”项下作为最后一个风险因素: “受禁证券风险 按照有关汇丰集团政策(因基金管理人为汇丰集团成员而适用),基金将不会投资于(无论 是直接投资,或(如适用)通过集合投资计划或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被视为直接及间接涉及 发展、制造、使用、维护、提供销售、销售、进口或出口、存储或运输国际公约禁止的武器 的公司证券。由于此政策旨在禁止投资于若干类型证券,投资者应注意,这会缩小投资范围 并导致基金无法从该等公司的任何潜在回报中受益(如在基金或指数层面原本没有此类限 制)。” 3. 将“份额的发行”一节下的第二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基金可要约发售“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将进行对冲以将份额 类别的计价货币和以下货币进行对冲:(i)基金的报价货币;或(ii)投资组合货币。货币对冲 类别将分类为报价货币对冲类别或投资组合货币对冲类别。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类别是指(i)投资组合的货币风险主要与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进行对冲的份 额类别;或(ii)基金的报价货币与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进行对冲且基金的管理以基金的报价 货币获取回报,同时投资组合可能涉及多种货币的份额类别。投资组合货币对冲类别旨在将 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基金的报价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降至最低,令份额类别的计价货 币的价格与基金的报价货币的价格走势相若。 报价货币对冲类别是指相关投资组合主要投资于或可能主要投资于与计价货币不同于基金的 报价货币的资产的份额类别。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此类风险实际上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在长 期或暂时产生重大影响。对计价货币与基金的报价货币相同的份额类别而言,报价货币对冲 类别寻求提供与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回报率一致的回报。然而,回报率可能会因多个因素 (包括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基金的报价货币之间的利率差异及交易成本)而不同。报价货 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将会受到相关投资组合货币兑基金的报价货币的汇率变动的影响,而非 相关投资组合货币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的汇率变动影响。 不保证对冲将会有效。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 价值。” 三、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进行的修订 1. 将“份额的发行”一节下的第四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就货币对冲类别而言,对冲交易的成本以及最终盈利或亏损应仅计入该货币对冲类别。本 基金所提供的货币对冲类别为投资组合货币对冲类别。” 2. 将“附件一 - 恒生指数(‘该指数’)”一节分节标题为“其他资料”下的第一段全部删去 并由下文取代: “截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该指数由 76 只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组成,总市值为 121,805 亿港元。该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可于该指数的提供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页 www.hsi.com.hk*浏览。”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 *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 此乃重要文件,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投资者请注意,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 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阅《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恒生指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 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 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之修订 《招募说明书》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作出以下修订。以下修订构成《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应与《招募说 明书》一并阅读。 一、 对《招募说明书》之《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各方名录”下“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部分下的内容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赵蕙雯 李桦伦 苏雪冰 曾庆强 张家慧 李佩珊 薛永辉 WHITE Stuart Kingsley” 二、 对《招募说明书》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进行的修订 将“投资管理”一节的最后一段全部删去并由下文取代: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赵蕙雯、李桦伦、苏雪冰、曾庆强、张家慧、李佩珊、薛永辉 及 WHITE Stuart Kingsley。” 倘若投资者对上述事宜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基金管理人对本文件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4 日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7 月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三份文件组成: (1) 《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 (3) 《关于恒生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 关于上述三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2 年 7 月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1 一、前言......................................................................................................................................................2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4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4 2、相关税收安排.............................................................................................................................6 3、货币兑换安排.............................................................................................................................8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8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21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21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1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21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21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22 1、境外投资风险...........................................................................................................................22 2、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23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27 五、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29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30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32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3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3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35 2、法定人数 ....................................................................................................................................36 3、投票 .............................................................................................................................................36 4、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36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37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38 九、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38 1、登记服务 ....................................................................................................................................38 2、资料查询和发送.......................................................................................................................38 3、查询、建议或投诉..................................................................................................................39 4、网上交易服务...........................................................................................................................39 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39 1、名义持有人安排.......................................................................................................................39 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40 3、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41 4、收益分配政策...........................................................................................................................41 5、申购及赎回的交易时段和申购价与赎回价.....................................................................42 6、本基金的标的指数..................................................................................................................42 7、直接投资基金与联接基金的转换.......................................................................................42 8、实物赎回 ....................................................................................................................................42 9、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43 10、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43 11、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45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德辅道中 83 号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赵蕙雯 李桦伦 梁永乐 曾庆强 张家慧 李佩珊 薛永辉 WHITE Stuart Kingsley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0 号 太子大厦 8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二环 金融大街 25 号 2 一、前言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是恒生精选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以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23 日订立信托契约,原本在开曼群岛法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 信托基金(“伞子基金”)。根据一份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订立的迁册信托至另 一司法管辖区及替换受托人契约,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已经由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 迁册至香港司法管辖区,并且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已被委任以取代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成为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并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当日及自该日起生效。自此,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 本基金已于 1998 年 6 月 29 日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 证监会”)认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 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 责任。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同,亦不是 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 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 资者。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 下发的《关于准予恒生指数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42 号)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各子基 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经基金 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 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所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 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 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 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 3 责任获得份额持有人(或由份额持有人负担)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的 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所有子基金。同时, 有关本基金独立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分配政策、发行及赎回安排、收费及支出、 特殊风险等事项载于与基金说明书一并派发及供阅读的关于本基金的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中。 本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指数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 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 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若与 本补充说明书有冲突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与本补 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 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 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 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 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的市 场情况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 接登记于本基金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 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 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 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特别条款、信托契约等法律文 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特 4 别条款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 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特别条款以及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内地公 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 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一)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1998 年 6 月 29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于 1998 年 7 月 13 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及在香港市场进行公开销售。其后通过签 订迁册契约以及修改信托契约的方式, 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起将注册 地改为香港并继续运作至今。自此,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约束。本基金 自受香港证监会认可以来接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i. 基金管理人于 1993 年 4 月 1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持续经 营至今,于 2003 年 11 月 15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 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 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 会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5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在 2014 年 3 月 20 日及之前,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在 2014 年 3 月 21 日迁册香港以后则改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根据信托 契约,受托人负责保管本基金的资产。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 司为一间在香港成立的信托公司,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成立并 取得托管资格,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 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 基金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 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目前为直接投资的指数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全面复制策略参 照恒生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对恒生指数成份股或恒生指数期货 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的一般情况、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单 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 章第 8.6 条“指数基金”中的相关规定, 属于指数型基金。根据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的条款,在特定条件下, 本基金可以变更为联接基金,也可以从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基金。 但即便本基金未来变更为联接基金,由于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 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为适用于所有基金的一般投资的核心规定,而 当中第 7.12 条允许一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 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 集合投资计划并获认可成为联接基金,因此联接基金仍属于常规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规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i. 本基金于 1998 年 7 月 13 日成立,满足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 格要求。本基金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迁册至香港,迁册香港亦超 过 1 年。 i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 iii. 如本基金的香港销售文件所载,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恒生指数成份股,并没有投 资于内地市场,即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6 iv.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 于 50%。在每个交易日(即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 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 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 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 某个内地工作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 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 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超出部分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 上限限制。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已经聘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理机构。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3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文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 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及监管规定”一节。 就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 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 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 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 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 7 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 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 (“《税收政策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 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 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 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 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 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 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 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 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 8 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香港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让 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 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对 价价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 0.26%(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 0.13%), 以较高者为准。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 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 5 港元印花税。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 额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出一般都不用缴纳香 港印花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 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 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 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 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 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 A 类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其中 A 类份额以 港元作为计价货币,并以港元进行申购和赎回,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以人民币 作为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 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 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相关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 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签署了代 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 9 行。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 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 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 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将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 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将合 并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 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 基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2) 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监控职责; (3) 在本基金注册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有关 信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销售银行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本 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为本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5) 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内 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约定和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 保销售结算资金账户独立于内地代理人自有资产和内地代理人其他客户资产,确 保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性; (6) 与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内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约定和中国结算的 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递内地销售机构 汇总的业务申请,向内地投资者传递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业务办理结果及定期与 内地销售机构核对本基金的销售数据; (7) 根据法律法规、本招募说明书以及代理协议,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发 布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8) 通过电子邮件、热线电话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与本基金 的内地投资者进行联络; (9)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内地代理人应将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报告、说明及时以要 10 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交; (10) 自行担任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本招募说明书代表内 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前征集 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11) 因基金管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业务需要对自身系统进行升级、调整, 在不影响内地代理人正常业务开展的条件下配合系统测试;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并不表明内地代理人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内地代理人对本 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内地销售补充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 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 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分销商,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 分销商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 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定义见下文)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本基金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申购 要约或出售、转让予任何美籍人士或为美籍人士持有,且不得于美国(或为美籍人 士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申购要约或出售(“美籍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不会于加拿大申购要约。此外,申购本基金的要约或邀请一概不得向加拿 11 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作出,且本基金一概不得由加拿大居民(或为 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持有或转让予加拿大居民(或为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转 让)。如向在适用时间居于或位于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法团、信托、合伙经营 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人)作出分销或申购邀请,有关分销或邀请可能会被视为在加 拿大进行(“加拿大居民”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已优先销售,其后 A 类份额将会进行后续销售。 具体的销售时间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或后续公告中载明。 A 类份额为 1998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设立的份额类别。投资者应参阅特别条 款“收益分配政策”一节和“份额的发行”一节,以进一步了解 A 类份额类别的 特点。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为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告并修订基金说明书和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后增设的新份额类别,仅面向内地 投资者发行。 (5) 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 A 类份额以港元作为计价货币,并以港元进行申购和赎回。 目前内地投资者只可以使用港元缴纳 A 类份额申购款项,如将来基金管理人 开放容许以人民币缴纳,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以其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 汇率兑换为港元,其申购的 A 类份额数量将根据兑换后的港元计算。任何汇率风 险及汇兑费用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 并可以从申购款项中扣除。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款项将只会以港元支付。如将来基金管理人开放容许 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 A 类份额申购款项的,来自本基金的 A 类份额的赎回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 换为人民币后向内地投资者支付。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 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赎回款项中扣除。 本基金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以人民币作为份额计价货币并以人民币进行申 购和赎回。 12 (6)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按申购价的 1.5%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 份额将按申购价的 1.0%收取申购费。 内地投资者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无需缴 纳赎回费。 本基金可在不实质性影响内地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 通过内地代理人提前公告。本基金调整申购费率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价 的 3%。 内地销售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并提前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一般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 的香港交易日。由于内地的工作日与香港的营业日(定义见下文)有差异,基金管理 人在顾及到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下,可能会暂停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和 转入本基金的申请,并将预早通知内地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申购和转入本 基金的申请前向各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香港交易日(简称“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 意后不时决定并在特别条款中指明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之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 期日),但如香港发生悬挂 8 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 导致香港的银行在任何一日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的时间缩短,则该日将不作为 香港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 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 13 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工作日由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 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且不晚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定 义见下文)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申请人,所涉风险及 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ii.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赎回按份额申请。 i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在香港及其他可行地区内(不包括内地),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一交易日的申 购、赎回申请设有两个交易时段(“交易时段”),一个为上午交易时段,一个为下 午交易时段。两个交易时段的交易截止时间分别为每个交易日香港时间中午 12 时 正(“上午截止时间”)和香港时间下午 16 时正(“下午截止时间”)。在目前香港 与内地无时差的情况下,上述香港时间亦为北京时间。前述交易截止时间也可由 基金管理人事先经受托人同意后决定,改为计算基金份额在有关交易时段的资产 净值前之其他时间。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时段的申购价或赎回价按该交易时段适用 的估值点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A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将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两次,分别于每个上午截止时间 及下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交易截止时间前进行。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因受 技术条件限制,上述交易时段和申购、赎回价的安排暂不适用于内地。为在内地 销售本基金份额之目的,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工作日的 A 类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内地销售机构所设 的且不晚于本基金之下午截止时间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有关内 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或赎回价以 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对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在内地首日销售时,申购价为每份基金份额 14 人民币 1.0000 元。 A 类份额申购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 价和赎回价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最后一位小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调整,且在 事先取得受托人同意及提前 3 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 金价格的所保留小数之数目,因该等调整而产生的累计利益应归本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依照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一节中“申购价及 赎回价的计算”的部分调整本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详见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 及份额价格”一节以了解有关估值的规则。 iv.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A 类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得少于 0.001 份。但因受技术条件限制, 内地投资者申购 A 类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少于 0.01 份(截位法)。M 类人民币(对冲) 份额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则为不少于 0.01 份(截位法)。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 请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 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份额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1+申购费率)”及“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 净值 x 申购费率”应先行计算,且计算结果应分别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6 位。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申购费率为 1.5%,假设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人民币 12.101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1+申购费率) = 12.1010 x (1+1.5%) = 12.282515 申购份额 = 50,000 / 12.282515 = 4,070.82 份 15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申购费率 = 12.1010 x 1.5% = 0.181515 申购费用 = 4,070.82 x 0.181515 = 738.91 元 vi.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有关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1 万份,赎回费率为 0%, 假设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赎回申请日的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2.10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2.1010 = 121,010.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1,010.00 元 vii.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以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 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正常情况 下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包括该 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在本补充说 明书中,T+n 日中 n 为工作日。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viii.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一般而言,申购款项必须于申购份额的有关交易日或之前缴纳,申请才会于 该交易日获得接受,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延迟付款,则另作别论。申购款项 (扣除银行费用后)正常情况下须于 T+2 日上午十二时(香港时间)前由本基金收到。 16 如于前述时间前本基金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 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即 T+2 日,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在内地为本基金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尽管有上述规定,除非基金份额 持有人另作付款指示,赎回款项会在基金管理人接收附有恰当文件的赎回申请后 不迟于一个日历月支付。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 此之外,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ix.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本基金对于申购金额限制、赎回金额限制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 所持有的最低基金份额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决定 并公告。 x.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本基金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i) 依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将暂停本基金的申 购或赎回; (ii)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 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如果百分比达到 4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ii)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 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 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iv) 基于内地的工作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顾及到本基金的 17 投资和结算安排下,可能会暂停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和转入本基金 的申请,并将提早通知内地销售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申购和转入本基 金的申请前向各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况包括: (i)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在其通常进行买卖的证券市场停市或限制或暂停交易, 或基金管理人通常采用以确定投资价格的方法不能如常运作;或 (ii) 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投资价格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合理地被确定; 或 (iii) 因为某些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合理或可行地将本基金之任何投资 变现;或 (iv) 在将本基金的投资变现或就支付此等投资款项时,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 金的汇付或汇回,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发生延误,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 按正常汇价即时进行。 若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将及时通过内地代理人进行公告。 xi.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将 本基金在任何工作日赎回份额的数目,限制(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 人注销的方式)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资产净值的 10%。在这种情况下,限额将按 比例执行,以使在该工作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 同比例的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未赎回的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赎回,但须 受相同限制。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有关事项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通知有关的 内地投资者。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 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xii.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除非 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18 伞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若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 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 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 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 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 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 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xiv.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的发行”、 基金说明书“份额的赎回”以及特别条款“份额的发行”和特别条款“份额的赎 回及转换”各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任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委任,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 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通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 通过销售机构查询 T 日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数据交换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数据传输流程进行 调整,并就涉及内地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0)销售资金交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 19 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 户),并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 集账户、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 基金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通常情况下,申购款将于 T+2 日划 至香港结算账户,赎回款项将于 T+10 日内划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可根据参与资金交收各方的业务流程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资金划转流程 进行调整,并就涉及内地投资者实质性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告。 (11)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 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i)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 b)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c)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具有向合同相对方追偿不当 得利的权利。 (ii) 基金行情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 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需 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如果发生任何关于基金行 情计算的误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根据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 报备情况并与受到影响的投资者做关于损失赔偿的沟通。 (iii)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发 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 20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送正确的基金 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 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 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 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协助 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iv)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 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指定数据 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 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 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在中 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 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v)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内地代理 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 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 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 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vi)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 据,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21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4 条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9 条“强 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条“查询、建议或 投诉”的规定。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邰飞 / 孔彦君 联系电话:010-67595164 / 021-60637261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1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 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 1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22 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 质及特别条款“风险因素”一节的说明,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 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 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恒生指数的成份股,以尽可能取得(未 计费用及支出)接近恒生指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总回 报表现(扣除预扣税)。该等投资品种和策略与内地指数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的投资类似。尽管如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 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3)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 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本基金的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23 (5)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为港元,因此,以人民币或其他币种为主而投资于本基金 的投资者,须承受由于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兑港元的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的投资收益。 (6)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 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 使本基金表现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 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 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确定的上限,本基金将暂停 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交易日(即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 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 会在每个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 如果百分比达到 45%,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若在某个工作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超出 部分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24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使中 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就内 地销售而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 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 投资的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 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 的工作日需同时为香港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 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在香港及其他允许的地区(不包括内地),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按 12 时和 16 时两个交易截止时间设定两个交易时段,基金资产净值会于每个交易 时段后计算,因此本基金就 A 类份额每个交易日将会有两个基金资产净值,由此 就 A 类份额也会产生两个不同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就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的 A 类 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内地投资者只可参与单一交易时段(即下午交 易时段),就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及赎回价 将以该日本基金的下午交易时段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上述安排与内地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存在重大差异,内地投资者应充分 注意市场情况可能会随时改变,内地投资者将承担相关市场风险。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 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 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 25 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 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 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 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 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 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人民币及兑换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中国内地相关机构所施加的外汇管制政策 及限制管制。本基金概不保证人民币兑港元的价值将不会贬值。人民币的任何贬 值可能对投资者于本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持有人民币的内地投资者在 投资于 A 类份额时,可能须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元,并于其后将港元赎回款项及/或 收益支付(如有)兑换回人民币。投资者将承担货币兑换成本,并可能会蒙受亏损 (视人民币兑港元的汇率而定)。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将参考离岸人民币(“CNH”)而非在岸人民币 (“CNY”)估值。CNH 及 CNY 虽代表相同货币,但 CNH 及 CNY 在独立运作的 不同和个别市场上交易。因此,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 不一样。CNH 与 CNY 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本基金或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以 应付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赎回要求及/或支付收益(如有),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和/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 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有意以人民币向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内地投资者可能不能在赎回其投资后及时收到人民币。在特殊情 况下,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在人民币不足以为结算赎回款项进行 货币兑换时,以人民币支付内地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有延迟风险。 (5) 份额类别货币风险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 货币不同。本基金报价货币为港元,内地投资者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则内地投资者须承担相关货币兑换风险。该等内地投资者的人民币申购款项将兑 26 换为港元进行投资,以及由港元兑换为人民币向内地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内地 投资者因相关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可能蒙受亏损。 (6) 货币对冲风险 就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本基金可尝试将该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对冲。对冲交易的成本将于该等份额 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将须承担 相关对冲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高昂(视乎当时的市况而定)。 如为对冲目的而用的投资工具交易对手方违约,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 内地投资者可能须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 此外,不保证对冲策略将会有效,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仍 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 对冲类别的价值。 尽管并非其意愿,但在基金管理人尝试对冲货币波动时,仍可能导致出现对 冲过度或对冲不足的持仓。再者,因货币敞口对冲过度,对冲交易衍生工具持仓 可能引发与杠杆有关的风险,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可能会面临 与该对冲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有关的风险(即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有关的风 险)。内地投资者须注意,不论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计价货币相对本基金 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价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 如有进行对冲,其可能会大大保障该类别的内地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 /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相对于该类别的类别货币的价值下跌的影响,但其亦可 能会阻碍该类别的内地投资者从本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相关资产的货币 的价值上升中受益。 若内地投资者使用的货币与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货币(即人民币)不 同,可能会承受额外的货币风险。 (7)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特别条款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 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 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27 (8) 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 致内地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9)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 产生的影响。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需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 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cb.com)2等媒 介披露,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 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2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28 1、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的特别条款、本补充说明书、本 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 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账目 及其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登载 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 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指定报刊或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 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将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 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 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 2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将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 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 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ccb.com3查阅。 6、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恒生指数基金注册的文件; (2)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基金说明书、关于本基金的特别条款及本补充说明书; (5)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恒生指数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一般工作时间 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 索取复印件。 五、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包括信托 契约和基金销售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包括 但不限于与以下所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条款)均根据香港法律解 释和管辖。以下内容并不拟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投资者在有需要时应咨询其独立 法律顾问。 3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30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i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例如销售机构)可收取基金申购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v. 就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同的基 金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 费。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ix. 因本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可按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行使(基金管理人 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xi.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xii. 在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获得所需的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各份额 类别。 31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以及符合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 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用于信托的一般法律所 规定的职责。 ii. 关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5 章所载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尽 合理谨慎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现金 及其他资产而言,具有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并承担其义务的适当资格。为免 生疑义,基金管理人须遵守与保管构成本基金基金资产的财产有关的所 有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及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受托人根据《单 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4.5 条履行其责任。 iii.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其任命的或为本基金聘任的代表及代理人(如有) 在处理认可本基金的底层投资方面具有足够的技巧、专业知识和经验。 iv.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以有效监控和计量本基 金持仓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的内容。 v.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产品设计上是公平的,并根据其产品设计持 续运作,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 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 金。 v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安排编制本基金的财务报告。 vii. 基金管理人应安排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 地点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可供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 取得该文件的副本。 viii. 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ix. 在暂停厘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发行或出售有关 类别基金份额。 x. 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的交易和暂停厘定其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32 xi.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xii.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 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xii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 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如有)。 xiv. 终止本基金和/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约定 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xv.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本基金的 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而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前提下,决定出售基金财产的时间。 xv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并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而向该等 部门提供任何与本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 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 任。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受托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受托人有权将信托契约项下其全部或任何职责、权力及自由决定权委托 给基金管理人批准的其他个人或公司,但此类委托之后,受托人仍有权 全额收取并保留受托人费用以及信托契约项下应付给受托人的其他款项。 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 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受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取得控制或控制本基金的所 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可登记的现金以及投资及其他资产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 按受托人的指令登记基金资产。对于本质上无法保管的本基金的其他资 33 产,受托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账簿中妥善保存此类投资或资产的记 录。 iii. 受托人应当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选择,任命和持续监督被任命托管 及/或保管构成本基金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代名人、代 理人和代表并且确信代名人、代理人和代表保持适当的资格并有胜任能 力向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持续提供相关服务。 iv. 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v.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 价格。 vi. 受托人仍应采取合理的谨慎,确保信托契约所载适用于本基金的相关投 资和借款限制以及本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条件得到遵 守。 vii. 受托人仍应采取合理的谨慎,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获得适当监控。 viii.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信托契 约或《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规定有冲突的除外。 ix. 履行《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 要求;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 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 x.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 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 的情况下,受托人应(i)向基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无论直接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受托人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 大事项或变更;及(ii) 如知悉基金管理人未另行报告香港证监会的有关本 基金的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 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 的手册》适用条款的情况,及时告知香港证监会。 xi. 受托人应将下列人士的财产与本基金的财产隔离: a)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他们各 自的关联人士; 34 b)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代表;及 c)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代表的其他客 户,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方案设置充分保障的综 合账户所持有,以确保本基金的财产得到适当记录,并且已进行频 繁和适当的对账。 xii. 受托人必须制定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财产的所有权。 xiii.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xiv.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基金中所拥有 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xv.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并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而向该等 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 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及适用法律法规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 文件。 ii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 (2)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i. 详细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销售文件等与本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 件。 ii. 遵守关于申购、持有及转让基金份额的限制。 i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 费用。 35 iv.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 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 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 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乃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 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 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 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 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 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 的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和特别条款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 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以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仅供参考,详细条款见信托契约 之附表 3。但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 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 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內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中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 权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会于以下任何一个情况下召开: (1)受托人召开(受托人可以随时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持有人会议); (2)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持有人会 议);及 36 (3)在合共登记持有不少于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十分之一的持有人以书面形 式要求。 每次举行会议之前至少 21 天会向所有持有人发出通知,列明会议的地点、 日期、时间及拟提呈的决议案条款。 2、法定人数 除了通过特别决议以外,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的一位或多位经登记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十分之一,即构成审议事项的法定人 数。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的一位或多位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持有 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四分之一,才构成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 任何会议上必须达到必要的法定人数才可以开始审议任何事项。如在会议指 定时间起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应当延期。 3、投票 在投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亲自出席并投票或(如果以投票方式表决)委派 代表出席和投票。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登 记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下的每个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票。享有一票以上表决 票的任何人士,不需要使用全部表决票,也不需要按照相同方式投全部表决票。 在妥为召集的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表/代理人出席且有权投票的与会者以其 所持有的简单多数表决票即可通过简单决议案,可是要以其所持有的 75%或以上 的表决票才可以提议并通过特别决议案,不考虑该等与会者的人数及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量。 4、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由于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 人名册,而是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其名义 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方式 为: (1)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 资者进行公告投票安排; 37 (2)内地代理人提供网上投票和纸质方式投票两种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 票。网上投票将采用中国结算提供的网上投票系统,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投票服务。 网上投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的内地投资 者,可使用网上投票系统打印纸质表决票或者剪裁、打印内地代理人公告中所载 明的表决票样式,按内地代理人公告的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或者通讯投票。 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 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 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 式终止为止。伞子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伞子基金及本基金将依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但受托人须证明 按其意见,该终止建议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基金管理人被迫清算;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3) 通过任何法律,导致伞子基金继续运作将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伞子基金 继续运作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或 (4)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伞子基金的管理人,而受托人在其后 30 天内未能委 任接任的基金管理人。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 子基金及/或本基金以及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1) 就伞子基金而言,伞子基金下所有未赎回份额的总资产净值少于 10,000,000 美元;或就本基金而言,若本基金在伞子基金下未赎回的有关类别的 份额总资产净值少于 4,000,000 美元; 38 (2)若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将不再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或其他官方批准; (3) 如果通过任何法律,导致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继续运作成为不合法,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伞子基金继续运作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 依据上述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的一方,应就终止伞子基金或 本基金(视情况而定)至少提前 3 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本基金终止时,受托人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出 售本基金的投资及其他资产。受托人其后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本基金所占 的权益比例,将变现的现金收入(扣除本基金及其终止的任何费用和支出后)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及本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终止时(视情况而定),受托人持 有的无人申领的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有关款项或现金应付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时, 支付予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做出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受香港法律管辖。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均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九、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 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代理人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 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 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为准。 39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由其提 供并与本基金有关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客户服务问答等。 3、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可浏览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ccb.com4,以了解本基金的进一 步资料。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 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533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www.ccb.com5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ccbkf.zh@ccb.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 告。 4、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 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 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尽一切努力确保内地投资者获得的投资者服务水平 不低于香港投资者。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所持权益进行直接登记的安排不同,受 4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5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40 限于香港市场情况和惯例,内地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将由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 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 于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而仅以名义持 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 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 益。 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恒生指数的成份股,以尽实际可能取得 (未计费用及支出)接近恒生指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 总回报表现(扣除预扣税)。 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全面复制策略参照指数成份股于该指数中之比重,以使 本基金之资产由恒生指数的成份股或恒生指数的期货合约组成。为了尽量增加资 产管理的效率,减低交易成本及追踪错误,本基金亦可通过其他指数追踪策略或 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期货合约)投资于恒生指数,从而提供予本基金大体上反映恒 生指数表现的回报。选择该等策略及工具,是以其与恒生指数的相关系数及成本 效益为准则,以反映该指数的特点。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为其资产净值的 50%。在本基金为直接投资基 金的期间,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一般规定”项下“投资限制”一节所述 有关指数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所投资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如属﹕(i)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单位信托及 互惠基金守则》第 8.6 条或 8.10 条的认可;或(ii)在对公众开放的国际认可的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定期交易(不接受名义上市),以及﹕ - 其主要目标是在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8.6 条适用要求的 情况下追踪,复制或反映金融指数或基准;或 - 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和产品特征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 则》第 8.10 条的规定基本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41 则该投资可被当作及视为集合投资计划,并受基金说明书“直接投资基金”部分 第(7)(i)至(7)(iii)段所限制。 3、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就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A 类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以下费用将 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各项费用均以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年度百分比表示: 管理费 现行费率为 1.0%,现行最高为 1.0% 受托人费用 0.045%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分别在不超过信托契约和/或基金说明书所载管理费 率上限(即 2.5%)和受托费率上限(即 1%)的前提下提高上述现行最高管理费 率和现行最高受托费率,并将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内地代理人向投资者公告。 实际支付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费用将会在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予以披 露。 4、收益分配政策 A 类份额为派息份额,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 12 月份决定本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是否从本基金的资本中作出当期收益分配以及具体的 收益分配方案。 A 类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内地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分红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A 类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A 类份额的可分配净收益指 A 类份额应获得的本基金的净投资收入(即基金 投资所得的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并扣除费用及支出),已变现/未变现的净收益/亏 损(如有)不包括在内。于一个财政年度终结时已累计的“可分配净收益”,却未于 该财政年度终结时宣布及支付股息将会被计入下一个财政年度的“资本”。从资 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从原本的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 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的收益分 配均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实时减少。 42 目前 A 类份额尚未开始在内地销售。在 A 类份额于内地销售后,内地投资者 可通过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及从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cb.com)6取得连续 12 个月 期间的收益分配(如有)构成资料(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所做出的收益分 配的百分比)。 就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将不作任何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类别所获 得的任何收益都将累积反映在基金份额的价格上。 5、申购及赎回的交易时段和申购价与赎回价 因受技术条件限制,本基金(在香港的)每个交易日分两个交易时段并分别确 定每个交易时段的申购、赎回价的安排暂不适用于内地。为在内地销售本基金份 额之目的,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申请只可参与本基金每个工作日的一 个交易时段(为下午交易时段),内地投资者在有关内地销售机构就每个工作日所 设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价或赎回价以该日本基金的 下午交易时段所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6、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恒生指数的成份股,以尽实际可能取得(未计费用及 支出)接近恒生指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总回报表现 (扣除预扣税)。投资者应注意,并不能保证本基金之表现将与恒生指数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每一交易时段的表现完全一致。 7、直接投资基金与联接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为直接投资基金。但在特定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变更为联接基金,也 可以从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基金。具体改变和情形详见特别条款“投资目标 及政策”一节。 8、实物赎回 根据信托契约,在有关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同意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本 基金的投资转移予有关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金额。 但唯有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商业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前述赎回方式方可 6 此网站内容未经中国证监会审阅。 43 实现。 9、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知悉持有任何基金份额的人士(直接持有或属实益拥有人)(a)乃 是违反任何国家、政府机构或基金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下持 有/拥有,或(b)其持有基金份额(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不论是否独立,或联同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关联),或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看似有关 的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是可导致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或受托人承担税务责任, 或在金钱上蒙受其他不利影响,而此等责任或不利影响是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或受 托人原来无需承担或蒙受的,则基金管理人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 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转让,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份 额。 10、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已就使用“恒 生指数”的名称及使用有关恒生指数(包括各成份股份在指数中的比重)的资料, 订立使用特许权协议及注册用户协议。如恒生投资管理公司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 此等协议即会终止。根据信托契约,伞子基金的新基金管理人不可使用“恒生指 数”(或与之有相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之名称,或与恒生指数有关的任何书面描 述或其他书面资料,或有关恒生指数的成份股或计算的任何资料或方程式,但如 经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准许,并在其准许的范围内,及符合新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 讯服务公司所订立,在形式与实质上令恒生资讯服务公司满意的新特许权协议及 新注册用户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者,则另当别论。此外,信托契约规定如委任新基 金管理人,伞子基金以及任何有关基金的名称,除非得到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同意, 否则必须改为符合某些规定的名称,包括该名称不得包括“恒生指数”的字词(或 与之有相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而且在其他方面不能令人假定该新基金管理人是 恒生银行及其附属公司的成员,或在其他方面与之有关联。 按照特许协议书中有关使用标的指数条款的规定,对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就本基金的买卖或在该买卖当中标的 指数的使用、标的指数的计算或在计算标的指数或就此收集或使用有关资料时出 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遗漏,而蒙受(包括由于现在、之前或将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投资者提出的任何索偿)的任何性质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 人将对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弥偿(但因恒生指数有限公 44 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故意不当行为、不忠诚或不诚实而引致的损失除外)。 对于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任何正式委任的代理人在履行及遵守特许协议书的条款时 所犯的过失,及任何标的指数的滥用或未获授权的使用,以致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蒙受任何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人也将 全部按完全弥偿基准作出弥偿。由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其收到的任何索偿(包括与 特许协议书有关的索偿),从本基金的资产中获得弥偿(前提条件是该索偿引致的 损失并非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疏忽、失责、失职或背信所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 能会因此而减少。 恒生指数之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 协议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标记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拥有。恒生 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指 数基金(“本基金”)使用及引述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的准确性及 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途的适用性或适 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 途而引致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保 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作出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公式、成份股份及系 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基金引用及/或参考 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不准确、遗漏、失误或错 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不准确、遗漏、 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 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经 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有关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 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基金的人士,须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 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和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为免产生疑问,此免责声 明并不会在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合约关 系。 45 11、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或特别条款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 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或特别条款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 内容,或依其性质不适用于本基金或者内地销售的,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包 括但不限于: (1)伞子基金的其他子基金相关内容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 在内的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所有子基金,但对于除本基金外其他子基金的提述、不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如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的投资限制)、投资工具 (如证券融资交易)、费用种类(如本基金并不收取的赎回费)、风险因素(如投资于 定息工具的基金、投资于科技相关企业的基金、投资于中小型市值企业的基金、 基金中基金等须承受的风险等)、税项(如伞子基金可能包含的未获香港证监会认 可的基金需承担的税务)、免于披露定期报告的特定情形以及其他各子基金的特别 条款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本基金未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设 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 额、D 类份额、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及 I 类份额。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 别为 A 类份额和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因此本基金特别条款中关于 A 类澳元 (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额、D 类份额以及 I 类份额的相关提 述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此外,本基金特别条款中关于每个交易日设两个交易时段、上午交易时段及 上午截止时间的相关提述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3)申购款项的缴纳 基金说明书对于投资者的申购款项仅可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 第 571 章)第 V 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支付的 规定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内地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缴纳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46 (4)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说明书列示的赎回款项以支票和邮寄的方式支付,以及基金管理人有权 以投资转移予持有人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款项的条款不适用于内地销售中 的赎回业务。 (5)基金转换 本基金内地销售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因此基金说明书列示的关于转换业务和 转换费用的条款不适用于内地销售。 (6)通知和公告 本基金于内地的信息披露方式将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本补 充说明书第四部分的规定执行。基金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在香港进行信息披露方式 的条款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 2022 年 7 月 (于 2022 年 7 月重述后的整合版本)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初步资料及出售、持有及转让限制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系列”)是以伞子基金形式,根据香港(定义见下文“释义” 一节)法律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系列 的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包括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于出 版日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其所知及所信, 当中并未遗漏任何其他事实,导致本文件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性。但是,分发本基金 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或产品资料概要(如有),或出售或发行基金系列内有关 基金的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之特别条款或产品资料概 要(如有)所载资料在出版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均属正确的陈述。本基金说明书、有关特 别条款及相关产品资料概要(如有)可不时更新,而最新版本可从认可分销商及基金管 理人获取。除非另有说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 的陈述乃根据目前有效的香港法律及惯例而做出。 在香港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时必须附有基金系列最近期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后的中期 财务报告。有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要约仅以本基金说明书以及(如适用)基金系列最 近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中期财务报告为根据。交易商、销售代表或其他人士所提供的任 何资料或所做出的陈述,如没有载于本文件,均应被视为未获批准,因此不应被依赖。 基金系列及旗下某些基金,已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 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不等同于对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做出推介或认同,也并非对基金系列 或某一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做出保证,更不代表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同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重要提示─投资 者如对本基金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系列及旗下某些基金,也已在香港以外某些司法管辖区获得认可/登记以作销售。 关于本基金系列及某一基金在有关司法管辖区的认可状况,投资者可向有关司法管辖区 的有关认可分销商或基金管理人查询。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分发本基金说明书及发售任何 份额的要约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发售要约或认购/申购份额邀请乃未经认可或可能是 非法的,或进行该发售要约或认购/申购份额邀请的人士未获认可,或接受该发售要约或 认购/申购份额邀请的人士并不可合法地接受该发售要约或认购/申购份额邀请,则本基 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及不应被视作为任何人士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发售要约或认购/ 申购份额邀请。 尤其是: (A) 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尚未(也将不会)根据经修订的《1933 年美国证券法》 2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ct of 1933)(“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 律注册,而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尚未(也将不会)根据经修订的《1940 年 投资公司法》(“美国投资公司法”)注册。 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不得向任何“美籍人士”(“美籍人士”)发售或出售、 转让给任何美籍人士或由任何美籍人士持有,且不得在美国(或出于美籍人士的利 益)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就本项限制而言,美籍人士一词应具有以下涵义: 1. 根据任何美国法律或法规被视为美国居民的个人 2. 属于以下各项的实体﹕ i. 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 a.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创建或组织,包括该实体的任何非美国机构或分 支机构;或 b. 不论成立或组成的地点,主要为消极投资项目(例如投资公司、基金或 类似实体,但为了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美国境外地区的非美国实体的雇员、 高管或负责人而设立的雇员福利计划或雇员退休金计划除外)而组成; ? 及由一名或多名美籍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就此等美籍人士(除非 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条例第 4.7(a)条所定义的“合资格人士”) 而言,直接或间接持有合共 10%或以上的受益权;或 ? 如果美籍人士属普通合伙人、管理层成员、董事总经理或具有指挥 该实体活动之权力的其他职位;或 ? 由或为美籍人士主要就投资于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注册的证券而成立;或 ? 如果超过50%的投票所有权益或无投票权所有者权益直接或间接由 美籍人士拥有;或 c. 非美国实体设在美国的任何机构或分支机构;或 d. 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美国;或 ii.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创建或组成的信托(不论其创建或组织的地点): a. 如果一名或多名美籍人士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 b. 如果信托的行政管理或其构成文件须受一个或多个美国法院的监督;或 c. 如果任何财产授予人、创办人、受托人,或负责做出与信托有关的决定 的其他人士为美籍人士;或 iii. 如果已故人士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美籍人士(不论该已故人 士健在时居住在何处)。 3. 根据美国法律成立及管理的雇员福利计划。 4. 由非美国或美国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为美籍人士(定义见上文)的利益或为美 籍人士持有的全权或非全权委托投资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3 就这个定义而言,“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各州及哥伦比亚)、其领土、属地 及受其管辖的其他地区。 如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基金系列内的任何基金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美 籍人士,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i)将受到限制,不得对基金系列内的任何基金做出任 何额外投资及 (ii)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由该基金强制赎回其份额(须受适用法律 的要求规限)。 在符合信托契约条款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不时豁免或修改上述限制。 (B) 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的份额将不会在加拿大为销售之目的发售。此外,认购/申购基 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的要约或邀请一概不得向加拿大居民(或出于任何加拿大 居民的利益)做出,且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也一概不得由加拿大居民(或出 于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益)持有或转让给加拿大居民(或出于任何加拿大居民的利 益转让)。如果向在适用时间居住于或位于加拿大的人士(包括个人、企业、信托、 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其他法人)销售或发出认购/申购邀请,有关销售或认购/申 购邀请可能会被视为在加拿大进行。就此等目的而言,以下人士将一般被视为加拿 大居民: 1. 个人,如果 i. 个人的主要居所位于加拿大;或 ii. 在做出认购/申购邀请、销售或其他相关活动时,个人身处加拿大。 2. 企业,如果 i. 企业的总部或主要办事处设在加拿大;或 ii. 企业的证券(其持有人有权挑选大多数董事)由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 述)或居住于或位于加拿大的法人持有;或 iii. 做出投资决定或代表企业下达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 3. 信托,如果 i. 信托的主要办事处(如有)设在加拿大;或 ii. 受托人(或如有多名受托人,则大多数受托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 所述)或居住于或位于加拿大的法人;或 iii. 做出投资决定或代表信托下达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所述)。 4. 合伙企业,如果 i. 合伙企业的总部或主要办事处(如有)设在加拿大;或 ii. 合伙企业的大多数权益乃由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持有;或 iii. 普通合伙人(如有)为加拿大居民(如上文所述);或 iv. 做出投资决定或代表合伙企业下达指示的个人为加拿大个人居民(如上文 所述)。 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的每名申请人将被视为已经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a) 申请人可认购/申购及持有有关基金的份额,而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4 (b) 申请人并不在加拿大居住,也不是美籍人士,而且并不是出于或拟出于任何此等 人士的利益而持有基金系列内有关基金的份额; (c) 申请人会遵守组成基金系列的信托契约的条文(经不时修订),并受其约束; (d) 申请人已收到及详细考虑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 有),而且申请人就认购/申购有关基金份额所提出的申请是以本基金说明书、有关 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品资料概要(如有)为根据;及 (e) 申请人已参阅及完全明白列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及产 品资料概要(如有)内的投资于基金系列内有关基金的份额所涉及的风险。 有意申请认购/申购基金系列内任何基金的份额的人士应注意,根据其注册成立、公民权、 居所或居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可能遇到与认购/申购、持有、转换或出售基金系列 内相关基金的份额有关的事项包括:(a)可能产生的税务负担,(b)法律规定,及(c)任何 外汇限制或兑汇管制规定。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查询及投诉 所有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资者查询及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以下地址: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德辅道中 83 号 基金管理人将尽量及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应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 2022 年 7 月 5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 83 号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0 号 太子大厦 8 楼 法律顾问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6 目录 释义 ..................................................................................................................................................8 投资目标及政策.............................................................................................................................10 投资目标及政策....................................................................................................................10 投资限制................................................................................................................................10 借款........................................................................................................................................10 风险因素.........................................................................................................................................10 流动性风险管理.............................................................................................................................42 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42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42 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43 杠杆 ................................................................................................................................................44 投资管理.........................................................................................................................................44 分销商 ............................................................................................................................................44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46 份额的发行.....................................................................................................................................46 最低投资额及此后的持有量................................................................................................47 认购/申购费用....................................................................................................................47 申请程序................................................................................................................................47 反洗钱法规............................................................................................................................47 防止择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的措施................................................................................48 一般资料................................................................................................................................49 份额的赎回.....................................................................................................................................49 赎回程序................................................................................................................................49 赎回金额的支付....................................................................................................................50 赎回限制................................................................................................................................50 转换基金.........................................................................................................................................50 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51 资产净值的计算....................................................................................................................51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52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52 价格的公布............................................................................................................................54 收益分配政策.................................................................................................................................54 收费及支出.....................................................................................................................................54 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费用....................................................................................................54 受托人费用............................................................................................................................55 其他收费及支出....................................................................................................................55 税务及监管规定.............................................................................................................................56 香港........................................................................................................................................57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57 中华人民共和国....................................................................................................................58 美国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62 7 一般规定.........................................................................................................................................63 财务报告................................................................................................................................63 网址........................................................................................................................................64 表决权利................................................................................................................................64 投资限制................................................................................................................................64 风险管理政策........................................................................................................................73 证券融资交易........................................................................................................................73 担保物....................................................................................................................................73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73 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的终止................................................................................................74 利益冲突................................................................................................................................75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的通知............................................................................................76 文件的提供及查阅................................................................................................................76 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76 适用法律................................................................................................................................76 8 释义 澳元 澳元,澳洲的法定货币 认可分销商 由基金管理人委任以向有意的投资者分销部分或全部基金的任 何人士 营业日 香港的银行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之日(星期六除外),但如果发 生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导 致香港的银行在任何一日开门进行正常银行业务的时间缩短,则 该日将不作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做出其它决定 集合投资计划 具有《守则》所规定的“集合投资计划”的含义 《守则》 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可不时予以修订) 关联人士 信托契约所界定的关联人士 交易日 就个别基金而言,指每一营业日或由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受托人同 意的情况下不时决定,并在有关的特别条款中指明的每月或每周 的其他日期,以处理申购、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 基金 在基金系列内一笔独立资产,并可就其发行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额,在投资和管理上独立于基金系列的其他资产 政府证券及 具有《守则》规定该词的含义。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 其他公共证券 不同条款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担保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 所不同),则即使证券由同一人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K$或港元 香港的货币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就个别基金而言,指该基金或(如果文意另有所指)该基金有关 类别之份额的资产净值,并按下文“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段 中所述方式计算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 人民币 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逆回购交易 某一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 约定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不时获委任保管持有人名 册的人士 REIT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销售及回购交易 某一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 约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借贷交易 某一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基金系列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香港证监会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具有《守则》规定该词的含义 特别条款 连同本基金说明书一起提供,并载有有关个别基金资料的特别条 款 信托契约 于 1998 年 6 月 23 日订立(经不时修订)以成立基金系列的信托 契约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的登记持有人 份额 如果基金只发行一个类别份额,指该基金的一个不可分割份额; 如果基金发行多于一个类别的份额,则指按不同份额类别的发行 条款予以调整,代表某一类别份额的不可分割份额数目。属同一 类别的份额的零碎部分代表有关基金整体或部分中不可分割权 益单位的相应的分数部分 US$或美元 美国的货币 估值时点 就个别基金而言,指在每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协议计算 该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时间,(如果文意另有所指)也指计算该基金 10 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的时间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原本为开曼群岛单位信托基金,是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恒生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23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根据一份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签订的迁册至另一司法管辖区及替换受托人的补充契约,基金系列已 经由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迁册至香港司法管辖区及受托人已被委任以取代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并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当日及自该日起生效。因此,信托 契约目前受香港的法律管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受信托契约条文所赋予的利 益,并受信托契约条文约束,同时也被视作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文。 基金系列是以伞子基金的形式成立,因此基金系列的资产可分为不同的基金。某一基金 可发售超过一个类别的份额。各基金有其独立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现有的基金及其投资 目标及政策均载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此后或会设立额外的份额类别及/或额外的 基金。 投资目标及政策 投资目标及政策 基金系列旨在提供一系列的基金,各基金有独立及不同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现有基金及 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均载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 投资限制 某一基金的投资限制取决于有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例如,某一基金可能在股票及 /或债券的投资上较为活跃;其他基金则只投资于其它集合投资计划,或以货币市场基 金的形式管理。适用于不同种类基金的一般投资限制在下文“一般规定”项下“投资限 制”分节中概述。适用于个别基金的限制之任何差异则在该基金的特别条款内列明。 借款 各基金可进行借款的目的以及借款水平的限制列载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基金的资 产均可作为该基金借款的担保物予以抵押或质押。 风险因素 各基金均须承受市场波动及投资固有的所有风险。任何基金的份额价格可跌可升。概无 保证投资者将可就投资于份额取得任何回报或就所投资的本金取得回报。除非投资者完 全明白及愿意承受与某一基金的相关投资有关的各种风险(此等风险可能令该基金承受 收益以及本金方面的重大损失)以及拥有所需的财政资源以承担重大部分(甚至全部) 的投资本金损失,否则投资者不应投资于某一基金。 投资者应注意有关投资于不同种类基金的以下风险,也应参阅个别基金的特别条款,以 了解额外的风险因素。投资者也应关注适用于有关基金的费用、收费及开支。 11 此“风险因素”一节列出与投资于基金有关的一般风险,而投资者在投资于任何基金前 应考虑下列资料。就基金管理人所知,本基金说明书包括可让投资者对他们的投资(特 别是其附带风险)做出充分判断的所需资料,但投资者不应仅依赖下列资料而投资于任 何基金。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个人的决定。投资者如果对某一基金是否适合自己有 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投资顾问并征询独立专业意见。每位投资者务请就其拟对任何基金 做出的投资寻求财务、税务、会计、法律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面意见后,再做出投资 决定。 此外,投资者应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一类投资产品(以该项投资占整体投资组合的比例 计算),包括任何拟对任何一只基金的投资,以避免投资组合过度受某一种投资风险所 影响。 一般风险 投资风险 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您于基金的投资可 能蒙受损失。投资者须注意,在任何基金的投资须承受正常市场波动及有关基金所投资 之底层资产固有的其他风险。概不能保证投资将会升值。由于政治、金融、经济、社会 及/或法律条件的变动并不在基金管理人的控制范围内,尽管基金管理人已做出努力, 但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达到有关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因此,投资者或不能收回投资于 有关基金之投资本金,甚至有可能损失大部分或所有初始投资。此外,有关基金的任何 过往表现,不应被视为该基金未来表现的指标。并不保证可取回本金或支付任何回报。 被动式投资 投资者并无机会参与任何基金的日常管理或选择或评估任何基金的投资或策略,因为基 金的投资是根据其预先设定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由基金管理人做出。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风险 投资于基金的回报(如有)会受到利率、通胀、市场情绪、信用的可用性及成本、环球 及本地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以及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及债务证券价格的水平及波动性等因 素所影响。投资于基金亦须承受基金所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固有的风险(如有),因为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所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并无控制权。 暂停赎回及基金份额的低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以下标题为“赎回限制”及“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两个分节中列明 的情况下暂停赎回任何基金的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在这些情况下暂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权利会导致有关基金的份额变成不流动的投资,直至此等暂停解除。 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须注意,某些基金只可以作为中长期投资,就此等种类基金而言,投资者应考虑 其就保持充裕流动资金的需要,及就其个人情况及财政状况信纳此等基金为适合,才做 12 出投资于此等基金的决定。 基金所作出的某特定投资有可能因市场深度或需求不足或因市场干扰而未能及时及/或 以合理的价格轻易进行平仓或抵销,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合理的 价格出售该等投资,因此影响返还予基金的现金。此外,基金所作出的投资可能变得欠 缺流动性或流动性欠佳,尤其是在市场动荡或经济存在不确定性的时期,因此,基金所 作出的投资的流动性会影响基金满足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能力。投资的缺乏流 动性影响该等投资的价值,并将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风险 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专门行业、投资工具或特定国家等。该基金的价值可能比具有较 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较为反复波动。任何投资于专门行业或特定国家的基金可能须承受 有关个别行业或国家的风险。 就投资于特定国家的基金而言,该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影响该特定国家的不利经 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该策略提供集中的投资及以争取较高回报为目标,与此同时,亦限制分散风险的空间。 再者,投资于单一国家的专门行业的基金或集中于特定资产类别或工具的基金所附带的 集中风险将会较高。 货币及汇率管制风险 基金的某一份额类别的指定货币可能是有别于该基金的报价货币的货币。此外,某些基 金的资产的计价货币可能与基金的报价货币或基金各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不同。此外, 部分资产的货币或不能自由兑换。此等基金的业绩表现及收益分配(如有)可能因持有 资产的货币与基金的报价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或汇率管制变动而受到 不利影响。 汇率管制规定的任何变动可能导致资金汇出出现困难。若有关基金无法为支付份额赎回 的款项而汇出资金,基金的交易可能会被暂停。有关暂停基金交易的进一步详情,请参 阅下文标题为“赎回限制”及“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分节。 法律环境及税项在此后发生变动的风险 法律、法规或惯例(包括关于税务方面的)可能会有所改变,或目前对此等法律、法规 或惯例的解释或理解可能会有所改变,以及此等改变所具有的追溯性可能对某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于下文的“一般规定”下标题为“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的终止” 章节及信托契约列明的若干情况下,以规定的方式终止基金系列及/或任何基金及任何 此等基金份额类别(视具体情况而定)。投资者有可能须在终止时实现投资亏损,并将 无法取回相等于其初始投资本金的金额。 13 特别是,就指数基金而言,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基金,例如目标基金并无做市商 (如适用)、基金旨在追踪其表现的指数(如适用)不再可被用作基准或基金的规模降 至低于信托契约所指明的有关基金规模。基金终止时,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其投资,并 可能遭受损失。 货币对冲风险 基金可尝试将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基金的报价货币或相关资产的货币对冲。对冲 交易的成本将于该等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须承担相关对冲成本,而该成本可能相当高昂(视乎当时的市况而定)。 如为对冲目的而用的投资工具交易对手方违约,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承受 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并因而蒙受进一步亏损。 此外,不保证对冲策略将会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仍可能须承受货币兑换风险。货币对 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类别的价值。 尽管并非其意愿,但在基金管理人尝试对冲货币波动时,仍可能导致出现对冲过度或对 冲不足的持仓。再者,因货币敞口对冲过度,对冲交易衍生工具持仓可能引发与杠杆有 关的风险,对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与该对冲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有 关的风险。投资者须注意,不论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相对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相关资产 的货币价值下跌或上升,均可能会进行对冲交易,如有进行对冲,其可能会大大保障对 冲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免受基金的报价货币及/或相关资产的货币相对于对冲类别的 类别货币的价值下跌的影响,但其亦可能会阻碍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基金的报价货币及/ 或相关资产的货币的价值上升中受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报价货币与对冲类别的货币不同,可能会承担额外的货币风险。 欧元区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欧元区的情况下,鉴于欧元区内若干国家的主权债务风险持续 令人忧虑,该基金投资于该区或会面临较高的波动性、流动性、货币及违约风险。任何 不利事件,例如主权信贷评级被下调或欧盟成员国退出欧元区,均可能对该基金的价值 造成负面影响。 与灵活资产配置策略有关的风险 灵活资产配置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及市况下达到预期结果。基金的投资可能定期调整, 因此该基金产生的交易成本可能高于采用稳定配置策略的基金。 与从基金资本作出收益分配有关的风险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从原本的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 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并可能导致基金的份额净值实时减少。 利益冲突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系列之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保管人,以及基金系 14 列某些基金的投资顾问及某些认可分销商、某些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 方以及某些基金所投资的目标基金的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或上市代 理可能均为汇丰集团的成员,而某些上述机构可能拥有共同的管理人员及/或共同的董 事,因此可能会出现上述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若出现该等冲突,基金管理人 会尽其所能确保有关基金的任何交易均按公平的交易关系进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获得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亦可因应不时需要,为其他与基金系列或任何基金有相类似投资 目标的基金及客户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秘书、管理人、保管 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或承担其他职能,或与其有所牵涉。请参阅标题为“利益 冲突”一节以了解更多详情。 依赖同一个集团的风险 基金(例如联接基金或基金中基金)可能大量投资于一只或多只集合投资计划,而所 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亦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及拥有相同的受托人,或同属汇丰集团 (“汇丰集团”)成员的管理人或受托人/保管人。就某些目标基金而言,目标基金的 投资管理人可能亦是汇丰集团的附属公司。此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能亦担任目标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上市代理。 此外,就某些基金(例如指数基金或投资于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而言,指数的提供 者可能是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及/或汇丰集团成员。指数的提供者及基金管 理人将就基金履行的职能可能会产生潜在利益冲突。 尽管该等实体是个别的法律实体及独立地运作,如遇到金融风暴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无 力偿债,可能会对汇丰集团整体而言或汇丰集团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这可能对向有 关基金提供服务造成影响。在该情况下,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其运 作可能会中断。此外,尽管所有交易将以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但该等实体皆为集团成 员,他们之间可能会就基金产生利益冲突。特别是,倘若该指数的提供者终止该指数的 使用特许权,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与该指数的提供者发生纠纷。基金管理人将为投 资者的最佳利益积极管理任何该等冲突。 与交易时段有关的风险 就指数基金或投资于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的某些份额类别而言,由于基金须就每一交易 日追踪指数于有关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时段的表现,与只追踪指数于每一交易日的表现 的基金相比,该基金可能需要于任何一个交易日作出频率较高的投资。基金所需负担的 投资交易费用可能因而相对较高,这对基金的表现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上午交易时段计算有关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下午 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投资者须注意投资者于上午截止时间前申购或赎回份额,与下午 截止时间前申购或赎回相同数量的份额相比,可能须支付或收到较高或较低的价格。 投资者应注意,就同一基金的其他份额类别而言,每个交易日只设有一个交易时段 (即下午交易时段)。该等份额可能未能追踪该指数于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午交易时段 的表现。 15 依赖次投资管理人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将特定子基金的投资酌情权委托给次投资管理人,并仅依赖次投资管理人 在该等基金债务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系统。与次投资管理人的沟通或来自次投资 管理人的协助出现任何中断,或失去次投资管理人或其任何主要人员的服务,均可能对 该等基金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锚定投资者/种子投资者赎回 特定子基金可能拥有锚定投资者/种子投资者。受限于基金管理人与锚定投资者/种子投 资者协商一致的特定限制,锚定投资者/种子投资者可赎回于该等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 额。预计占基金资产净值重大比例的种子投资的退出至少会于运作期间对该等基金的资 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并使该等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进而对该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种子投资退出的影响将类似于巨额赎回事件。 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股票市场风险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一般须承受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股票的市场价格可升可跌。影响股 票价格的因素有许多,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全球市场的投资情绪的变化、政治环境、经 济情况、商业及社会状况以及与发行人有关的特定因素。 交易及流动性风险 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在若干情况下,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在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某一交 易之暂停或限制即意味着于相关期间内不可能就该等证券平仓或该等证券的交易受到 限制,及基金可能承受损失。在所投资的证券成交量低的情况下,该证券的流动性可能 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基金满足其基金份额持有人之赎回申请的能力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受禁证券风险 按照有关汇丰集团政策(因基金管理人为汇丰集团成员而适用),基金将不会投资于直 接及间接涉及使用、发展、制造、储存、转让或买卖集束炸弹及/或反步兵地雷的公司 之证券。由于此政策旨在禁止投资于若干类型证券,投资者应注意,此举会缩小投资范 围并导致基金无法从该等公司的任何潜在回报中受益(如在基金层面原本没有此类限 制)。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1) 利率风险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定息工具价值的变动与利率 变动呈相反关系。当利率上升,定息工具的市值将趋向下跌。长期定息工具一般 比短期定息工具须承受更大的利率风险。可变及浮动利率证券一般对利率转变的 敏感程度较低,但若其利率的上升幅度或速度不如大市的利率,则其价值可能会 下跌。反之,浮动利率证券的价值可能不会因利率下跌而有所增加。 (2) 信用/交易对手风险 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须承受其投资的定息工具的发行人的信贷/违约风险。该 等基金也须承受该定息工具的发行人未能或不愿按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履行 16 其债务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定息工具的发行人违约,基金的表现将 受到不利影响。尤其是,与投资于评级较高/收益率较低的债务证券的基金比较, 投资于评级较低/收益率较高的债务证券的基金某程度上将须承受较高的信用风 险。 (3)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可被视为新兴市场债务证券的债务证券所附带的风险一般较高,这是由于投资于 此资产类别所涉及的政治及信用风险较大,但它们亦可能为投资者提高收益及回 报。因此,投资者应有所准备,投资新兴市场债务证券的波动会比发达市场较高, 而流动性则较低,增加资本损失的风险。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可能波动。 该等证券的买卖价差可能大,而基金可能产生重大成本。 (4) 评级调低风险 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的信贷评级日后可能被调低。倘若评级被调低,基金的价值 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不一定能够出售评级被调低的债务工具。 (5) 主权债务风险 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面临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状 况下,主权发行人未必能够或愿意在到期应付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 求基金参与重组有关债务。如主权债务发行违约,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6) 估值风险 基金的投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如证实该等估值不正确, 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可能会受到影响。 (7) 信贷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存在局限性,且并不时刻保证该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贷 能力。新兴市场的信贷评估制度及新兴市场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有别于其他市场 采用的制度与方法。因此,新兴市场的地方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未必可与其 他国际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直接比较。 (8) 与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 就新兴市场的定息工具而言,投资于定息工具的基金须承受的上述风险可能特别 显著。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会涉及投资于较发达市场一般不会涉及的较多风险及 特殊考虑因素。特别是,控制偿还新兴市场定息工具的政府债务人可能会拖欠其 债务。如发生上述情况,基金对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可能只具有有限的追索权, 并可能受有关国家的政治气候所影响。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波动/管制、 法律及税项风险、结算风险、托管风险、与投资于属于较小型资本市场的国家有 关的风险(例如:流动性有限、价格波动及对海外投资的限制),以及与新兴经济 体系有关的额外风险(包括高通胀与高利率、巨大外债以及政治与社会方面的不 明朗因素)。 17 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适用于可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的基金) 基金可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及或有可转换债 券),该等债务工具的条款及条件一般载明,当发生触发事件时(即当发行人或(若发行 人并非做出决议的实体)做出决议的实体即将或正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状态时;或当发行 人的资本比率降至某一特定水平时),有关债务工具会被勾销、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由于当发生预设触发事件(例如上述触发事件)时,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一般 须承受被勾销、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因此,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该等债务工 具须承受较大的风险。该等触发事件可能不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内,通常包括发行人的 资本比率降至低于某一特定水平,或政府或监管机构因应发行人的财务可持续性而采取 的特定行动。触发事件为复杂、难以预料、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并可能令该等工 具的价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无价值,导致基金遭受相应损失。 倘若发生触发事件,价格及波动风险可能会蔓延至整个资产类别。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 债务工具亦可能面临流动性、估值及类别集中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尽管该等工具通常较次级债务优先获得清偿,但当 发生触发事件时,其可能被减记且将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债权人受偿顺序内。这可能导致 损失投资的全部本金。 基金可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通常称作“CoCos”),该等证券十分复杂且风险较高。 当发生触发事件时,CoCos 会(可能以贴现价格)被转换为发行人股份,或可能永久减 记至零。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付息由全权决定作出,且可能因任何理由被发行人 随时取消及取消任何一段时间。全权取消付款并非违约事件,且可能无法要求恢复付息 或支付任何过往错过的款项。付息可能亦须获得发行人的监管机构批准,并且在可分配 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可能被暂停。由于付息存在不确定性,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可能较为波动,及暂停付息的情况下其价格可能迅速下跌。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种类的结构属于创新性质且未经验证。在受压环境下, 该等工具的表现存在不确定性。 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 (适用于不会投资或有可转换债券的基金) 基金可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该等债务工 具的条款及条件一般载明,当发生触发事件时(即当发行人或(若发行人并非做出决议 的实体)做出决议的实体即将或正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状态时;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降 至某一特定水平时),有关债务工具会被勾销或减记。 由于当发生预设触发事件(例如上述触发事件)时,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一般 须承受被勾销或减记的风险,因此,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 具须承受较大的风险。该等触发事件可能不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内,通常包括发行人的 资本比率降至低于某一特定水平,或政府或监管机构因应发行人的财务可持续性而采取 18 的特定行动。触发事件为复杂、难以预料、在发行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并可能令该等工 具的价值大幅下降,甚至降至毫无价值,导致本基金遭受相应损失。 倘若发生触发事件,价格及波动风险可能会蔓延至整个资产类别。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 债务工具亦可能面临流动性、估值及类别集中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尽管该等工具通常较次级债务优先获清偿,但当发 生触发事件时,其可能被减记且将不再处于发行人的债权人排名等级内。这可能导致损 失投资的全部本金。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的付息由全权决定作出,且可能因任何理由被发行人 随时取消及取消任何一段时间。全权取消付款并非违约事件,且可能无法要求恢复付息 或支付任何过往错过的款项。付息可能亦须获得发行人的监管机构批准,并且在可分配 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可能被暂停。由于付息存在不确定性,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 可能较为波动,及暂停付息的情况下其价格可能迅速下跌。 某些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种类的结构属于创新性质且未经验证。在受压环境下, 该等工具的表现存在不确定性。 与投资于评级较低/非投资级别/无评级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 评级较低/非投资级别的债务工具或等同者或无评级的债务工具通常会提供较高收益, 以弥补该等债务工具附有的较差信用状况或增加或较高的违约风险。就发行人支付利息 及偿还本金的能力而言,该等债务工具被视为极具投机性。该等违约风险于不利的政治、 经济、金融、社会及/或其他市场情况下可较为重大,因而导致损失重大部分或全部投 资于该等债务工具的投资本金。 除非另有指明,无评级债务工具是指债务工具本身或其发行人均无信用评级的债务工具。 与投资于评级较高/投资级别的债务工具相比,投资于评级较低/非投资级别/无评级 债务工具带有若干额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i) 流动性有限或缺乏流动性(若基金不能 于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以及以对其最有利的价格卖出其投资,或甚至不能出售其投资,则 基金可能会遭受损失);(ii)较高违约率(损失本金及利息的风险);(iii) 较大波动(价值 易受不利市场状况所影响而波动);以及(iv) 当中的投资全部亏损的潜在可能性。 由于评级较低/非投资级别/无评级债务工具的市值反映有关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情况, 以及投资者对该情况的看法,评级较低/非投资级别/无评级债务工具可能会因负面消 息及投资者的看法(可能或可能并非基于基本的分析)、经济衰退、发行人的具体企业 发展或发行人能否达到预计的营业预测而受到不利影响。该等投资的价格可能也会突然 且出乎意料地改变。有关发行人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亦可导致基金难以接近较早前所订的 价值出售有关债务工具。 “点心”债券市场风险 19 “点心”债券为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点心”债券市场仍是一 个相对较小的市场,较容易出现波动及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倘若有关监管机关颁布任何 新规则,以限制或局限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措人民币的能力及/或取消或暂停离岸人 民币(CNH)市场自由化,则“点心”债券市场的运作及有关新发行可能会受到干扰, 因而导致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 与城投债有关的风险 城投债由中国内地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一般不获中国内 地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担保。倘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拖欠支付城投债的本金或利息, 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及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与设有固定投资期限的基金有关的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在投资于债务证券并设有固定投资期限的基金的投资会受到利率、通胀、 市场情绪、信用的可用性及成本、环球及本地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以及基金所投资的债 务证券价格的水平及波动性等因素所影响。基金在相关债务证券的投资可能须缴纳税项 及可能对基金的表现构成负面影响。 于到期日(如有关特别条款所界定及指明)或之前,基金的收益分配或资本均无保证。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自该等投资所得的收入可升可跌。基金可能不会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 投资者未必于到期日或之前收取投资于基金的原有金额。 具有固定投资期限的基金亦须承受以下风险﹕ (1) 投资年期有限的风险 基金的存续期限于其开始日期起至到期日止。投资者于决定投资于基金是否适合该 投资者时,应考虑基金的固定投资年期所附带的风险(亦请参阅下文“提前偿还及 再投资风险”、“限制认购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及“提前终止风险”)。 鉴于事实上基金可能需要变现相关投资(包括流动性较低的投资),以满足到期日 前的赎回/转出要求及保障其余投资者的利益,于到期日前赎回其投资或将其基金 份额转入至基金系列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投资系列下可提供的其他基金的 份额的投资者,须受限于向下价格调整(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使用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一节及“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一 节以及有关特别跳了内“份额的赎回及转换”一节所披露基金管理人的价格调整政 策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故此,就到期日前的份额赎回/转出份额而言,基金管 理人在确定基金任何类别的任何份额的赎回价时,将为基金从份额净值(在作出任 何进位调整之前)扣除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如果基金的投资将以其所占的价 值出售而可能产生的税项(如印花税)及费用。就基金而言,有关份额净赎回的“预 设限额”(如本基金说明书所指明)为零,而价格调整将适用于到期日前的所有赎回 /转出。因此,投资者将按较低的赎回价赎回及转出份额。 调整率将会是一个预设的比率(可能不时变动,但受限于本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最 高比率),而且将适用于基金的所有份额类别,不论各份额类别在同一交易日是否 20 面对赎回/转出。作出的调整可能大于或少于实际产生的税项及收费。如作出的调 整少于实际产生的税项及收费,该差额将由基金承担。 基金的相关投资的流动性恶化亦可能影响基金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或终止所得款项 的能力。 (2) 提前偿还及再投资风险 较短期债务证券或现金存款未必提供与较长期债务证券一样高的回报(如有)。鉴 于 (i) 基金的投资可能于基金的到期日前(因任何原因)到期;或 (ii) 债务工具的 发行人可能于该等工具到期前偿还与该等发行有关的本金;或(iii) 基金管理人可于 投资到期前出售其认为信用状况会随着时间恶化的投资,故基金能否进一步取得投 资于到期日前提供类似收益率的其他债务工具存在不确定性。倘若以上情况所述的 已偿付本金进行再投资,则可能会再投资于较短期债务证券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在该等情况下,这可能导致基金的利息收入及回报减少。 随着到期日临近,基金将会把越来越高比例的资产转为投资于较短期工具(年期逐 步缩短)。于到期日前的若干期间,基金可投资其越来越高比例的资产净值于货币 市场工具、美国国库券/票据及/或其他短期债务工具。此外,随着基金临近到期 日,基金可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最多至其资产净值的 100%。因此,基金的收益 率一般倾向贴近当时现行货币市场利率,并可能低于基金先前所持债券的收益率及 低于市场上类似债券的现行收益率。 (3) 限制认购风险 基金仅在一段有限期间(即有关特别条款所指明的募集期内)开放认购。基金管理 人保留酌情权,可接受或拒绝任何募集期内的份额认购申请的全部或部分,或决定 不发行基金。在任何该等情况下,认购款项应不计任何利息及减去任何适用银行收 费后,于募集期结束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返还予投资者。 募集期后不得进行任何认购。 如果在基金的投资期内出现大量赎回,基金的规模可能显著缩减。在该情况下,相 比开放申购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能需要较频密地使用公允估值调整及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在该情况下,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 巨额赎回风险 若在短期内出现巨额赎回,基金可能需在不合适的时间或以不利条件提前变现部分 持仓。因此,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基金规模因上述情况而减少可 能令基金的经常性开支占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马上增加,并可能对投资者的回报 产生不利影响。巨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的规模显著缩减,并触发基金提前终止(见 下文“提前终止风险”)。 (5) 提前终止风险 如基金的已发行相关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合计少于有关特别条款所指明的基金规 模,基金管理人亦可全权酌情决定以书面通知终止基金及与基金有关的一个或多个 21 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就有关终止获得最少一个月的事先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发生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若干事件时,全权酌情决定于 到期日前终止基金。 基金终止时,基金的所有资产将予以变现,而可供分配的所得款项净额将按照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目分配予彼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获得分配的金 额可能低于其初始投资的金额,并且其将无权获得假如基金无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会 作出的分配,亦不会就此获得补偿。为免生疑问,任何于提前终止日期前已作摊销 的终止成本将用以支付基金与终止相关的开支,而超出已摊销金额的任何终止开支 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与投资于金融服务行业有关的风险 金融服务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某些从事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司已遭受大额(甚 至庞大)损失。某些金融服务公司经历了其等资产估值下跌、已采取筹集资本的行动或 甚至终止营运。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从事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司须受大量的政府监管, 此等监管可能对其等商业活动的范围构成不利的影响,而政府监管亦可能变化频繁。金 融服务行业须承受该等可能影响于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的价值更甚于在该行业以外的 投资的风险,亦可能因利率及贷款损失上升、资金供应减少或资产估值下跌及其他相关 市场的逆境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与投资于可转换债券有关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混合了债券及股票,持有人可于指定的未来日期将其转换为发行该债券的公 司的股份。因此,相比纯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将导致基金承受股票变动及 较大的波动。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将导致基金须承受与可比较的纯债券投资有关的相同利 率风险、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提前偿还风险。 与有抵押及/或证券化产品有关的风险 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可能高度欠缺流动性及价格倾向大幅波动。 相比其他债务证券,此等工具可能面对较大的信贷、流动性及利率风险。有关工具通常 承受延长及提前偿还风险,以及底层资产未能满足与其有关的付款责任的风险,这可能 对证券回报构成不利影响。 与较小型市值的债券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就由较小型市值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而言,一般与债券有关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可能特别显著。该等公司或有单一或有限的业务范畴、生产线、 市场或财政资源,或有业务、物业及/或其他资产集中于某些市场、行业或地理区域, 或可能依赖几个关键的员工。因此,其等可能会承受较大程度的信用、市场及发行人风 险。相对被较广泛持有的较大发行人的债券,较小型公司的债券的交易次数可能较不频 繁及交易量可能较少,及其等价值波动可能较为急剧。中型市值的公司可能具有与较小 型的公司类似的风险。 投资于科技相关企业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相对于广泛投资于不同经济行业证券的基金而言,投资于科技行业的基金可能会涉及较 22 高的风险和波动。此等基金所投资的公司证券,很可能受全球科学或技术发展影响,导 致此等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迅速变得过时。此外,由于部分这类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受政府规则监管,因此,政府政策变化可能会使其遭受不利影响。因此,有关基金于此 等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或会由于市场、研究或监管方面的障碍而大幅下跌。 涉及可持续发展投资之风险 就以企业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投资重点的基金而言,其投资或其相关指数的成份股是根据 (除其他外)企业可持续发展评级评定的结果而被挑选的。基金的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逊 于投资目标相似但并未参与类似或任何企业可持续发展评级评定的投资组合。基金的投 资可能集中于侧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投资项目,且其价值可能比投资组合更为多元化的 基金波动。 企业可持续发展评级评定可由第三方评定或认证机构进行。其中一个例子是独立及专业 的评审机构–香港品质保证局,其按照专有之可持续发展评级框架进行企业可持续发展 评级评定。香港品质保证局协助工商界于管理体系的发展及提供评审和认证服务。为了 确保专业、客观及全面的评审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表现,香港品质保证局会参考不同 国际标准,包括 ISO 26000 社会责任指南及全球报告倡议(GRI),以制订一套评级准则 及评审框架。不保证该评定反映实际情况或被挑选的股份是可持续的。 投资筛选过程涉及按照若干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则分析潜在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指数的提 供者所作的有关评定属于主观性质,因此有关投资准则或未能正确适用。这可能导致基 金错失符合有关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则的投资机会或投资于不符合有关准则的证券。 按照基金管理人或指数的提供者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则(涉及环境、社会及企业治理) 对潜在投资作出评定依赖第三方(可能包括研究、报告、筛选、评级及/或分析的提供 者(例如香港品质保证局))的信息及数据。有关信息或数据可能并不完整、准确或一 致。缺乏标准化的分类准则亦可能影响基金管理人或指数的提供者衡量及评定潜在投资 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与投资于集中在消费行业的公司有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主要投资于从事消费行业(如制造、销售消费品及向顾客提供服务)的 公司的证券的基金,相对投资于一般进行广泛投资的基金,可能较容易受消费行业公司 股票价格的波动及其他特别影响消费行业的因素影响。 与投资于集中在金融服务业的公司有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主要投资于从事金融服务行业(如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的公司的证 券的基金,相对投资于一般进行广泛投资的基金,可能较容易受金融服务公司股票价格 的波动及其他特别影响金融服务行业的因素影响。尤其,相对其他行业公司的股票价格, 很多金融服务公司的股票价格在过去皆显示与利率的变化有较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 金融服务公司的股票价格对于利率的走势是比较敏感。通常,当利率上升时,金融服务 公司的股票价格便会下跌,反之亦然。 与投资于集中在房地产及建筑业务的公司有关的风险 23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主要投资于地产及建筑相关行业的公司之证券的基金将可能较容 易受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及与房地产及建筑业业务有关的风险影响。 房地产价值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一般经济及市场状况(例如土地的 供应或个别地区就若干类型房地产的需求)的改变。此外,房地产价格亦可能受其他因 素影响,例如规定及政策、利率水平、融资的可能性及有关环境及地区规划的法规、规 定或政策之任何改变所导致的潜在责任,尤其是在特定国家税项的改变。 就一些收入主要源自租金收入的公司而言,如果该等公司的大量租客不能在到期时缴付 租金或如果该等公司未能租出其所持物业或在特定市场状况下租金大幅下调,该等公司 的流动资金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就一些集中在房地产及建筑业务(例如地产发展及建筑工程)的公司而言,其资产的流动 性相对较为低,而此可能会限制该等公司在经济或市场状况出现任何改变时,迅速作出 相对反应的能力。此外,与其投资有关的某些重大开支(例如融资成本、房地产有关的 税款、维修及保险费用)在跌市时可能维持不变或只作较低程度的下调,因而可能导致 盈利重大下降。该等公司亦会容易受到对地产发展及建筑项目的管制,及发展及建筑项 目未能成功的风险(例如超支、融资成本增加及工程不同阶段期间缺乏流动资金)影响。 任何房地产价格的下滑亦有可能导致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之行业的衰退。 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有关的风险 基金通过于 REIT 的投资(除证券市场风险以外)可能面临类似直接持有房地产的相关 风险。REIT 的价格受其拥有的底层房地产价值改变的影响。REIT 依赖于管理技巧,通 常不会多元化。基金可投资的特定“特殊目的”REIT,其资产可能属于特定的房地产行 业,如酒店 REIT、护理中心 REIT 或货仓 REIT,因此面临该等行业发展不利的相关风 险。 基金投资的 REIT 未必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或未能反映底层 REIT 的收益分配政策。 与投资于“新经济”公司有关的风险 由于基金可能主要投资于在恒生行业分类系统内获分类为被视为“新经济”行业内的公 司的证券,于有关基金的投资可能比具有较广泛投资组合的基金较容易受到该等行业内 的公司的证券之价格波动及主要影响该等行业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基金于“新经济”公司的集中投资可能涉及大幅波动,而所承受的风险可能高于较多元 化的基金一般所承受的风险。“新经济”行业可能受到不断变化的市场状况、新产品和 服务的竞争及现有产品和服务快速发展的考验。因此,来自“新经济”行业的公司的估 值可能存在较高的不稳定性,估值亦会出现较大波动。此外,与“新经济”行业有关的 证券的估值可能高于较传统行业,而当该等证券被重新估值时,基金可能遭受损失。 来自“新经济”行业的公司(例如创新公司)可能采用同股不同权结构。请参阅标题为 “与投资于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有关的风险”的风险因素,了解与存在该结构的公司 24 有关的进一步详情。 与投资于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有关的风险 基金可能投资于或基金所追踪的该指数的成份股可能会包含采用同股不同权结构(亦称 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例如创新产业公司),在此结构下,部分关键个人(包括创办人 及主要管理层)持有特定的股份类别,而此等股份类别所附的表决权比普通股高,且与 持有的发行人股本证券的数目、或当中的其治理权或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的安排并不成比 例。这导致出现与股东权利和企业治理以及投资者保护有关的问题,若基金投资于该等 公司的普通股,可能对基金造成负面影响。 投资于中小型市值企业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一般而言,相比较大型市值公司的股票,中小型市值公司的股票流动性可能较低, 而其价格较容易受不利经济发展影响而较为波动。投资于中小型市值公司上市股 份的基金可能不时地,尤其是当市场不断下跌时,出现短期的价格波动及买卖差 价大大扩阔,其涉及的风险因此可能会较投资于大型市值公司股份的基金为高。 (2) 流动性风险 与大型市值公司相比,由中小型市值公司发行的上市股份及债券流动性可能较低、 交易频率可能较低及成交量可能较少。由低交易频率及低成交量导致的流动性缺 乏可能对基金满足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美国市场风险/与美国存托凭证有关的风险 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关基金的价值可能比投资于较 广泛的上市投资组合的基金更为波动。 因此,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影响美国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 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基金于美国上市公司的投资可能须缴纳美国税项, 这可能对基金的表现造成负面影响。 上述于美国上市公司的投资可通过直接投资于在该市场上市的股票及/或投资于在美 国证券交易所买卖的美国存托凭证进行,以从某特定美国上市证券的较高流动性及其他 利好因素中受惠。目前,上述基金于美国上市公司的投资预期将主要通过投资于美国存 托凭证进行。美国存托凭证由存管银行发行,代表该银行所持境外公司的股份,并赋予 持有人权利收取就相关股份支付的股息及资本收益。投资于美国存托凭证可能须承受交 易对手方风险,若存管银行清算,有关投资可能遭受重大甚至全部损失。投资于美国存 托凭证亦须承受境外公司的本国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波动。 有可能出现美国市场的正常交易日并非基金的交易日的情况。由于该等差异,基金可能 须承受上述于美国上市公司的投资出现价格波动的风险。 与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风险 基金可能投资的底层集合投资计划可能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投资于该等底层集合投资 25 计划可能涉及额外成本。亦不能保证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流动性总能足以满足基金的赎 回要求。 与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有关的风险 基金可能投资于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目标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 金之份额并不等同将资金存放于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基金赎回在目标基金持有的任何 份额的权利仅限于该等份额在有关时间的赎回价,有关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购买该等份 额时的价格。 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衍生工具是一份金融合约,其价值是取决于底层资产(例如证券或指数)的价值或 其衍生价值。与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 风险、波动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包含的杠杆元素/部分或会导致产生大 幅高于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的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基金承受高风 险的重大亏损。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可能投资于股票指数、期权、期货合约及其 他种类的衍生工具。此等基金或会同时采用交易所买卖产品及场外衍生工具。相对 于股票证券而言,衍生工具对其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的变动尤其敏感,因此,衍生 工具的市场价格可能急速下跌或上升,投资于此等基金的投资者需承受高于传统基 金的波动。由于不存在此等衍生工具的监管市场,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可能会涉及 额外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在熊市,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未必可以随时沽售其投资或对现有仓位进行平仓。 就交易所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而言,交易所一般有权在若干情况下,暂停或限制任 何金融衍生工具于该交易所的买卖。该交易之暂停或限制即意味着该等金融衍生工 具不能平仓或平仓会有困难。就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如果与基金进行交 易的对手方终止市场作价或报价,该基金可能无法进行交易或对未平仓合约进行平 仓,这可能对其业绩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3) 其他风险 投资于衍生工具也涉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以及 衍生工具与所投资之证券、利率及指数的走势不完全一致的风险。 就投资于期货合约而言,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极高,并且可受基础资产的价值以外的众 多因素影响。期货合约一般所需的用于建仓的较低保证金允许高程度的杠杆操作。 因此,期货合约价格相对轻微的变动可导致收益或损失,而该等收益或损失超过最初存 放在中介机构的保证金金额。这可能对相关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有关恒生指数期货合约/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约持有数目限制的风险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期货规 则》”)目前限制任何人士为其自身账户或为他人(但受其控制)持有期货合约或股票期 26 权合约。因此,不仅基金持有或控制的持仓不可超过规定的持仓限额,由基金管理人持 有或控制的持仓,包括为基金管理人自身账户或为其管理的基金(例如基金)持有但由 基金管理人控制的持仓合计亦不可超过有关上限。因此,基金进一步购入恒生指数期货 合约(“恒指期货”)/小型恒指期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合约(“恒生国指期货”)/小 型恒生国指期货的能力可能因基金管理人持有或控制其他期货/期权合约而受到影响 (包括为其他基金持有或控制的小型恒指期货及期权合约/小型恒生国指期货及期权合 约、恒生指数期权合约/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权合约及持仓)。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身 并不持有恒指期货/小型恒指期货/恒生国指期货/小型恒生国指期货或控制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并不会使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期货规则》所限制。虽然基金管理 人预期这不会对基金有任何即时影响,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持有或控制的持仓达到有关持 仓限额,或如果基金的资产净值大幅增长,《期货规则》载明的限制可能会阻碍份额的 申购,因为基金根据《期货规则》不能进一步购入恒指期货/小型恒指期货/恒生国指期 货/小型恒生国指期货,所持投资亦可能偏离目标投资从而增加基金的追踪误差。 涉及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 涉及新兴市场的投资可能会涉及投资于较发达市场一般不会涉及的较多风险及特殊考 虑因素,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确定因素、法律及税项风险、 结算风险、托管风险以及大幅波动的可能性。 特别是,可能在新兴市场委任保管人或次保管人,以妥善保管该等市场的资产。然而, 托管及/或结算系统可能尚未完全成熟,且该等当地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或许不能提供一 般在多数较发达市场或国家同等水平的服务,例如妥善保管、结算及管理证券。若干国 家或市场之法律制度刚开始发展证券的法定/正式所有权及实益拥有权或利益的概念。 因此,该等市场的法院及/或有关机关可能视任何以代名人或保管人身份作为证券的登 记持有人全权拥有该等证券,及实益拥有人可能不会就该等证券拥有任何权利,而在当 地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清算、破产或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收回其资 产。在极端情况下,例如追溯适用法例及以欺诈或不当方式登记所有权,基金甚至可能 无法收回其全部资产。基金在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的成本一般将高于有 组织证券市场。 新兴市场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的不同可能导致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公司之重要 信息进行有限披露。尽管信息已被披露,然而其未必一定可靠、正确及完整。 新兴市场的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在相关交易所买卖的任何证券的交易。政府 或监管机构亦可能实施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所有有关因素可能对有关基金造成负 面影响。 涉及新兴市场的投资可能会涉及投资于较发达市场一般不会涉及的较多风险及特殊考 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市场流动性及效率较低; 价格波动较大; 汇率波动及外汇管制; 27 有关发行人的公开资料较少; 对资金或其他资产汇出本国所施加的限制及/或税项; 交易费及托管费用较高及较高的结算风险; 履行合约义务的困难; 证券市场的监管较为宽松; 会计、披露及报告规定不同; 政府对经济参与较大; 通胀率较高; 法律及税项风险; 社会、经济及政治的不确定因素;及 资产国有化或征收的风险及战争或恐怖主义的风险。 涉及中国投资的一般性投资风险 于中国的投资可能承受涉及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并将较易受到政府政策的改变、 颁布外汇与货币政策及税务法规的影响,这可能影响中国市场的投资。中国的经济与大 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包括政府对经济的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 长率及外汇管制等。 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及汇率走势的管制 中国政府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货币组合(即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和港元) 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兑上述外汇的汇率在中间价的上下一定范围 内浮动。由于汇率主要由市场决定,人民币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等其他货币之汇率易 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变动。不保证该等汇率在日后兑美元、港元或兑任何其他外币时不 会出现大幅波动。 尽管中国政府不断重申其欲保持人民币稳定性的意愿,但中国政府可能会引进措施(例 如降低出口退税率),以解决中国贸易伙伴的问题,因此不排除人民币因此进一步加快 升值的可能性。此外,亦无法确保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若出现任何贬值,将对投资 者于基金的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及惯例 中国公司适用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及惯例,可能与拥有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适 用的标准及惯例不同。例如,在物业与资产估值方法及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均存在 差异。 法律制度 近年来,中国的整体法律制度,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急剧改变, 此可能影响对新演变法规的解释及适用。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实施数项税制改革政策。无法保证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于未来将不 会进行修正或修订。税务法律及法规的任何修正或修订或会影响中国公司的税后利润。 人民币及兑换风险 28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并须受中国相关机构所施加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持有非 人民币的投资者须承受外汇风险,且不保证人民币兑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价值将不会 贬值。持有非人民币的投资者(例如香港投资者)在投资于人民币对冲份额时,可能须 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并于其后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支付(如有) 兑换回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投资者将产生货币兑换成本,并可能会遭受亏损(视乎人 民币兑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将参考离岸人民币(称为“CNH”)而非在岸人民币(称为“CNY”) 估值。CNH 及 CNY 虽代表相同货币,但 CNH 及 CNY 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和个别市场 上交易。因此,CNH 与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CNH 与 CNY 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 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基金可能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以满足人民币 对冲份额的赎回要求。 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有意以人民币向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未能在赎回其投资后收到人民币。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 制及限制,在人民币不足以为结算赎回款项进行货币兑换时,以人民币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款项亦可能会有延迟风险。 与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有关的风险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市场互联互 通机制”)的有关规则及规例可能变更,且该等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互联互通机制 受到额度的限制。特别是,互联互通机制受到每日额度的限制,而该额度与基金无关, 并只可按先到先得方式使用。额度限制可能限制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及时投资于 A 股 的能力,且基金可能无法有效执行其投资策略。如果通过该机制的交易暂停,对基金通 过该机制投资于中国 A 股或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将产生不利影响。在该情况下,基金实 现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投资者亦应注意以下有关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信息: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当原本为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合资格股票被调出股票市场互联 互通机制的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可能会影响基金通过股票市场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 A 股的能力。 交易日差异: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只会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两地市场均开市进行交易, 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的日子运作。故此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中 国内地市场的正常交易日,香港投资者(例如基金)不能进行任何 A 股交易。由于交易 日的差异,在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开放进行交易但香港股票市场关闭的日子,基金可能须 承受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结算及交收风险: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及深港结算通,并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为跨境交易 提供结算与交收。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当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 与交收,同时承诺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的结算与交收责任。如罕有地发生中 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香港结算在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 向其结算参与者承担的责任将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 结算将出于真诚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 29 的股票和款项。在该情况下,基金在追讨过程中可能受到延误或无法从中国结算追回其 所有损失。这可能对基金构成不利影响。 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虽然香港结算对于其在中 国结算的名义持有人股票账户内持有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沪股通股票”) 并不享有实益拥有权,中国结算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于处理 与该等沪股通股票有关的公司行动时仍将视香港结算为其中一名股东。香港结算将监察 影响沪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动,并将知会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参 与者所有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以参与其中的该等公司行动。有关安排同样 适用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深股通股 票”)。 货币: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基金)将仅以人民币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 票。 交易费:除须支付买卖 A 股的交易费及印花税外,基金可能须缴付有关机关决定的与股 票转让产生的收益有关的其他费用及税项。这可能会影响基金的资产净值。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基金通过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不受香港的投资 者赔偿基金保障。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是为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香港进行交易所买 卖产品的交易时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金融机构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 而成立的基金。由于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沪股通及深股通的违约事宜不涉及在香 港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买卖的产品,该等交易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 金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而非中国内地的经纪进行沪股通及深 股通交易,因此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因此,基金承受其所委 聘的经纪通过该机制买卖 A 股时违约的风险。这可能对基金构成不利影响。 与债券通有关的风险 境外机构投资者(例如基金)可通过债券通(定义见下文)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通过债券通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通为全新举措,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 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2017年7月启动,为香港和中国内地提 供双向债券市场准入(“债券通”)。 债券通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并受中国内地机关及香港机关颁布的规则及规例所规管。 依照中国内地现行监管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通北向交易(“北向通”)投 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于北向通下,合格境外投资者须委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规例,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目前为债务工具中央 结算系统),应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目前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30 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综合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 的所有债券将以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登记,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等债券。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受监管风险及多项风险,例如波动性风险、流 动性风险、结算及交易对手风险,以及通常适用于债务证券的其他风险因素。与通过债 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规则及规例或会变更,且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如 果被中国内地有关机关暂停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账户运作或交易,则基金投资于中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该情况下,基金达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将 受到负面影响。 此外,不保证通过债券通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持续适应市场的变化及发 展。如果有关平台未能正常运作,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而基金通过债 券通进行交易(从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与信用评级及中国境内信用评级有关的风险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存在局限性,且并不时刻保证该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用状况。 基金可投资于由任何中国境内信用评级机构给予信用评级的债务证券。该等信用评级机 构必须获有关中国机构批准,以进行评级业务,该等评级机构亦须受行业的自我监管。 然而,与较为发达市场的信用评级行业相比,现时中国的境内信用评级行业在市场参与 者之间欠缺良好的信誉及权威。此外,中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及中国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 有别于其他市场采用的制度与方法。部分原因是由于中国债券市场受高度监管的性质, 导致信用评级被视为不必要,因此,未必可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直接比 较。 此外,评级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且该等信用评级机构所运用的评级标准及方法可能与 大部分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例如穆迪投资者服务及标准普尔)所采用的评 级标准及方法有重大差异。因此,该评级制度未必可提供等同的标准以与获得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债务证券进行比较。根据由任何中国境内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 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并令基金遭受损失。故此,难以保证信用评级为 独立、客观及具足够质素。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境内信用评级机构涉嫌从事“评级膨胀” 活动,从而为评级业务带来较多收入。因此,于作出投资及融资决定时,市场参与者通 常无视该等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于挑选基金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时,基金管 理人可参考任何中国境内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但主要仍依赖其本身的内部分 析以对各债务证券进行独立评估。投资者应在依赖任何中国境内信用评级前审慎行事。 中国税项风险 投资者应根据其自身情况,就中国税项对于基金的投资(包括其资本收益)的影响咨询 其税务顾问。 有关中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国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法律、细则及/或法规的适用仍存在 不确定性。亦不确定有关基金是否可能需要被征收中国的其他税项。中国内地的现行税 31 务法律、细则、法规及做法及/或目前对其等的解释或理解日后可能改变,而该等改变 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任何对基金税务应付款项的增加可对该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基金管理人并无就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日后征收的全部或部分实际税款作出拨备,则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的资产净值将因该基金最终将须承担全部税务应付款项而减少。在 此情况下,该税务应付款项金额将仅影响在相关时间已发行的份额,且当时存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就任何税项 作出拨备及为基金扣除或预扣税款(如情况所需)。 请参阅标题为“税务及监管规定”一节内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节,了解详情。 与通过QFII进行投资有关之风险 (1) 一般风险 就通过QFII进行投资的基金而言,投资者应注意,基金本身并非QFII,但基金可以 直接通过选定的QFII及利用其QFII额度投资于中国内地的证券市场。该等投资须遵 守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经不时修订)(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下的各项要求及限 制(包括与QFII投资于A股/债务证券有关的投资及本金及利润汇出规定及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QFII有关的各项: (i)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于 2006 年 8 月 24 日联合发布的《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 (ii) 外管局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 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 年]第 1 号); (iii)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1 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经 2013 年 2 月 16 日修改并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实施);及 (iv) 2014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及 2014 年 3 月 19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合称“《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该等要求及限制会限制基金投资于有关QFII细则及法规内规定的A股/债务证券, 或全面实施或继续进行其投资目标及策略的能力。 规管QFII的中国法律、细则及法规可能不时改变及可能会有不利改变;这可能导致 未能及时处理赎回份额申请并令基金暂停交易。在极端情况下,基金可能会因有限 的投资能力而产生重大损失。此外,倘若QFII的核准被取消/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失 效,由于基金可能被禁止买卖相关证券及汇出基金的资金,基金可能遭受巨额损失。 32 于2019年9月10日,外管局发布公告及相关问答,表明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后,外管 局决定取消QFII机制下的投资额度制度,而外管局会立即着手修订有关规定,明确 规定每名QFII应委托QFII托管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外管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 证在中国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而QFII无需就取得QFII额度而进行备案或获得批准。 待外管局正式颁布新规定后,本基金说明书及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可能作出进一步 修改。但外管局并无表示新法规的具体颁布时间。 (2) 关于QFII托管人持有基金的款项的托管风险 基金中用作投资于中国内地的款项必须由QFII托管人持有,如办法中所订明,QFII 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核准。然而,该核准并不表示对QFII托管人作出 官方的推荐或保证其表现。基金须承受由QFII托管人违约或破产,或者丧失作为托 管人(包括执行或结算任何交易或转让任何资金或证券)的资格而造成的直接或间 接损失的风险。基金亦可能因QFII托管人在执行或结算任何交易、或转让任何款项 或证券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失。若在任何情况下,由QFII托管人持有的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有所损失,或变得无法交付或退回,则该资产的数量或价值的减 少将造成基金的损失。 (3) 关于通过QFII经纪商执行的风险 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相关交易将会根据有关QFII细则及法规由一个或多个于相 关交易所拥有投资于A股/债务证券的席位的QFII经纪商执行。基金可能因QFII经 纪商在执行或结算任何交易、或转让任何款项或证券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失。 这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的影响。存在基金可能因QFII经纪商违约、破产或丧失资格 而遭受巨额损失的风险。 选定的QFII在挑选QFII经纪商时,将考虑佣金率的竞争性、有关指示的规模及执行 标准等因素。如选定的QFII认为适当,可能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委任一名QFII经纪商,基金可能并非支付市场上可获得的最低佣金率。 (4) 于超出QFII的相关投资限制时须强制出售A股之投资的风险 根据《办法》,QFII于A股/债务证券的投资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所设的持股比例限 制及中国内地的其他有关规定。该等适用于选定的QFII的整体限制,以及选定的 QFII的其他客户的投资活动,可能会对选定的QFII应基金的要求对有关A股/债务 证券作出投资方面有所约束,且任何超出相关限制的投资或会导致强制性出售选定 的QFII为基金购买的相关A股/债务证券,(根据《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从而有 可能对基金造成投资损失。此外,中国证监会可能对该等限制下的持股比例进行任 何调整,该等调整亦可能造成基金的投资损失。 (5) 选定的QFII的QFII资格被撤销及QFII额度减少或取消之风险 选定的QFII作为QFII的资格或核准可于任何时间因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惯例或 其他情况的变更、选定的QFII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被撤销或终止或 失效。在此种情况下,由选定的QFII作为QFII代表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将根据适用 33 法律、法规及基金与选定的QFII之间的协议条款清算并归还予基金。该等清算及归 还可能会导致基金遭受损失。 选定的QFII如发生机构名称变更、被合并或者其他情形而须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中国证监会从审慎监管原则出发,可能暂停该选定的QFII进行证券交易, 从而导致基金遭受损失。 如选定的QFII名下的证券账户(包括该等与由选定的QFII的客户(除基金外)所用 的与部分有关QFII额度有关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或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或 会限制相关证券帐户的交易,而外管局亦可能整体限制资金汇出,上述限制可能导 致基金遭受损失。 投资者应注意,根据中国规管QFII的法律、细则及法规,外管局可在下列任何情况 下调减或完全取消QFII额度:(i) QFII有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例如未经批准转让或 转卖其投资额度;(ii)QFII未按规定向QFII托管人或外管局提供境内证券投资相关信 息或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iii)QFII超出外管局备案及批准的QFII额度,或 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结汇或购付汇;(iv)QFII未按规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及(v)QFII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QFII额度可通过向外管局备案或由外管 局批准取得。选定的QFII可在已取得的QFII额度范围内自由调配在自有资金、开放 式基金及其他产品的使用比例,但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选定的QFII通过备案及 批准方式取得的QFII额度。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QFII托管 人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入或汇出。尽管有上述规定,外管局已决定取消QFII计划 下的投资额度制度,而外管局正在修改QFII法规,以明确规定QFII无需就取得QFII 额度进行备案或获得批准。待外管局正式颁布新规定后,本基金说明书及有关基金 的特别条款可能作出进一步修改。但外管局并无表示新法规的具体颁布时间。 (6) 有关资金汇入及汇出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经由QFII所作的投资须受当时的外汇管制,以及受外管局就投 资本金及回报的汇出及汇入所作的其他当时之规定管制。由于QFII的交易规模可能 较大,故外管局可能根据相关时间的中国内地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 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QFII资本的汇入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款 项的期限予以调整。 资金汇出规定可能影响基金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能力,而该影响将随着 基金于中国内地A股/债务证券市场的投资增加而加剧。如收到大量赎回份额的申 请,基金可能需要限制份额赎回数目及/或将基金重大部分的其他投资(不是通过 QFII持有的投资)变现,以满足该等赎回申请。因此,基金的投资可能高度集中于 中国内地A股/债务证券市场。. (7) 利益冲突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i)基金的所有或大部分投资交易将通过选定的QFII而作出,而选定 的QFII是基金管理人之关联人士(基金管理人为选定的QFII的全资附属机构);及 (ii)受托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QFII、该指数的提供者(即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34 该指数的专利权人(即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均属于同一金融集团(即汇丰集团) 之成员。上述各方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若出现该等冲突,基金管理人会 尽其所能确保任何与基金有关的该等交易均按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获得公平对待。 虽然是个别的法律实体及独立地运作,受托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QFII、该指数 的提供者及该指数的专利权人各自现时为同一金融集团的一部分。虽然此等实体各 自从事活动及为基金提供服务时都各自受到规管,如遇到金融风暴或汇丰集团任何 成员公司无力偿债,可能会对汇丰集团整体而言或汇丰集团其他成员的业务造成不 利影响,这样可能对向基金提供服务构成影响。在该情况下,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 受到不利影响,其运作可能会遭中断。 (8) 货币风险 当基金投资的证券的计价货币与基金报价货币不同,基金将须承受该等货币中的任 何汇率波动以及汇率管制变动。一般而言,基金的表现将受到美元及人民币(或有关 证券计价的其他货币,视乎情况而定)的汇率走势影响。就将通过选定的QFII进行的 投资而言,将被转入选定的QFII的资金一般将以美元拨付,然后该选定的QFII会将 该资金转换至人民币,再经QFII安排作出投资。根据现时的QFII细则及法规,所有 通过QFII进行的基金投资款项的汇入及汇出将以美元作出,并按有关兑换日之该等 细则及法规所不时订定之美元及人民币汇率办理汇入及汇出。因此,基金将须承受 该等货币中的任何汇率波动。 与创业板及/或科技创新板(“科创板”)有关的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中国A股,因此,可能会涉及对在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进行投资。 (1) 股价波动较大及流动性风险 创业板及/或科创板的上市公司通常属新兴性质,经营规模较小。创业板及科创板的 上市公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较宽,并由于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故相比其他交易板 块,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流动性有限。因此,相较于主板上市的公司,该等 公司的股价波动及流动性风险较大,且面临较高的风险,换手率亦较高。 (2) 估值过高风险 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过高,而该极高估值可能无法持续。由于流 通股较少,股价可能较易被操控。 (3) 监管差异 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与在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有关的规则及规例可能不 及主板的有关规则及规例严格。 (4) 退市风险 在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发生退市可能较为普遍及迅速。创业板及科创板的 退市标准相较于主板较为严格。倘若基金投资的公司退市,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 响。 35 (5) 集中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交易板块,初期的上市公司数目有限。于科创板的投资可能集中于少 数股票,故基金或会承受较高的集中风险。 于创业板及/或科创板的投资可能令基金及其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RQFII机制有关风险 就通过RQFII进行投资的某一基金(或其底层基金)而言,该基金(或其底层基金)能否作 出相关投资或全面实行或履行其投资目标和策略,须视乎中国的适用法律、规则和规例 而定(包括就投资及本金及利润汇出的规定及限制),该等法律、规则和规例可能变更, 且该等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如分配至某一基金(或其底层基金)进行投资的RQFII额度不足、RQFII的核准被取消/终 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导致不允许该基金(或其底层基金)买卖相关证券及汇出该基金(或 其底层基金)的资金,或如任何主要营运者或各方(包括RQFII托管人或经纪商)破产/ 违约及/或丧失履行其职责(包括执行或结算任何交易或转移资金或证券)的资格,则 该基金(或其底层基金)可能蒙受巨额损失。 基金中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如基金属于基金中的基金,将须承受与底层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风险。取决于底层集合 投资计划的投资类别,基金中基金须承受某些上述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以及以下 风险。 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估值 该类基金的资产净值,均以各基金持有的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价值为主要依据。在对其 投资进行估值时,有关基金将需主要依据由底层集合投资计划、其代理人及/或做市商 所提供或汇报的未经审计财务资料。如任何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用以确定其本身证券价值 的财务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者如该估值不足以反映底层集合投资计划所持有的投资 当时之市价,计算所得的有关基金资产净值则可能并不能反映该基金的投资之合理价值。 如果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交易日与基金的交易日有所不同,则也可能使该基金延迟获得 此等计划的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基金中基金的特点 投资者须了解基金中基金的特点,以及此类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影响。该基 金对所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投资并无控制权。底层集合投资计划从其自身角度做出 投资决定。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在同一时间,持有相同证券或相同资 产类别、行业、国家/地区或货币的证券持仓或参与交易。因此,有可能出现个别底层集 合投资计划买入一项资产之时,另一个底层集合投资计划几乎在同一时间将类似资产卖 出。无法保证所挑选的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可组合有效的多元化投资模式, 也不能保证底层集合投资计划所交易的仓位可始终保持一致,及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投 资目标及策略将成功实现。上述均可能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负面影响。 36 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监督 各基金获准将最高达其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属于香港证监会 在《守则》中界定的非合资格计划的集合投资计划(就该投资限制而言),而就此等司法 管辖区而言,监管机构可能只对此等计划进行有限度监管。由于适用于此等计划的投资 及分散风险指引,及此等计划在投资政策上的灵活性并不明确,这些因素均可能影响某 一基金的监管机构所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当地的监管机构对此等计划的监督或对投资者 适用的其他保障的效率。 此外,投资于该等集合投资计划可能涉及额外费用,亦不能保证该等集合投资计划的流 动性总能足以满足基金的赎回申请。 潜在重复收费 投资者应注意,各基金须向基金管理人及各基金的其他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以及间接 按比例支付底层集合投资计划向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支 付的费用,因此可能出现重复收费。 所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之流动性风险 若所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暂停交易、拒绝赎回申请及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基金满足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联接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取决于有关基金持有的目标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类别,联接基金须承受某些上述直接投 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以及以下风险。 与直接投资基金直接做出投资不同的是,联接基金通过将其资产净值 90%或以上投资 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它集合投资计划(其投资目标与该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大致类 似),以达到其投资目标。投资者应注意,他们或可直接投资于有关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集合投资计划,因此,他们将直接支付目标集合投资计划所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可能低 于他们投资于有关基金须支付的费用。 若基金进行单一投资的目标集合投资计划暂停交易、拒绝赎回申请及延迟支付赎回款 项,基金可能不能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如果有关基金及其持有的目标集合投资计划以不同货币报价,联接基金的投资者也须 承受汇率风险。有关汇率风险的详细说明,请参阅以上“一般风险”部分下“货币及 汇率管制风险”。 此外,联接基金亦须承受以下风险。 投资于目标基金的一般风险 联接基金将其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目标基金。除基金收取的支出及收费外,投 资者应注意,投资于目标基金可能涉及额外费用,例如目标基金的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 用及支出。再者,不能保证目标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将成功实现,亦不能保证目标基 37 金的流动性总能足以满足变现要求。此外,目标基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可能暂停。此等 因素均可能对基金及其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若某一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目 标基金,可能会出现潜在利益冲突。 由于目标基金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一般投资者可经股票经纪商或银行直接买卖目 标基金的份额。投资者须注意基金与目标基金的不同之处,包括费用及收费、买卖渠道、 交易次数及交易价格计算的不同,从而决定是否应投资于基金或直接投资于目标基金。 就投资于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而言,可能导致追踪误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由于基金、目标基金及目标基金的投资分别以不同货币计价,除了追踪该指数的 表现带来的盈利或亏损,汇率变动亦可能对基金的价值造成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2) 基金及目标基金的费用及开支; (3) 于某些情况下,包括当目标基金所有份额类别的总交易出现净份额增加或减少 而该净份额增加或减少乃是超过目标基金销售文件所列出的预设限额时,可对 目标基金的份额价格作出的“摊薄调整”(在该等情况下,当目标基金出现净份 额增加,摊薄调整金额会加入申购价当中,当出现净减少,则会从赎回价当中扣 除);及 (4) 目标基金根据其销售文件行使其权利,拒绝基金有关申购或赎回目标基金份额 的申请,导致基金未能于任何特定日子申购或赎回若干数目的目标基金份额。 与在二级市场交易有关的风险 (1) 交易风险 当基金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目标基金时,目标基金的份额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 格受份额的需求和供应等市场因素所推动。因此,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较目标 基金的资产净值出现大幅溢价或折让,且若目标基金对通过特别创设/赎回的 一级交易实施暂停,则该溢价或折让可能较大。 由于投资者(包括基金)于二级市场买卖目标基金的份额将支付若干费用(例如 交易费及经纪佣金),投资者(包括基金)于二级市场购入目标基金的份额时支 付的金额可能超过目标基金的份额净值,而于二级市场出售该基金的份额时收 取的金额可能低于目标基金的份额净值。 (2) 依赖做市商的风险 尽管目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确保每个柜台至少各有一名做市商为目标基金的 份额做市,及每个柜台至少各有一名做市商根据有关做市商协议在终止做市安 排之前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但若目标基金份额并无或只有一名做市商,则 目标基金份额于市场的流动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不保证任何做市活动将会有 效。 38 (3) 双柜台风险 就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言,倘若目标基金的份额在两个柜台之间的跨柜台转换 暂停,及/或经纪商及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服务水平存在任何局限,投资者 (包括基金)将只可在一个柜台买卖目标基金的份额,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无法 或延迟交易。于各柜台买卖的目标基金份额的市价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投 资者(包括基金)在香港联交所购买以港元买卖的目标基金的份额时,所支付的 金额可能超过购买以人民币买卖的目标基金份额的金额,而在香港联交所出售 以港元买卖的目标基金的份额时,所收取的金额可能低于出售以人民币买卖的 目标基金份额的金额,反之亦然。 (4) 交易差异风险 不同证券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交所的交易时 段不同,亦可能扩大份额价格相对于目标基金资产净值的溢价或折让水平。 例如,A股受交易范围限制,令交易价格的涨跌幅受限。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目 标基金的份额则无该等限制。两者之间的差异亦可能扩大份额价格相对于目标 基金资产净值的溢价或折让水平。该等因素可能对基金构成不利影响。 指数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指数基金可能须承受上述有关直接投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以及以下风险。 与被动式投资有关的风险 指数基金并不是以主动方式进行管理,而基于指数基金固有的投资性质,基金管理人并 没有酌情权以适应市场的转变。因此,指数基金或会由于在全球与其所投资指数有关的 市场区域下跌而受到影响。指数基金一般投资于指数成份股或反映所投资指数表现的证 券。然而,基金管理人并不拥有酌情权单独挑选股份或在熊市采取防御措施。因此,相 关指数的任何下跌将引致该基金价值的相应下跌。 追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须承受追踪误差风险,即其表现不一定准确追踪该指数的风险。例如,指数基 金所用投资策略、费用及开支、在相关类别份额净值所做出的任何调整(被视为反映指 数基金在“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项下“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章节所述的若干情 况下购入或出售投资可能引致的税项(如印花税)及收费的适当备抵)、指数基金的资 产与相关指数成份证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股价之进位、相关指数的变动及监管政策的 变动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基金管理人就某一交易时段/日期或其他情况为有关指数基 金取得接近相关指数的表现之能力。指数基金的回报或会因此而与其相关指数有所偏差。 基金管理人将监察及寻求降低追踪误差以管理该风险。概不能保证在任何时间均准确或 完全复制所追踪的指数的表现。 有关指数基金的集中风险 如果指数集中于某只或某类股份、某行业、某一类行业或特定市场的证券,则有关指数 基金的投资或会同样过度集中。因此,指数基金的表现可能会严重依赖某只或某类股份、 某行业、某一类行业或特定市场的表现,其波动性或会大于集中性较小基金的表现,且 与其投资有关的价格波动性也可能大于投资组合多样化的基金。此等集中也可能意味着, 39 指数基金或会较易受容易受到影响该市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 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指数终止风险 若该指数终止运作或未能提供,在得到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在提前不少于一个月发 出通知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的组成文件,将该指数转换成另一替代指数, 而该替代指数须为可买卖及与该指数的投资目标相似的指数。尽管基金管理人将寻找替 代指数,但若不再编制或公布有关指数,且并无替代指数使用与计算该指数所使用的编 算方法相同或大致相似的公式,则基金亦可能会被终止。香港证监会保留权利,在香港 证监会认为该指数不能再被接受时,撤回就基金发出的认可批核。 假如基金管理人已获得指数提供者授予使用该指数的许可,可根据该指数设立基金,以 及使用该指数的若干商标及任何版权。若特许协议书被终止,有关基金可能无法实现其 目标并可能被终止。特许协议书的初始期限可能有限,此后仅可续约较短的期间。不保 证有关特许协议书将可永久续期。 编制指数的风险 各指数的成份证券由有关指数提供者确定及编算,而不会考量有关基金的表现。各基金 并非由有关指数提供者保荐、背书、销售或推介。各指数提供者不向任何基金的投资者 或其他人士就一般证券投资或特别是任何基金投资是否可取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 述或保证。各指数提供者确定、编算或计算有关指数时,没有义务考虑基金管理人或有 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不能保证指数提供者能准确编制有关指数,或该指数的确定、编 算或计算将是准确的。此外,指数提供者可随时变更或修改该指数的计算及编制过程及 基准,以及任何有关公式、成份公司及因素,而不进行通知。因此,不能保证指数提供 者的行动将不会损害有关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投资者的利益。 过往业绩风险 由于恒生台湾指数基金的相关指数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替换,该基金于该日之前实现 的过往业绩的情况不再适用。投资者在考虑该基金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前的过往业绩 时,应谨慎行事。 有关指数调整风险 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恒生台湾指数基金的相关指数由富时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 50 指数(“前指数”)更改为台湾 50 权重上限 30%指数(“现指数”)。由于相关指数 变更,预期将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前后五个交易日进行调整,将基金持有的资产从前 指数的成份证券及权重调整至现指数的成份证券及权重(“指数调整”)。尽管前指数 与现指数的成份股是相同的,但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指数调整期间的跟踪偏离度可能会增 加。在指数调整期间买卖该基金的投资者应谨慎行事。 与海外投资有关的风险 指数基金一般会全部投资于单一国家或地区的股市或与其相关。投资在此等海外市场将 令该基金承受与海外投资有关的风险,包括因受政治及经济发展影响因素所引致的市场 波动。投资于非香港公司证券所涉及的特殊风险及因素,与一般投资香港公司的涉及的 风险及因素不同,其中包括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的差异,没收或充公性质之税赋 的可能性、投资或外汇管制法规的不利修订、可能影响海外国家/地区投资的政治不稳定, 40 以及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潜在限制。相对于香港公司而言,非香港公司须遵守的政府法规 可能较少。此外,个别海外经济体系或会与香港经济体系就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资 本再投资、资源自给率及收支状况方面存在有利或不利的差异。 有关指数基金的利益冲突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就寻求追踪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指数基金而言,受托人、基金管 理人、该指数的提供者(即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该指数的编制者(即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均为同一个金融集团(即汇丰集团)的成员。因此可能会出现上述各方之间存 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若出现该等冲突,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确保有关基金的任何交易 均按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获得公平对待。 尽管该等实体是个别的法律实体及独立地运作,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该指数的提供者 及该指数的编制者现时皆为同一个集团之一部分。该等实体各自在其活动及就基金提供 服务上受到监管,如遇到金融风暴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无力偿债,可能会对汇丰集团整 体的业务而言或汇丰集团其他成员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这可能对向基金提供服务构成 影响。在该情况下,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其运作可能会中断。 杠杆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杠杆基金须承受上述指数基金所承受的若干风险,亦须承受以下风险。 长期持有风险 基金超过单一日期间(尤其在波动期间)的回报表现可能不会是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 “投资目标及政策”部分所列明的指数回报表现,而且基金的回报表现无论在数额及可 能方向上或会与指数在同一期间的回报表现显著不同。请参阅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 “指数与指数的杠杆表现于超过单一日期间的比较(即点到点表现的比较)”部分,以 了解进一步详情(包括说明例子)。 在指数出现波动时,复合效应对基金的表现有更显著的影响。在指数波动性更高时,基 金的表现偏离于指数杠杆表现的程度将增加,而基金的表现一般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基于每日进行调整、指数的波动性及随着时间推移每日回报的复合效应,在指数的表现 增强或停滞时,基金甚至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损失金钱。 与杠杆基金的投资策略有关的风险 投资于杠杆基金涉及重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在基金的大部分或所有投资。投资 者必须仔细考虑其能否承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密切(在波动期甚至应每日) 监察其于基金的投资。基金并不适合打算采取传统的买入及持有策略的散户投资者。 虽然在每一交易日,基金会寻求每日尽实际可能取得(未计费用及支出)接近该指数(具 有某些指定杠杆系数)之总回报表现(扣除预扣税后),但不能保证基金将实现该目标。 41 投资者亦须注意,由于基金旨在对该指数进行杠杆式投资,该指数的价值下降将会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较大及加速下跌。在市场极端不利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考虑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降低每日目标投资。 由于基金须按比例分担目标基金的费用、收费及支出,以及支付所有关于基金的收费、 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及投资变现成本,基金资产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 审计师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律师费、印发及寄出基金说明书、基金的报告、所有通 知及通讯之费用,所有此等费用、收费及支出会影响基金相对于该指数的表现。再者, 不能保证目标基金的表现将与该指数的表现完全一致,尤其是就每日而言。 基金投资于目标基金而目标基金是以被动方式管理,当市况逆转时,目标基金各自的基 金管理人没有任何酌情权拣选个别股票或进行防御。故此,就任何该指数的下跌,可导 致目标基金的价值下跌,及基金的价值下跌。 投资者亦须注意由于基金投资于目标基金(按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所界定),基金亦须 承受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的相关附件所提及目标基金须承受之风险。 由于杠杆的使用及每日调整活动,基金的价格可能比传统的指数基金的价格更为波动。 当基金对相关期货合约进行展期时,接近到期日的既有期货合约被代表相同基础资产但 到期日较迟的期货合约所替代,基金可能因展期的成本而受到不利影响。 与杠杆式指数投资有关的风险 杠杆基金将通过借贷及参与订立期货合约及/或通过使用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以进行杠 杆式投资。相对于基金未采用杠杆式投资而言,虽然此杠杆式投资一方面使得基金取得 较大的市场投资额,从而有机会取得较大总回报,但亦因此使基金承受该指数不利走势 所导致的较大亏蚀风险,该指数的价值下降将会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大及加速下跌。 由于使用杠杆及受复合效应影响,基金的表现将会相对该指数的表现而被放大(不论在 升市或跌市)。基金在为期长于单一日的表现(尤其于波动期而言)可能不会是有关基 金的特别条款内“投资目标及政策”部分所列明的指数回报表现,以及可能会与指数在 同一期间的回报表现显著不同。 指数调整活动的风险 并不保证基金能每日重新调整其投资组合以实现其投资目标。市场干扰、监管限制或极 端的市场波动性均可能对基金重新调整其投资组合的能力造成不利的影响。 有关杠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承受与期货合约挂钩的流动性风险。此外,基金的重新调整活动一般在相关期货市 场(就投资于期货合约而言)/相关现金市场(就投资于交易所买卖基金而言)交易日 42 接近结束时进行,以便尽量减低追踪偏离度。因此,基金在较短的时间间隔内可能更容 易受市况影响,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组合换手风险 基金每日重新调整持有的投资组合,会令其涉及投资组合交易手数比传统基金多。较多 交易手数会增加经纪佣金及其他交易成本。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用以在正常市场状况及不利市场状况下审慎管理 及监察基金的流动性状况。 在管理基金时,除了考虑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风险因素,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团队亦会考虑基金的投资的流动性、基金流动性状况受到的相 应影响以及基金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以帮助基金满足其赎回需要。 基金管理人使用投资流动性风险监察框架评估及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会 进行持续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及监察,评估及监察时将考虑到在正常状况及受压的状况下, 基金的潜在流动性需求及市场流动性状况。 在评估基金的潜在流动性需求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考虑基金过去及预 期的赎回模式,以及考虑基金份额持有的集中性(如有)可能影响基金赎回状况的方式 以及因而影响基金流动性风险的水平。 基金管理人设有用以在未能预期的受压情况下,评估、检讨及决定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 作出行动的机制,以满足基金的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设有独立的监控,以确保持续实施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亦受到基金管理人的一个内部委员会的监察。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设有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管理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及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得到公平的对待: 限制于单一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的赎回 为审慎管理及维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以及为保障在赎回需求大时其余的基金份额持有 43 人的利益,在符合有关基金特别条款所载的特定条款(如有)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在受托人批准下,将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 用)赎回份额的数目(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取消的方式),限制在该 基金已发行份额总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份额的赎回”下 标题为“赎回限制”的部分。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某些情况下,基金的资产净值不能被确定或基金的任何投资未能合理实际可行地被变 现。在此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及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 宣布暂停确定基金的资产净值。在该段暂停期间,受影响的有关基金的份额不会被发行 或赎回。有关该等情况及基金管理人有关通知安排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基 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下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部分。 借款 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在当下未能备有足够现金以支付基金的赎回款项,例如当处置基金 的相关投资而得的收益收到之前赎回金额的支付即已到期。借款可以用作为一个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使基金满足赎回需求,但须遵守基金特别条款内“借款限制”一节所载 的限制。 调整基金资产净值 当基金获得净资金流入,基金管理人一般会为基金作出投资;当基金遇到净资金流出, 可能需要卖出所持有的投资,以满足基金的赎回需要。若买卖投资时所可能引致的税项 (如印花税)及收费较大,将会对其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 基金管理人可依照本基金说明书内“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下标题为“申购价及赎回 价的计算”的部分所载调整份额净值。此举实际上是由申购的投资者承担申购成本,由 赎回的投资者承担赎回成本。 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于上述及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情况下,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投资者应注意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限制于单一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的赎回:若某一个交易日(或交易时段, 如适用)的赎回被限制,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致希望在该交易日(或交易时段, 如适用)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未赎 回的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或交易时段, 如适用)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如赎回要求须顺延进行,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份额的赎回”下标题为“赎回限 制”的部分。 44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在该段暂停期间,受影响的有关基金的份额不会被发行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发通知予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所有受该暂停影响的申购或赎回 份额申请的申请人(不论是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已作出该项公告及就基金 管理人对已收到的申购及赎回申请的安排。 借款:借款能为基金提供流动性,然而也会增加基金的营运开支,从而影响基金的 表现。 调整基金资产净值:在确定赎回价时调整基金的份额净值旨在将赎回成本分配给赎 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应注意,这些调整与基金的资金流出有关,故无 法预测是否会在任何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作出调整,因此无法准确预测 须作出这些调整的频率。除此之外,作出的调整可能大于或少于实际产生的税项及 费用。如作出的调整少于实际产生的税项及费用,该差额将由基金承担。投资者亦 须注意,若须在某一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作出调整,相同的调整率将以 同一方向适用于基金所有份额类别,因此在该情况下有关调整可能有利于某些投资 者。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内“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下标题为“申购价及赎 回价的计算”的部分。 杠杆 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及其计算基准将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投资管理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系列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委任投资管理人或投 资顾问协助管理某些基金。任何此等委任会在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列明。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于 1993 年 4 月在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恒生银行有限 公司(“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及恒生银行的投资机构。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 为恒生银行及恒生银行的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在管理指数追踪基金、退休基金、 机构客户及私人客户投资组合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恒生银行于 1933 年创立,为全球最大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的汇丰集团之主要成员 公司。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赵蕙雯、李桦伦、梁永乐、曾庆强、张家慧、李 佩珊、薛永辉及 WHITE Stuart Kingsley。 分销商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名或多名认可分销商代其分销一只或多只基金及/或某基金的一 种或多种份额类别(如该基金发行多于一种份额类别),并代基金管理人收取份额的认 45 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任何此等认可分销商、其雇员及/或其代理,可能 因投资者通过该认可分销商投资有关基金,而从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该基金收取之任何费 用、收费或金额中,收取或享受不同形式及不同比率的回扣、折扣、佣金、销售奖励金、 收费、利益、及/或其他好处。 某一认可分销商可能有酌情权就其分销的基金,不时决定以下事项: (1) 决定哪些基金及/或哪种份额类别及/或交易时段可供投资者通过有关认可分销 商申购及/或转换; (2) 收取任何与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有关的费用(金额最高为 有关特别条款所述)及/或就提供服务而收取的其他收费及费用; (3) 可就收取付款或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的申请,设定早于有关特别 条款所列时间的截止时间,而有关的截止时间将适用于通过有关认可分销商进行 交易的投资者; (4) 就经不同渠道收取付款或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份额的申请,设定不同的 截止时间,但此等截止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将不能迟于有关特别条款所列的截止时 间,而且此等截止时间将适用于通过该认可分销商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5) 对于转换份额的申请,如果该申请涉及赎回第一只基金的份额,然后申购第二只 基金的份额,及如果第一只基金收取赎回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迟于第二只基金 收取的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则将采用第二只基金收取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作 为此转换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而有关的截止时间将适用于通过该认可分销商进 行交易的投资者; (6) 设定高于或等于有关特别条款所列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如有)的最低投 资额及份额持有量,而有关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将适用于通过该认可分销 商进行交易的投资者; (7) 对于任何认购/申购及/或转换份额的申请,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认可分销商合理怀疑是涉及择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的申请,拒绝处理 整个申请或其中部分(而不需要透露有关怀疑的理由);及拒绝处理赎回份额的申 请,如果有关投资者未能提供恰当的赎回要求或认可分销商及/或基金管理人不 时指定的其他资料;或拒绝处理赎回部分份额或转换基金的申请,如果在赎回部 分份额或转换后,投资者或代投资者所持有的所有份额的总值将不能达到有关认 可分销商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及份额持有量。在此等情况下,有关认可分销商可 要求投资者赎回其所持的所有份额; (8) 拒绝处理任何会导致违反“初步资料及出售、持有及转让限制”一节所述之任何 出售、持有或转让限制的份额认购/申购或转让申请;及 46 (9) 采用除了本基金说明书及/或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所载的出售限制(如有)以外 的额外出售限制。 投资者应向有关认可分销商查询以上事项的详情。 通过认可分销商认购/申购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须注意,其份额可能是通过有关认 可分销商所委任的代名人代其持有,就此而言,投资者须承受与此代名人安排有关的风 险。虽然在此安排下投资者是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在法律上此等份额是由代名人拥有。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所以就份额有关之任何申索, 投资者只可通过代名人向基金管理人追讨,而不得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追讨。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系列的受托人是在香港成立的信托公司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保管基金系列的资产,并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保管或控制构 成每一基金基金资产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投资及以信托形式代表有关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该等投资。然而,受托人也可委任任何人士担任此等资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也担任基金系列的基金登记机构。 受托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全部或任何职责、权力及酌情权转授予基金管理人所 同意的其他人士或机构。受托人应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选择、任命 及持续监督被任命托管及/或保管构成基金系列内某一基金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 其他财产的代名人、代理人及代表,并确信任命的代名人、代理人及代表保持适当的资 格及胜任能力,以提供相关服务。 在信托契约的规限下,受托人有权就其在履行与任何基金有关的义务或职责时可能产生 或被主张的任何债务、成本、索偿或要求(但根据香港法例须对投资者负上的任何责任 或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就此其可能须就其职责承担责任)的除外),从有关基金 中获得补偿及向有关基金索偿。 受托人有权收取费用及获得信托契约所准许的其他费用及开支。 份额的发行 同一类别的份额最初会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所列条款向投资者发售。 基金可要约发售“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将进行对冲以将基 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和以下货币进行对冲:(i)基金的报价货币;或(ii)底层资产的货币。 概不保证对冲将会有效。货币对冲所造成的任何盈利或亏损应累计至相关货币对冲份额 类别的价值中。 47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在首次发售过后,个别类别的份额将会在每一交易日发 行。如欲在某一交易日申请申购份额,有关的申请必须于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 由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表接收,而有关的申请款项必须于该交易日的付款截止时间之 前为基金系列接收并结算妥当(两者均在有关的特别条款内列明)。不同类别的份额可 设定不同的申请截止时间及付款截止时间。除了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根据有关特别条款 指明的某些情况,接纳认可分销商的某些过时申请为该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前接收的申 请外,在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申请及申请款项,将在下一交易日才会处理。 某一基金的份额在某交易日的申购价,会按于有关申请所涉交易日适用的估值点,按照 该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有关适用于每一交易日的估值点(如某基金每天的交易次数超过一次,则为各估值点) 的详情均载于各特别条款。 最低投资额及此后的持有量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对任何基金均不设最低投资额或持有量。但 认可分销商可设定等于或高于有关特别条款内所列的最低投资额及持有量(如有)。 认购/申购费用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最高不超过每一份额认购/申购价 百分之五的认购/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可行使酌情权,免收任何份额认购/申购申请 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费用。 申请程序 申请认购/申购份额可通过填妥任何认可分销商或基金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有 关指示表格,并将填妥的表格通过传真或 SWIFT 报文(仅适用追加认购/申购)的方式 连同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款项及认购/申购费用,一起交给有关的认可分销商或基金 管理人(及/或其代表,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关的认可分销商或基金管理人(视具体情 况而定)将提供有关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款项及认购/申购费用的付款详情。 如申请款项是以有关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此等款项会先兑换为该货币(扣除 所有兑换货币的费用)之后才用于购买份额,兑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兑换货币可能会 导致延误。由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士做出的付款将不获接受。 任何款项不得交付予并非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V 部获发 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反洗钱法规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有责任防止洗钱,可要求详细核实有意申请的投资者的身份及支付 申请款项的来源。取决于每宗申请的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进行详细核实:(a) 投资者从以其名义在一家认可财务机构开立的账户付款;或(b)投资者受一家认可监管机 构监管;或(c)申请乃通过一家认可财务中介人做出。前述的情况只适用于所指的财务机 构、监管机构或中介人位于获香港承认为具备足够反洗钱法规的国家境内。 48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要求提供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付款来源所需的资料。如果 申请人延误或未能提出所需资料作核实用途,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请 以及退回该项申请有关的申请款项。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其等代表均不会就申请人因拒绝或延迟任何申请而所遭受的任何 损失向申请人负责。 防止择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并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容许涉及择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的投资,因为 此等行为可能对基金系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择时交易指个别人士、公司或一群人士或公司,利用时差及/或用以决定股 份或其他证券价值的方法的不完善及不足之处,买卖或转换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行为。 进行择时交易的人士也可包括看似是按某时间模式进行证券交易,或频密或大手地进行 证券交易的个别人士或一群人士。市场波动可能引致基金所持股份或其他证券最近期的 价格并未能准确地反映股份或其他证券于基金估值点的合理价格。参考预定的市场指示 而洞悉市场走势方向的择时交易投资者,可能会利用基金下次公布的资产净值及其投资 的价值的差异牟取利益。如果此等投资者所付价格低于发行份额的合理价值,或如果此 等投资者所收价价格高于赎回份额的合理价值,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的价值可 能被摊薄。 这对于基金中基金而言尤其如此,由于该基金所投资的相关市场的收市时间与该基金的 估值点之间可能有很大的时差,在市场波动期间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时差期间的市场变 动很大,且可能重大地影响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价值,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免受择时交易影响,基金管理人在得到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或会根据其相信与底层集 合投资计划的表现非常相关及能代表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表现的一只或多只替代指数 的变动,调整该基金的资产净值,以更准确地反映所有或任何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合理 价值。相关详情请参阅“资产净值的计算”分节。 作为针对择时交易而提供的保障,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调整某一基金的投资 价值,或容许为该投资而采用其他估值方法,前提是在考虑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 该投资的可售性、该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估值点时该投资的估计市值及其他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关的其他事项后,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此等调整或采用其他方法以反映 该投资的合理价值。有关详情,请参考“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章节下“资产净值的 计算”分节。 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关投资时须支付交易费用,而此等交易费用将从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 因此该费用由基金的所有投资者间接共同分担。若单一投资者、或某些投资者就某基金 从事大量频繁交易,基金的交易成本可能因而大幅增加。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就其合理地怀疑是涉及择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为的任何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及/或转换申请,拒绝全部或部分此等申请,以及不需要透露有 49 关怀疑的理由。 一般资料 基金系列发行的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而不会发出份额证书。在投资者的申 请获接纳并且收到结算妥当的款项后,将会发出合约单据,合约单据以普通邮递寄发(风 险由有权获得该单据的人士承担)。 所发行份额的零碎份额不得少于千分之一份额(或有关份额类别的特别条款所订定的更 小份额)。代表较此为小的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由有关的基金保留。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接纳全部或部分份额认购/申购申请,以及保留权 利拒绝透露不接纳该申请的原因。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如申请被拒绝,不包 括利息的申请款项将以支票方式邮寄退回,风险由有权获得该支票的人士承担,或按基 金管理人酌情决定经电汇退回,所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任何基金的资产净值暂停计 算(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该基金的份额将不予发行。 份额的赎回 赎回程序 通过认可分销商认购/申购份额及由认可分销商委托的代名人代其持有有关份额的投 资者,应向该认可分销商查询有关赎回程序的详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以下所述程序, 向基金管理人递交申请,在任何交易日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回部分份额后,其在有关类别所持的份额的价值少于此等份额的最低持有量,则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接纳赎回部分份额的申请。 赎回份额的申请须以书面提出,而且必须指明赎回的份额数目(或在基金管理人全权决 定为合适的情况下,指明赎回的金额)及类别、份额所属基金,以及登记持有人的名称, 并须就将支付的赎回金额发出付款指示。为了在特定交易日实施赎回,赎回申请必须于 该交易日(在有关的特别条款中指明)的赎回截止时间之前,通过传真或 SWIFT 报文 提交予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表。不同类别的份额可有不同的赎回截止时间。除了基金管 理人有酌情权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指明的某些情况,接纳认可分销商的某些过时赎回申请 为该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前所接收的赎回申请外,在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 申请,将会在下一交易日才处理。 于交易日赎回的份额,将根据有关基金在赎回要求所涉交易日适用的估值点之资产净值 计算的价格赎回。 如果有关特别条款有此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从赎回金额中扣减赎回费用,最高为赎回 金额的百分之四。基金管理人有酌情权就任何赎回要求免收全部或部分有关的赎回费用。 在计算赎回价至将赎回金额从其他货币兑换为有关基金报价货币的期间,如果官方宣布 该货币贬值,则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该项贬值造成的影响后,将适当地减少付予任何赎 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 50 赎回金额的支付 除非(a)受托人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妥为签署的正本书面 赎回要求及(b)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个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经核实满足受托 人的要求,否则赎回金额将不会付予任何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向赎回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之任何人士做出付款。 按照上述条文及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以及除非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另 作付款指示,赎回金额于减除任何适用的赎回费用后,以基金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支 票,以邮寄支付予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份额是联名持有的,则支付予姓名列 于首位的人士),风险由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一般而言,如有关的基金获香港证 监会认可,则赎回金额会在基金管理人接收附有恰当文件的赎回要求后不迟于一个历月 支付(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赎回金额也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电汇支 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涉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有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下,通过将有 关基金的投资转移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赎回金额。 赎回限制 在暂停确定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赎回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金 额(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除了遵守有关基金特别条款所载特定条款的规定(如有)外,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批准的情况下,将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赎回份额的数目,限制(不论是以向基金管理人出售 或由受托人取消的方式)在该基金已发行份额总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在这种情况下, 限额将按比例执行,以使希望在该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份额价值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未赎回的份额(如非受上述限制本应已 被赎回)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赎回,但须受相同限制。如赎 回要求须顺延进行,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转换基金 在遵守基金管理人所订限制及下文所述各项条文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投资者有权 在给予任何认可分销商书面指示或基金管理人书面申请(视具体情况而定)后,将其任 何类别的份额(“现有类别”)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其他类别的份额(“新类别”)。如现有类 别或新类别的份额的发行条款不容许转换为新类别的份额,或任何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 已暂停确定,则现有类别的份额不得转换为新类别的份额。 为了在特定交易日实施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投资者签署的转换指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签署的转换申请,必须在该交易日当日收取转换申请的截止时间(将为收取现有 类别或新类别份额的申请的截止时间(以较早者为准))前,由认可分销商或直接由基 金管理人及/或其代表(视具体情况而定)通过传真或 SWIFT 报文接收。除了基金管理 人有酌情权根据有关特别条款指明的某些情况,接纳认可分销商的某些过时转换申请为 51 于该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前所接收的转换申请外,于交易日有关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转 换申请,将会在下一交易日才处理。为免生疑问,若收取现有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 早于收取新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任何于收取现有类别份额申请的有关截止时间后 方由认可分销商接收的转换指示或由基金管理人接收的转换申请,即使该转换指示或申 请是在新类别份额申请的有关截止时间前接收,均会在下一交易日才被处理。反之,若 收取新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早于收取现有类别份额申请的截止时间,任何于收取新 类别份额申请之有关截止时间后方由认可分销商接收的转换指示或由基金管理人接收 的转换申请,即使该转换指示或申请是在现有类别份额申请之有关截止时间前接收,均 会在下一交易日才处理。份额的转换会通过在有关交易日赎回现有类别份额及发行新类 别份额,而发行新类别份额的交易日将在(i)现有类别份额赎回当日;及(ii)满足发行新类 别份额所附带的任何条件(例如,此等份额须待收到就支付有关附属基金的款项结算妥 当后才可发行)当日或之后,或基金管理人指定适用于转换成新类别份额的其他较后交 易日。 除非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指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所发行的每一新类别份额收取转换费 用,最高为新类别份额申购价的百分之四。 在计算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价之时,与从现有类别份额所属基金转拨款项至新类别份额 所属基金之时,如在两者之间的任何时间,官方宣布首述基金的投资的计价货币或通常 交易的货币贬值,则现有类别的每一份额赎回价,须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项贬值造成 的影响后而予以适当扣减,而因该项转换而产生的新类别份额的数目也须予重新计算, 犹如扣减之后的赎回价是在有关交易日赎回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价。 因转换份额而产生的少于千分之一(或新类别份额的特别条款所规定更小份额)的新类 别份额部分将不获计算,所涉款项会由现有类别份额所属基金保留。 如在转换份额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或投资者持有低于在该类别份额的最低持有 量,则份额转换将不予处理。 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 资产净值的计算 任何基金的资产净值会按信托契约的规定而确定。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确保使基金所 持有的投资得到公平估值。若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投资的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该 投资的可售性、就该投资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估值点时该投资的估计市值及其他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后,认为需要调整某基金的任何投资之价值,或须采用 其他估值方法确定投资之价值,以反映该投资的合理价值,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 后,调整该投资的价值或容许为该投资采用其他估值方法。 这对于基金中基金尤其如此,在参考于该基金做出估值之时该基金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 估计市价,以考虑应否对该基金的投资估值做出调整时,底层集合投资计划投资的有关 市场可能已经收市,所以该基金的投资可能以底层集合投资计划在此等市场收市前取得 的价格作为估值的基础。事实上,有关市场的收市时间与该基金之估值点之间可能有很 大的时差。因此,于市况波动期间,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时差期间的市场变动很大,且 52 可能严重影响该基金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上文所述的因素 后及得到受托人同意并在真诚及合理行事的情况下,调整该基金份额净值,以能更准确 地反映该基金的合理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相信与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表现非常相 关及能代表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表现的一只或多只代表指数的变动,调整该基金的资产 净值。另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在基金估值点前记录所选取的代表指数的变动,而当所 选取的代表指数之变动超过某个预先设定的界限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对该基金的价格 做出调整。 某一基金的资产净值会在该基金的每一交易日的每一估值点被确定。当有关特别条款有 此规定,如果某基金在某交易日并未接收申购或赎回该基金份额的要求,则不需要就该 交易日确定该基金的资产净值。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并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可宣布在下列全部 或任何部分期间,暂停确定任何基金的资产净值: (a) 有关基金的主要投资在其通常进行买卖的证券市场停市或限制或暂停交易,或基 金管理人通常采用以确定投资价格的方法不能如常运作;或 (b) 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基金的投资价格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合 理地被确定;或 (c) 因为某些情况,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合理或可行地将有关基 金之任何投资变现;或 (d) 在将有关基金的投资变现或就支付此等投资款项时,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的汇 付或汇回,或份额的发行或赎回发生延误,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基金管理人认为 不能按正常汇价即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须在宣布后(i)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ii)立即在 基金管理人的网页 www.hangsenginvestment.com(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刊登通知,并且在暂停期间每月至少刊登该通知一次,及/或安排发出通知给有关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提出申购或赎回份额申请而有关申请会受该项暂停影响的人士(不论是 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已经做出该项宣布。 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审阅任何长时间的暂停交易,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可行的范围 内尽快恢复正常运作。 在该段暂停期间,受影响的有关基金的份额均不会被发行或赎回。 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 信托契约规定任何类别的份额,在任何有关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将根据以下方法确 定: 53 (i) 以有关基金在有关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或当作已发行的该基金份额 所表示的不可分割股份数目; (ii) 用(i)计算所得的数额乘以有关类别的一个份额所代表的不可分割股份数目; (iii) 当有关类别的份额货币有别于有关基金的报价货币,则将(ii)计算所得的数额转换 成有关类别份额的货币;及 (iv)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同意或有关特别条款另有规定,申购及赎回价须四 舍五入至最接近有关类别份额所使用货币之最小货币份额整数(例如港元,四舍 五入至 1 港仙),最后一个小数位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凑整,且在事先取得受托人 同意及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三个月事先通知后,基金管理人可于日后变更该 基金价格的小数位数目。除非有关特别条款另有规定,由于此等凑整而产生的累 计利益应归有关基金所有。 当基金获得净资金流入,基金管理人一般会为基金购入投资;当基金遇到净资金流出, 可能须卖出所持有的投资,以满足基金的赎回需要。若在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项(如印 花税)及费用重大,将会对其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基金管 理人可调整份额净值。这实际上是将税项及费用转由申购的投资者及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视情况而定)承担。 如某基金在某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拟发行的份额总数超过该基金在该交易日 (或交易时段,如适用)拟被赎回的份额总数,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授予的权力, 可在确定任何类别任何份额的申购价时,为了有关基金,在任何类别的份额净值(在做 出任何凑整之前)加上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如果有关基金的投资将以其所占的价 值购入而可能产生的税项(如印花税)及费用。 同样,如某基金在某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拟被赎回的份额总数超过该基金在 该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拟发行的份额总数,基金管理人亦获得信托契约授权, 可在确定任何类别任何份额的赎回价时,为了有关基金,从任何类别的份额净值(在做 出任何凑整之前)扣除其认为适当的数额,以反映如果有关基金的投资将以其所占的价 值出售而可能产生的税项(如印花税)及费用。 实际上(在符合有关基金特别条款所载特定条件(如有)的情况下),在确定份额净值的 任何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基金在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 用)收到的份额净申购或净赎回是否已达到预设限额(就占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而言) (如有),以及就该申购或赎回产生的税项及费用的数额。当需要作出调整时,调整率 将会是一个预设的比率,并以同一方向适用于基金所有份额类别,使得基金可收回反映 因该净申购或净赎回而将产生的税项及费用的适当数额。不同的基金可能有不同的预设 限额(如有)及调整率,且预设限额(如有)及调整率亦可能不时变动。然而, 调整率 不会超过原份额净值的 2%。 投资者须注意,份额净值的调整与基金的资金流入及流出有关,故无法预测是否会在任 54 何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作出调整,因此无法准确预测须作出这些调整的频率。 除此之外,作出的调整可能大于或少于实际产生的税项及费用。如作出的调整少于实际 产生的税项及费用,该差额将由基金承担。再者,在达到预设限额(如有)前,份额净 值将不会作出调整,在该情况下相关的税项及费用将由基金承担,这会导致基金的资产 价值下跌。投资者亦须留意,如在某一特定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须作出调整, 相同的调整率将以同一方向适用于基金所有份额类别,因此在该情况下有关调整可能有 利于某些投资者。举例而言,若在投资者申购某一类别份额的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 适用),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于当日因有关基金的净赎回而调低,就该投资者的申购而 言,其便可能因支付较低的申购价(相比其本应支付的申购价)而受惠。另一方面,若 在投资者赎回某一类别份额的交易日(或交易时段,如适用),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于 当日因有关基金的净申购而调高,就该投资者的赎回而言,其便可能因收到较高的赎回 价(相比其本应收到的赎回价)而受惠。 价格的公布 除有关的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对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某一基金,其经上述程序确定 的基金份额最新申购价及赎回价或份额净值,会于每个交易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页 www.hangsenginvestment.com(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刊登。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采用的收益分配政策载列于基金的特别条款。基金可提供累积收益或从该基金的可 分配净收益或资本中作出定期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 投资者须注意,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从原本的投资应 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任何涉及从基金的资本中作出分配的收益分 配均可能导致基金的相关份额净值实时减少。 就派息的基金而言,可向基金管理人及从网站 www.hangsenginvestment.com(此网站内容 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取得连续 12 个月期间的收益分配构成资料(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 及(ii)资本中所作出的收益分配的百分比)。 基金管理人可在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 先通知的情况下对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作出修订。 收费及支出 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费用 每月管理费 某基金须付予基金管理人的现行每月管理费列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投资者须注意, 若某基金投资于另一只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基金(此基金可能是或并非基 金系列中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视具体情况而定)将有权 就这两只基金各自收取有关的管理费。除非有关基金是一只基金中基金,或该基金的特 别条款中另有注明,有关基金须付予基金管理人或须付予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视 具体情况而定)的整体管理费总额不得因此而提高。 55 如某基金列于有关特别条款的应付每月管理费用率有任何增加(即达到或接近信托契约 中指定的该基金资产净值的最高年度费率 2.5%,或于 2004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19 日期间成立的新基金(及与此有关的新基金份额类别)之设立通知、或于 2004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成立的现有基金的新基金份额类别之设立通知、或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 或之后与成立一只新基金(及与此有关的新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成立补充契约内所指 定的较高年率),须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通知后才可实行。 其他收费 除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收取: (a) 发行份额的认购费/申购费,最高为此等份额的认购价/申购价的 5%;及 (b) 由某类别份额转为另一类别份额的转换费,最高为该另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4%。 此外,当有关的特别条款中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赎回份额而征收赎回费用,最 高为每一份额赎回金额的 4%。 基金管理人可与任何分销基金的人士,或促成认购/申购基金的人士,分享基金管理人作 为基金系列中某基金之基金管理人而有权收取的任何费用、收费或金额。投资者须注意, 任何基金管理人之雇员、认可分销商及/或其雇员及/或其代理,可能因投资者通过该 认可分销商投资该基金,从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该基金收取之任何费用、收费或金额中, 收取或享受不同形式及不同比率的回扣、折扣、佣金、销售奖励金、收费、利益及/或 其他好处。此等金额不会由基金承担。 受托人费用 某基金目前须支付予受托人的费用列于有关基金的特别条款内。 如某基金列于有关特别条款的应付受托人费用比率有任何增加(即达到或接近信托契约 中指定的该基金资产净值的最高年率 1%),须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通知 后才可实行。 其他收费及支出 各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列的直接归属该基金的费用。任何费用如并非直接归属某一基 金,将参照其各自的资产净值或按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确定的方式由各有关基金 分摊。此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有关基金的投资费用及变现投资的费用,基金系列资产 托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审计师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律师费,就有关任何上市或监管 当局批准所引致的费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讯及举行会议的费用,就编制及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印发任何基金说明书或报告所引致的费用(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包括任何代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为相关投资者的利益分派此等报告时所产生的邮费)及其他营运费用。 为免生疑问,任何因份额交易而须支付予销售代理人的佣金或有关基金系列/某一基金 的任何广告或宣传活动的开支将不会使用基金系列的资产支付。 56 目前,基金系列的设立费用已全支付。 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与其关联人士均不会就基金系列/某一基金进行的交易收取来自 经纪或交易商的现金或其他回扣。但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可就经纪或交易商提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明显有利的商品及服务,而与上述经纪或交易商达成非金钱佣金安排, 但(i)有关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准则,而有关的经纪费率并不超过惯常的机构全套服 务经纪费率;(ii)以声明的形式在基金系列或有关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 管理人或某一基金的投资顾问收取软佣金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商品及 服务﹔及(iii)软佣金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该等商品及服务可包括研究及顾问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 变现衡量)、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与上述商品及服务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 结算及保管服务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刊物。为免生疑问,有关商品及服务不得包括旅游、 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类的商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经营场所、会费、员工薪酬或 直接金钱给付。 由基金系列或代基金系列开展的所有交易,将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可取得的最 佳条款并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情况下进行。在为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某一 基金与和基金管理人或某一基金的投资顾问或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有关联的经纪或交 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将确保其符合下列要求: (a) 此等交易应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基金管理人将以应有的谨慎态度甄选经纪或交易商,并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 具备合适的资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支付予任何此等经纪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超越同等规模及性 质的交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基金管理人将监控此等交易,以确保履行自身的责任;及 (f) 有关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须披露此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 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税务及监管规定 投资者应就购买、持有、赎回、转换、转让或出售份额而根据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有关 法律引起的后果(包括税务负担及任何外汇管制规定)咨询其专业顾问。这些后果(包 括投资者是否享有税务减免及其价值)根据投资者的公民权、居所、居籍或注册成立所 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及其个人情况而各有不同。 下列与税项有关的陈述,是根据基金系列于本文件日期(除非另有指明)就有关司法管 57 辖区的有效法律及惯例所获得的意见而编制。投资者应注意课税水平及税基可能会有所 改变,而且税务减免价值取决于纳税人的个别情况。下列的陈述只拟作为一般指引,且 并不一定描述基金内所有种类的投资者的税务后果,因此不应对此等陈述予以依赖。 香港 基金系列中的基金已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预计不需要就其任 何获认可活动缴纳香港利得税。然而,基金系列也或含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未 获认可之此等基金不会向香港的公众发售)。 未获认可的基金若被视为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在此 情况下,利得税仅针对产生于或源自香港,且不具备资本性质及不是根据《税务条例》 (香港法例第 112 章)(“税务条例”)获免税的任何利润。此等金额或包括处置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之证券(不包括持作资本资产或根据税务条例获免税的证券)的利润、 在香港订立买入及/或卖出合约的未上市证券、贷款基金首次在香港经发行人发行之若 干债务工具之利息收益、存于香港认可机构以外机构的存款利息收益以及存于授权机构 作银行融资抵押用途的存款之利息收益。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及惯例: (i) 在香港,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一般不需要缴纳资本增值 税,但是,任何人士于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或被视为于香港经营某行 业、专业或业务,则出售、转让、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之增值或利润 ﹙如有﹚可被视为源自此等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一般营业收益而须缴纳香港利得 税; (ii)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收益分配不需要扣除预扣税;及 (iii) 由于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让予他人一般需要缴纳香 港印花税﹙取决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例如该转让是否涉及实益拥有权的变更﹚。 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对价价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 0.26% ﹙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 0.13%﹚,以较高者为准。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 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 5 港元印花税。然而, 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认购/申购/转入以及通过注销份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 出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作为于香港实施自动交换 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的法律框架,已于2016年6月30日开始生效。 自动交换信息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金融账户信息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 58 换信息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7。于修订条例规定下,香港的申报金融机构须为自动交 换信息用途8之目的执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别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 收集指定信息。金融机构须每年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提交就申报账户所收 集到的所需信息。香港税务局会将有关信息传送至该账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 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9。修订条例规定需要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的账户持有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如有)、地址、税务居留司法 管辖区、税务编号(如有)、账户编号、账户的余额或价值、分配收入及出售或赎回的 收益。 作为申报金融机构,基金需要作出各种行为,包括: (i) 对其金融账户执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任何该等账户是否就自动交换信息目的而言被 视为“申报账户”;及 (ii) 向香港税务局提交该等申报账户的所需信息。 投资于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 (i) 香港税务局可能会如上所述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相关税务机关自动交换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信息(以及控制人,包括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其他与 被归类为被动非金融实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人士的信息); (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提交额外的信息及/或文件作自动交换信息用途;及 (iii)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交所需的信息及/或文件,不论此举是否实际上导致基金及 /或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管理人均保留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补救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或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转让,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并在适用法律及法规许可下赎回该等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信息对其现时及/或拟投资于基 金的影响向其专业顾问咨询独立专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投资者应根据其自身情况,就中国税项对于基金的投资(包括其资转让价差)的影响咨 询其税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就在中国内地未设立机构、场所 7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 http://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 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问题 - 问题 1 (版本日期:2021 年 10 月 29 日)。 8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 http://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 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问题 - 问题 6 (版本日期:2021 年 10 月 29 日。 9载于香港税务局网站 http://www.ird.gov.hk/chi/faq/dta_aeoi.htm 之有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常见问题 - 问题 3 (版本日期:2021 年 10 月 29 日)。 59 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收入,一般须按 10%税率预扣中国企业所得税(“预扣 所得税”)(然而,该税率可能会不时变更)。因此,若某一基金所投资的股票或证券的收 入来源于中国内地(包括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其他地 区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在中国内地的公司)的股票或由此等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不论 此等股票或证券是在何地发行及不论此等股票或证券是否在中国内地或其他地区的交 易所上市或没有上市)(统称为“中国投资”)(如有),该基金一般须在中国内地被征收 企业所得税。该基金亦可能要缴纳在中国内地征收的其他税项,例如中国增值税(“增 值税”)及附加税。该等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项将导致该基金的收益减少,并对该基金 的表现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投资的例子包括对 H 股、B 股、特定红筹股、特定 P 股、特 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股票的投资、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进行的 A 股投资,以及通过债券通或 QFII 进行的其他投资(例如有关 QFII 规则及法规 所订明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及其他获准中国内地投资工具),而其收益(例如来自该等 投资的股息或利息收益(视情况而定))是来自中国内地。 就在中国债券市场的中国投资而言,中国监管机构已于 2021 年 11 月在相关税务政策 中作出进一步澄清。 (a) 股息收益及利息收益 - 投资者应注意,当源自中国的被动收入(例如股息收益及利 息收益)源自于基金的中国投资(如有),则基金需要被征收中国内地的预扣所得 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源自中国政府债券的利息豁免征收中国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源自中国政府债券的利息亦豁 免征收增值税。分配或支付该源自中国的被动收入的实体须预扣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及 2016 年 11 月 5 日颁布的《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81 号通知”)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27 号)(“127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的 A 股所收取的股 息,须按 10%缴纳预扣所得税。 财政部及国税局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联合公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108 号文”),明确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境内债券市场 投资取得的债券利息收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随后,根据财政部及国税 局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联合公布的公告(“财政部、国税局 2021 年第 34 号公 告”),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境 内债券市场投资取得的债券利息收益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108 号文及 财政部、国税局 2021 年第 34 号公告项下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境外机构在中国内 地设立的机构或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收益。 应注意,108 号文及财政部、国税局 2021 年第 34 号公告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分 别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期间及于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从境内债券市场投资取得的债券利息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属暂时性的。因此,当上述免税期届满时,有关基金可能需要再次计提准备 60 金以反映应付税款,这可能对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相关税 务法律、规则及/或法规,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未进行源泉扣缴,则基 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就股息收益及利息收益计提相关准备金。 (b) 转让价差 通过 QFII 于 A 股的投资 财政部、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了财税[2014]79 号(日期为 2014 年 10 月 31 日)《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公告 79 号”)。公告 79 号载明:(i)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对 QFII 及 R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 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ii)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之前 QFII 及 RQFII 取得的 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 79 号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 所的 QFII 及 RQFII,或在中国境内虽设有机构或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在 中国境内所设的机构或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QFII 及 RQFII。 根据公告 79 号及考虑到独立专业税务意见,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及自该日起, 基金管理人并没有就有关基金通过 QFII 买卖 A 股的所得的预扣所得税进行税务拨 备。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作为有关基金通过其投资于 A 股的 QFII,已于 2015 年 7 月向 上海税务机关提交所需信息及文件,以申报就使用其 QFII 额度买卖属于不动产企 业的 A 股的已变现转让所得总额的应付预扣所得税,并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的安排”)下申请就 2009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6 日期间使用其(其中包括)QFII 额度买卖 属于非不动产企业的 A 股的已变现转让所得总额的预扣所得税豁免。 上海税务机关于 2015 年 9 月完成上述税务申报及税收协议申请之审核,并在其官 方网站刊发文件显示税收协议申请结果。根据该文件,上海税务机关表示其同意该 税收协议申请。换言之,有关基金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6 日期 间通过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使用其 QFII 额度买卖属于非不动产企业的 A 股的已变现 转让所得总额可享有内地和香港的安排下的预扣所得税豁免。 有关基金已就其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6 日期间通过恒生银行有 限公司使用其 QFII 额度买卖属于不动产企业的 A 股的已变现转让所得总额缴付其 实际预扣所得税应付款项。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已回拨就有关基金于上述期间 买卖 A 股的已变现转让所得总额所作出的超出实际预扣所得税应付款项的拨备。 于 2017 年 7 月,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作为有关基金通过其投资于 A 股的 QFII)已 就汇出(其中包括)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前出售通过其有关 QFII 额度而进行的 A 股投资所得的已变现转让所得及所衍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向上海税务机关作出申请, 以根据国税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第 40 号公告(“40 号公告”)履行备案 程序。上海税务机关已处理有关申请,并根据 40 号公告签发已盖章的备案表格, 表明(其中包括)不会对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前出售通过有关 QFII 额度进行的 A 股投资所得的已变现转让所得及所衍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预扣所得税。 61 鉴于上述情况及考虑到独立专业税务意见,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已决定拨回有 关基金之前就于 2009 年 11 月 17 日前出售通过有关 QFII 额度进行的 A 股投资所 得利得及所衍生的存款利息收入作出的预扣所得税拨备。 请注意,先前就出售有关基金对 A 股的投资所衍生的已变现转让所得及通过 QFII 衍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作出的所有预扣所得税拨备均已拨回。 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税务申报及税收协议申请是根据提交当时的税收规则和上海税 务机关的做法进行。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考虑到新的中国税务法规和发展的 任何追溯适用(包括中国税务机关对有关法规的解释的任何改变或差异)而需作进 一步调整。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于 A 股的投资 根据 81 号通知及 127 号通知,香港投资者于香港市场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转让在上交所 及深交所上市的 A 股投资所得的收益,暂时获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81 号通知及 127 号通知及考虑到独立专业税务意见,基金管理人已决定不会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 卖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 A 股所得的收益作出预扣所得税拨备。 于 B 股的投资 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已回拨就出售有关基金于 B 股的投资的已变现收益作出的全部 预扣所得税拨备,及由该日及自该日起,有关基金已停止对从出售其于 B 股的投资的所 得已变现收益(如有)作出预扣所得税拨备。 通过 QFII 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作为有关基金通过其投资于内地上市债券的 QFII,考虑到其取得的 独立专业税务意见,基于“没有”需要提交预扣所得税,已于 2015 年 7 月向上海税务 机关提交报税表,就 2009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6 日期间有关基金使用其 QFII 额度买卖内地上市债券的已变现转让所得总额,以该收益不用缴交预扣所得税为基 础申报。而上海税务机关已认可该基于“没有”需要提交预扣所得税而提交的报税表。 随后,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已回拨就出售有关基金通过 QFII 于内地上市债券的投 资的已变现收益作出的全部预扣所得税拨备,及由该日及自该日起,有关基金已停止对 从出售其通过 QFII 于内地上市债券的投资的已变现收益(如有)作出预扣所得税拨备。 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税务申报是根据提交当时的税收规则和上海税务机关的做法进行。 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考虑到新的中国税务法规和发展的任何追溯应用(包括中国 税务机关对有关法规的阐释之任何改变或差异)而需作进一步调整。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债券通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税收政策》和人民银行于 2017 年 11 月制定的《境外商业类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流程》,境 外机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债券所得转让价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i)公告 79 号载明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对 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 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豁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暂时性的,及(ii)81 号通知及 127 号通知 62 载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转让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 A 股投资所得收 益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属暂时性。因此,当上述任何免税期届满时,有关基金可能需要 再次提拨准备金以反映应付税项,这可能会对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自财政部及国税局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颁布的有关增值税改革最后阶段的财税[2016] 第 36 号文(“第 36 号文”)于 2016 年 5 月 1 日生效后,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买卖中国 证券所得收益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须缴纳增值税而非中国营业税。如果增值税适 用,亦可能须缴纳其他附加税。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i) QFII 及 RQFII 转让中国内地 证券所得收益,(ii)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投资所得收益,及(iii)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所得收益,于增值税改革最后阶段 获豁免缴付增值税。 应注意,不能保证上述的现行增值税豁免不会被取消。因此,当上述任何免税期届满时, 有关基金可能需要再次进行税务拨备以反映应付税项,这可能对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适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法律、细则及/或法规仍存在不确定性。就有 关基金于相关的中国投资的投资而言,目前也不清楚该基金是否需要缴纳中国内地的其 他税项。如果基金管理人并未就有关中国税务机关日后征收的全部或部分实际税项进行 拨备,则投资者应注意,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降低,因为该基金最终将须承担全 部税款。在此情况下,该等税款仅会影响于有关时间已发行的份额,而当时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保留为有关基金进行税务拨备及扣除或代扣任何税款的权利。 另外,目前中国内地的税务法律、细则、法规及惯例及/或目前对其解释或理解存在日 后有所改变的风险及不确定性,而此等改变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某一有关基金可能需要 缴纳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或于做出中国投资、对其估值或将其出售时没有预期的额 外税项。任何此等改变均可能减少从该基金的有关投资可获取的收入及/或此等投资的 价值。该基金任何增加的税务责任均可能对该基金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 美国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1471 至 1474 条(“FATCA”),向没有遵守 FATCA 的外国金融 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支付的若干款项须缴纳 30%的预扣税。基金系列内各基金为一 家外国金融机构,因此须遵守 FATCA。除恒生香港股票基金(并不向香港公众销 售)外,基金系列内每一基金拟通过获得视作合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以符合 FATCA。恒生香港股票基金拟通过获得以版本二申报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以符 合 FATCA。 此项预扣税适用于支付予基金系列内所有基金并构成利息、股息及其他类别美国来源收 入(例如由美国企业支付的股息)的付款。 除非(i)各基金根据 FATCA 的条款及据此颁布的相关法规、通知及公布遵守 FATCA,或 63 (ii)各基金须遵守一份合适的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以改善国际税务合规及实施 FATCA,否则支付予各基金的付款可能须缴纳此等 FATCA 预扣税。各基金有意遵守 FATCA 以使支付予各基金的任何款项不会因 FATCA 而被预扣。 香港与美国之间订立了政府间协议,以执行 FATCA,并采用了“版本二”政府间协议的 安排。根据此等“版本二”政府间协议安排,香港的外国金融机构(例如各基金)将须 向美国国内税务局(“国税局”)登记,以及须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否则,此 等机构将须就相关的美国来源付款缴交 30%的预扣税。 为了遵守其 FATCA 责任,各基金将须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若干资料(包括在 W-8 或 W-9 表格内的适用美国国税局预扣声明),以确定其美国税务身份。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是一名指定美籍人士、一家美资非美国实体、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non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提供所需文件,则各基金可能需要在法律所准许的范围内向适当税务机关申报此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向基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提供基金为遵守 FATCA 而可能 需要的任何正确、完整及准确资料,或是一家非参与式外国金融机构,则在须遵守政府 间协议的条款之范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就本应分派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缴 纳预扣税、可能被迫出售其于基金的权益或在某些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的权 益可能会被非自愿性地出售(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遵守有关法律要求及以真诚和出 于合理理由行事)。基金系列内的基金在不需要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下可酌情决定 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以采取各基金认为就遵守 FATCA 而言属适当或必需的措施。 其他国家已采纳或现正采纳与资料申报有关的税务法律。基金系列内各基金也拟遵守可 能适用于各基金的其他类似税务法律,即使此等要求的确实范围尚未完全知悉。因此, 各基金可能需要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等其他国家法律下的税务身份及每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资料,以向有关政府机关做出披露。 本分节的披露是根据基金系列各基金于截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就美国的有效法律及惯 例所获得的意见而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应就其自身情况的 FATCA 要求咨询其 税务顾问。尤其是,如果投资者通过中介人投资于基金系列各基金,应确认此等中介人 是否遵守 FATCA,以确保其投资回报不会被扣缴 FATCA 预扣税。 尽管基金系列内各基金将努力履行对其施加的任何责任,以避免对其征收 FATCA 预扣 税,概不能保证各基金将能履行此等责任。如果各基金因 FATCA制度而须缴纳预扣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价值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一般规定 财务报告 基金系列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结束。财务报告提供中英文版本。 64 对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 提供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基金是联接基金(即该基金将其总资产净值 90%或上投资 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该年度财务报告会包括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时,底层集合投资 计划的投资组合。 每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将不包括以下基金: 于该财政年度 10 月至 12 月期间推出的新基金,而此等基金在此期间的财务数据 将载于下一份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内。 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会在报告的有关期间后两个月内提供予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或不包括以下基金: 于该财政年度 4 月至 6 月期间推出的新基金,而此等基金在此期间的财务数据将 载于下一份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内; 于该财政年度 7 月至 9 月期间到期的保本基金,而此等保本基金在此期间的财务 数据或载于其各自的期满经审计财务报告内。 于相关期限内,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告知其在何处可取得财务报告的印刷本 及电子版本。 网址 某 一 基 金 的 销 售 文 件 、 通 知 、 财 务 报 告 、 最 新 的 申 购 价 及 赎 回 价 可 在 网 址 www.hangsenginvestment.com 获取。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表决权利 基金的任何投资所授予的所有表决权利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全权决定所指示的方式行使。 投资限制 适用于某一基金的投资限制取决于有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此等投资限制均载于信 托契约中(及须受有关的特别条款所述并适用于某基金的修改、豁免或额外限制规限), 有关限制摘要如下: 直接投资基金 (1) 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不含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或 就任何单一实体(不含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承担风险敞口,则有关基金所 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敞口的总价值,不可超过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10%: (a)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b)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敞口;及 (c)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65 为免生疑问,本“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1)及(1A)段及“所有基金”部分下“使 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部分第(4)(c)段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约束及限制将不适用 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1A) 除本“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1)段及“所有基金”部分下“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 基金”部分第(4)(c)段另有规定外,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 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敞口,则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 敞口的总价值,不可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a)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b)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的风险敞口﹔及 (c)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1A)及(1B)段及“货币市场基金”部分第(7)段而言,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指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 集团内的实体。 (1B) 基金如果将现金存款存放于同一集团(见“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1A)段的含 义)内一个或多于一个实体,则该等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可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在以下情况下,可超过 20%上限﹕ (a) 在基金发行前及在基金发行后但在认购款项全部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 所持有的现金;或 (b) 在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 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c)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其他付款义 务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造成沉重的负担, 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1B)段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付还或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 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2) 有关基金所持的任何普通股如与基金系列内所有其他基金所持的该等股份合计, 不可超过任何单一实体已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 (3) 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15%属于并非在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开 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及有关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 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适用于下文第(7)段的集合投资计划除外); (4) 虽有上述第(1)、(1A)及(2)段,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30%是属同一种发 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66 (5) 在符合上文第(4)段的规定下,有关基金可完全投资于由属于最少六种不同的发行 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6) 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设有充分及适 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否则基金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 (7) 对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i) 就属于不合资格计划(经香港证监会出于本投资限制的目的许可)及未获香 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而言,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10% 投资于此等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 (ii) 就属于合资格计划(经香港证监会出于本投资限制的目的许可)或获香港证 监会认可的每一个其他集合投资计划而言,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不得有超过 30%投资于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除非该集合投资计划是获得 香港证监会认可,及符合《守则》的相关披露规定; (iii) 此外,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目标不得是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 任何投资项目。若该集合投资计划的目标是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限 制的投资项目,则相关持仓不得违反有关限制; a. 为免生疑义,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 8 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 底层集合投资计划(《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合资格 计划(而该计划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并未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总额的 100%)及符合本第(7)段下文附注(b)所载规定的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 金,并符合“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7)(i)及(7)(ii)段所列的规定; b. 每个底层集合投资计划的目标不能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iv) 如果任何此等集合投资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必须豁免就此 等集合投资计划而收取的所有认购费用或申购费用及赎回费用;及 (v)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此等集合投资 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对该等集合投资 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货币收益。 为免生疑问﹕ (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本“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1)、(1A)、(2)及(3)段的投资 分布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对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 (b) 该基金所投资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如属﹕(i)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 8.6 条 或 8.10 条的认可﹔或(ii)在对公众开放的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定期交易 67 (不接受名义上市),以及﹕ - 其主要目标是在符合《守则》第 8.6 条适用要求的情况下追踪,复制或反映 金融指数或基准;或 - 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和产品特征与《守则》第 8.10 条的规定基本一 致或具有可比性, 同时被视作或对待为(a)上市证券(就“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1)、(1A)及(2)段而言 并受限于该等条款要求);或(b)集合投资计划(就“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7)(i)、 (7)(ii)及(7)(iii)段而言并受限于该等条款要求)。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投资于上述 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守就“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 3 段的规定,并且基金 投资于上述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制须贯彻执行并在基金 的有关的特别条款内清楚披露; (8) 本“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1)、(1A)及(2)段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 资,而本“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3)及(7)段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 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资﹔及 通过附属公司投资 (9) 如果基金直接投资在某个市场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该基金可以通过纯粹 为在该市场进行直接投资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进行投资,但须遵守《守则》的 规定。如果某一基金可能通过全资附属公司进行投资,则该基金的特别条款将列 出详情。 (10) 如果某一基金的名称表名特定的目标、投资策略、地理区域或市场,正常情况下, 该基金应当将其至少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反映该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的目标、投 资策略、地理区域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之上。 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除遵守“直接投资基金”部分所载的投资限制,亦须遵守本“货币市场基 金”部分所载的投资限制,以及下文所列的修订、豁免或增补。 (1) 在不抵触下文所载条文的情况下,有关基金仅可投资于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 工具(即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 据,银行承兑汇票,资产支持证券(比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根据《守则》第 8.2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似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 被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2) 有关基金应维持不超过 60 日的投资组合加权平均到期日,且其加权平均期限不得 超过 120 日,且不得购买剩余到期日超过 397 日的工具(或如果为政府证券及其 68 他公共证券,工具到期日不得超过 2 年);就此目的而言: (i) “加权平均到期日”是有关基金所有底层证券距离到期日的平均时限(经加 权处理以反映每项工具的相对持有量)的计量方法,并用以计量货币市场基 金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敏感度;及; (ii) “加权平均期限”是有关基金所持有的每项证券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并用 以计量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iii) 为了计算加权平均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因可变票据或可变息票据 利率的重置而缩短证券的到期日,但若是为了计算加权平均到期日则可允许 这样做; (3) 尽管“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的第(1)及(1B)段另有规定,有关基金持有的由单一实 体发行金融工具的总价值,加上在该同一实体所持有的任何存款,不得超过该基 金的资产净值的 10%,除非下文第(4)、(5)及(6)段另有规定。 (4) 有关基金持有的由单一实体发行的金融工具价值,可增加至有关基金资产净值的 25%,条件是该实体是一家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前提是该持仓的总价值不超过 该实体的股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 10%。 (5) 本“货币市场基金”部分第(3)段的条文不适用于因规模而无法分散投资的任何少 于 1,000,000 美元或有关基金报价货币等值金额的任何存款。 (6) 有关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同一种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 券。 (7) 尽管“直接投资基金”部分下第(1A)及(1B)段另有规定,有关基金通过金融工具及 存款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见“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1A)段的含义)的投资 总值,不可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20%,但﹕ (i) 上述限额不适用于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 1,000,000 美元的现金存款或按该基金的报价货币计算的等值现金存款; (ii) 如果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定义见《守则》),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 实体的股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 10%,则有关限额可增至 25%。 (8) 有关基金所持有根据《守则》第 8.2 条获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似 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被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价值,不可超过有关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有关基金以资产支持证券方式持有的投资的价值,不可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15%; (10) 在《守则》载列的适用规定的限制下,有关基金可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 交易,但须遵守以下额外规定: 69 (i) 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所收取的现金款项合计不可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10%; (ii) 向逆回购协议的同一对手方提供的现金总额不可超过有关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iii) 只可收取现金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担保物。就逆回购交易而言,担保 物也可包括在信用质量方面取得良好评估的政府证券;及 (iv) 持有的担保物及基金的其他投资,不得违反本“货币市场基金”部分的其 他条文所载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11) 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12) 有关基金的货币风险应被适当管理。若基金的投资并非以其报价货币计价,则须 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重大货币风险进行适当对冲。 (13) 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必须有至少 7.5%属于每日流动资产,并且其资产净值必须有 至少 15%属于每周流动资产。就本段而言﹕ (i) 每日流动资产指(i)现金;(ii)可在一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融工具或证 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资 组合的证券后一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额﹔及 (ii) 每周流动资产指(i)现金;(ii)可在五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融工具或证 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及(iii)可在出售投资 组合的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额﹔ 基金中基金 “直接投资基金”部分下第(7)段所载的投资限制适用于基金中基金。 联接基金 有关基金 90%或以上的的资产净值可投资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底层集合投资 计划必须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了符合投资限制,有关基金及底层集合投资计划将被视 作单一实体。 若有关基金 90%或以上的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 他集合投资计划,任何应由有关基金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的认购费 用或申购费用、赎回费、管理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及收费之整体总额将不会增加。但在取 得香港证监会的预先批准下,有关基金可能就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出于有 关基金的利益而提供的额外或不同服务及专业知识支付额外费用予基金管理人(或任何 其关联人士)。 尽管“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7)(iii)(b)段另有规定,联接基金所投资的单一集合投资计 划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但须遵守“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7)(i)、(7)(ii)及(7)(iii) 段所载的投资限制。 70 指数基金 指数基金除遵守“直接投资基金”部分所载的投资限制(连同下文所载的修订、豁免或 增加)外,还须遵从本“指数基金”部分所载的投资限制。 (1) 如基金的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对应某项金融指数或基准(“指数”),旨在提 供或实现与指数表现几乎匹配或对应的投资业绩或回报,则除本“指数基金”部 分第(2)至(4)段所述的修订或例外情况外,“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的核心规定将会 适用。 (2) 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的 10%以上投资于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成份证券,但: (i) 该等成份证券只限于占该指数的比重超过 10%的成份证券;及 (ii) 基金持有的该等成份证券不会超过该等成份证券在指数中的相应权重,但 除非由于指数构成发生变更导致超过比重,且该情况仅属过渡性及暂时性 质。 (3) 在下列情况下,本“指数基金”部分第(2)(i)及(2)(ii)段的投资限制将不适用: (i) 基金采用有代表性的抽样策略,该策略不能使指数的成份证券在该指数内 的确切权重完全复制; (ii) 基金的相关特别条款清楚披露了有关策略; (iii) 基金持有的成份证券的权重超过有关证券在指数内的权重是由于实施代 表性抽样策略导致的; (iv) 基金所持资产的权重超过在指数所占权重的部分,都必须遵守基金与香港 证监会协商后合理确定的最高限额。在确定这一限制时,基金必须考虑到 基础成份证券的特征、其权重及指数的投资目标以及任何其他适当因素; (v) 根据本“指数基金”部分第(3)(iv)段对基金设定的上限,必须在基金的相关 特别条款中披露;及 (vi) 必须在基金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是否已经全面遵守了根据本“指 数基金”部分第(3)(iv)段对基金本身施加的上限。 (4) 如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可修改“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1A)及(1B)段所述的投 资限制,也可超过“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4)段所述的 30%限额,且尽管“直接 投资基金”部分第(5)段规定,基金仍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不同发行类别任何数 量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所有基金 除非根据《守则》另有特别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可代表任何基金: (1) 进行卖空操作,而将导致该基金有责任交付价值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10%(就此而 71 言,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的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 (2) 进行证券的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而卖空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3) 在“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3)段的限制下,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 以其他方式直接地或或然地对任何人士的责任或负债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士的 责任或负债有关联而承担责任; (4)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 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 REITs 的权益); (5) 订立涉及承担任何无限制责任的任何义务或购买涉及承担任何无限制责任的任何 资产或参与涉及承担任何无限制责任的任何交易;为免生疑义,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 (6)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证券(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及高级职员 单独持有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总面值金额的 0.5%以上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及高级职员共同持有上述证券的 5%以上);及 (7) 运用有关基金的任何部分,购入在当时被催缴却未缴款或部分缴款的任何投资, 除非该催缴款项可由属于有关基金的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全数清缴,而在此情 况下,该等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并不属于为遵守“所有基金”下“使用金融衍生 工具的基金”部分第(5)及(6)段而分开存放、用以应付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 的未来或或有付款承诺。 如违反适用于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在顾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前提下,其首要目标是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需步骤纠正有关情况。如果由于基金 投资的价值变更、基金重组或合并、以基金资产做出的付款或份额赎回,以致超越任何 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则不需要立即将适用的投资出售,而是在超出有关限制的情况下, 并受限于有关限制,将不会再进一步购入投资,并且会采取一切必需步骤以恢复原来情 况,使有关限制不再被超越。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 (1) 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1)段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 所有标准,一般会被视作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类别 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72 基金管理人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按需要调整或重新定位对冲安排, 以便有关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2) 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目的”),但与该等金融衍生 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在计 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为投资目的而取得并在有关基金的投资组合层面产生递 增杠杆作用的金融衍生工具换算成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对应持仓,而在计算 时须考虑基础资产的当前市值、对手方风险、未来市场动向及可供变现持仓的时间。 为免生疑问,根据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部分第(1)段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因该等对冲安排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口,该等工具的衍 生工具净敞口将不会计入本第(2)段所述的50%限额。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 则》及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算出来。 (3) 除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部分第(2)及(4)段另有规定外,基金可投资于金融 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连同基金的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共 不可超过本“直接投资基金”分节第(1)、(1A)、(1B)、(4)、(5)、(7)(i)、(7)(ii)及(7)(iii) 段,以及“所有基金”分节第(4)段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规 限。 (4) 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并遵守以 下的条文: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 构(定义见《守则》)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 (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 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就“直接投资 基金”部分节第(1)、(1A)、(1B)及(4)段所列明的投资规限或限制而言,无须 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算,前提是有关指数已符合《守则》 第 8.6(e)条。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定义见 《守则》)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该等其他实体; (c) 除“直接投资基金”第 1 及(1A)段另有规定外,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 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10%。为免 生疑问,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基金所收 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价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 估值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代表(视 情况而定)通过不时指定的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 73 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出售、变现金融衍生工具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 此外,计算代理人/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 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 (5) 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 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基 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偿付。就本第(5)段而言,用于满足基金 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 担限制、不得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未缴款项的现金或近似现金 的资产,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6) 除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部分第(5)段另有规定外,如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 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确保该交易得以偿付: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基金无论何时都 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基 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 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 资产以作进行偿付,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转换为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 责任。如持有替代资产以保障偿付,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 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7) 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部分第(1)至(6)段下的规定应在金融工具嵌入金融 衍生工具时适用。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嵌入于另一 证券(即主合同)的金融衍生工具。 风险管理政策 就有关基金(例如一只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或一只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资 用途的基金)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而言,基金管理人须采取风险管理程序以确保有关 风险得到适当的监控及管理。与此等投资有关之风险及有关风险管理程序将在有关基金 的特别条款内列明。 证券融资交易 目前,基金管理人无意为某一基金(包括指数基金)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将来,若 基金管理人拟为某一基金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将 会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 担保物 目前,基金管理人无意为某一基金进行任何基金将提供或收取担保物的交易。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知悉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a)持有此等份额违反任何国家/地区、政府机构 74 或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其持有份额(不论是 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也不论是否独立,或联同其他人士(不论是否有 关联),或是基金管理人认为看似有关的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系列或有关基金或受 托人承担税务责任,或在金钱上蒙受其他不利影响,而此等责任或不利影响是基金系列 或基金或受托人原本无需承担或蒙受的,则基金管理人可要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 所持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转让,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赎回此等份额。 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的终止 基金系列应持续运作,直至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基金系列在 2078 年 6 月 23 日﹙即其成立日期的第 80 个周年日﹚自动终止。 (1)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基金系列(但受托人须证明根据其意见, 该终止建议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a) 基金管理人被迫清盘;或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或 (c) 通过任何法律,导致基金系列继续运作成为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系列 继续运作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或 (d)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系列的管理人,而受托人在其后 30 天内未能委任 继任基金管理人。 (2)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以书面通知终止基金系列及/或任何基 金及任何基金份额类别(视具体情况而定): (a) 就基金系列而言,若基金系列下所有未赎回之份额之总资产净值少于 10,000,000 美元;或就任何基金而言,若该基金在基金系列下未赎回的有 关类别份额总资产净值少于 4,000,000 美元;如果该基金是保本基金(其定 义见信托契约),有关类别的之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终止 该保本基金;或 (b) 若基金系列及/或有关基金(视具体情况而定)将不再按《证券及期货条例》 获认可或取得其他官方批准(若该基金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香港证 监会认可的保本基金,须经咨询香港证监会后,方可做出此等决定);或 (c) 如果通过任何法律,导致基金系列及/或任何基金的继续运作成为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系列继续运作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而若该基金是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保本基金,须经咨询香港证监 会后,方可做出此等决定)。 依据上文第 1 及 2 段终止基金系列或某一基金(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一方,须就终止基 75 金系列或有关基金(视具体情况而定),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少三个月的通知。 任何基金终止时,受托人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出售该基金 的投资及其他资产。受托人其后会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所占的权益 比例,将变现的现金收入(扣除该基金及其终止的任何费用和支出后)分派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系列或任何基金及有关此(等)基金的份额类别终止时(视情况而定),受托人持 有的无人申领的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有关款项或现金应付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时,支付 予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做出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利益冲突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系列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及保管人、某些基金的 投资顾问、指数提供者/编制者及某些认可分销商,以及某些基金所投资的目标基金的受 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或上市代理可能均为汇丰集团的成员,而某些上述 机构可能拥有共同的管理人员及/或共同的董事,因此可能会出现该等不同实体亦可能 为自身及/或第三方作出、管理及建议投资的情况,而这可能使上述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冲 突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识别、防范、管理及监控任何实际或潜在利 益冲突,包括所有交易均本着真诚按公平磋商的正常商业条款和基金的最佳利益进行。 若出现此等冲突,基金管理人会尽其所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会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其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受托人也可因应不时需要,在与基金系列 或任何基金拥有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处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 机构、秘书、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或其他职能或参与其它事务。 此外: (1) 基金管理人、其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以受托人的代 理人身份,为基金系列进行投资,并可在受托人同意下,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基金 系列交易; (2)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可与任何公司或任何一方建立银行或其他财务关系,而该公司或该方是基金 系列所持证券、金融票据或投资产品的发行人; (3)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可为其自身或其客户持有和交易份额或基金系列所持投资;及 (4) 基金系列的款项可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 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或投资于由此等任何人士发行的存单或银行票据。 因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可 能在业务过程中,与基金系列或任何基金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关注到 76 在此情况下,其对基金系列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的责任,并会尽力确保有关的冲突 能够公平地解决。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的通知 在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同意后,有关某些事项的通知可在基金管理人的网页 www.hangsenginvestment.com(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刊登,以通知有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其他情况下,通知会按持有人名册所示的地址以邮递方式寄送至有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如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及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可通过电子邮件 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通知。 文件的提供及查阅 (a)信托契约、(b)基金管理人与特别条款所指的第三方所订立的任何重大协议及(c)任何 年度或中期财务报告的副本均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 公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在基金管理人设于香港德辅道中 83 号恒生总行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并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在以上地址索取。 使用特许权及注册用户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已就使用“恒生指数”的 名称及使用有关恒生指数(包括各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比重)的资料,订立使用特许权协 议及注册用户协议,以管理不同基金的投资组合。如果恒生投资管理公司不再担任基金 管理人,此等协议即会终止。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系列的新基金管理人不可使用“恒生 指数”(或与之有相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之名称,或与恒生指数有关的任何书面描述 或其他书面资料,或有关恒生指数的成份股或计算的任何资料或方程式,但如果经恒生 资讯服务公司准许,并在其准许的范围内,及符合新基金管理人与恒生资讯服务公司所 订立,在形式与实质上令恒生资讯服务公司满意的新特许权协议及新注册用户协议的条 款及条件者,则另当别论。 此外,信托契约规定如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基金系列以及任何有关基金的名称,除非得 到恒生资讯服务公司同意,否则必须改为符合某些规定的名称,包括该名称不得包括“恒 生指数”的字词(或与之有相关色彩的名称或标记),而且在其他方面不能令人假定该 新基金管理人是恒生银行及其附属公司的成员,或在其他方面与之有关联。 适用法律 本基金说明书受香港法律管辖。 关于恒生指数基金的特别条款 2022 年 7 月 (于 2022 年 7 月重述后的整合版本)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恒生指数基金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的基金) 本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做出推介或认同,也 并非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做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 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本特别条款是本基金销售文件一部 分,必须与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 一起阅读。 重要事项 基金管理人并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容许本基金被利用作择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行 为,因为此等行为可能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投资者须注 意,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拒绝全部或部分其合理怀疑是涉及择时交易及/或频 繁交易行为的任何本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而不需要透露有关怀疑的理由。投资者应 参阅基金说明书内“份额的发行”项下的“防止择时交易及/或频繁交易的措施”一 节,以了解详情。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安排制度向中国内地投资者要约发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批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仅供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在香 港要约发售。有关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详情载于另一份文件。 投资目标及政策 恒生指数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恒生指数(“该指数”)的成 份股,以尽实际可能取得(未计费用及支出)接近该指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每个上午及下午交易时段的总回报表现(扣除预扣税)。投资者应注 意,并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将与该指数于香港联交所每一交易时段的表现完全一 致,投资者须阅读以下“风险因素”一节以了解详情。有关该指数的详情,也请参阅 “附件一”。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用全面复制策略,以使本基金资产由该指数的成份股或该指数的 期货合约组成,并且会参照指数成份股在该指数中的比重。为了尽量增加资产管理的 效率,减低交易成本及追踪错误,本基金也可通过其他指数追踪策略或金融衍生工具 (例如期货合约)投资于该指数,从而提供大体上反映该指数表现的本基金回报。此 等策略及工具的选择基于其与该指数的相关系数及成本效益,以反映该指数的特点。 将来,基金管理人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下: (a) (i) 当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跌至 4 亿港元的数额以下(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三个 月通知(或经受托人同意的较短通知期的通知,前提是此等改变不会增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须付的整体费用及不会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或(ii)随时在经基金份额持有 2 人在全体大会上批准后,可选择将本基金由直接投资基金改变为联接基金,并投资于 将具有与本基金相当类似的投资目标的目标基金(“目标基金”); (b) (当本基金改变为联接基金后)(i)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改变目标基金以达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三个月通知), 或(ii)随时在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体大会上批准后,可选择将目标基金改变为另一 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具有相当类似的投资目标的基金; (c) (当本基金改变为联接基金后)(i) 如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已达 6 亿港元的数额(向有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三个月通知(或经受托人同意的较短通知期的通知,前提是此 等改变不会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付的整体费用及不会改变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或(ii)随时在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体大会上批准后,可选择将本基金由联接基金改 变为直接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可达至其资产净值的50%。 对该指数作出重大改变 应就任何可能影响该指数可接纳性的事件征询香港证监会的意见。将在切实可行情况下 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该指数的重大事件,其中可能包括改变编制或计算该指数 的方法/规则,或改变该指数的目标或特色。 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备有派息份额及累积收益份额供发行。 派息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使用本基金的资本做出收益分配。现任基金管理人拟每年(如于每 年 12 月)宣布收益分配。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要求,否则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均 会以作再投资方式申购更多份额。此等更多份额将于收益分配支付当日(或如该日并 不是交易日,则于紧接的下一交易日)以“下午交易时段”(定义见下文)每份额的申 购价发行,并且将不会征收申购费或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终止将其收益分配用作再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在得到香港证监会的预先批准及于发给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 月的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修订以上收益分配政策。 投资者须注意,从资本中做出收益分配相当于从投资者原本的投资中或从原本投资应占 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做出收益分配的分 派均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可向基金管理人及从网站 www.hangsenginvestment.com*取得连续 12 个月期间的收益 分配(如有)构成资料(如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所作收益分配的百分比)。 * 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3 累积收益份额 累积收益份额是指会累积从此等份额所产生收益的份额。 将不作任何收益分配。本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无论是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收益)将会累 积,并反映在份额价格上。 有关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仅供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在香港要约发售)的 详情载于另一份文件。 份额的发行 本基金于每一交易日均备有 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 额、A1 类份额、D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供发行。不同类别的份额附带不同水平的费用及收 费,并列于本特别条款。 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额及 D 类份额 供散户投资者申购;I 类份额一般供机构投资者申购。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不时决 定可供任何投资者申购的任何类别的份额。 就 A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而言,于每一交易日均分别有两个交易时段(“交易时段”),一 个在上午(“上午交易时段”),一个在下午(“下午交易时段”)。就 A 类澳元(对冲)份 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额及 D 类份额而言,只设有一个交易时段(即 下午交易时段)。就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可供交易的“交易时段”可基于技术操作或 其他原因而受限。于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可联络当地的有关认可分销商,以了解于 该等司法管辖区可供交易的“交易时段”。 就货币对冲类别而言,对冲交易的成本以及最终盈利或亏损应仅计入该货币对冲类别。 A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发行派息份额,而 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 额、A1 类份额及 D 类份额发行累积收益份额。本基金共备有六种份额可供香港投资者 申购: “上午交易时段”及“下午交易时段” 仅限“下午交易时段” 派息份额(A 类) 累积收益份额(A 类澳元(对冲)) 派息份额(I 类) 累积收益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 累积收益份额(A1 类) 累积收益份额(D 类) 如欲于某一交易日申请申购份额,有关申请必须由基金管理人在收取申购申请的截止时 间前收妥。就 A 类及 I 类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现时收取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就“上 午交易时段”而言,香港时间中午 12 时正(“上午截止时间”),及就“下午交易时段” 而言,香港时间下午 4 时正(“下午截止时间”)。每一个适用于申购申请的“上午截止 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也被称为“交易截止时间”,而“交易截止时间”可由基金 管理人事先经受托人同意后决定,改为计算有关份额在有关“交易时段”的资产净值前 4 的其他时间。 就 A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而言,对于某一交易日“上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申购申请,有 关份额将以“上午交易时段”的申购价发行,而对于同一交易日在“上午截止时间”后 但在“下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申购申请,有关份额将以该交易日“下午交易时段”的 申购价发行。 就 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额及 D 类份额而言,基 金管理人接收申购申请,只设有一个截止时间(即“下午截止时间”)。 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上午截止时间”或“下午截止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后收 到的所有申购申请,将被视为于该等份额类别下一个“交易时段”接收的申请,并相应 地予以处理。但是,如果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才从某一认可分销商 接收任何申购申请,而这是由于一些基金管理人认为是特殊的情况所致(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故障或其他灾难性情况),及如果 1) 有关认可分销商提供了基金管理人满意的有关 特殊情况的证明;2) 该过时申请是在计算有关份额净值前由基金管理人接收;3) 基金 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若将该过时申请当作是于该“交易截止时间”前接收,本基金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及 4) 有关申请是由该认可分销商在 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则基金管理人将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将该过时申请作为 在该交易日的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接收的申请。 申请申购份额的应付款项(连同任何申购费),须于香港联交所的交易结算期限内付清 (目前为有关交易日后的 2 个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延迟付款,则另作别 论。就 A 类份额、A1 类份额、D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而言,款项必须以港元支付;就 A 类澳元(对冲)份额而言,款项必须以澳元支付;而就 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 则必须以人民币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就本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取申购费,就 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 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额及 D 类份额而言,金额最高为该类份额申购价的 3.0%;而就 I 类份额而言,金额最高则为该类份额申购价的 2.0%。 本基金的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在香港要约发售。有 关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详情载于另一份文件。 份额的赎回及转换 就 A 类及 I 类份额而言,在每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收取赎回申请设有两个截止时 间,分别为“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然而,仅可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内已登记于申请人名下的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投资者须特别注意,于“上午交 易时段”申购的份额不可以在同一个交易日的“下午交易时段”赎回,因为此等份额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仍未登记于申请人名下。赎回申请的“交易截止时间”可由 基金管理人事先经受托人同意后决定,改为计算有关份额在有关“交易时段”的资产 净值前的其他时间。 5 就 A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而言,对于某一交易日“上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赎回申请,有 关份额将以“上午交易时段”的赎回价赎回,而对于同一交易日在“上午截止时间”后 但在“下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赎回申请,有关份额将以该交易日“下午交易时段”的 赎回价赎回。 就 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额及 D 类份额而言,基 金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只设有一个截止时间(即“下午截止时间”)。 投资者须注意就每一交易日,收取所有转入或转出本基金所有份额类别的申请只设有一 个截止时间,即“下午截止时间”,或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与受托人协商在计算有关份 额净值前的其他时间。 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上午截止时间”或“下午截止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后接 收的所有赎回申请,将被视为在该等份额类别下一个“交易时段”接收的申请,并相应 地予以处理。在有关“下午截止时间”后接收的所有转换申请,将被视为在下一个“下 午截止时间”前接收的转换申请,并相应地予以处理。但是,如果在有关“交易截止时 间”后,基金管理人才从某一认可分销商接收任何赎回及/或转换申请,而这是由于一 些基金管理人认为是特殊的情况所致(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或其他灾难性情况),及 如果 1) 有关认可分销商提供了基金管理人满意的有关特殊情况的证明;2) 该过时申请 是于计算有关份额净值前,由基金管理人接收;3)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若将该过 时申请当作是在该“交易截止时间”前接收,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不 会受到不利影响;及 4) 有关申请是由该认可分销商在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接收, 则基金管理人将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将该过时申请作为在该交易日的有关“交易截止时 间”前接收的申请。 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额、D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的赎回将不会被收取赎回费。 除非基金管理人同意,否则本基金的份额只可转换为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其他基金的同 类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系列内的某基金的同类份额。同样地,除非基金 管理人同意,否则恒生精选基金系列内其他基金的份额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系列内的某基金的份额只可转换为本基金的同类份额。若是以不同货币计价的份额之间 的转换,会涉及货币兑换,并且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承受汇率风险。以下表格载列关 于转入为本基金的份额之转换费。 转换费 A 类 最高为本基金发行价之 2.0% A 类澳元(对冲) A 类人民币(对冲) A1 类 D 类 I 类 最高为本基金发行价之 1.0% 6 有关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在香港要约发售)的详 情载于另一份文件。 收费及支出 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 以下表格载列本基金的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 1,各项费用均以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年度 百分比表示: 管理费 A 类份额 最高为 1.0% A 类澳元(对冲) A 类人民币(对 冲) A1 类份额 最高为 0.55% D 类份额 I 类份额 最高为 0.5% 受托人费用 A 类份额 0.045% A 类澳元(对冲) A 类人民币(对冲) A1 类份额 D 类份额 I 类份额 备注: 1. 本基金各项上述管理费及受托人费用会在每一交易日累算及只在本基金于“下午截 止时间”后进行估值时计算一次,及应于每月末支付。此费用将不会在本基金于“上 午截止时间”后进行估值时计算。 支付予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费用(金额最高为上文所述)将会在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告内予以披露。 有关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仅供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在香港要约发售)的 详情载于另一份文件。 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风险因素,详情载于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 ?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下的股票市场风险 ? 追踪误差风险 ? 与被动式投资有关的风险 7 ? 有关指数基金的集中风险 ? 与交易时段有关的风险 ? 指数终止风险 ? 编制指数的风险 ? 涉及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 ? 人民币及兑换风险 ? 货币及汇率管制风险 ? 货币对冲风险 ? 中国税项风险 ? 有关指数基金的利益冲突风险 ? 与从基金资本作出收益分配有关的风险 ? 与投资于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有关的风险 ? 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须承受的风险 ? 基金系列及/或基金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在基金说明书及本特别条款中所述的风险因素乃为与投资于本基金有关 的一般风险,而投资者在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考虑此等文件所载的资料。但投资者不应仅 依赖此等资料而投资于本基金,及应注意可因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及其他状况而产 生并且应在决定投资于本基金之前考虑的各类其他风险或事项。 份额净值可跌可升。概无保证投资者将可就份额投资取得任何回报或就所投资的本金取 得回报。除非投资者完全明白及愿意承受与本基金的相关投资有关的各种风险(此等风 险可能令本基金的收益以及本金蒙受重大损失)以及拥有所需的财政资源以承担重大部 分(甚至全部)的投资本金损失,否则投资者不应投资于本基金。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纯属投资者的个人决定。投资者如对本基金是否适合自己有任何 疑问,应咨询其投资顾问并征询独立专业意见。 另外,投资者应避免过度投资于任何一类投资产品(就该项投资占整个投资组合的比例 计),包括任何拟对本基金做出的投资,以避免投资组合过度受某一种投资风险所影响。 投资限制 在本基金属于直接投资基金的期间,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一般规定”项下“投 资限制”一节所述有关指数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所投资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如属﹕(i)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 8.6 条或 8.10 条的认可﹔或(ii)在对公众开放的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定期交易(不接受名 义上市),以及﹕ - 其主要目标是在符合《守则》第 8.6 条适用要求的情况下追踪,复制或反映金 融指数或基准;或 - 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和产品特征与《守则》第 8.10 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或具有可比性, 8 则该投资可被当作及视为集合投资计划,并受基金说明书“直接投资基金”部分第(7)(i) 至(7)(iii)段所限制。 当基金管理人选择将本基金改变为联接基金,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一般规定” 项下“投资限制”一节所述有关联接基金的投资限制。为符合有关的投资限制,本基金 及目标基金将被视为单一实体。 借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借入最高达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借款,以为本基金购入投资及满足 本基金的赎回要求及支付其他费用。 估值 就 A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而言,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两次,分别于每 个“上午截止时间”及“下午截止时间”后,但在下一个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就 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额及 D 类份额而言,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会在每一交易日计算一次,于“下午截止时间”后计算。基金说明书中的 “基金的估值及份额价格”项下详列有关估值的规则。 就 A 类份额、A 类澳元(对冲)份额、A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A1 类份额及 I 类份额 而言,份额的发行价或赎回价须调整至最接近的两个小数位,最后一个小数位采用四舍 五入法进行调整。就 D 类份额而言,份额的发行价或赎回价须调整至最接近的四个小数 位,最后一个小数位采用四舍五入法进行调整。该调整得出之利益拨归本基金。 报价货币及类别货币 本基金的报价货币是港元。A 类、A1 类、D 类及 I 类以港元计价。A 类澳元(对冲)以 澳元计价。A 类人民币(对冲)以人民币计价。 有关 M 类人民币(对冲)份额(仅供于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在香港要约发售)的 详情载于另一份文件。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9 附件一 恒生指数(“该指数”) 概览 该指数于1969年11月24日推出,为反映香港股票市场整体表现的指标。该指数以港元计 价,并以截至1964年7月31日的100点为基值计算。该指数在香港联交所的交易时段内 每隔2秒实时计算及报价一次。 该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管理,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是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公 司。 共有四个分类指数:金融、公用事业、地产和工商业。 本基金旨在尽实际可能取得(未计费用及支出)接近该指数的总回报版本的表现(扣除 预扣税)。 选股范畴 指数评估数据截止日的恒生综合大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不包括外国公司、合订证券及股 票名称以“B”结尾的生物科技公司。 资格标准 市值要求 恒生综合大中型股指数成份股 成交量要求 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如果某一证券在当月的换手率为0.1%或以上,则该证券被视 为通过了该月的换手率测试(换手率测试详情如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指数编算总则 中所述) 上市年限要求 至少三个月(计算至指数评估会议当日) 地域性要求 大中华区公司 成份股筛选 按行业类别筛选 合资格证券将根据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分类而被分配至以下行业类别: 10 行业类别 恒生行业分类系统 1 金融业 2 资讯科技业 3 非必需性消费、必需性消费 4 地产建筑业 5 电讯业、公用事业 6 医疗保健业 7 能源业、原材料业、工业、综合企业 行业类别的构成会至少每两年评估一次。 决定每个行业类别成份股数目的考虑因素 每个行业类别的成份股数目将按以下原则决定: 目标是使每个行业类别的市值覆盖率不低于 50%; 行业类别的特征,包括上市公司市值及数目的分布;及 行业类别在该指数的占比与其在市场中占比的比较。 该指数将保持 20 至 25 只被归类为香港公司的成份股,此数目会至少每两年评估一次。 选股原则 一般而言,每个行业类别里的合资格证券将按以下考虑因素评估: 代表性; 市值; 成交量;及 财务表现。 可能会发生跨行业类别的成份股变动,以恢复行业均衡。 每次评估可能会也可能不会新增或剔除成份股。 现有成份股如果不再符合资格要求会被考虑剔除;如有合适的候选证券,行业类别内最 小及成交最不活跃的现有成份股同样会被考虑从该指数中剔除。 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在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最终的成份股。 成份股数目 计划于 2022 年年中之前达到 80 只,并且最终固定数目为 100 只。 评估周期 该指数的成份股每季度评估一次。 该指数计算 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个别证券的比重上限为 8%。 其他资料 11 截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该指数由 66 只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组成,总市值为 118,277 亿港元。该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可于该指数的提供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的网页 www.hsi.com.hk*浏览。 该 指 数 的 实 时 更 新 可 从 Refinitiv 、 Bloomberg 及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页 www.hsi.com.hk*获取。该指数的编算方法及该指数的其他重要消息,可从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的网页 www.hsi.com.hk*获取。 请注意: 组成该指数的成份股名单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每季评估一次。如果任何成份股公 司将其股份除牌,则或会更改组成有关指数的成份股公司及以其他公司(由恒生 指数有限公司决定)替代。 假如编制及/或计算该指数的系统出现问题,则计算该指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可 能会受影响。 按照特许协议书中有关使用该指数条款的规定,对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就本基金的买卖或在该买卖当中该指数的使 用、该指数的计算或在计算该指数或就此收集或使用有关资料时出现的任何错误、 失误或遗漏,而蒙受(包括任何现在、之前或将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提 出的任何索偿)的任何性质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人将对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弥偿(但因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故意不当行为、不忠诚或不诚实行为而引致的损失除外)。对于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任何正式委任的代理人在履行及遵守特许协议书的条款时所犯 的过失,及任何该指数的滥用或未获授权的使用,以致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 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蒙受的任何损失(但不以该类损失为限),基金管理人也将全部 按完全弥偿基准作出弥偿。由于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其收到的任何索偿(包括与特 许协议书有关的索偿),从本基金的资产中获得弥偿(前提条件是该索偿引致的损 失并非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疏忽、失责、失职或背信所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 会因此而减少。 指数的免责声明 恒生指数(“该(等)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协议 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标记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拥有。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指数基金(“本产 品”)使用及引述该(等)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 没有就(i)任何该(等)指数及其计算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或 (ii)任何该(等)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途的适用性或适合性; 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任何该(等)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含的资料作任何用途 而引致的结果,而向本产品的任何经纪或本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 或担保,也不会就任何该(等)指数作出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 *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12 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等)指数及其任何有关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 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本产品引用及/或参考任何该(等)指数; 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任何该(等)指数时的任何不准确、遗漏、失误或错误; 或(iii)与计算任何该(等)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不准确、遗漏、 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处置本产品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任何经纪、持有人 或任何其他处置本产品的人士,不得因有关本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 其他处置本产品的人士,须完全了解本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为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在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 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 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此等合约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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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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