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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稳健养老(FOF)Y(01734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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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56556 | ||||||||
基金代码 | 017343 | ||||||||
公告日期 | 2024-09-12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8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1250]号文 准予注册。本基金合同生效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 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 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因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由此可能面临被投资基 金的业绩风险、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和相关政策风险、投资QDII基金 的特有风险和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等风险。因本基金投资混合型 子基金时,对子基金的股票持仓无法实时监控,由此可能面临穿透子基金之后, 本基金实际股票仓位超过30%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 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赎回,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 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 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 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 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 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9月0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8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 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每份基金 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赎回,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目标风险策略: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设定的不同风险水平设置资产配置比 例,在固定风险水平的基础上,追求收益的最大化,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灵 活选择产品。本基金的目标风险为稳健型。 3、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稳健养老目 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直销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 有期限的情况下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9、最短持有期限:指自投资者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后最短的持有时间。对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3年对日的前一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对 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 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 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一 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5、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在申购时有权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类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 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 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 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 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 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 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 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 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 作)。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 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助 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4月进入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年4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 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 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 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乔亮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美国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 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加拿大退休基金国际投资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联合创始人、首席 投资官,上海寻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巨杉(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等职。2019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兼),2023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徐朝贞先生,英国雷丁大学国际证券、投资与银行专业硕士,曾任ING彰银安泰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研究员,日盛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安联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裁等职。2015 年12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组合投资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 经理,历任组合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万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万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万家聚优稳健养 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若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 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 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 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 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 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 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 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 《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 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 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 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 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代销机构 (1)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0)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2)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3)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5)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2)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26)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财富)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27)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8)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9)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0)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2)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5)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7)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38)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9)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4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3)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4)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6)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47)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8)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1)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2)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53)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54)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6)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0)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1)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6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6)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7)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68)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69)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mszq.com (70)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71)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c/jnrcb/ (72)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73)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74)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7)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7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79)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80)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1)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2)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3)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84)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5)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6)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7)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88)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8]125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自2018年10月25日开始募集,于2018年12月7日 结束募集。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19,387,421.96元人 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59,33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为 219,443,739.81份基金份额。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年最短持有 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 得赎回,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者的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 额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3年后的对日(含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方可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 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后的每个开放日 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3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月4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开始办理时间请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的对日(含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规 则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不成立。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10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非直销销 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整。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Y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T日持有的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当日计 算,最晚不迟于T+3日公告。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 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群 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 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 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300万 0.05% 3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80% 100万≤M<300万 0.50% 0.50% 300万≤M<500万 0.30% 0.3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不收取赎回费。针对Y类基金份 额,在满足《暂行规定》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条件以及继承事项的情况下, 投资人可提前赎回,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提前赎回的具体 费率按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 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 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Y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 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满三年后的任一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额满三年后的任一开放日赎回10,000份A类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在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在本基金T日持有的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当日计算,最晚 不迟于T+3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4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 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得互相转换,未来如开通转换详见届时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 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 有期限”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 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QDII基金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等品种的合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35%。货币市 场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稳健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健回报收益特征的基金 产品。具有稳健回报收益特征的基金产品本质上是以追求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回 报为目标,是成熟市场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产品类型,其产品特征为以获取稳健收益 为目标,严格控制回撤,业绩表现稳定,整体波动较小。本基金定义风险的方法是 控制投资组合最近一年内最大回撤在7.5%以内和控制投资组合下跌波动率在9.5%以 内。 本基金通过挑选具有稳健回报收益特征的公募基金构建产品组合,以获取稳健 收益。本基金以定量数据分析及定性调研结合的方式对稳健回报类公募产品进行优 选,并在控制回撤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定回报。 1、目标风险策略 1)目标风险策略将风险分成几个核心资产部分,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商品 类资产和混合类资产等,根据各类资产在组合中的风险,动态分配符合风险目标的 权重,使得不同环境中表现良好的各类资产都能够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 2)利用不同投资策略和资产风险收益特征间的低相关性,构建长期风险调整 收益最优组合。 3)在上述基础上,结合短期市场判断,做投资策略和资产间的轮动。以月度 作为定期检视频率。 4)根据上述方法确定各策略的配置比例以及各策略下具体基金产品的投资比 例。 2、基金筛选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的筛选策略主要表现为子基金的定量筛选及相应投资策略 下的定性调研两个层面: (1)子基金的定量筛选 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定量筛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1)基金合规性,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2)2)风格清晰:该子基金业绩表现稳健,且不存在风格漂移的情况; 3)3)中长期收益:在同类产品中,该子基金复权累计单位净值从中长期来 看表现优异; 4)4)业绩波动性较低:在同类产品中,该子基金业绩波动性较低; 5)5)中长期风险调整后收益:在同类产品中,该子基金风险调整后收益从 中长期来看表现优异; 6)6)基金经理任职年限:子基金基金经理管理该基金在1年及以上; 7)7)基金运作期限和规模: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 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 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 元; 8)8)申赎情况:子基金近期不存在申购、赎回等对本基金操作有影响的限 制。 (2)基金的定性调研 对子基金的筛选除了量化评价,基金管理人也会通过对子基金的定性调研进行 进一步分析,评估内容包括基金运作合规、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资 团队、风险控制及投资风格、考察策略与基金实际业绩表现的匹配程度等,然后进 行综合打分,并将综合得分靠前的基金产品列入可投资基金池。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子基金定量、定性筛选指标进行调整,以更 好的符合市场发展需要。 3、基金调整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以及不定期(突发极端风险)审视更新组合。同时,针对组 合内随基金产品净值波动而造成的单一基金产品权重过高或过低的情况,设定合理 阈值进行动态再平衡。 4、纪律性风险控制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组合、稳健回报策略以及策略下的子基金设置风险控制措 施。一旦触发风险控制指标(比如最大回撤或波动率等指标),将纪律性的对相应 资产进行替换。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采用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个 券信用风险管理等策略,通过持有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及其他固定收益 类证券,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组合,在获取较高的利 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 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投资。同时依据科学、完善的可转债评价 体系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并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 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资组合。 6、商品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商品型基金投资是通过挑选具有稳健回报收益特征策略的商品型基 金,挑选时参考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最大回撤、波动率等,从而构建投资组合,以 获取稳健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 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 的投资决策。 8、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 种的合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35%;货币市场基 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本基金对商品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1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一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6)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 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本 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 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8)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 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 (23)本基金投资某只混合型子基金时,应确保该子基金在已披露定期报告的 最近四个季度内每个季度末持有的“股票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均不超过50%,采 用对冲策略的子基金不受本条限制;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4)、(5)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3)、(4)、 (5)、(16)、(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 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 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80% 中证8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 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混合 型基金投资的业绩基准。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中证8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800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证800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 的基准指数,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 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7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468,315,716.73 92.42 3 固定收益投资 29,207,080.75 5.76 其中:债券 29,207,080.75 5.7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764,068.85 1.73 8 其他资产 426,801.53 0.08 9 合计 506,713,667.8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5,995,000.67 5.1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212,080.08 0.6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207,080.75 5.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19709 23国债16 208,000 21,124,793.42 4.21 2 019693 22国债28 21,000 2,132,959.64 0.43 3 019660 21国债12 20,000 2,044,873.42 0.41 4 110059 浦发转债 10,000 1,102,753.70 0.22 5 019547 16国债19 6,000 692,374.19 0.1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05.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769.86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64,313.96 6 其他应收款 59,412.34 7 其他 - 8 合计 426,801.5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1,102,753.70 0.22 2 132026 G三峡EB2 647,282.88 0.13 3 113042 上银转债 583,145.09 0.12 4 113052 兴业转债 555,156.65 0.11 5 113044 大秦转债 299,460.09 0.06 6 113530 大丰转债 24,281.67 0.0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稳健养老(F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6.62% 0.12% 8.68% 0.25% -2.06% -0.13% 2020年 10.71% 0.29% 7.48% 0.29% 3.23% 0.00% 2021年 4.37% 0.21% 2.30% 0.22% 2.07% -0.01% 2022年 -4.99% 0.23% -2.25% 0.25% -2.74% -0.02% 2023年 -0.41% 0.18% 0.14% 0.16% -0.55% 0.02%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0.80% 0.24% 0.84% 0.21% -0.04%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17.65% 0.21% 16.87% 0.24% 0.78% -0.03% 万家稳健养老(FOF)Y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2年12月31日 -0.62% 0.15% 0.25% 0.13% -0.87% 0.02% 2023年 0.12% 0.18% 0.14% 0.16% -0.02% 0.02%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06% 0.24% 0.84% 0.21% 0.22%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1.00% 0.20% 1.41% 0.18% -0.41% 0.02% 注:本基金于2022年11月16日增设Y类份额。万家稳健养老(FOF)Y 上述“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实际为“自基金份额类别首次确认起至今”,下 同。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于2018年12月13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 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2、本基金自2022年11月16日起增设Y类份额,2022年11月28日起确认有Y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册。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 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估值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估值工作完成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 布。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T日持有的所投资 基金披露净值当日计算,最晚不迟于T+3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 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证券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 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 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0)的0.9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Y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托管费按前一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持有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的0.2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托管费按前一日Y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 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持有的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 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T日为开 放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 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的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 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相关证券,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 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 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 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证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 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 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 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 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 承诺,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 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中基金,通过挑选具有稳健回报收益特征 的公募基金构建产品组合,以获取稳健收益,由于此策略的特殊性,可能产生特殊 风险。 3、每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期限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的最短持有期限是三年。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 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年内不得赎回,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因而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份 额类别,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 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业务规则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5、投资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 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 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 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 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 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 晚。 (3)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 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4)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 险:①QDII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因此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时,将间接承担境外 市场波动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②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 T+10内进行支付(T为赎回申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 在QDII基金赎回款到帐时间较晚,本基金无法及时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③ 由于投资QDII基金,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于T+2日(T日为开放日)对T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 于T+4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这将 导致投资者承担更长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5)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 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 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 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基金合 并等事件也会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资能力、管理团 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基金运作风险。 (7)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管 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 资业绩的波动。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特别地,在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可将基金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8)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 金的收益水平。 (9)基金无法实时监控子基金股票仓位风险 因本基金投资混合型子基金时,因为对子基金的股票持仓无法实时监控,由此 可能面临穿透子基金之后,本基金实际股票仓位超过30%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 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匹配。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 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 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 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 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 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 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 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7、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 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 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 律风险等。 10、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例如,本基金 还投资于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等品种,相应的市场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的 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后可直接参加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 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份额持有人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除外)、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债券回购、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QDII基金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对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等品种的合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35%。货币市 场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 种的合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35%;货币市场基 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本基金对商品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的1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 除外)持有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 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本 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 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8)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 (23)本基金投资某只混合型子基金时,应确保该子基金在已披露定期报告的 最近四个季度内每个季度末持有的“股票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均不超过50%,采 用对冲策略的子基金不受本条限制;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4)、(5)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3)、(4)、 (5)、(16)、(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 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 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 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 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内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④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 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 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少15年。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统 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订 制客户寄送。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持有基金周末净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服务中心”—“留言咨 询”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08月30日 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7月30日 3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07月18日 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6月28日 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湘财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6月26日 6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6月12日 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光大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5月31日 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莞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_ 2024年05月15日 9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10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3月29日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微众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3月20日 1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福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2月29日 13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01月19日 1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光大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4年01月15日 15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16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年09月18日 17 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万家稳健养老(FOF)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09月18日 1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09月06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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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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