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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A(02119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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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52810 | ||||||||
基金代码 | 021191 | ||||||||
公告日期 | 2024-09-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1年3月2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1]639号)和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关于东方鑫裕稳健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司函[2024]483号)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二、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 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三、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四、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五、本基金自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8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 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 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同 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 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 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如有),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限额,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 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东方鑫裕稳健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 告及《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于2024年9月 10日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 宜。 十四、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五、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基金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 告。 十六、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也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 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十七、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 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 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 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 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 而造成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 设置 1 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年内无法赎回相关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除上述申购、赎回安排外,本基金拟就大额申购及巨额赎回两个方面做好预防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准备 措施。 1.大额申购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 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拒绝超出比例的申购申请。 2.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另外,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中“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二)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 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 金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行分散投资,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7个 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配置情况,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 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 实施侧袋机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延迟取得赎回款项的 风险。 2、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 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 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 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 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 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 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 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 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的风险。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年内无法赎回相关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 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 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 风险。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 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 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 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 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 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 详见本发售公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十九、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A,基金代码:021191 基金简称:东方鑫裕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C,基金代码:021192 (三)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七)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八)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十)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亦即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网下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中心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21层 直销业务电话:0898-68666597 直销业务传真:0898-6866658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 及投诉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直销交易平台、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东方基金APP,使用中国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兴 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十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关于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十二)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8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 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的,则将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①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M < 100万 100万 ≤ M < 300万 300万 ≤ M < 500万 M ≥ 500万 认购费率 0.08% 0.05% 0.03% 1000元/笔 ②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M) M < 100万 100万 ≤ M < 300万 300万 ≤ M < 500万 M ≥ 500万 认购费率 0.80% 0.50% 0.30% 1000元/笔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应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50%,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7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 1+0.50%)×0.50%=4,975.1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4,975.12=995,024.88元 认购份额=(995,024.88+100.70)/1.00=995,125.58份 例2:某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柜台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且这500万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35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5,350.00)/1.00=5,004,350.00份 例3: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 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70)/1.00=10,010.7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如欲详细了解开户与认购信息,可登陆本公司官方网站(www.orient-fund.com),在“客户服 务”---“下载专区”下载相关交易指南。 (一)网下直销柜台 1.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第二代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外国人永久 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原件)一式两份; ③指定的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销售适当性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调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者划付的认购资金在办理认购手 续时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时); ③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普通投资者填妥并签字的拟认购的基金《风险揭示书》; ⑤填妥并签字的《投资者适当性调查问卷(个人)》(适用于原问卷过期); ⑥《个人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注:存量个人投资者未进行过税收信息声明时需填写)《收益人信 息调查表(个人)》(注:存量个人投资者未进行过收益人信息调查时需填写受益人部分信息)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7:15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 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交易无效。 3)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 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认购款划出银行账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法人机构投资者开户需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书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金融机构应提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证 书为金融机构主营业务的金融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年金、社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书等); ②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③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填妥的《印鉴卡》; ⑤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适用于选择“传真业务”事项); ⑥填妥并由经办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销售适当性调查问卷》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表下备注; ⑦填妥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机构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控制 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存在控制人时提供) ⑧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相关 证明应可确定银行账户与投资者的关系; ⑨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法人代表授权人时还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人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法人代表对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⑩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临柜时)及正反面复印件。 2)非法人产品开户 资产管理人以管理的投资组合名义(含专户产品投资者)办理账户类业务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 户手续: ①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 ②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 填妥的《印鉴卡》 ④《传真委托协议书》(适用于选择“传真业务”事项) ⑤ 填妥并由经办人签章的《投资者销售适当性调查问卷(机构)》 ⑥ 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 ⑦ 预留产品同名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开户、托管银行出具的开户 证明,相关证明应可确定银行账户与产品的关系 ⑧ 资产管理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⑨ 法人代表授权法人代表授权人时还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法人代表 对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⑩ 提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应为对应产品类型的年金、社保、QFII、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证书等) ⑾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临柜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⑿《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⒀ 专户理财产品:须提供证监会出具产品备案登记证明,或是向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 明文件 如不能提供时,一对一产品须提供产品合同首尾页或成立公告(如有),合同应为托管人、管理人、投资 者三方合同或托管人与管理人、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成立公告、合同应加盖公章或同等效力部门业 务章;一对多产品须首先提供成立公告,若无公告时提供托(保)管合同(相关页)一份及说明,材料均须加盖 公章或同等效力部门业务章。 保险产品:须提供保监会出具的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若拟开户名称与保险品种不一致时须提供相关说明。 保险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为其保险产品办理开户、投资时,须提供该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签署 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同等效力部门业务章。 信托产品:提供该信托产品的设立证明文件(合同首末页或其他书面文件),材料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QFII 产品 a.QFII 委托托管人/管理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b.证监会颁发的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托管部门章) c.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的复印件 d.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 3)企业年金计划、社保基金组合等办理账户类业务 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账户管理人提供: ①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 ②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 填妥的《印鉴卡》 ④ 账户管理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业执照;提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 应为对应产品类型的年金、社保、QFII、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书等) ⑤ 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另需提供监管部门如下批复文件: 企业年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向年金出具的备案确认文件、企业年金计划托管、投资管理合同 (首尾页)或能证明各方运作关系的其他书面文件,相关文件须加盖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公章或同等效 力部门业务章。 社保基金: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出具的社保产品批复、社保基金托管、投资管理合同(首尾页)或能证明 各方运作关系的其他书面文件,相关文件须加盖社保基金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公章或同等效力部门业 务章。 ⑥ 账户管理人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法人代表授权法人代表授权人时还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法人代表对 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⑦ 账户类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临柜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⑧ 预留产品同名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相关证明应可确定银行账户与产品的关系 ⑨ 填妥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及规定证明材料 交易管理人提供: ⑩ 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提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 证书应为对应产品类型的年金、社保、QFII、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证书等) ⑾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办理交易类业务《印鉴卡》 ⑿ 交易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临柜时)及正反面复印件 ⒀ 交易管理人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法人代表授权人时还需提供:法人代表 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法人代表对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⒁《传真委托协议书》(适用于选择“传真业务”事项) ⒂ 填妥并由交易经办人签章的《投资者适当性调查问卷(机构)》 ⒃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 户如下: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原件); ②认购资金已划出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 印件(投资者划付的认购资金在办理认购手续时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7:15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 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交易无效。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 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认购款划出银行账户。 (二)网上交易系统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每日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交易日16:3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 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 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1)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 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2)网上交易、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东方基金APP现开通支付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借记卡。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与 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认购。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认购本基金,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 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三、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资金利息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 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电话:010-66295888 传真:010-66578700 联系人:李景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三)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李媛 电话:0898-68666597 传真:0898-686665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四)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远洋锐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张力苍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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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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