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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A500(5605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52013
基金代码 560510
公告日期 2024-09-07
编号 3
标题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4 年 9 月 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
126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0 指数。
中证 A500 指数从各行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 500 只证券作为指
数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该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 ESG 评价结
果在 C 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前 1500;
?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对主板证券,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 2%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三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总市值在样本空
间内排名前 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量
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 500 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
可能一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www.csinde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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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 ETF 基
金特有的风险、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投资存托
凭证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
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以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6)成份券停牌的风险;(7)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8)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9)申购赎回清单
差错风险;(10)退市风险;(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12)投资者申购
失败的风险;(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
险;(15)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17)
因终止上市导致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 A500 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一致的长期回报。本基金属于股
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
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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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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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十一、基金的投资......................................................................................................58
十二、基金的财产......................................................................................................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八、风险揭示..........................................................................................................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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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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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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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特定机构投资者: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
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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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0、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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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4、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A500 指数及其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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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完全复制法:指跟踪指数的一种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
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
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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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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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2839 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奕伦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泰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景阳布依族
乡人民政府见习团委副书记,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历任泰康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CEO 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
资产配置中心投资总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泰康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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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金志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
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
人。
李红女士: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金融学硕士。现任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太平
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处负责人,太平洋产险内蒙古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兼运营部副总经理,太平洋香港投资公司董事。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万物云空间科
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玉宇先
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经济学学士。现任信永中和集团副总裁及金融业务委员会主席、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阳光恒昌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
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
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
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
任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数据治理专委会常务委员、
教育部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
家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
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东先生曾任商务部中日法律交流
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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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现任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
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曾任职
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
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高级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销售总部总监,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
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湖南省永
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
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
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管理学博士。曾任华夏银行信
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融部负责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 BBC 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部门负责
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际
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
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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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军先生,数量经济学博士。2019 年 5 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泰康基金量
化投资部负责人。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18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7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
担任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6 日至今担任泰康国证公共卫生与医疗健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2 月 17 日担任泰康中证
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
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17 日至今
担任泰康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3 日至今担任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31 日至今担任泰康国证公共卫生与医疗健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红利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7 日至今担任泰康半导体
量化选股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负责人。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
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12 月 8 日-2024 年 7 月 8 日担任泰康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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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8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担任泰
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7 月 2 日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13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 19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6 月 13 日-2020 年 7 月 24 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8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2023 年 2 月 7 日担任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
持有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负责人。2008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
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3 日-2020 年 1
月 6 日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27 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9 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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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2018 年 6 月 13 日-2023 年 6 月 9 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担任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担任泰
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
泰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7 日至今
担任泰康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 日至今担任泰康浩
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31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苏小娅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
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简历同上。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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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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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
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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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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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
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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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
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
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用部
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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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及其工
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
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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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
集团总资产 106,680.09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38%,权重法下资
本充足率 14.48%。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0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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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
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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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
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
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
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
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
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
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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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
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招商
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
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招
商银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
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
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
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
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
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
银行副行长。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
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
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
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322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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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
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
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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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该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
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
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
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
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
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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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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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网站:www.tkfunds.com.cn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变更发售代理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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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一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贾君宇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贾君宇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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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4 年 9 月 6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4』126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
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的名单及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等,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或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
若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
有所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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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其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结果。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的名单及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等,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合称“上海证券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
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 A500 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中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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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 A500 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中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
理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
有的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2、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80%
50 万份≤M<100 万份 0.50%
M≥100 万份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
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
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
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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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撤
销认购申请,申请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
佣金比率为 0.80%,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 元
认购佣金=1.00×1,000×0.80%=8 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 1,008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
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
份额。
4、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
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
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或
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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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金
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
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 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 份
认购总份额=800,000+100=800,100 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认购费率为 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
金额为 804,000 元,可得到 800,100 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
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
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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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5、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机构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
后不得撤销,通过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能否撤销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6、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汇总的认购款项
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
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
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定价发行系
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
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
专户。
7、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或以
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通过其
他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能否撤销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 A500 指数
成份券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
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
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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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 A500 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股市场情况、价格波动及其
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公
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如果投资者用以认购的中证 A500 指数成份券和已
公告的备选成份券个股规模超过该成份券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经公告,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停牌、价格波动异常、
估值调整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
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以
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认购份额=∑ (第只股票在日的均价 × 有效认购数量)/1.00
=1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 只股票在 T 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T 日行情
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 T 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均价作为计算价格。“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即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
一日)。
若某一股票在 T 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
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 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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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
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
数。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
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
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
下,投资人未获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 个工作日起可
用。
2)若某一股票在 T 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
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
进行相应调整。
5、清算交收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
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发售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初步确
认各成份券的有效认购数量。基金发售期结束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
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
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
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销售机构或以其提供
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7、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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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
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五)募集期认购资金/股票及其利息/权益的处理
募集期间的认购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募集期间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冻结与过
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
算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在网
下股票认购的冻结期间,沪市股票和深市股票产生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十六)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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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将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则办理冻结和过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
责任;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
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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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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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要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
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
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
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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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
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
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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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未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其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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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申购赎回直销业务,具体业
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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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
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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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注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
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相关参与方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
更新。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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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及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
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
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但是,上述第 2 项的调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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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
关程序后,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
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
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
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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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一般由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中证 A500 指数中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的相关参数名称与定义、现金替代金额计算
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代
投资人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
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2 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
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
T+2 日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
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
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T+2 日日
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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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 T 日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1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申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00%
在以上公式中: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
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目的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
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3)退补现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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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 A500 指数中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申
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
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
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
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
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
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的相关参数名称与定义、现金替代金额计算
公式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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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即 T+2 日)内完成
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
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
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
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
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
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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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 T 日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
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基金篮子份额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篮子份额按比例计算。预估现
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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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
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上限和赎回上限
申购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
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
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文件
格式、参数种类与定义作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

基金代码
T-1 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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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股票数
量(股)
现金替
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证券/期
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日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
8、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9、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10、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
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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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12、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在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证券/期
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
7、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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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发生暂停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十)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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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如果本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或
开放申购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一个或多个投资人
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4、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则允许,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原则、费用等相关事项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前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针对跨市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
回方式,或新增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具体规则及安
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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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
数表现一致的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券(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股票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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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合。
但是,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
股票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
数的成份券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
成严重制约等。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券发生变更、成份券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
发生变化、成份券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
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
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3、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
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
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
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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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
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
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0 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A500 指数收益
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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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
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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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
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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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券市场价
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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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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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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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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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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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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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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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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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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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
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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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但如满足以下条
件,本基金每个自然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
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评价,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和超额收益率;当超额收益率大于 0 时,本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否则不
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超额收益率的 60%;基金管理人将在次季度
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其中,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和超额收益率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100%(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收益评价日的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
个交易日的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个交易日的标的指数收盘值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3)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2、《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次收益分配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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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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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9、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登记结算费用;
11、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2、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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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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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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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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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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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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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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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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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17、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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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的情况。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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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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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ETF 特有
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 A500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中证 A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市场环境下标
的指数成份券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基于对个股
的基本面研究和投资经验,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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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等。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
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
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
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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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以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券停牌、违约、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但因以上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
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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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券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券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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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
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替代金
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包括“退补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
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
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
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2)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券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
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券涨停、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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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券,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
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
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
(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
分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
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的相关
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进而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响。
(15)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
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
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
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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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7)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
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
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
对价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
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
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
常运行等风险。
8、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9、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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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
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
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11、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1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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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或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
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应在
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并须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相关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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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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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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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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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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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或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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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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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
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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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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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
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
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
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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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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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新增、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公告时间或频率;
(7)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基金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或其他申购赎回模式;
(10)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及其相关协议约定,变更 IOPV 计算发
布费用的计算方法;
(11)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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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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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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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
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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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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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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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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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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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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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券(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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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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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
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券市场价格变
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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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
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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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政策,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对选择存款银行存在过
错的,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
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
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
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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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
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
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
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
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
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
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
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
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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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
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
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
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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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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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1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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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
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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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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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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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
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已冻结股票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
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
户名称应为“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
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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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申购赎回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
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
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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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
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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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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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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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产品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拨
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进行咨询、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二)服务联系方式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
传真:010-89620100
在线客服:
1)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交易-我的-联系客服-在线客服
2)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微信号:tkfunds)-账户·交易-微客服
3)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tkfunds.com.cn)-在线客服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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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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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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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基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7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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