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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18002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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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49684 | ||||||||
基金代码 | 180028 | ||||||||
公告日期 | 2024-09-06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银华永祥 保本混合型基金变更而来。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13日证监许可【2011】696号文核准募集,于2011年 5月23日至2011年6月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生效。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为每3年一个周期,根据《银华永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 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8月0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4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6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43 七、基金的存续................................................................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九、基金的投资................................................................57 十、基金的业绩................................................................71 十一、基金的财产..............................................................7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2 十七、侧袋机制................................................................88 十八、风险揭示................................................................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126 一、绪言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银华永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永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本基金 的指导意见》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5.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3.日/天:指公历日 54.月:指公历月 55.基金变更:指包括银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更名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费用等使用原《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约定,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60.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 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李伟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 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控南 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兼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仲裁 员、平潭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陆金所控股、深圳市盐田港 股份有限公司、远航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唐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瑞银证券、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再次加入银华基金。现任养老金投资管理部投资 副总监/投资经理(年金、养老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08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 22日担任"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08月27日 起至2017年08月07日担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 09月12日起至2020年03月16日兼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04月01日起至2017年07月05日兼任"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6年05月19日起兼任"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7年08月08日起兼任"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12月14日起兼任"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01月29日起至2021年07月30日兼任"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6月28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0年01月06日起兼任"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 02月19日起兼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3月17日 起至2020年05月21日兼任"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9月10日起 兼任"银华多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2月08日起兼任"银华 远兴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7月15日起兼任"银华多 元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孙慧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养老金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自 2016年02月06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担任"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2月06日起至2017年08月07日担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02月06日起至2020年03月16日担任"银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02月05日兼任"银华稳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06月26日兼任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22日起兼任"银华远景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08月08日起兼任"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1年07月30日兼任"银华多元 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8月31日起兼任"银华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6月28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3月17日起至2020年05月21日兼任"银华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2月08日起兼任"银华远兴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郭思捷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达科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养老金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投资 经理(年金、养老金)。自2020年07月29日起担任"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23日起兼任"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6月15日起兼任"银华多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李晓星、吴伟、于蕾、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于蕾女士:业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养老金投资管理部总监。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 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 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46只,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osc.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客服电话 956033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12)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n (1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 www.qdccb.com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客服电话 956021 网址 http://www.ajzq.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1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https://www.stocke.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2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3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95372 网址 http://www.jyzq.cn (3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3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3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 https://www.95579.com/ (4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客服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4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4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4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5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李安有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5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53)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5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5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5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5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6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6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6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5)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中期大厦B座4层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7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8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联系人 杨雪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8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8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86)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8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8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8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9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9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9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9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om (9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9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1413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9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9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9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10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10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联系人 姜帅伯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0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0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3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yw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郝琪、杨婧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华永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9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 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6月23日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8日生效。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根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改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银华永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自银华永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下一日起,《银华永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变更以及必要信息的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8月10日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7年11月6日开放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 申请成立;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者以金 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4.投资者将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 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代销机 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6,000元申购“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2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申购“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7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投资者赎回“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 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7)因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5)、(7)、(9)以外的暂停申购申请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调整为每个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17年8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转换转入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7年11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7年8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 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投资 具有安全边际的股票和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力争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规避市场波动风险的同 时优化资产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行业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债券 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信心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分析,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 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 例进行实时动态的调整,力求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以规避单一资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此外,本基金也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有效 应对突发事件、财报季节效应以及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所形成的短期市场波动。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A股市场投资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股票 投资逻辑和投资线索也将发生较大变化。 首先,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发展后,中国经济已经进入并将持续处于战略转型 期。这种战略转型,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逐步从外需转向内需,出口对 中国经济的拉动作用将越来越有限。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经济增长动力逐步从投资 转向消费,消费在GDP中所占比重将持续上升。同时,政府也将更加重视经济结构 调整和民生问题,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居民收入分配体制、保障性住房等 领域,将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和政策扶持。 其次,社会经济的战略转型将带动A股市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虽然 以金融为代表的大市值蓝筹板块仍占据A股市场主导地位,但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数 量将迅速增长,A股市场的结构性投资标的日益丰富。另一方面,服务内需、符合 经济发展方向的大消费和新兴产业的市值占比将持续提升。经济体中最具成长潜力 的产业,将在资本市场中拥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 最后,A股市场估值体系将发生重构。第一,随着A股、H股市场的逐步接轨、 国际板的推出、产业资本参与市场定价,A股市场将日趋成熟。A股市场的估值方法 和估值标准将逐步向成熟市场靠拢。第二,A股市场在整体估值中枢稳定下,将出 现个股估值差异的扩大化。在整体增速下滑中,仍具有业绩高成长的行业和个股将 享受较高的估值溢价。 基于上述原因,本基金将坚持成长与估值相匹配的投资原则,采用自下而上个 股精选的方法,力争通过买入并持有大消费和新兴产业股票以获得中国经济转型的 结构性收益和通过挖掘传统产业中被市场过度低估但实际上仍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蓝 筹股以获得估值修正收益。 本基金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具体分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 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 性和估值指标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和维护 基础股票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以其为 基础建立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1)定量分析 ①财务状况评估 本基金首先从偿债能力、周转能力和盈利能力这三个层面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 状况,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其中,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 债率和有息负债投资资本比率等指标;周转能力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 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销售净 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②估值吸引力评估 估值吸引力评估包括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和和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两部分。其 中,相对估值吸引力评估是在分析上市公司当期以及未来两年动态PE、PB、PS、 PEG、EBIT、EV/EBITDA等指标的基础上,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 估值比较,得出其是否具备估值吸引力的分析结论;绝对估值吸引力评估则主要根 据不同的行业特征,在DCF、EVA等估值模型中选择适合行业特征的估值模型对公司 绝对价值进行评估。 ③成长性评估 成长性评估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EBIT 增长率等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的指标主要有: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公司的商业模式、公 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执行能力等。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发展空间 大、具有良好的商业模式和核心竞争优势、治理结构良好、执行能力强的企业投 资。 第三步,建立股票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分别作出买入、增 持、保有、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分析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基础上,发掘权证投资机会,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一方面, 基金管理团队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 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以价值分析为基 础,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 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资金供求、资产预期收益情况下进行 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本基金将拉长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获取债券收 益率下降带来的资本利得;如果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本基金将缩短组合久期, 降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增加再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察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 等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基础上,运用金融工程技术,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 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 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梯形策略则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采用。 (3)相对价值选券策略 根据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凸性、信用评级、流动性等方面的比较,在其 他指标相同情形下,选择收益率更高、凸性更大、信用评级更好、流动性更有保障 的债券,并可进行换券操作。 (4)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 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 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 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 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 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 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5)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 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 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债券:较 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 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4.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 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 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 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 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 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 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45%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 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共同开发的中 国A股市场指数,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 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 整体状况。中国债券总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债 券总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 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 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151,190.71 59.12 其中:股票 34,151,190.71 59.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981,927.93 20.74 其中:债券 11,981,927.93 20.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610,000.00 13.1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13,025.80 4.87 8 其他资产 1,211,001.00 2.10 9 合计 57,767,145.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86,530.40 2.20 B 采矿业 2,752,962.00 5.10 C 制造业 26,541,108.92 49.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97,579.00 3.1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1,664,222.00 3.0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9,451.44 0.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3,932.30 0.2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960.65 0.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43,120.00 0.08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324.00 0.03 S 综合 - - 合计 34,151,190.71 63.2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5108 同庆楼 77,700 1,659,672.0 0 3.07 2 688169 石头科技 4,160 1,633,216.0 0 3.02 3 600519 贵州茅台 1,100 1,614,129.0 0 2.99 4 300677 英科医疗 59,100 1,584,471.0 0 2.93 5 002840 华统股份 89,100 1,478,169.0 0 2.74 6 600298 安琪酵母 52,200 1,457,946.0 0 2.70 7 002867 周大生 109,500 1,430,070.0 0 2.65 8 689009 九号公司 35,809 1,318,129.2 9 2.44 9 603558 健盛集团 122,600 1,219,870.0 0 2.26 10 002714 牧原股份 27,214 1,186,530.4 0 2.2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455,836.54 10.1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526,091.39 12.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81,927.93 22.1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6 23国债13 24,000 2,412,424.1 1 4.47 2 019727 23国债24 13,000 1,323,647.5 3 2.45 3 123221 力诺转债 8,460 1,090,537.5 7 2.02 4 113648 巨星转债 8,260 1,075,425.9 8 1.99 5 019698 23国债05 10,000 1,012,253.4 2 1.8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454.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01,418.4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28.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11,001.0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221 力诺转债 1,090,537.57 2.02 2 113648 巨星转债 1,075,425.98 1.99 3 113588 润达转债 944,428.54 1.75 4 113527 维格转债 800,051.03 1.48 5 123188 水羊转债 709,888.44 1.31 6 123107 温氏转债 530,035.97 0.98 7 128106 华统转债 528,732.16 0.98 8 113666 爱玛转债 490,760.18 0.91 9 127045 牧原转债 356,231.52 0.66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21.53% 1.27% -10.72% 0.73% -10.81% 0.54% 2019年 42.93% 1.16% 21.36% 0.67% 21.57% 0.49% 2020年 56.06% 1.58% 16.51% 0.77% 39.55% 0.81% 2021年 -2.68% 1.48% -0.03% 0.65% -2.65% 0.83% 2022年 -15.34% 1.54% -10.78% 0.70% -4.56% 0.84% 2023年 -11.81% 0.90% -4.27% 0.46% -7.54% 0.44%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5.73% 1.49% 2.33% 0.48% -18.06% 1.01% 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6月30日 12.00% 1.33% 14.97% 0.65% -2.97% 0.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已实现收益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章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银 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变更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 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 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 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 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 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 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 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 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 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 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 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 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 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 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债券投资比例 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债券市场两方面风险:一方面如果债券 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债券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 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 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七)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九)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十)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 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 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 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 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 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 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 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 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 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 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十一)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 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备案,并自决议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 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的程序和规则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2.议事的程序和规则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 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 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3.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2)基金托管人对下述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即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⑤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⑦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⑧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⑨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⑩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上述第5、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 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 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 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 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 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 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 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保证合同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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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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