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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CFETS0-3年期政金债指数A(02156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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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47367 | ||||||||
基金代码 | 021567 | ||||||||
公告日期 | 2024-09-05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河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
信息全文 | 银河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河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河CFETS0-3年期政金债指数 基金主代码 02156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9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 河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CFETS0-3年 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河CFETS0-3年期政金债指数A 银河CFETS0-3年期政金债指数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567 021568 注:1) 银河CFETS0-3年期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777号 基金募集期间 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9月2日 验资机构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4年9月4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54 份额级别 银河CFETS0-3年期政 金债指数A 银河CFETS0-3年期政 金 债指数C 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5,160,053,918.04 258,116,699.81 5,418,170,617.85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15,657.29 2,708.16 18,365.45 募集份额 (单 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5,160,053,918.04 258,116,699.81 5,418,170,617.85 利息结转的份额 15,657.29 2,708.16 18,365.45 合计 5,160,069,575.33 258,119,407.97 5,418,188,983.30 其中: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运 用固有资金认 购本基金情况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单位:份) 0.00 0.00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0.00% 0.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 项 无 无 无 其中: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的 从业人员认购 本基金情况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单位:份) 2,764.54 11,235.85 14,000.39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0.00% 0.0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 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4年9月4日 注:1、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 募集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 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 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 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或 本公司网站www.cgf.cn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 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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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成立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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