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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D(02213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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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47135 | ||||||||
基金代码 | 022132 | ||||||||
公告日期 | 2024-09-04 | ||||||||
编号 | 6 | ||||||||
标题 | 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D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D类基金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9月02日 送出日期:2024年09月0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D 基金代码 022132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04月2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若有)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叶朝明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2年01月28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7年07月23日 张羊城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7年06月30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转型或清盘。 注: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09月05日新增D类基金份 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 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为3至5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 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 M<100万 0.7% - 100万≤M<500万 0.5% - 500万≤M 每笔1000元 - 赎回费 N<7天 1.5% - 7天≤N 每笔0元 -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1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45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适用不同的年度费率。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小于10亿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率为0.04%;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大于等于10亿元小于20亿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率为0.03%;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大于等于20亿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率为0.025%。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 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35%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测算中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 现行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 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 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 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若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转型或清盘本基金,届时基金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或提前终止的风险。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 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 产生较大影响。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6)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2、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本次更新详见2024年09月04日披露的《关于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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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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