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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中国收益混合A(450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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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312 | ||||||||
基金代码 | 450001 | ||||||||
公告日期 | 2008-07-0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直销中心开办旗下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2008年 7月 3 日起,通过直销中心开办旗下开放式基金之间互相转换的业务。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一、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包括: 1.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富收益") 2.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富弹性") 3.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富潜力") 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本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本公告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国富收益、国富弹性、国富潜力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五、基金转换费用 目前,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此处的T日指基金转换申请日,下同) 2、转出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注: 转出赎回费的 25% 将归入转出方基金的基金财产) 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赎回费 4、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净额=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净额=转入金额 5、转入份额=转入净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为确定依据。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申购补差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基金转换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必须申请全部转换。 4、经转换后的转入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基金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分别计算转换费用。 6、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7、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8、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9、基金转换费用如上所述,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则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T+2日起(含该日),在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确认结果。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八、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情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发生符合暂停基金转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九、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 9555)、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或至开办上述业务的代销机构网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请在投资于基金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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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间转换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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