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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核心价值混合A(481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02503
基金代码 481001
公告日期 2015-08-19
编号 1
标题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香港地区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增加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销售区域及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H类两类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用费率结构如下:
(一) 销售费用费率结构
A类份额 H类份额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费率
申购费 M<100万元 1.5% 不超过3%,由香港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100万元≤M< 500万元 1.0%
500万元≤M< 1000万元 0.8%
M≥ 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0.125%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 1年指365天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对于A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25%计入基金资产,对于H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资产。
三、 其他事项:
(一)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A类份额与H类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功能;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二、释义 无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备案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类份额(即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每一类别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二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二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二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双方认可的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二)收益分配原则
2、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17、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注册资本:二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4、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3日16: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3日12:00前划到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4、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12:00前划到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
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各类份额资产净值,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管理费的收款帐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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