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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ETF发起联接(QDII)A(02104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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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14515 | ||||||||
基金代码 | 021044 | ||||||||
公告日期 | 2024-08-30 | ||||||||
编号 | 4 | ||||||||
标题 | 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ETF发起联接(QDII)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国泰中证香港内地 编制日期:2024年8月29日 送出日期:2024年8月3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 基金简称企业ETF发起联接基金代码021044 (QDII) 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 下属基金简称企业ETF发起联接下属基金代码021044 (QDII)A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 - 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04-26 基金类型基金中基金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4-04-26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吴可凡 证券从业日期2019-06-24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投资目标 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和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 的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 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 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 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 券借贷交易及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投资范围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规定。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1、资产配置策略;2、目标ETF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存 托凭证投资策略;5、债券投资策略;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 主要投资策略 资策略;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8、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9、 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95%+银行活 业绩比较基准 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 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 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6-30 0.86%其他资产 3.73%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4.65%固定收益投资 90.76%基金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 50万元≤M 按笔收 M≥100万元100元/笔 取 M 50万元≤M 按笔收 M≥100万元100元/笔 取 N 赎回费 N≥7日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收费方式/年费率 费用类别收取方 或金额(元) 管理费0.5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5%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15,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9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费用 注: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 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3、上表中年费用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 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海外投资的相关风险、目标ETF的 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港股的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定风险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仲裁,仲裁机构见《基金 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或咨询客服电话:400-888-86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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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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