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开债券(009748)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4001762 | ||||||||
基金代码 | 009748 | ||||||||
公告日期 | 2024-08-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 ||||||||
信息全文 |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20】年【5】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986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 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基金暂停运作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 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 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 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 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 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 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 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 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 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8 月27日对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五部分、基金托管人” 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8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9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一部分绪言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惠安 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3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 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63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依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若由于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 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 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UK)Limited(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鹏飞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副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金融投 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同时兼任山西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西 金信清洁引导投资有限公司临时党支部书记,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支 部书记、董事长,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公司董事。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 部副财务主管、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 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 构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 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同时兼任汇丰环球 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 球投资管理(台湾)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控股(巴哈马)董事、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董事和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新加披)有限 公司董事。 武旭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 任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西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现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 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 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 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 江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MI能源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 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 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港)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 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姚伟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审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同时兼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金 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山西国信医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云峰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中国银行和德意志银行,2005年 加入汇丰集团,先后担任环球资本市场、环球银行与资本市场中国区常务总监、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中国区主管。现任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同时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 常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 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儿 童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上海海外联谊会理事,惠灵顿(中国)理事,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行政委员。 周韫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That's Shanghai英文月刊编辑部主编 助理,加拿大邮报传媒新闻社上海分社编辑部调研员,道琼斯金融通讯社上海 分社编辑部研究员。2015年8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市 场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监等职,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宣和投资 沟通部总监。 林琳女士,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14年5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部合规助理、 助理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经理、高级监察稽核经理等职,现任汇丰晋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 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 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 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 务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 理培训生、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 理,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 投资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总监。 何寒熙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建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市场发展部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2005年11月加入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推广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周慧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税务咨询专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理。2005年6 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稽核专员、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杨剑青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恒生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平先生,风控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 控制经理、风险控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 险官。 罗琤女士,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 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 务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煜清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经纪 人,加拿大皇家银行信用分析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员、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货 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 信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蔡若林先生,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闫湜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 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 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总经理;闵良超,股票 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鑫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或更换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 资决策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 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 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 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 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 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 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4488.34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54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联系人:施翊洲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20】年【5】月【25】日经中国证 监会[2020]986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 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63个日历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3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63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 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2、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20年9月22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0 年10月28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 /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A,万元)认购费率 A<100 0.40% 100≤A<500 0.20% 500≤A<1000 0.10% A≥1000每笔1000元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3)/1.00=9,963.1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63.16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2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000,059,450.92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1.87份,两项合计共4,000,059,482.7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 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 最后一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转 换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 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可以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在封闭期结束的下 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已变现的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 相应部分的基金份额并支付款项,并在剩余的未变现资产全部或部分变现后, 继续自动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并支付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就采取前述措施的原因和安排发布公告,并提示自动赎回当日的净 值、投资者所得款项与封闭期到期日、后续办理自动赎回日期的净值存在差异 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0月29日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含)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与结束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 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 同需在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 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除本招募说明书“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中另有约定以外,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A,万元)申购费率 A<100 0.60% 100≤A<500 0.40% 500≤A<1000 0.20% A≥1000每笔1000元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 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7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 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0.6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67.00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开放期最后一日因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有效申购 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申请金额后 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而导致投资者当日申购 确认失败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因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30%的,对该单个持有人在该比例以内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一并办理。对该单个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 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或者暂停运作引起的暂 停或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 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对所投资固定收 益品种的剩余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 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持有 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 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 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 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在国债、金融 债、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基于对 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品 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通过情景分析 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封闭期内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 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基准 收益率主要受到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影响;信用利差主要 受到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以及该信用债本身资质变化的影响。 因此,针对市场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身资质变化,本基金分别采取以下的 分析策略: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公司经营状况对信用利差的影响,若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反之则信用利差将 加大;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量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判断信用利差的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 信用债券总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资质变化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资质的变化,如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发行人信 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 定价。 本基金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分析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前景、市场地位、管 理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外部信用评级,判断信用债可能发生的资质 变化及相应的合理利差水平,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 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 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 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评级在AA(含AA)以上。 3、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成立后,在每一封闭期的建仓期内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买入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本基金将在 封闭期内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品 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4、适度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适度放大杠杆进行投 资操作。为控制风险,本基金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但 是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 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 的波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 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 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 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 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 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3)、(14)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开始后3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三年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1%。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63个月,期间投 资人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 封闭期最接近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加上利差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 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 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三年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 年7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2024年04月01日起至2024年06月30日 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6,427,666,681.96 99.76 其中:债券 6,427,666,681.96 99.7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8 其他资产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10 合计 6,427,666,681.96 156.75 注: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公允价值部分均以摊余成本列示。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净值比例 (%) 1 200315 20进出15 35,300,000 3,615,670,917.20 88.18 2 160405 16农发05 6,700,000 679,813,446.36 16.58 3 018018国开2101 6,111,220 618,433,125.14 15.08 4 108904农发2102 4,122,020 420,548,404.66 10.26 5 200408 20农发08 2,300,000 236,168,942.99 5.76 注: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公允价值部分均以摊余成本列示。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无。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差;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零。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份业业绩额净值额净值绩比较比较基准①②阶段 增长率增长率基准收收益率标-③ -④ 标准差① 益率③ 准差④ ② 2021/1/1-2021/12/31 3.59% 0.01% 3.75% 0.01% -0.16% 0.00% 2022/1/1-2022/12/31 3.87% 0.01% 3.75% 0.01% 0.12% 0.00% 2023/1/1-2023/12/31 3.69% 0.01% 3.75% 0.01% -0.06% 0.00% 2024/1/1-2024/06/30 1.88% 0.01% 1.87% 0.01% 0.01% 0.00% 2020/10/29(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06/30 14.29% 0.01% 13.78% 0.01% 0.51% 0.0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2、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或每个封闭期开始后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截止2021年4月29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3、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 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 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 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 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 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 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本基金不采用固定单位份额净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在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了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 定收益资产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 并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本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本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此外,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8)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 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一定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 组合收益率水平,在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 下降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 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 资比例的前提下,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但即便如此,在开放 期内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 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 应对赎回要求,且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坚持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基本匹配的原 则下,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 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 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采取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开放期内,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 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 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形式运作,且封闭期内坚持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基本匹配 的原则下,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可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 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 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 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 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30%的,对该单个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非开放期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 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 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 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其他风险。 7、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 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 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8、基金暂停运作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 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 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 最后一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转 换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 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可以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在封闭期结束的下 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已变现的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赎回 相应部分的基金份额并支付款项,并在剩余的未变现资产全部或部分变现后, 继续自动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并支付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就采取前述措施的原因和安排发布公告,并提示自动赎回当日的净 值、投资者所得款项与封闭期到期日、后续办理自动赎回日期的净值存在差异 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 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季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 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 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 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 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 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 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 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 密码等服务。 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 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 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 和留有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 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30为投资人提供 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7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 登于指定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3-06-30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6-30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07-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08-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10-2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1-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12-12 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投资者及时更新投资者分类资料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四季2024-01-22 度报告 2024-03-2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4-0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丰晋信惠安纯债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及 暂停运作);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76868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 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7)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该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2)、12)、13)、14)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开始后3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 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 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 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 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 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 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 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 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 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 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应包含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 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 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 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 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 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 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 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本基金不采用固定单位份额净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 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