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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A(02056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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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99502 | ||||||||
基金代码 | 020563 | ||||||||
公告日期 | 2024-08-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4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本次会议投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权益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本基金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0,705,102.99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10,648,493.25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1.43%,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10,648,493.25份,表决结果为:10,648,493.25份基金份额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份基金份额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份基金份额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约定,经本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4年8月2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2024年8月27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即2024年8月28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终止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并豁免相关投资比例限制。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备查文件 (一)《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三)《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四)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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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清算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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