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宝盈龙头优选股票A(008303)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3999362 | ||||||||
基金代码 | 008303 | ||||||||
公告日期 | 2024-08-26 | ||||||||
编号 | 3 | ||||||||
标题 | 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龙头优选股票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8月20日 送出日期:2024年8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基金代码008303 下属分级基金的下属分级基金的 008303宝盈龙头优选股票A 基金简称交易代码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03-25暂未上市 市日期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02-21 基金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吉翔 证券从业日期2015-06-2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 细情况。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细分行业或板块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股票,将在严格控制风险 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投资范围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 龙头优选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可交 主要投资策略 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商业银 业绩比较基准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 风险收益特征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金额(M)/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 M 1,000,000≤M 2,000,000≤M M≥5,000,000 1,000元/笔 M 1,000,000≤M 申购费 2,000,000≤M M≥5,000,000 1,000元/笔 N 7日≤N 赎回费30日≤N 180日≤N N≥365日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2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2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6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其中, 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 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 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宝盈龙头优选股票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1.51%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 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其他风险和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其中,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龙头优选主题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权益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波动将成为影响组合绩效的主要 风险来源。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 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下 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其他可能的风险。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 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产 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 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 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 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 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因与本基金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