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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A类(0035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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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98340 | ||||||||
基金代码 | 003504 | ||||||||
公告日期 | 2024-08-23 | ||||||||
编号 | 3 | ||||||||
标题 |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4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3日证监许可【2016】121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 同于2017年1月18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 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 能上市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 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 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 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 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 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 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九)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 议生效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对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进行调整,相应内容在本招募 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人员信息。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 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38 九、基金的投资.......................................................................................................................49 十、基金的业绩.......................................................................................................................64 十一、基金的财产...................................................................................................................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七、侧袋机制.......................................................................................................................84 十八、风险揭示.......................................................................................................................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12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130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 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 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 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 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 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 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工 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 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 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 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 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 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曾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 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 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 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 融发展局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 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 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 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 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 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 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 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 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 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 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徐栋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兼基金经理。2020年12月加入本公司,担任混合资产投资部基 金经理助理,自2022年5月起担任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李怡文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会计处组合分析师,弗罗里瑞伟投资 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国建设银行香港组合管理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副总监、基金经理。2020年4月加入本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稳定收益业务投资负责人, 自2021年4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具有 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江山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产品经理、研究部研究员,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研究部研究员,长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2023年12月加入本公 司,自2024年7月起担任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徐栋先生曾于2013年12月至2017年6月管理国投瑞银货币市场 基金;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管理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10月至2017 年6月管理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管理国投瑞银钱多 宝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1月至2020年11月管理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管理国投瑞银进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至 2018年12月管理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管 理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管理 国投瑞银和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管理国投瑞银进宝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管理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管理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9月至2020年11月管理国投瑞银顺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至2020 年11月管理国投瑞银顺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8月至2020年11 月管理国投瑞银顺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5月至2024年1月管理景顺长城景 盈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瑞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李怡文女士曾于2010年9月至2019年2月管理国投瑞银优化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12月至2019年2月管理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12月至2016年12月管 理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管理国投瑞银新机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管理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管理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管理国投瑞银境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国投瑞银境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4月至2019年2月管理国投瑞银和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安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安景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江山先生曾于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管理长安裕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管理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10月至2023年11月管理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徐栋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盛双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李怡文女士兼任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景盛双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嘉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招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益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尊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江山先生兼任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毛从容 女士 2017年1月18日-2019年8月30日 杨锐文 先生 2017年3月21日-2019年11月05日 袁媛 女士 2017年3月30日-2021年04月15日 陈健宾 先生 2021年4月16日- 2022年5月24日 徐栋 先生 2022年5月25日-至今 李怡文 女士 2024年6月18日-至今 江山 先生 2024年7月10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 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按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度进行证券投资,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 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 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 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 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 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 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 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 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 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 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 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 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 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 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 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 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营运作;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设立部门和岗位时要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基金资产、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此外,公司设独立的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检查监督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 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突破, 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 青岛、宁波、苏州等十余个中心城市设立630余家分支机构。近年来,坚持以数字化转型统 领发展模式、业务结构、客户结构、营运能力、管理方式“五大转型”,着力建设儿童友好 型银行、伴您一生的银行、专精特新第一行、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银行、投行驱动的商业银 行“五大特色银行”,致力于打造一家不一样、有特色、让人想得起、记得住的银行。 截至2023年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3.75万亿元,2023年实现净利润256.24亿元,成 本收入比28.88%,不良贷款率1.32%,拨备覆盖率216.78%,资本充足率13.37%,各项经 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876亿元。入选全国系统重要性银行。一级资 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3位,连续十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 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 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 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 机构”“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供应链金融银行”“年度最佳科创金融服务银行”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闫朝女士,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总行营业部、香港代表处等多个部门及分支机 构领导,2015年加入总行资产托管部,现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营 销及运营管理经验。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 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 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3年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4只,规模共计125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 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 能部门,牵头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 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 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 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设立新的机 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 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 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者有 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 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台“机构投资交易平台”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或https://f.cib.com.cn 3 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电话:021-65370077转25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goutong.com/ 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代销具体基金份额情况、具体业务开通及办 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郭劲杨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3日证监许可[2016]1216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本基金 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为003504、C类为003505。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 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6、商业养老金; 7、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8、养老理财产品; 9、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 型。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18% 100万≤M<500万 0.09%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 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直销养老金客户除外)认购本基金10万元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99,403.58+100)/ 1.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直销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份额 99,503.58份。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00+100) /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份额100,100.00份。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18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1月18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7年2月17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以及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中心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或转换;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 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 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 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 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 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与转换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 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24% 100万≤M<500万 0.12% M≥500万 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时,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 扣优惠。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 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或通知。 2.赎回费 A类及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7天以内 1.50% 7天以内 1.50% 7天(含)-60天以内 0.30% 7天(含)-30天以内 0.30% 60天以上(含) 0 30天以上(含)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 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 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转换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直销养老金客户除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80%。并假定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99,206.35/1.0620 =93,414.64份 即:投资者(直销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 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可得到93,414.634份。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00/1.0160=98,425.1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425.19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10,62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3%=31.86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1.06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88.14元。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交易均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 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10,000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公司治理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0元,投资者持有该基 金15天,对应赎回费A/C类均为0.3%,申购费为A类0.8%,C类0%,公司治理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3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公司治理基金份额为: (1)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A类份额,则: 转出总额=10,000×1.0280=10,280元 赎回费用=10,280×0.3%=30.84元 转出净额=10,280-30.84=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08=10,167.82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167.82=81.34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MAX【151.47-81.34,0】=10,179.03元 转入份额=10,179.03/1.063=9,575.75份 (2)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C类份额,则: 转出总额=10,000×1.0280=10,280元 赎回费用=10,280×0.3%=30.84元 转出净额=10,280-30.84=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MAX【151.47-0,0】=10,097.69元 转入份额=10,097.69/1.063=9,499.23份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 基金资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除第4、6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 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各销 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A股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 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 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 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 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 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 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 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 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 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 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各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 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 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时机策略 ⅰ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 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 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 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 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 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 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①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 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 债券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 重点。 ②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换债 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 标的公司。 ③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DCF、 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 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 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 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 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将从定性及定量两个方面加 以考察分析投资标的,在定性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成长性(growth)重点关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享有国家相关的优惠 政策的变化,企业关键技术模仿难易程度、和产品定位等。 ②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重点关注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价能力、 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 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 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③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vantage) 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占率概况、技术优势、创新体制和开发能力、专利权和法规限制、和 渠道关系等。 ④管理能力(Management) 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公司的销售网络、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 的构成、学历、经验等,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以及企业的战略实施 等。 ⑤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重点关注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衡量企业绩效的最终 标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酬,企业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利润增长以外,也需要能创造足 够现金流以供派息和再投资之用。在会计准则弹性太大,盈利容易被操纵的时候,此标准尤 显重要,因为创造现金与分红能力永远是一家企业素质的最好体现。 在定量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盈利能力。主要指标有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②成长潜力。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③偿债能力。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产流动性状况,重点分析的指标有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货币资金/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等。 ④估值。主要指标有市盈率(PE)、市盈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现率(PCF)、 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PEG,即市盈率除以 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 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本成本进行 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 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要求其保持 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⑤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以上个股考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合理性分析。因此在研究公司业绩及对公司前景做出 预测时,都会对有关公司的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详细的合理性研究。其中包括把公司的盈利 能力与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追踪公司的主要生意对手,如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 的表现、参考国外同业公司的表现与赢利能力等,务求从多方位评估公司本身的业绩合理性 与业务价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 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4、投资决策流程、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 金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 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 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除履行投资 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 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 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 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 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 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 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 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 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 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 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 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 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 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如图1所示 图1基金投资流程示意 制定投资策略投资研究部 提出资产配置建议基金经理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组合基金经理 持续风险管理投资/交易/合规/风控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投资研究部制定下一阶段投资策略。 2、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以及公司既定的下一阶段投 资策略,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并最 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4、投资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 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持续在投资、交易、风控等环节进行投资组合的持续风险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 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90%+沪深300指数×10%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 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推出 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 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授权,中有限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授权,中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覆盖了大部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 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高的票,能够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高的票,能够反映A股市 场总体发展趋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 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 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678,359.81 16.84 其中:股票 9,678,359.81 16.8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5,246,039.81 78.73 其中:债券 45,246,039.81 78.7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99,005.03 4.35 8 其他资产 44,609.16 0.08 9 合计 57,468,013.8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239,910.00 2.39 C 制造业 7,664,865.81 14.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38,504.00 0.4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35,080.00 1.03 S 综合 - - 合计 9,678,359.81 18.6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元) (%) 1 000100 TCL科技 177,700 829,859.00 1.60 2 601899 紫金矿业 47,500 798,950.00 1.54 3 300308 中际旭创 4,600 720,176.00 1.39 4 300394 天孚通信 4,400 665,588.00 1.28 5 601138 工业富联 28,100 639,837.00 1.24 6 600418 江淮汽车 35,600 587,044.00 1.13 7 002463 沪电股份 17,700 534,186.00 1.03 8 300274 阳光电源 4,600 477,480.00 0.92 9 603993 洛阳钼业 53,000 440,960.00 0.85 10 300476 胜宏科技 14,800 358,456.00 0.6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7,758,033.57 34.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82,184.43 9.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82,184.43 9.8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2,405,821.81 43.2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246,039.81 87.3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30 23国债27 123,000 12,472,574.06 24.08 2 019723 23国债20 52,000 5,285,459.51 10.20 3 230304 23进出04 50,000 5,082,184.43 9.81 4 113052 兴业转债 35,760 3,725,413.12 7.19 5 113042 上银转债 33,570 3,723,417.93 7.1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 的处罚。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等的处罚。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广东省统计局的处罚。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 策程序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进行了投资。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599.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4,609.16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52 兴业转债 3,725,413.12 7.19 2 113042 上银转债 3,723,417.93 7.19 3 110059 浦发转债 3,721,161.79 7.18 4 113056 重银转债 2,220,454.99 4.29 5 113623 凤21转债 1,966,598.62 3.80 6 127045 牧原转债 1,005,342.42 1.94 7 123114 三角转债 930,085.36 1.80 8 123107 温氏转债 794,630.72 1.53 9 128121 宏川转债 658,379.02 1.27 10 110085 通22转债 512,191.80 0.99 11 113066 平煤转债 292,632.68 0.56 12 113666 爱玛转债 274,996.96 0.53 13 123149 通裕转债 255,722.38 0.49 14 118034 晶能转债 235,338.14 0.45 15 128081 海亮转债 212,631.76 0.41 16 113632 鹤21转债 198,925.59 0.38 17 123213 天源转债 159,668.22 0.31 18 128141 旺能转债 93,835.82 0.18 19 123211 阳谷转债 91,563.72 0.18 20 123169 正海转债 89,546.54 0.17 21 111005 富春转债 87,294.24 0.17 22 110083 苏租转债 77,255.33 0.15 23 118028 会通转债 47,643.59 0.09 24 110048 福能转债 3,812.28 0.01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 1.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A类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4.86% 0.15% 7.64% 0.12% -2.78% 0.03% 2020年 2.94% 0.17% 5.41% 0.14% -2.47% 0.03% 2021年 8.17% 0.61% 4.29% 0.13% 3.88% 0.48% 2022年 -7.25% 0.68% 0.69% 0.13% -7.94% 0.55% 2023年 -2.61% 0.56% 3.15% 0.09% -5.76% 0.47% 2017年1月18日至2024年3月31日 7.95% 0.43% 34.03% 0.12% -26.08% 0.31%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C类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4.45% 0.15% 7.64% 0.12% -3.19% 0.03% 2020年 2.52% 0.17% 5.41% 0.14% -2.89% 0.03% 2021年 7.72% 0.61% 4.29% 0.13% 3.43% 0.48% 2022年 -7.16% 0.68% 0.69% 0.13% -7.85% 0.55% 2023年 -3.01% 0.56% 3.15% 0.09% -6.16% 0.47% 2017年1月18日至2024年3月31日 6.14% 0.43% 34.03% 0.12% -27.89% 0.3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7年1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 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 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 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 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 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券 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 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 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 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 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 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1)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回收 本息的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债券型基金如果遇到大额赎回,或者市 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2)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 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 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 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同时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 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 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 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 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者有 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有关 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 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 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 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A股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项所 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应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 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A股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 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未按存款银行名单进行交易,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上述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有权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 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 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 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 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 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 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 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 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 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 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 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4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2月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基煜基金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4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10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 告》 2023年8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3年8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年5月26日发布《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号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3年5月26日发布《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023年4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4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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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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