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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ETF(52099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97426
基金代码 520990
公告日期 2024-08-22
编号 1
标题 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4】82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同于202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
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若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
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本基金
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
购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
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机构确
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
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九)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
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税负增加风险、不可抗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十)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十一)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十三)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的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
风险、科创板法律法规修改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五)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标的指数相关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csindex.com.cn)免费查阅指数相关信息。
(十六)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
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
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
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
理。
(十七)本基金管理人根据2024年8月20日发布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中
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对本招募说明书相应做了调
整。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37
十一、基金的投资................................................48
十二、基金的财产................................................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八、风险揭示..................................................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123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
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
南等(包括其不时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业务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4、登记业务:指《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
额之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
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
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
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
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
调拨等指令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74、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
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
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
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
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
副总裁、Capital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
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
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
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
工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现任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市长城长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
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
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
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
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
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曾
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
资本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
负责人、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
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
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
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
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
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
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
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
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
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
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
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
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
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高级
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2
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4月起担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4年证券、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龚丽丽女士,理学硕士。曾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2022年3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副总经理,自2023年11月起担任ETF与创新投
资部基金经理,现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具有13年
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曾于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管理任兴银大健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管理兴银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管理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管理兴银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
7月至2022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2020年4月至2023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年7月至2023
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2
月至2023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5月至2023年8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年9月至2024年3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上
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龚丽丽女士曾于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管理上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管理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
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管理申万菱信深证成
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管理申万
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管理申
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管理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管理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管理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
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管理申万菱信
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管理申
万菱信上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1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
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纳斯
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景顺长城创
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景顺长城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龚丽丽女士兼任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
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郑天行 先生 2024年6月26日-2024年8月19日
张晓南 先生 2024年6月26日-至今
龚丽丽 女士 2024年7月25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
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
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
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
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
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
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
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
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
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
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
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
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
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
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
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
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
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
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
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
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
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
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
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
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
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
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
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
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
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
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
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
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
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
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
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
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
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
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
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0,284.8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8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9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
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
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
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
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
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
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
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
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
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
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
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
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
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
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
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
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
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
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
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
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
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
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
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
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
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
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
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
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
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74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
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
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
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
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
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
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
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
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
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
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
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
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
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
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
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
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
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
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
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或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廖文琳
联系电话:0755-2189932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郭劲扬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21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前述募集规模
的限制。
(八)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销售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式,请参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十)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十一)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
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
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
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
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M< 50万份 0.80%
50万份≤M< 100万份 0.50%
M≥100万份 每笔5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
交纳认购佣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提出认购申请,认购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
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则
需缴纳认购金额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800元。
(十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
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00份,认
购费率为0.50%,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0%)=502,5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50%=25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55.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55.8/1.00=
5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00份,
则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55份,
该投资人一共可获得500,055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5、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将认购
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
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
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十七)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
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
化。除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导致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
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份额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披露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和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或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
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的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此处IOPV计算公式中约定的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
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参考汇率、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
格等。
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
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其规定,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
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若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
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
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Gross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
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
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
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
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
期进行相应调整。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
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
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
调整。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
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基金赎回数额较
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
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以及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情况,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
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
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
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或限制基金当日最大申购份额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可设定当日申
购份额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依据
有关规定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
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
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人进行相应结
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
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是需要在投资人现金申购或赎回时代理投资
人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
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购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
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
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
额。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任意时刻以
收到的申购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
证券的操作。在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依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T日收盘
价(依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
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T日后
的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
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考虑根据实际
情况将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
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
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
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价
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
整。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任意时刻代
投资者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证券的操作。在T日日
终,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依照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依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被替
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
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
额。T日后的第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
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
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
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
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
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
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
调整。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
告。
6)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
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
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
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
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T日预
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1日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1日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日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T-1日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T-1日收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1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日公告的T-1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
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20XX年XX月XX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1,0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20XX年XX月XX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00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外汇交易市场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
错误;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及其他相关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
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情况;
(11)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
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7)、(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上述异常情况
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
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
错误;
(7)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外)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
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
以披露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
代理协议,且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集合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单个或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
组合或单个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制定集
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
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者因法律法规限制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负责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性变更和调整,力争降低
跟踪误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港股通交易机制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金融衍生品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表
现。
(2)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
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
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
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③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
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股长期停
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有可能面
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
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
率、交易成本和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
时机和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
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
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股票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
应投资策略。
4、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
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
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
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A)相对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
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
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
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B)基本面研究: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
(SRD)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
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C)估值分析: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
对估值指标以及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
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当前
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
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
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可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融券业务。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
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履行适当
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
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
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1.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
围;
1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11.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11.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股票执行,与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1)、(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
红利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故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适合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参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净值增长率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
益分配;
3、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
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4、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收益评价日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基金超额收益的1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资金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
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终止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
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5、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6、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
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7、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
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等。
18、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9、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暂停估
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亦可能使本基
金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
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费用的
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缺乏卖空及其他机制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
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港股通交易机
制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
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如变更的标的指数和原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则基于原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
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
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
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
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
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
险。
8、招募说明书中指数编制方案简述未及时更新的风险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编制方案简
述。本基金存在着招募说明书中所载的指数编制方案简述与指数编制方的最新指数编制方
案不一致的风险。
9、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0、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
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1、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2、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
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
申赎投资人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人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
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由于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
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
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此外,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
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
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13、申购及赎回风险
1)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赎原则,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
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期间市场
波动而遭遇损失。
2)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3)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了当日申购份额
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投资者的申购份额如超过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可
能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4)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
致赎回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了当日赎回份额
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投资者的赎回份额如超过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可
能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14、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
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1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
能存在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6、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主要存
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定义为衍生品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4)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
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5)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6)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7)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
致的损失。
1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
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
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
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8、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
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
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
算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
股通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规定网站公布,因
此可能存在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带来的风险:①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
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②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
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③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④本基金因港股通标
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
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
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9、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上市
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
大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
以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
股,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2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21、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
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
22、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活跃度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
由此导致该板块流动性欠佳。此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中,不同流动性的企业在不同市场
行情下(牛市/熊市)的流动性风险各不相同,流动性差的企业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要高于流
动性好的企业,熊市风险高于牛市风险,但也有少数企业与之相反。
(2)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首先,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其次,退市
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
市的情形;第三,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因此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更大。
(3)投资集中的风险
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主要是科技创新主题的企业,股票的风险特征存在一定趋同性,股
票价格的波动也会呈现一定程度的同向变化,分散化投资的效果可能不显着,有投资风险
相对集中的风险。
(4)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新股上
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5)科创板法律法规修改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
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可能会影
响科创板的整体运行、股价波动等。
2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
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使得基金
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跟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
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从港
股通范围内选取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名录中分红水平稳定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
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股息率较高的央企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和
事后评估。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进行流动性
评估,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2)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3)拒绝或暂停赎回;4)延缓支付赎回对价;5)暂停
基金估值;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当基金管理人启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
对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以下风险: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或无法及时收到赎回对价;无法获得基金净值数据等。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操作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
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
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
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
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十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三)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
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2、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
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
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9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1.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
围;
1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11.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11.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股票执行,与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11)、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
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
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
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
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
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
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
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
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
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
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
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
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
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
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
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电话或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2、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基金财产投资
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
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
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预留印鉴为基
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
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
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
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
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
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
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
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
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
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
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
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
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
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
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
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
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
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标的指数简介
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由国新投资有限公司定制,从港股通范围内选取国务院
国资委央企名录中分红水平稳定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港股
通范围内股息率较高的央企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二)标的的指数编制方案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指数简称: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
英文名称:CSIChinaReformHongKongConnectCentral-SOEsHighDividend
YieldIndex
英文简称:ChinaReformHKCCentral-SOEsHighDividend
指数代码:931722(港元)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16年12月30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
(2)可投资性筛选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计算每月的日换手率中位数作为月换手率,剔除过去12个月或
过去3个月平均月换手率不足0.1%的证券,除非该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
5000万港元。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流动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属于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名录,
以及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归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上市公司证券;
2)在上述证券中,选取金融、房地产行业中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第一的证券及
其他行业的全部证券作为待选证券;
3)在上述待选证券中,选取过去三年连续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的均值和过去
一年股利支付率均大于0且小于1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4)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三年平均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指数期指数=?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
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股息率调
整后的自由流通市值加权,同时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金融、房地产行业单个样本权重不超
过2%。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为每年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
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股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
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当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
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当港股通证券范围
发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将相应调整。
(三)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中证指数网(http://www.csindex.com.cn/)免费查阅标的指数的最新的编
制方案。
(四)指数信息的更新
如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进行了修订,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
新指数编制方案。本基金存在招募说明书中的指数编制方案与指数编制方最新的指数编制
方案不一致的风险。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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