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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A(02091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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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85995 | ||||||||
基金代码 | 020913 | ||||||||
公告日期 | 2024-08-08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8月0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 基金主代码 02091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07月0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08月09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08月09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08月09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08月09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08月09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A 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0913 02091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是 是 定额投资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为运 作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开放日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及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 准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日期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 出申请。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 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 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3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日6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因红利再投资所得 的份额的运作期起止日与原份额的运作期起止日保持一致。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或转换转出失败,则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2024年10月09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本基金于2024年10月09日当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 申购费)。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东兴鑫颐3个月滚动持有纯债A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50万 0.70% 50万≤M<200万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3.3.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3.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或转换转出失 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 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的最低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A/C类基金份额均不 收取赎回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相 同。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基金转换采取 单笔计算法,投资人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办 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 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基金。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 (2)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方可成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 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投资者可以将在销售机构托管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份额,转换 转出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网点登记的可用基金份额。 (4)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算起。 (5)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关最低转 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 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6)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7)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以申请有效日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 进行成交查询。 (8)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转出与基金份额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份额转出参照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9)对于存在一定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投资者转换转入该基金的份额需按照具体基 金《基金合同》的要求至少持有满一定期限,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 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6.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6.3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申购费率相同。 6.4投资者可通过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投资本基金,敬请广大投 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街道新盛大厦B座15层 联系人:于婧 直销柜台电话:010-83770200 传真:010-83770111 公司网站:www.dxamc.cn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是否开通申赎 1 兴业银行 √ 2 大连银行 √ 3 腾安基金 √ 4 度小满 √ 5 博时财富 √ 6 上海天天基金 √ 7 上海好买基金 √ 8 同花顺 √ 9 利得基金 √ 10 嘉实财富 √ 11 苏宁基金 √ 12 汇成基金 √ 13 济安财富 √ 14 联泰资产 √ 15 泰信财富 √ 16 基煜基金 √ 17 陆金所 √ 18 盈米财富 √ 19 北京肯特瑞 √ 20 中欧财富 √ 21 华夏财富 √ 22 海通证券 √ 23 东兴证券 √ 24 华西证券 √ 25 中泰证券 √ 26 江海证券 √ 27 阳光人寿 √ 本公司可针对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增减,投资者可留意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查 询。各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 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风险提示: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定3个月的滚动运作期。运作期内该基金份额封闭运作。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 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 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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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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