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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A类别人民币(累积)(9681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80582
基金代码 968130
公告日期 2024-07-31
编号 1
标题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A类别人民币(对冲) (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依据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1569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本基金根据香港法律
成立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
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亦不是对伞
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
合所有投资者,也并非认许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
别。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为花旗
银行(Citibank, N.A.),内地代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弘基金”)。
4.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A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美元(分派)、A类别人
民币(累积)、A类别人民币(分派)、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类别人民币(对
冲)(分派)、A类别欧元(对冲)(累积)、A类别欧元(对冲)(分派)、A类别澳元(对冲)(
累积)及A类别澳元(对冲)(分派)。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余份额
类别,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968132
A类别人民币 (累积) 968130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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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内地
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
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
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机
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A类别人民币(对冲) (累积):2021年11月26日
A类别人民币(累积):2024年8月5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
易日。
10.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基金说明书中所界定的美国人士除外。本
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1. 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适用于人民币份额类别),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适用于人民币份额类别)。单笔最低赎回为10份基金份额,无最低持
有额要求。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适用于人民币份额
类别),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适用于人民币份额类别)。单笔
最低赎回为1份基金份额,无最低持有额要求。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
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不得低于
上述限制。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
仅代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
以行政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T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日规定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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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应于T+2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申请是否被成功
受理。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的《东亚联
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进行披
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
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
天弘基金的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或因本基金及其
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所有香港互认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
净汇出规模达到该额度限制之时,本基金将面临被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2)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或
者本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
销注册,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3)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
有安排等)导致的风险。
(4)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1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
洲策略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
说明书”即指《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
说明书”即指《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7)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
地销售机构及/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
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
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
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以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
该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条
款与条件参见《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内地投资
者应仔细阅读该协议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
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
相同的含义。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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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代码: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968132
A类别人民币 (累积) 968130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亚洲债务证券, 以寻求中至长期资
本增长及定期收入。
本基金旨在通过主要(即最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a)以亚洲货币计价
的债务证券, 或(b)由亚洲政府或在亚洲成立的机构或其主要业务或资产
位于亚洲或其目前大部分收入或盈利源自亚洲的机构发行或担保、并以
美元或其他货币(包括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以提供中至长期资本
增长及定期收入。上述债务证券在下文称为“债务证券”。至于剩余资
产,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投资于非本基金主要的地域、巿场类别、行业或
资产类别。
债务证券可由政府、地区政府、巿政府、政府机关、政府支持机构、金
融机构、投资信托及房地产信托、跨国组织及其他公司发行或担保。债
务证券亦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合计不多于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以及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一致的货币巿场基金及固定收益类
基金(合计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11
至7.11D条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不会受制于任何久期或最低信用评级要求。本基
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给予Baa3或以上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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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 或标准普尔公司给予BBB-或以上评级, 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给予
的同等评级), 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所确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
级的债务证券。
本基金预期将少于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
具, 可能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由金
融机构发行的高级非优先受偿债及次级债。此等工具在触发事件发生时
可能会被或有减记或者或有转换为普通股。
本基金亦可通过境外直接参与管理机制及/或债券通直接投资于中国银
行间债券巿场, 将其少于10%的资产 投资于中国内地发行的、以人民币
计价的债务证券 (“内地债务证券”)。本基金可投资的内地债务证券不
会受制于任何久期或最低信用评级要求。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由
中国内地信用评级机构给予AA-或以上评级)、符合基金管理人所确定标
准的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内地债务证券。
尽管本基金可能会大量投资与中国有关的债务证券, 本基金可将其少于
30%的资产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及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即
“点心债”)。本基金对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包括内地债务证券及点
心债)合计将少于其资产的30%。
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10%的资产投资于任何信用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单
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为
免产生疑问, 有关证券将不包括“政府支持机构”的证券, 也不包括既
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 又同时系政府所有或与政府相关的独立
法律实体作为发行人所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在投资于一项债务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债务证券本身的信用评级,
如果债务证券未获评级则考虑发行人或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如果该债务
证券或发行人或担保人均未获评级, 其将被列为未获评级。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所持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将少于资产净值的
30%。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 该等百分比出于现金
流管理目的可暂时增加至100%。
本基金可投资少于10%的资产于结构性存款或产品。基金管理人目前无
意代表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前
提下, 本基金可提前不少于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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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基金管理人将代表本基金进行该等交易。
本基金可出于对冲及投资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
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申购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此后
的申购、赎回申请,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每年收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
0.125%
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的基金登记机
构收费)
每年 0.015-0.05%;最低收费每年 3,000 美元
持有人服务费* 无
其他费用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属于本基
金的费用。如果有关费用并不直接归属于伞基
金下的任何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可绝对酌情
决定分配有关费用的方式。有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购入投资及变现其投资的费
用,伞基金资产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审计师
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任何与上
市或获监管批准的有关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费用及任何基金说明书的编制及
印刷的费用。若本基金于有关支出全数摊销之
前清算,其未摊销的款项将于本基金终止前由
本基金承担。
在伞基金及本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
内,不会向本基金收取广告宣传或推广支出。
* 请注意,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持有人服务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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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的情况下调升
(最多至准许的最高收费)。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支出与收费” 一节的内
容。
(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
额。
就在内地销售的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 (累积) 两类份
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不分配该等份额类别所赚取的收益,该等份额
类别的份额赚取的收益用于累积及拨充资本。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
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
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及/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
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
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
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
。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
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
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
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
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
持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条款与条件参见《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
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该协议的条款,并
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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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
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
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已经聘任天弘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
是一家于2004年1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
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
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
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
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
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
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
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和/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
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
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
弘基金。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各内地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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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
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将通
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另行公示。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
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
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
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以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别美元(累积) 、A类别美
元(分派)、A类别人民币(累积)、A类别人民币(分派)、A类别人民币(对
冲)(累积)、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类别欧元(对冲)(累积) 、A类别
欧元(对冲)(分派)、A类别澳元(对冲)(累积) 及A类别澳元(对冲)(分派) 。
本基金现时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包括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
A类别人民币(累积)。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
上其余份额类别或增设其他类别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
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
币进行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可以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A类
别美元(分派)及A类别美元(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美元,A类别欧元(对
冲)(累积) 及A类别欧元(对冲)(分派) 份额的计价货币为欧元,A类别澳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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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对冲)(累积)及A类别澳元(对冲)(分派) 份额的计价货币为澳元。本基
金现时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包括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A类
别人民币(累积)。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累积)份额的
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就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累积)而言,内地投资者应
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
回款项。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
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点的资产净
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下
舍入)或以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及小数位数。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
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六) 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1.5%
赎回费:暂不收取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基金促销活
动,对上述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
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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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所设的其他更早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
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
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内地代理人或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
早地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
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
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
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
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
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
购价(不包括申购费)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
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采用截
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
方式及小数位数)。任何进位调整应由本基金保留。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申购价及赎回价时,在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能进
行调整(包括:财政费用调整及/或摆动定价),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下“价格调整”分节。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
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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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购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净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别人民币(累积)
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20.15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 / ((1 + 1.5%) x 120.15) = 409.99份
净申购金额 = 409.99 x 120.15 = 49,260.3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260.30 = 739.70元
5.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四
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别人民币(累积)的基金份额1万份,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120.15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x 120.15 = 1,201,500.00元
净赎回金额 = 1,201,500.00元
东亚联丰亚洲策略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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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
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
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
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
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T+3日(或基金管理人将决
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未
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
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
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
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历月之内(如该日期较迟))支付回到
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
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7.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书面批准后,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
理人或注销份额)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
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
的所有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如遇巨额赎回,内地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未确认部分目前不支持顺延处理。
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
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下一个紧接的香港交易日获优先赎回。
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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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 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
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若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
的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9.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拟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给内地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
申请。
本基金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1.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累积)的最低申购金额、
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2,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后续:1,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最低持有额 2,000 美元的等值人民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
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可于购得份额的交易
日起7日内赎回任何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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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类别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申请。
2.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各类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
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
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适用于人民币份额类别),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单笔最低赎回为10份基金
份额,无最低持有额要求。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适用
于人民币份额类别),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适
用于人民币份额类别)。单笔最低赎回为1份基金份额,无最低持有
额要求。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
回份额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但最低不得低于上述限制。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
产净值”的情形的;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
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
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
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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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本基金便会停止接
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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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指定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一) 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开户业务申请表(机
构版)》一式两份;
2) 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3)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 投资管理人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
《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一份;
5)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一式两份;
6)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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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7)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开放式基
金开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8)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受
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
9)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的复印件;
10)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
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
供此项);
11)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12)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的复印
件;
13)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
复印件;
14)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
件;
15) 提供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
其它证明材料;
3. 申购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非美国纳税人声明》;
(2)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
安排协议》。
(3) 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及经办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
回业务申请表(机构版)》
(4)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5) 普通投资者如有以下情形,则需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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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
资者本人签署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4. 申购资金的划拨
内地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需将足额申购资金汇入天弘基金以下
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1) 人民币份额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须注明申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1)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的;
2)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已划付的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申购金额的;
4) 天弘基金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申购无效的,天弘基金及直销专户的
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二) 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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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德辅道中10号
东亚银行大厦5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李民斌
李继昌
李子恩
温婉容
André HAAGMANN
Gunter Karl HAUEISEN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九龙观塘
观塘道418号创纪之城5期
东亚银行中心32楼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
太子大厦8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
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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