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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聚优睿选混合A(02091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78147
基金代码 020918
公告日期 2024-07-29
编号 7
标题 鹏扬聚优睿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鹏扬聚优睿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7月26日
送出日期:2024年7月2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鹏扬聚优睿选混合基金代码020918
下属基金简称鹏扬聚优睿选混合A下属基金代码020918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不适用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开放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
理的日期基金经理戴杰
证券从业日期2013-07-01
其他《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注: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阅读本公司《鹏扬聚优睿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投资目标
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
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
投资范围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
主要投资策略
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融资业务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持有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期限(N)
M<1,000,000 1.20%非养老金客户
1,000,000≤M<5,000,000 0.60%非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元/笔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用
M<1,000,000 0.12%养老金客户
1,000,000≤M<5,000,000 0.06%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元/笔养老金客户
M<1,000,000 1.50%非养老金客户
1,000,000≤M<5,000,000 0.80%非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元/笔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前收费)
M<1,000,000 0.15%养老金客户
1,000,000≤M<5,000,000 0.08%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1,000元/笔养老金客户
N<7天1.50%-
7天≤N<30天0.75%-
赎回费
30天≤N<180天0.50%-
N≥180天0.00%-
注:养老金客户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
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养老金客户。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等经过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2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20%基金托管人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
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如果投资,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本
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如果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可
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
用衍生品,如果投资,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本基金可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如果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
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清盘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
售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
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
同》。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客服电话400-968-66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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