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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聚鑫收益增强C(00089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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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7466 | ||||||||
基金代码 | 000897 | ||||||||
公告日期 | 2015-08-04 | ||||||||
编号 | 4 | ||||||||
标题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5年8月6日起,本公司增加北京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北京银行办理指定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一、 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是否开通基金转换 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类:000483、B类:000484 是 是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94 是 是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000896、C类:000897 是 否 注:1. 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2. 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以上业务并予以公告。 二、 转换业务 1. 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10,000份,假设开放当日转出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净值为1.001元,转换为鑫元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假设无未支付收益),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的货币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1=1001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10×0%=0元 补差费=[10,000×1.001×(1-0%)/(1+0%)]×0%=0元 转换费用=0+0=0元 转入金额=10010-0=10010元 转入份额=10010/1=10010份 3. 办理时间 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转换限额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5. 交易确认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三、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与北京银行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200元,且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 有关上述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四、 重要提示 1、 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本公司及北京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2、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五、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一)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二)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网站:www.xy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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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定期定额投资,增加代销机构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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