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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佳享120天持有债券C(02081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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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74239 | ||||||||
基金代码 | 020814 | ||||||||
公告日期 | 2024-07-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鑫元佳享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佳享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佳享120天持有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081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7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佳享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佳享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元佳享120天持有债券A 鑫元佳享120天持有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0813 020814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96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9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4年7月23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1303 份额类别 鑫元佳享120天持有债券A 鑫元佳享120天持有债券C 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0,171,233.22 750,559,414.35 810,730,647.57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36,061.89 380,162.73 416,224.62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60,171,233.22 750,559,414.35 810,730,647.57 利息结转的份额 36,061.89 380,162.73 416,224.62 合计 60,207,295.11 750,939,577.08 811,146,872.19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10.01 416,225.09 416,235.10 鑫元佳享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认购本基金情况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002% 0.05543% 0.05131%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4年7月23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2、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份数、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 额份数均包括利息结转的份额。 3、对下属份额分类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份数占基金总份额份 数的比例、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份数占基金总份额份数的比例均指占该类别份 额份数的比例;对于合计数,指占基金整体的份额份数的比例。 4、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总量的数量区 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 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整体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整体份额 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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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成立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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