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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国中小盘混合(QDII)人民币(10006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7383
基金代码 100061
公告日期 2015-08-04
编号 1
标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4日生效。根据自2014年8
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8月4日起将本基金更名为富国中国
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做如下修改: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将“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富国中国中小盘(香
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变更为“富国中国中小盘混合(QDII)” 。
二、基金类别的变更
将本基金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变更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的变更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更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简况。
四、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调整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发
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自
2015年3月23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估值
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必要调整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该基金成立以来,《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调整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因上述变更基金
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事宜,本公司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本
公司将据此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
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
统一,均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4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章节修改前修改后
封面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业务规则》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 股票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 混合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6.《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14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10.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对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1.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1.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基金的投资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11.基金的投资
删除:
十一、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13.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三、估值方法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17.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
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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