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安信宝利债券D(167501)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397271 | ||||||||
基金代码 | 167501 | ||||||||
公告日期 | 2015-08-0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8月7日 公告日期:2015年8月4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1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及折算后结果、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9 七、基金财务状况 9 八、基金投资组合 11 九、重大事件揭示 1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4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6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6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fund.com)上的《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简称:安信宝利 3、基金代码:167501 4、基金类别:债券型 5、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7、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615,044,299.75份 8、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7月31日,安信宝利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4元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657,302,696.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7日 12、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及折算后结果、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本基金的历史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而成。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许可【2013】673号文核准募集。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7月2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规模2,923,915,682.14份。 (二)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了《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年期届满转型后基金名称变更及转换基准日等事项的公告》、《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A份额第四次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之宝利A、宝利B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A份额开放赎回期间宝利B份额(150137)的风险提示公告》及《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终止上市的公告》、《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利A开放赎回日之宝利A份额折算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7月24日对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2年期分级运作届满到期后的基金转型工作。经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2015年7月24日)转型前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A份额(以下简称宝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142466元,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000142466:1的转换比例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前,宝利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51,050,253.71份;转型前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份额(以下简称宝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64009622元,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264009622:1的转换比例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前,宝利B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00,147,732.94份。折算后,安信宝利总份额为1,915,339,243.45。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并于2015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折算和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37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8月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安信宝利(LOF) 场内简称:安信宝利 5、交易代码:16750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57,302,696.00份(截至2015年7月31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7月31日,安信宝利债券基金(LOF)的持有人总户数为2242户,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50户 。 截至2015年7月31日,安信宝利债券基金(LOF)的基金总规模为1,615,044,299.75份。 场外投资者持有场外基金份额957,741,603.75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外基金份额 733,571,421.72份,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外基金份额 224,170,182.03 份。 场内投资者持有场内基金份额 657,302,696.00 份,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011,234.92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场内机构持有484,371,178.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为73.69%。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场内个人持有172,931,518.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为26.31%。 (二)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5年7月31日,场内安信宝利基金份额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零二组合 58,975,688.00 8.97% 2 全国社保基金二一零组合 33,611,172.00 5.11% 3 光大资管-光大银行-光大阳光北斗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1,600,241.00 4.81% 4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零五组合 30,469,684.00 4.64% 5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零三组合 26,112,410.00 3.97% 6 全国社保基金二一一组合 24,085,387.00 3.66% 7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219,554.00 3.38% 8 光大证券-光大银行-光大阳光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1,235,362.00 3.23% 9 光大证券-光大-光大阳光避险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8,960,144.00 2.88% 10 全国社保基金二一四组合 17,369,297.00 2.64% 合计 284,638,939.00 43.2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总经理: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截止于2015年7月31日)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8.72%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00% 3、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19.71% 4、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8.57%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基金投资部:负责进行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选择和组合管理。 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投资产品或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或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投资的金融工具选择与组合管理。 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和投资策略的研究。 北京分公司:负责公司产品在北方区域的销售及当地渠道、机构和客户的维护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公司产品在华东区域的销售及当地渠道、机构和客户的维护工作。 华南营销中心:负责公司产品在华南区域的销售及当地渠道、机构和客户的维护工作。 机构创新部:负责创新型业务对机构客户的销售及拓展工作。 金融同业部:负责券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广义金融机构客户的业务开发与拓展。 产品部:负责制定公司产品战略及各种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工作。 市场部:负责营销策划、品牌推广、营销推动和公司机构客户的管理服务等。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直销柜台、客服中心及电子商务业务的拓展和营销推广。 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负责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运营部门下设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并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和稽核,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管理、人力资源信息管理、行政后勤支持、档案管理、合同管理、董事会日常工作等。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3、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7月30日,本公司现有员工106人,其中96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止至2015年7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5只基金:安信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基金、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安信鑫发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稳健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鑫安得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庄园女士,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8.081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四)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五)上市推荐人 无。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未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月3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15年7月31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45,536,414.50 结算备付金 147,552,181.25 存出保证金 25,127.14 交易性金融资产 2,768,933,661.40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2,768,933,661.4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81,241,805.23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60,316,918.47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3,303,606,107.9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15年7月31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600,00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36,579.95 应付赎回款 79,432,497.57 应付管理人报酬 1,518,108.60 应付托管费 433,745.3 应付销售服务费 1,084,363.30 应付交易费用 15,479.74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243,254.24 负债合计 1,682,764,028.7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377,948,415.70 未分配利润 242,893,663.5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20,842,079.2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303,606,107.99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7月31日,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2,768,933,661.40 83.82 其中:债券 2,768,933,661.40 83.8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3,088,595.75 11.90 6 其他各项资产 141,583,850.84 4.29 7 合计 3,303,606,107.9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 - 0.00% 央行票据 - 0.00% 金融债券 272,555,000.00 16.82% 企业债券 2,122,715,661.40 130.96% 企业短期融资券 327,505,000.00 20.21% 中期票据 46,158,000.00 2.85% 可转债 - 0.00% 其他 - 0.00% 合计 2,768,933,661.40 170.8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50408 15农发08 2,500,000 252,475,000.00 15.5768% 2 122266 13中信03 1,252,810 128,275,215.90 7.9141% 3 122830 11沈国资 848,210 89,121,424.70 5.4985% 4 124408 13宛城投 800,000 84,984,000.00 5.2432% 5 124342 13黔南资 800,000 83,752,000.00 5.167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127.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81,241,805.23 5 应收申购款 60,316,918.47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41,583,850.84 4、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7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8月4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费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宝利A、宝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指“有效的宝利A和宝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宝利A和宝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宝利A和宝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宝利A、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宝利A和宝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宝利A和宝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管理费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托管费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不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宝利B的保本和保证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宝利B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量×1.00;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同宝利B份额封闭期,本基金保本周期仅一期。 本基金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保本周期到期日,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宝利B,包括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宝利B份额和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获得的宝利B份额。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括该日)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转型为非保本、非分级的“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A和宝利B将根据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日,无论是登记在证券结算系统或是注册登记系统的宝利B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宝利B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适用于本保本周期。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日确认的宝利B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基金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基金担保人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基金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因基金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基金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基金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可赎回金额低于宝利B的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除本部分第9款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括该日)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变更为非保本、非分级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8、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基金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基金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基金担保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基金担保人之外增加新的基金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宝利B份额的保本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三)担保人情况 1、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宝利B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概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5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8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955亿元 联系人:刘菊芳 联系电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咨询业务。 (2)担保人简介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全国25家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以货币资本出资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20.995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AAA-、资本市场AA信用评级,是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中国万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30强。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北京、辽宁、四川、江苏、陕西、大连、天津、山东、贵州、苏州、湖北、广西等13家经营机构,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时俱进,注重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有效阻断客户风险;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宏观经济的研究和行业分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通过过程控制、团队建设、激励机制和资金补偿机制等,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2、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1)融资担保,包括短期贷款担保、中长期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委托贷款担保; (2)金融产品担保,包括债券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保本基金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集合票据担保; (3)履约担保,包括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票据履约担保、设备租赁担保、赊销信用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四)保证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宝利B的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保本周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宝利B类份额数乘以宝利B份额初始面值(即1.00元)。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宝利B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期日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宝利B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在二级市场买入,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包括该日)卖出的本基金宝利B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宝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宝利B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宝利B基金份额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宝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宝利B基金资产净值×0.3%×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合同终止。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力争实现基金财产当期稳定的超越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增发,以及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AA-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宝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宝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宝利A的首次开放或者宝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宝利A和宝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清算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宝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宝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上市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