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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欣和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FOF)A(02090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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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72686 | ||||||||
基金代码 | 020909 | ||||||||
公告日期 | 2024-07-22 | ||||||||
编号 | 6 | ||||||||
标题 | 东方红欣和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信息全文 | 东方红欣和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7月19日 送出日期:2024年7月2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东方红欣和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FOF) 基金代码 020909 下属基金简称 东方红欣和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FOF)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0909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经理 邓炯鹏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03年7月1日 其他 本基金为偏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基金组合,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0%-4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一只稳健风险策略基金。在设定的投资范围及风险目标下,通过定量和定性的结合分析实现基金的资产配置。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动量因素和事件驱动做出资产动态调整决策。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8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截至本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日,本基金尚未发布基金季度报告。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截至本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日,本基金尚未发布基金年度报告。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100万元 0.60% 非养老金客户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非养老金客户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非养老金客户 M≥500万元 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M<100万元 0.12% 养老金客户 100万元≤M<200万元 0.08% 养老金客户 200万元≤M<500万元 0.04% 养老金客户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万元 0.60% 非养老金客户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非养老金客户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非养老金客户 M≥500万元 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M<100万元 0.12% 养老金客户 100万元≤M<200万元 0.08% 养老金客户 200万元≤M<500万元 0.04% 养老金客户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N<7日 1.5% - 7日≤N<30日 0.75% - 30日≤N<180日 0.5% - 180日≤N<360日 0.2% - N≥360日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6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投资等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所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的 管理费/托管费将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作为计提基础。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3、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注:截至本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日,本基金尚未发布基金年度报告。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 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 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 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参与北交所股票 的投资风险,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参与港股通标的投资风险,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参与存托 凭证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均设置3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投资者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在大量认/申购/转入份额集中进入开放持有期 时出现较大赎回/转出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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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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