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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16311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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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6269 | ||||||||
基金代码 | 163117 | ||||||||
公告日期 | 2015-08-01 | ||||||||
编号 | 2 | ||||||||
标题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申万菱信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申万菱信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3117)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9日生效,跟踪的标的指数名称为“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申万菱信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对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及指数使用费等信息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鉴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申银万国电子行业投资指数与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更名为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与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的公告》和《申万传媒指数和申万电子指数暂停发布公告》,申万指数体系中的“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的名称将自2015年8月3日起变更为“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指数代码:399810)。自更名日起,指数将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管理及维护,编制方法没有变化。原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从更名日起暂停发布。为保证本基金的正常运作,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告相关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的跟踪标的指数名称将由“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变更为“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本公司拟对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中涉及标的指数的相关内容做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调整 基金名称将由“申万菱信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相应修改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场内中文简称和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二、关于该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基准”中标的指数的修改 修改前,“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基准”中的介绍内容如下: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以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将不低于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类资产,业内现金类资产收益率主要以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为基准,故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是申银万国行业股价系列指数旗下的一只基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编制,用以表征传媒行业的整体股价变化的可投资指数,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 如果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修改后,此部分内容修改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以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将不低于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类资产,业内现金类资产收益率主要以银行同业存款利率为基准,故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三、关于该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关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修改 修改前,“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关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介绍内容如下: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一季度末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累计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关于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授权使用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应向乙方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且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若本基金当年实际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小于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最低金额(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则差额部分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年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指数许可方。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修改,本基金将采用修改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修改后,此部分内容修改为: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修改,本基金将采用修改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四、关于该基金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中包含标的指数相关内容的修改 基金合同中所有“申银万国传媒行业投资指数”的文字表述统一修改为“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五、关于该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二、基金托管人”中关于基金托管人简况的修改 修改前,“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二、基金托管人”中关于基金托管人简况的介绍内容如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4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修改后,此部分内容修改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4.04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本基金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上述变更内容自2015年8月3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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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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