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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博创新混合(51903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5129
基金代码 519035
公告日期 2015-07-30
编号 1
标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4月27日生效。根据自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30日起将本基金更名为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做如下修改: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将“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

二、基金类别的变更
将本基金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变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的变更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更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简况。

四、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调整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自2015年3月23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事宜,本公司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本公司将据此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0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封面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封面 二零零七年四月 二零一五年七月
一、前言 (三)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中信标普300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15%+同业存款利率×5%。。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定位为混合型基金,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中信标普300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15%+同业存款利率×5%。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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