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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养老2035三年持有混合(FOF)(01858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36957
基金代码 018585
公告日期 2024-07-18
编号 1
标题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7月18日更新)
信息全文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7月18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8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8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8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3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9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0
第十七部分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10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14
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12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0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8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5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77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79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80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35号文注册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基金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关的所有风
险、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风险、精选基
金等主动性操作导致的投资管理风险及公募REITs的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采用目标风险策略,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目标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70%,风险等级为稳健,适合中低风险收益偏好的投
资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针对在2035年左右退休的投资者设计。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
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
度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比例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3年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3年后(含当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但在基金转型日
(2035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不足3年的,自
转型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不受最短持有期3年的限制。自本
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之日起,对于单笔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1年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1年后(含当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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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
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
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增加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更新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
31日。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添富养
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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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养老目
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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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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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4、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5、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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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次n
年的年度对日,n为最短持有期的长度。其中,若该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顺延至该日历年度对应月份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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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中基金: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定义的“基金中基金”,简称“FOF”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
围进行调整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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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3、基金转型日:指2035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自基金转型日起,
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6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
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
6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7、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80%以上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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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
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
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
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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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年出生,厦门
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
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
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会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李芸女士,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64年出生,华东师
范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编辑。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历任上海
第四师范学校团委书记、教师;共青团卢湾区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副书
记,卢湾区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卢湾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卢湾区五里桥街道党
工委书记,卢湾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闵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解放日报党委书记;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副
书记,解放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全国第十四届政协委
员,中共上海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报业协会副理事长,上
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福杰先生,2018年3月21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
记,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长,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
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 JIN WEI)先生,2020年1月9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
事。美国籍,1964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
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
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港
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2014-2016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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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
迪政府学院副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
立董事。美国籍,1955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DBA课程学术主
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
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
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
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首席经济
学家论坛理事长、中国金融论坛创始成员、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
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
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理事长。曾任中国
金融40人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
任,2007-2019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
家会议,多次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
贴。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年6月30日起担任监事,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监事
会主席。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
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王如富先生,2015年9月8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年出生,浙江大
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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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
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
主任。
邹捷先生,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0年出生,复旦大
学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报业集团资产运营部主任。历任上海
焦化总厂财务处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
公司驻英国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进出口事业部财务
经理,中国华源集团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医疗健康事业部财务副处长,上海华源
热疗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助理,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副处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上海报业
集团财务管理部常务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复
旦大学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
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
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8月8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年出生,北京
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
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3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工
商管理硕士。2011年12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娄焱女士,2013年1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金融
经济学硕士。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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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
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
袁建军先生,2015年8月5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年出生,金
融学硕士。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2014
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
职委员。
李骁先生,2017年3月3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年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
长、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
任,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
司督察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
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徐博,国籍:中国。学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从业资格:证券
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1999年7月至2007年8月任港澳信托、中银
国际证券证券分析师职位;2007年9月到2016年11月任平安资管投资经理、
基金投研总监。2016年12月加入汇添富基金,历任资产配置中心副总监,现
任资产配置中心总监。2023年2月22日至今任汇添富鑫添盈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2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欣享均
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
6月20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智富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7月10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鑫添益均衡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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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
25日至今任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徐博(资产配置中心总监)、李彪(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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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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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
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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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
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
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
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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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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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
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
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
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
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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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
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
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
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
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
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
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
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
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
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
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
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
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
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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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
稽核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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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
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
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
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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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
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
有员工98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
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
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
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
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
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
发的“2020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
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
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
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
时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
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等共350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2,432.6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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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
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
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
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
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
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
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
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
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
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
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
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
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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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
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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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
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
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
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
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
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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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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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邮箱:guitai@htf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马树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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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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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635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3年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3年后(含当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但在基金转
型日(2035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不足3
年的,自转型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不受最短持有期3年的
限制。
自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之日起,对于单笔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1年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1年后(含当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对运作方式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运作方式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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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用为每笔500元。
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
适用的认购费率执行。
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增加而递减。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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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由于募集期间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
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3.00)/1.00=9,903.99份
即: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903.99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
其认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00)/1.00=99,550.00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0元,则可得到99,550.00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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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4日后到销售
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
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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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
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
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
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
况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自基金转型日起,本基金转型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
金费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等相关内容也将适用基金
合同关于转型后的约定内容。
十、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09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经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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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10,045,446.88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7户。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10,000,000.00份,占比99.55%。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0份,占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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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基金
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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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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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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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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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0.1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0.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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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自动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1)基金转型日之前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用为每笔500元。
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
适用的申购费率执行。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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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后,申购费率自基金转型日当日起适用以下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用为每笔500元。
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者
适用的申购费率执行。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4、赎回费率
本基金转型前后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结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日 1.50% 100%
7日≤N<30日 0.75% 100%
30日≤N<90日 0.50% 75%
90日≤N<180日 0.50% 50%
N≥180日 0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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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20=46,964.93份
即: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964.93份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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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申购费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8,029.56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且持有
时间为3年零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元
赎回费用=10,52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0.00=10,520.00元
即: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为3年零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2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
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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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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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方可办理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接受
投资人的该笔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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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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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
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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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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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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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
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
动风险,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
REITs)、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
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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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
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偏
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偏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
类:第一类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于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中
披露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2035年12月31日的临
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全
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精选出优质基金组成投资组合,以期达到风险收益
的优化平衡,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下滑曲线的设计基于生命周期假说(Life Cycle Hypothesis)。该假说
的核心思想是,家庭的金融资产投资决策应当从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根
据当前财富积累情况以及未来预期收支进行整体规划,以达成生命周期内的最
优资产配置。基于生命周期假说,Samuelson和Merton在六十年代提出了生命
周期内的资产配置模型,该模型在投资者无劳动收入的假设下得出个人投资者
的最优投资决策是在整个生命周期期间保持各项金融资产投资权重不变的结
论,但在实际中,大部分投资者都具有稳定的劳动收入。
人的财富价值由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组成,人力资本是投资者未来劳动收
入折现求和,金融资本是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取的财富累积。人力资本在投资者
整体资产中占比越高,最优资产配置方案中权益类资产比例越高。对应到生命
周期阶段中,青年阶段的投资者人力资本占整体资产的比例较高,应当在金融
资产中配置较高比例的权益类资产;随着投资者年龄的逐渐增加,人力资本在
个人投资者的财富比例中逐渐降低,最优配置方案中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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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逐渐降低。
本基金充分考虑目标投资者(2035年左右退休的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
演变路径、国内资本市场的波动性以及所投资各类资产的相关性,设定权益类
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目标比例随时间变化的路径,即下滑曲线。在经济、
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
图:本基金下滑曲线
本基金以下滑曲线为依据,设定了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目标
比例。本基金将在预先设定的下滑曲线的基础上,基于对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
环境的审慎分析,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确定最终投资比例,以求达到风险收
益的最佳平衡。
表:本基金各阶段的资产配置比例区间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权益类资产中枢(%)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6年 41 56 60
2027年至2029年 36 50 60
2030年至2032年 30 45 55
2033年至2035年 20 35 45

2、战术性资产配置
为进一步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下行风险,本基金将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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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根据最新的市场环境及经济发展情
况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短期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其次,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对证
券投资基金进行策略配置。
(1)策略战略配置。通过经典资产配置模型,如均值-方差模型、风险平
价模型等,分析得出策略最优配置的理论值,并参考该结果在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下确定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配置权重及调整区间。
(2)策略战术配置。研究跟踪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历史数据和最新“风险
-收益”预期,形成对该策略的动态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动态评估结果,调
整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短期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的最优配置。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精选,按照“筛选基
金公司—识别基金风格—精选优质基金”的路径,选择核心基金池。具体而言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初选基金池:筛选基金公司
对于基金公司的筛选,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机构对
基金公司调研以及其他形式的沟通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和定量分
析指标包括基金公司整体实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基金公司的整体实力包括基金公司的成立时间、资产管理规模、股东结构
和管理层、公司文化、基金产品线分布、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
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投资理念、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团队的
稳定性、投资人员的从业经历、基金产品的过往业绩等;
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危机
处理机制等。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选择基本面良好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产品,
构建出初选基金池。
(2)风格基金池:识别基金风格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判断基金的投资风格。本基金
通过分析基金的投资范围、配置情况、波动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并结合实地
调研及基金经理访谈等形式,判断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并将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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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划分为三大类别——稳健型风格、平衡型风格和积极型风格。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的判断,在不同环境下重点配置于不同风格的基金。
在预期市场环境向好时,本基金以选择积极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预期市
场环境中性时,以选择平衡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市场环境向差时,以选
择稳健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
(3)核心基金池:精选优质基金
本基金将制订子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子基金风格特征稳定性、
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产品业绩基准评价其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
和回撤情况。
1)初选符合监管要求的子基金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考察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基金规模、合规
性等要素,筛选符合要求的子基金进入基金池。
2)根据基金类型和仓位信息形成基金备选池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认可的基金分类标准和子基金历史仓位信息,形成各类
型基金备选池,以便使用量化指标进行进一步筛选。
3)综合定性和定量指标形成核心基金池
i)主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的历史业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风险控制指标、基金的规模、基金管理人规模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分
析,并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对基金进行表现分析、归因分析和风险分析:
A)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
水平;
B)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了解基金的择时和选券能力;
C)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
来源。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会议、正式拜访和第三方机构调研等多种形
式,精选出主动管理能力突出的基金。
ii)被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被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将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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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
B)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
C)基金的流动性;
D)基金的费率。
基于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精选出代表性强、跟踪效果好、流动性高、费率
低的被动管理型基金。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公募REITs基金运行规律的把握,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流
动性、估值等因素,从产品结构、底层资产、收益测算等三类指标来精选公募
REITs基金进行组合管理,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组合创造稳
健收益。
(5)投资组合构建
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精选,并在权
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地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此
外,本基金将对所投资的基金进行紧密跟踪,保持精密的风险意识,关注发展
变化,动态评估其价值,同时通过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各项技术对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精选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
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
争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
方面的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
技术优势、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
精选。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
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
资及组合管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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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
出售。
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况,对上市公司进
行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三个维度评估,并将ESG评价情况纳入投资
参考,剔除有ESG重大瑕疵的股票。
此外,本基金将参考技术分析方法辅助进行股票的投资决策。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A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
基金除按照上述“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
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
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
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
的基本走势,制订久期控制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债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含
权债券等,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
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
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
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
未来盈利预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
基金力争在市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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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七)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高度注重组合风险的界定与控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
中,通过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到全面监测、及
时预警、科学判断、合理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将利用定性和定量技术识别组合的各类风险,建立多重量化风险模
型,通过数量化方法精确测度各类资产的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可识别的风险暴
露,将组合波动风险控制在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符合的合理区间水平内;
同时,本基金将通过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在符合投资范
围和限制的前提下灵活调整仓位,优化资产配置,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组
合的回撤,获得良好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QDII基金和
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
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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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
外)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
元;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
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
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
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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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1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3)、(4)、(5)、(6)、(7)、(15)、(19)、(20)项规定的其
他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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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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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5%)×X+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X)
其中,X值见下表: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占比(%) X值 1-X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6年 41-60 56 44
2027年至2029年 36-60 50 50
2030年至2032年 30-55 45 55
2033年至2035年 20-45 35 65

本基金是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以“(中证800指数收益率×95%+中
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X”作为本基金权益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以“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X)”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也
进行相应调整以合理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
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之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
风险,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募REITs、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3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精选出优质基金组成投
资组合,以期达到风险收益的优化平衡,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充分考虑目标养老资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内资本市场的波
动性以及所投资各类资产的相关性,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目
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7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偏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偏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以
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于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
告中披露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将在预先设定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基础上,基于对宏观经济与
资本市场环境的审慎分析,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确定最终投资比例,以求达
到风险收益的最佳平衡。权益类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得低于配置目标比例减去
10%。即权益类资产实际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30%。
(2)战术性资产配置
为进一步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下行风险,本基金将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
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根据最新的市场环境及经济发展情
况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短期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其次,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对证
券投资基金进行策略配置。
1)策略战略配置。通过经典资产配置模型,如均值-方差模型、风险平价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模型等,分析得出策略最优配置的理论值,并参考该结果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下确定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配置权重及调整区间。
2)策略战术配置。研究跟踪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历史数据和最新“风险-
收益”预期,形成对该策略的动态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动态评估结果,调
整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短期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的最优配置。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精选,按照“筛选基
金公司—识别基金风格—精选优质基金”的路径,选择核心基金池。具体而言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初选基金池:筛选基金公司
对于基金公司的筛选,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机构对
基金公司调研以及其他形式的沟通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和定量分
析指标包括基金公司整体实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基金公司的整体实力包括基金公司的成立时间、资产管理规模、股东结构
和管理层、公司文化、基金产品线分布、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
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投资理念、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团队的
稳定性、投资人员的从业经历、基金产品的过往业绩等;
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危机
处理机制等。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选择基本面良好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产品,
构建出初选基金池。
(2)风格基金池:识别基金风格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判断基金的投资风格。本基金
通过分析基金的投资范围、配置情况、波动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并结合实地
调研及基金经理访谈等形式,判断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并将基金的投资
风格划分为三大类别——稳健型风格、平衡型风格和积极型风格。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的判断,在不同环境下重点配置于不同风格的基金。
在预期市场环境向好时,本基金以选择积极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预期市
场环境中性时,以选择平衡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市场环境向差时,以选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择稳健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
(3)核心基金池:精选优质基金
本基金将制订子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子基金风格特征稳定性、
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产品业绩基准评价其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
和回撤情况。
1)初选符合监管要求的子基金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考察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基金规模、合规
性等要素,筛选符合要求的子基金进入基金池。
2)根据基金类型和仓位信息形成基金备选池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认可的基金分类标准和子基金历史仓位信息,形成各类
型基金备选池,以便使用量化指标进行进一步筛选。
3)综合定性和定量指标形成核心基金池
i)主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的历史业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风险控制指标、基金的规模、基金管理人规模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分
析,并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对基金进行表现分析、归因分析和风险分析:
A)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
水平;
B)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了解基金的择时和选券能力;
C)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
来源。
此外,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会议、正式拜访和第三方机构调研等多种形
式,精选出主动管理能力突出的基金。
ii)被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被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将重点分析:
A)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
B)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
C)基金的流动性;
D)基金的费率。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基于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精选出代表性强、跟踪效果好、流动性高、费率
低的被动管理型基金。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公募REITs基金运行规律的把握,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流
动性、估值等因素,从产品结构、底层资产、收益测算等三类指标来精选公募
REITs基金进行组合管理,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组合创造稳
健收益。
(5)投资组合构建
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精选,并在权
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地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此
外,本基金将对所投资的基金进行紧密跟踪,保持精密的风险意识,关注发展
变化,动态评估其价值,同时通过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各项技术对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3、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精选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
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
争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
方面的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
技术优势、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
精选。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
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
资及组合管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
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
出售。
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况,对上市公司进
行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三个维度评估,并将ESG评价情况纳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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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剔除有ESG重大瑕疵的股票。
此外,本基金将参考技术分析方法辅助进行股票的投资决策。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A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
基金除按照上述“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
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
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
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
的基本走势,制订久期控制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5、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债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含
权债券等,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
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
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
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
未来盈利预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
基金力争在市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高度注重组合风险的界定与控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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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过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到全面监测、及
时预警、科学判断、合理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将利用定性和定量技术识别组合的各类风险,建立多重量化风险模
型,通过数量化方法精确测度各类资产的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可识别的风险暴
露,将组合波动风险控制在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符合的合理区间水平内;
同时,本基金将通过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在符合投资范
围和限制的前提下灵活调整仓位,优化资产配置,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组
合的回撤,获得良好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
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
外)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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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
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
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
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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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1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3)、(4)、(5)、(6)、(7)、(15)、(19)、(20)项规定的其
他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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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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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0%
其中,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
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
整体状况;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
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作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开发布,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较好
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是目前市场上具有较强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基准指
数之一。因此,上述指数收益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
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
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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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
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止。
§1投资组合报告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8,802,919.76 86.71
3 固定收益投资 736,797.23 7.26
其中:债券 736,797.23 7.2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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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0,299.05 2.07
8 其他资产 402,220.49 3.96
9 合计 10,152,236.53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投资境内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36,797.23 7.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地方政府债 - -
10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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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计 736,797.23 7.28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9 23国债16 5,000 505,600.68 4.99
2 019702 23国债09 2,000 231,196.55 2.28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身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机关单位、交易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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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20.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0,000.00
3 应收股利 1,500.05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2,220.49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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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12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25% 0.07% 1.64% 0.54% -1.39% -0.47%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53% 0.34% 1.49% 0.66% -0.96% -0.32%
2023年12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3月31日 0.78% 0.33% 3.16% 0.65% -2.38% -0.32%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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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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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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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
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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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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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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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T+3日内对外公布。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况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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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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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于T+3日内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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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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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
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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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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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转型日之前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
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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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
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3)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2、本基金在2035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
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管理费、托管费自基金转型
日当日起(含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6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
计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
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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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
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
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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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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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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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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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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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当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
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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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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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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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
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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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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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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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的基本情
况,包括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交易及持
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情况、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投资于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等。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所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
位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为准。
2、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及举例说明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
算方法应遵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被投资基金为前端收费基金为
例,申购费及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①当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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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当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设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该基金的
申购费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假设本基金拟以1,000,000.00元申购某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申购当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该笔申购产生的申购费
用及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元
申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元
申购份额=992,063.49/1.0400=953,907.20份
②假设本基金拟以5,000,000.00元申购某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申购当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该笔申购产生的申购费
用及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400=4,806,730.77份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ETF除外)不收取赎回
费(按照相关法规、所持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
的赎回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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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
算方法应遵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被赎回基金为前端收费基金为
例,赎回费用及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二:假设本基金拟赎回10,000.00份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基金份
额,该基金的赎回费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2年及以上 0%

假设本基金持有该基金100天,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该
笔赎回产生的赎回费用及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ETF除外),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按照被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约定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所需承担的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被投资基金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三:假设本基金持有10,000,000.00份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基金份
额,该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前一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日本基金持有该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计算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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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持有该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00.00×1.0400×0.4%
÷365=113.97元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以及非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
金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及举
例如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
资基金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四:假设本基金持有10,000,000.00份的某基金份额,该基金的年管理
费率为1.5%,前一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当年天数为365
天,则T日本基金持有该基金产生的管理费计算如下:
T日持有该基金产生的管理费=10,000,000.00×1.0400×1.5%
÷365=427.40元
2)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0.8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
允价值,若为负数,则E取0
例五: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00,000,000.00元,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200,000,000.00元,当年天
数为365天,则T日本基金收取的管理费计算如下:
T日本基金收取的管理费=(1,000,000,000.00-200,000,000.00)×0.80%
÷365=17,534.25元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包括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以及非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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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
金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及举
例如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
资基金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六:假设本基金持有10,000,000.00份的某基金份额,该基金的年托管
费率为0.25%,前一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当年天数为365
天,则T日本基金持有该基金产生的托管费计算如下:
T日持有该基金产生的托管费=10,000,000.00×1.0400×0.25%
÷365=71.23元
2)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
允价值,若为负数,则E取0
例七: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00,000,000.00元,所持有的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200,000,000.00元,当年天
数为365天,则T日本基金收取的托管费计算如下:
T日本基金收取的托管费=(1,000,000,000.00-200,000,000.00)×0.15%
÷365=3,287.67元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
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
约定,可以在所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列入或摊入
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8)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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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
的重大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等。
四、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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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类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类证券投资基金,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此外,在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由于流通受限基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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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产品特点,有可能对本基金产生流动性风险影响。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
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
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净值表现将主要受其投资的其他基金表现之影响,并须承担投资其他基金
有关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经济、流动性和政治等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
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
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
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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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主动管理风险指的是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
基金为主动管理型的基金中基金,在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
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
(2)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
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
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
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3)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
行适度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
异。
(4)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3年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3年后(含当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但在基
金转型日(2035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不
足3年的,自转型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不受最短持有期3
年的限制。自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之日起,对于单笔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1
年,1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1年后(含当日)可以提出赎回
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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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
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
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
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
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
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
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
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
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
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
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
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
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
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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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
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
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
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6)公募REITs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将面临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
1)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
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
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
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
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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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募REITs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a)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募REITs上市期间可能由于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在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基金。同时,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
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本基金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b)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公募REITs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折溢价的风险。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的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
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
运作与基金收益。
(7)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
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
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
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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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作为发起式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因此,本基金的投资者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8)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
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
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
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
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
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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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⑧港股通额度限制。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
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
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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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三、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6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本
基金主要面临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将面临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流动性风险:
1、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不可抗力、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情形
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都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本基金将面临无法赎回或无法及时回款的流动性风险。
2、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遭遇大额赎回时可能会实施延缓支付、延期赎回
措施
当子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支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具体约定采用延缓支付、延期赎回等措
施。在本基金持有超过子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子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约定可以对本基金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以上情形
下本基金将面临只能部分赎回或无法及时回款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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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风险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关注投资组合中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分散投资,尽可能避免
出现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况,认真分析基金的持有人结
构、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情况,对市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
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防止片面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
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
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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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
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
金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
者将面临无法办理申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
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收取短期赎回费;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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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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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
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
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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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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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
民币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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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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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
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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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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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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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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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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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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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1)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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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在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本基金转型为“汇添
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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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在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基金费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等;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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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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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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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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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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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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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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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
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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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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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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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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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主题证券投资比
例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
及时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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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
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本基金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各阶段权益类资产
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偏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偏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于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
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各阶段的资产配置比例区间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权益类资产中枢(%)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6年 41 56 60
2027年至2029年 36 50 60
2030年至2032年 30 45 55
2033年至2035年 20 35 45

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之后,投资范围与转型前相同。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投
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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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5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
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
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
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
外)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
元;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
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
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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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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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3)、(4)、(5)、(6)、(7)、(15)、(19)、
(20)项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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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QDII基
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
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
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
外)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
元;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
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
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3)、(4)、(5)、(6)、(7)、(15)、(19)、
(20)项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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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
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产生的风险,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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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
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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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
人审核。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有效监
督,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
金管理人指定专人接收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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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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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
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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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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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
入备案,备案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
在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
期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
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
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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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
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
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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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Ⅰ、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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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
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
允价值。
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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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Ⅲ、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Ⅳ、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Ⅴ、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Ⅵ、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Ⅶ、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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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Ⅷ、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Ⅹ、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Ⅸ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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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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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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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并将月
度报表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将
季度报表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且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至少给基金托管人留出两个工作
日复核。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中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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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在1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年度报告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的财务
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
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信息有
误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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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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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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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4个工作日
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
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
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
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
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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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50199035)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
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
(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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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发行文件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9-14
2. 关于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线上直销系统认购费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9-22
3. 关于汇添富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1-09
4.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2-26
5.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汇添富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公司网站 2024-01-02
6.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与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1-17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4-02
8.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法律文件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4-02
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4-03
10.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4月3日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4-03
1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04-16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 2024-04-22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电子披露网站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
3、《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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