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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C(00172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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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3214 | ||||||||
基金代码 | 001724 | ||||||||
公告日期 | 2015-07-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托管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年7月23日起对本公司旗下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业务规则保持不变,费率优惠活动延续适用。A类和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如下: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148)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10万以下 0.21% 0.70% 10万(含)—50万 0.15% 0.50% 50万(含)—100万 0.09% 0.30% 100万(含)以上 300元/笔 1000元/笔 (2)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1年 0.50% 1年(含)—2年 0.25% 2年(含)以上 0.00% 注:年按365日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延续适用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仅限直销临柜)的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旗下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中心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724) (1)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日以内 0.50% 30日(含)以上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我司届时将发布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修改情况 为了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我司将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拟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5、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七)临时报告”下,原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7、《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已于2015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旗下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中心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延续适用在本公司直销中心(仅限直销临柜)的赎回费率优惠活动,即自2015年7月7日起凡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临柜、网上柜台、自助电话)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通过直销中心临柜途径赎回时,享有如下优惠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原赎回费率 优惠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0% 1.50% 7日<=持有期<30日 0.75% 0.75% 30日<=持有期<90日 0.50% 0.3750% 90日<=持有期<180日 0.50% 0.2500% 180日<=持有期<365日 0.50% 0.1250% 1年<=持有期<2年 0.25% 0.0625% 2年<=持有期 0.00% 0.00% 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结束时间以本公司另行公告为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优惠后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即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不低于按原费率计算的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此次费率优惠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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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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