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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A(0117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29380
基金代码 011796
公告日期 2024-07-18
编号 1
标题 新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 要 提 示
1、新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2日证监许可【2021】623号文准予注册,并经2024年6月18日证监许
可【2024】950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2024年7月22日-2024年10月21日(含周六、周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6、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6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
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www.nc?
fund.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中“八(三)2、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
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
立。
10、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
(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新华
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
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面临的风险、成份券停
牌或违约的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等。
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新华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A类:011796、C类:011797
(三)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取消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十)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4年7月22日-2024年10月21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
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
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认购方式及原则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M<50万元
50万元≤M<200万元
200万元≤M<500万元
M ≥500万元
认购费率
0.40%
0.20%
0.1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
为0.4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3)/1.00=9963.16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其认购
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9963.16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3元,则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2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60 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
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
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募集总规
模超过人民币60亿元,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
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
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
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60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
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
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
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
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
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
2、办理开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业务,可采取临柜及远程办理两种方式,远程办理包括
传真及邮件,临柜办理时,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双录,并提供
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清晰显示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
(2)指定的客户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柜台办理)或复印件(传真办理)
(投资者开户时预留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户名一致);
(3)填妥、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个人版)》;
(5)填妥、本人签章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6)填妥、本人签章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活期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
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借记卡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
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
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手续的需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
进行双录,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于认购业务划出资金的银行凭证;
2)填妥并由客户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
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
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24小时服务,含周六、周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根据提示使用本公司已开通支持网上交
易的银行卡进行开户;
(2)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网上交易指南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4)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19-8866。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
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
2、办理开户
机构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具体以直销柜台规定为准):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银行的开户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公章、预留印鉴章、经办人签章);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7)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机构版)》;
(8)加盖公章的《机构客户股东、董事、高管成员登记信息表》;
(9)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10)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11)加盖公章的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益所有人类型归属关系相关证明;
(12)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
(13)加盖公章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及董监高信息表。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
承担。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
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
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及交易经办人签章;
2)若15:00前资金未到我司账户需提供用于认购业务划出资金的划款指令或凭证。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
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
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
(二)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存入基金认购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资金冻结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达不到上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若基金募集失败,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055-5728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伍豪
电话:13851400607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唐琛
网址:http://www.nb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7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林小芸
兴业银行官网:www.cib.com.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户服务热线: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95521/4008888666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于春玲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邓冰清
联系人:邓冰清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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