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华宝生态中国混合A(0006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2723
基金代码 000612
公告日期 2015-07-22
编号 1
标题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华宝兴业生态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及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华宝兴业生态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华宝兴业生态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自2015年7月22日起,基金名称由“华宝兴业生态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兴业生态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华宝生态中国混合”,基金代码不变。
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名称及简称的变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二、《基金合同》中相关表述的调整
《基金合同》中所有“指定媒体”的文字表述统一调整为“指定媒介”。
三、“第一部分 前言”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第二部分 释义”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修改为:“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五、“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原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相关内容的修订
(一)原为:“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修改为:“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增加:“(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一)原为:“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的行业股票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都较高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为:“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九、重要提示
(1)变更事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投资者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变更事项生效前,投资者与本公司已达成的协议、业务规则及规定继续有效,投资者毋须与本公司另行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
(3)变更事项生效后,将在本公司网站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逐步更新与基金名称变更相关的内容。在逐步更新期间,如基金名称显示为变更前基金名称的,不影响投资者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业务规则及规定的效力。
(4)根据上述变更事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