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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锦荣混合A(01676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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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26417 | ||||||||
基金代码 | 016761 | ||||||||
公告日期 | 2024-07-16 | ||||||||
编号 | 3 | ||||||||
标题 | 嘉合锦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嘉合锦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7月15日 送出日期:2024年07月1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嘉合锦荣混合 基金代码 016761 基金简称A 嘉合锦荣混合A 基金代码A 016761 基金管理人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12月2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李国林 2022年12月27日 1998年03月01日 梁超逸 2024年07月11日 2017年06月0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全面深入研究,挖掘沪深港三地市场中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企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4、债券投资策略;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6、衍生产品投资策略;7、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恒生指数收益率*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注:详见《嘉合锦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按实际期限(2022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算净 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1.50% M≥10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1天≤N 1.50% 7天≤N 0.75% 30天≤N 0.50% 365天≤N 0.25% N≥73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50,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8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 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5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 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既能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亦能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 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 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 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 重大损失。 (5)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 当期权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 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 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7)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资产支持证券蕴含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8)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系统性风险 (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购买力风险;(5)再投资风险; (6)杠杆风险。 3、非系统性风险 (1)公司经营风险;(2)信用风险。 4、管理风险 5、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 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aoamc.com,客服电话:400-060-3299。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重大事项 自2024年07月11日起,增聘梁超逸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职务。上述事项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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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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