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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竞争优势混合A(09001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2638
基金代码 090013
公告日期 2015-07-22
编号 1
标题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4月22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2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基金合同
全文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全文 媒体 媒介
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删除
释义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释义 新增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而来。 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根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而来。
……
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由“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根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4年4月21日到期后,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由“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根据《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4年4月21日到期后,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运作办法》的要求,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一、基金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刘卓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七、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
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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