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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C(0129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26294
基金代码 012908
公告日期 2024-07-16
编号 1
标题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信息全文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6月16日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2021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24号)进行募集。《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生效。自2022年12月1日起,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根据《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
4、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5、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
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2、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22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3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34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4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6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6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9
第二十三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8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8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8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转型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
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18、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
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
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终止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
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
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财政科学研
究院硕士生导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美国Sara Lee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
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
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金誉骧达(上海)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西交利物浦大学国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际商学院副院长、金融系教授。曾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
联储芝加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中国人民大
学国际学院金融学教授。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兼任中国社
会保险学会副会长、清华五道口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江苏品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职
于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杭州钰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淘葫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艺
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双峰县国藩医院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苏亚会计
师事务所南方分所项目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曾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事助
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公
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
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京
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副总
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李净女士:副总经理,英国桑德兰大学商务研究硕士。曾任大连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
辑,世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市场部部门经理,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指数研究院业务总
监,北京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方区域市场部总经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公司银
行部投行高级产品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施红俊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投资总监,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大公国际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评级部部门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
管、研究开发部副总监。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9日至
2022年11月8日期间)、鹏扬元合量化大盘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9日至
2024年4月23日期间)、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16日至
2022年11月30日期间)、鹏扬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7
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鹏扬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
月25日起任职)、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4
日起任职)、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2
日起任职)、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9月26日起任职)、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10月26日起任职)、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11月9日起任职)、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1日起任职)、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
月25日起任职)、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
19日起任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29日起
任职)、鹏扬数字经济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17日起任职)、鹏扬中证
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25日起任职)、鹏扬消费量
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19日起任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30日起任职)、鹏扬中证国有企业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19日起任职)。
5、FOF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本公司FOF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FOF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
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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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
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陈洪斌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经济学家,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任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信息技术部员工,龙江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网络金融部总经
理,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施红俊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投资总监,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大公国际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评级部部门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
管、研究开发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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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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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
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
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
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
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资的限制
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险
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审
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
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
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制
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稽核等程序
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
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
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
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
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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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
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
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
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
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
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
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
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
务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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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部
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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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
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
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
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
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
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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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
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
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
《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
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
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
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
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共88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
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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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
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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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010-8192289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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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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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
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24号)准予募集注册,基
金管理人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扬中证科创
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生效。2022年10月26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鹏扬中证科创
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
基金管理人根据《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鹏扬
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联接基金,即本基金。
自2022年12月1日起,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鹏扬中证科创创
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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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1年8月1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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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成功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
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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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0%,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10%
1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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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A类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1:假设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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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7,450.69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2:某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10%,则该投资人申
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申购份额=99,900.10/1.0160=98,326.87份
即:该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在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326.87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3:假设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1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12=4,944,620.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12元,则其可得到4,944,620.25份C类基金份额。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赎回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4:某投资人持有5天后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5=101,750.00元
赎回费用=101,750.00×1.50%=1,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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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01,750.00-1526.25=100,223.75元
即:该投资人持有5天后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223.75元。
(4)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
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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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所投资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1、目标ETF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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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申购份额及赎
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举例5: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前一日
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
均持有时间超过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申购A类基金份额1000
万元,适用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
元,且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0=1,017,500,00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175=9,827,027.0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1,017,500,000.00元,申购总份额为9,827,027.03份。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保留至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份额。在
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举例6: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前一日
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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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超过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无特定投资群体)合计申请申购
A类基金份额100万元,适用申购费率为0.8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45001,若按照
1.0175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 (不
考虑投资收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
金额和申购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45001=1,017,450,010.00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0=1,017,450,01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4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49=7,936.51元
申购份额=992,063.49/1.01745001=975,048.88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金份额持
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
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1,017,450,010.00元,申购总份额为975,048.88份。次日A类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75,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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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2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10日发
布的《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2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
月10日发布的《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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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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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
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
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的方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ETF的投资。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
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
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把握风险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宏观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盈利能力、投资时
机等进行判断,筛选出具备竞争优势、估值合理的存托凭证,以把握存托凭证带来的投资机
会。本基金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来考察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基本
面情况;(2)存托凭证的估值情况;(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
范;(4)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等存托凭证的
特有情况。
(三)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本基
金对债券进行配置的原则是: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且兼顾收益性。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
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
产配置。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买入
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用
期货市场多头对冲现货市场上行风险,主要用于降低基金建仓期股票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卖
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中卖出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空头对冲现货市场
的下行风险,以规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
定期货头寸,以当前投资组合和目标投资组合的差与期货标的指数之间的β系数作为最优套期
保值比例。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
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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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2、参与融资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在综合考虑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行
情、组合风险收益、信用资质等条件的详细分析,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确定明确的投资时
机及合理的融资比例。若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
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期限以及投资比例。若相
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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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在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并适用本条第
(12)款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2)、(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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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第(1)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其他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投资者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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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
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
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
目标ETF。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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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其他说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
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17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60.12 0.00
其中:股票 5,660.12 0.00
2 基金投资 1,296,893,548.25 94.21
3 固定收益投资 73,830,957.24 5.36
其中:债券 73,830,957.24 5.3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34,854.13 0.32
8 其他资产 1,485,421.47 0.11
9 合计 1,376,650,441.21 100.00

(二)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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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96,893,548.25 95.85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60.12 0.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60.12 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四)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114 华大智造 57 3,370.9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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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88349 三一重能 83 2,289.14 0.00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3,830,957.24 5.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3,830,957.24 5.4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280,000 28,373,972.60 2.10
2 019703 23国债10 209,000 21,306,547.95 1.57
3 019709 23国债16 210,000 21,235,228.77 1.57
4 019733 24国债02 29,000 2,915,207.92 0.22
5 - - - - -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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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60.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477,360.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85,421.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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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7月16日。自2022年12月1日起,原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截至
2023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7月16日-2021年12月31日 -5.99% 1.11% -15.33% 1.48% 9.34% -0.37%
2022年1月1日-2022年11月30日 -25.16% 1.71% -25.74% 1.71% 0.58% 0.00%
2021年7月16日-2022年11月30日 -29.64% 1.53% -37.13% 1.63% 7.49% -0.10%
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25% 0.92% -1.67% 0.93% -0.58% -0.01%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7.30% 1.06% -17.91% 1.06% 0.61% 0.00%
2024年1月1日-2024年03月31日 -4.25% 1.69% -4.19% 1.68% -0.06% 0.01%
2022年12月1日-2024年03月31日 -22.60% 1.19% -22.66% 1.18% 0.06% 0.01%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7月16日-2021年12月31日 -6.17% 1.11% -15.33% 1.48% 9.16% -0.37%
2022年1月1日-2022年11月30日 -25.42% 1.70% -25.74% 1.71% 0.32% -0.01%
2021年7月16日-2022年11月30日 -30.02% 1.53% -37.13% 1.63% 7.11% -0.10%
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29% 0.92% -1.67% 0.93% -0.62% -0.01%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7.62% 1.06% -17.91% 1.06% 0.29% 0.00%
2024年1月1日-2024年03月31日 -4.37% 1.69% -4.19% 1.68% -0.18% 0.01%
2022年12月1日-2024年03月31日 -23.02% 1.19% -22.66% 1.18% -0.36%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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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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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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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税
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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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
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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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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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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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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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
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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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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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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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行;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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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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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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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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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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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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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目标ETF变更;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参与融资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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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四)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
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
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
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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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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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
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
理。
(三)基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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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
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
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
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
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
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
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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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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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
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
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
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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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会因各种原因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
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ETF、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的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的上市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
(包括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基本上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对于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流动性受限的资产,本基金严格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定。因此本基
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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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可采用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赎回成本提高。
(2)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实施此项
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款项小于按照赎回申请日当日的单位
净值计算的赎回款项。
(4)侧袋估值: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
(1)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可能具
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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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
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
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
来的风险。
2、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随标的指数的波动
而波动。
3、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
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以下因素可能导
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遇到标的指数成份股停
牌、摘牌或流动性较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
高;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
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有可能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方面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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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
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变现,由此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8、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9、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业务交易,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
险、提前了结融资交易风险、担保物追加及强制平仓风险、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
险。
10、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虽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
指引,在防范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的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
下,进行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交易,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产生
的收益,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相关业务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
1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
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表决事项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面临基金自动清盘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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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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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上文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4、《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而终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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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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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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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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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鹏扬客服
电话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投
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4009686688
订制。
3、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电子邮箱设置、通
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订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邮
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该
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理
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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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互联网
平台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
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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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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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
一、标的指数简介
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从科创板和创业板中选取50只具有代表性的上市
公司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并采用市值加权方法的指数,用来表征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总体趋
势。
二、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
指数简称:科创创业50
英文名称:CSI STAR&CHINEXT 50 Index
英文简称:STAR&CHINEXT 50
指数代码:931643.CSI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三)指数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的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
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的日均总市值在沪深市场中排名前
30位;
(2)非ST、*ST证券。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8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
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
意产业等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2)将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的证券作为指数
样本。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股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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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
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指数样本股权重不超过10%,单
个板块权重占比不超过80%。
(五)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季度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
五的下一交易日。每次调整数量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采用缓冲区规则,排名在前40名的候
选新样本优先进入指数,排名在前60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
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
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三、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公司的网站查询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查询链接如下:
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931643
四、指数信息的更新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定期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编制方案简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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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2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7-0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7-0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06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7-16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16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1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19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2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23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9-0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电子交易业务的公告 2023-09-14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9-1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0-1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0-16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1-0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2-0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2-18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2-19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2-2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3-22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4-16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4-05-0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5-2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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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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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
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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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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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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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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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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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
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
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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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并
修改基金合同相应内容包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
(11)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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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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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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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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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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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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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上文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4、《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而终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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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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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
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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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在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交易。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并适用本条第12款
的限制规定;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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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2、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
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第1项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其他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
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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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
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
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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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
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
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
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
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
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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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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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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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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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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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
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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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登记结算机
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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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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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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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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