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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中证A100ETF发起联接A(02076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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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25237 | ||||||||
基金代码 | 020766 | ||||||||
公告日期 | 2024-07-15 | ||||||||
编号 | 3 | ||||||||
标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4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6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5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8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85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88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9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 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相 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 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 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 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 述承诺进行处理。详情请关注嘉实基金官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 政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 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本基金以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 中证100ETF”)为目标ETF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0、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 交易场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 易账户,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 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 38、工作日:同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和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标的指数:指中证100指数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 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0、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 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 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 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 业务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4%。 五、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嘉实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 中证100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 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 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 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 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申赎,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 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6、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 记机构同意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 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 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 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 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 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含本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 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 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 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9、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11、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6、11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6、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7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7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 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 行确定增加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 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十七、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 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 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 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 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 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 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分的约定外, 还应符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换事宜中,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 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 债期货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紧密跟踪。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投资 目标所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 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的买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在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A股的配置比例及投资策 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 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 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投资 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 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 合久期配置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 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长期的上 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 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 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在定 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定价模 型、交易价格以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否转股制定投 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利差补 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 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 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 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 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 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8、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 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1)、(2)、(7)、(13)、(15)、(16)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但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以上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 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终止上市; (2)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 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中证100指数是本基金目标ETF的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嘉实中证1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中证100ETF 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100指数及嘉 实中证100ETF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 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 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 构、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或因 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 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因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 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 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 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 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目标ETF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 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参与情况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的说明。 (十四)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 求进行披露。 (十五)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 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基金合同所述任何损 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 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 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 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 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 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 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因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 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 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 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 债期货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紧密跟踪。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投资 目标所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 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的买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在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内A股的配置比例及投资策 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 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 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投资 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 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 合久期配置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 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长期的上 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 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 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在定 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定价模 型、交易价格以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否转股制定投 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利差补 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 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 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 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 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 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 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8、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 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1)、(2)、(7)、(13)、(15)、(16)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但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以上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 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终止上市; (2)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 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中证100指数是本基金目标ETF的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嘉实中证1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中证100ETF 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100指数及嘉 实中证100ETF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 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 构、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或因 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 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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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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