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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A(02056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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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22605 | ||||||||
基金代码 | 020563 | ||||||||
公告日期 | 2024-07-12 | ||||||||
编号 | 5 | ||||||||
标题 |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由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 ||||||||
信息全文 |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由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鹏扬国证财富 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经2023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2911号文募集注册。根据《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将由投 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相关内容也将作相应修改。基金管理人据此 决定将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为鹏扬国证 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7月15日起,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正式转型为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特有 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标的指数波动、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 的指数收益率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 约等潜在风险,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如果投资,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如果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具体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如果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性。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果参与,可能面临由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等。 基金清盘风险。《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 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同时,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若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表决事项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 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财富管理指数。 1、选样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非ST、*ST股票; (2)主板、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1年;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证券价格无异常波动; (6)公司业务领域涉及证券或银行。 2、选样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将选样空间内证券分为券商财富管理样本池和银行财富 管理样本池,然后按照如下方法分别计算各池内证券的选样指标和初始权重: (1)券商财富管理样本池 首先,根据资产管理规模和代销收入两个指标,计算池内证券的资管规模得分和代销收 入得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将证券划为4组,对应赋予组内证券4、2、1、0的指标得 分后,加权计算池内证券的综合得分。 其次,对综合得分进行离差标准化,计算池内证券的综合得分调整因子,按从高到低排 序后,剔除综合得分调整因子为0的证券,选取排名前40只证券构成券商财富管理样本池; 若样本池数量小于40只,则按实际数量纳入。 然后,根据综合得分调整因子*自由流通市值,计算入围的40只券商证券的初始权重。 (2)银行财富管理样本池 首先,计算池内证券的非利息收入占比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两个指标,分别按照从 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根据排名赋予各组内证券1、2、3......、n的指标得分后,加权计算综 合得分。 其次,选取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10只证券构成银行财富管理样本池;若样本池数量小于 10只,则按实际数量纳入。 然后,对入围的10只银行证券按综合得分升序排列,分别赋予10、9、8......、1的调 整因子用以计算其初始权重。 (3)财富管理指数样本 将券商财富管理样本池(40只)与银行财富管理样本池(10只)合并,选取50只证券构 成财富管理指数样本,样本数量不足时则按实际数量纳入。 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公司的网站查询标的指数的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查询链接如 下:www.cnindex.com.cn。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22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6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6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82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一部分绪言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1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 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 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41、《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可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财政科 学研究院硕士生导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夏证券有 限公司。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师,美国Sara Lee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董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金誉骧达(上海)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西交利物浦大学 国际商学院副院长、金融系教授。曾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 美联储芝加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风险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中国 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学教授。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兼任中国 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清华五道口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苏品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杭州钰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淘葫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安艺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双峰县国藩医院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苏 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项目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曾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 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资 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李净女士:副总经理,英国桑德兰大学商务研究硕士。曾任大连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 辑,世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市场部部门经理,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指数研究院业务总 监,北京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方区域市场部总经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公司 银行部投行高级产品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施红俊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投资总监,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大公国际 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评级部部门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 益主管、研究开发部副总监。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 月29日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鹏扬元合量化大盘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6月9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鹏扬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7月 14日期间)、鹏扬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25日 起任职)、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4 日起任职)、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 22日起任职)、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9月26日起任职)、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10月26日起任职)、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9日起任职)、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1日起任职)、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25日起任职)、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19日起任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29日起任职)、鹏扬数字经济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8月17日起任职)、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25日起任职)、鹏扬消费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12月19日起任职)、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19日起任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4年7月15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本公司FOF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FOF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 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 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陈洪斌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经济学家,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任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信息技术部员工,龙江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网络金融部 总经理,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施红俊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投资总监,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大公国际 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评级部部门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 益主管、研究开发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 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稽核等 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 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 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 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 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938.484万人民币 联系电话:025-83388233 联系人:王金成 1、基金托管人公司介绍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前身为江苏省证券公司,于1990年12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1991年4月9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1年5月26 日正式开业。1994年,经江苏省体改委批准,公司改制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1997年6月, 公司更名为“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公司更名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1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 12月7日,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9年7月,公司吸收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2010年2月,公司成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5年6月,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 牌上市。2019年6月,公司发行的GDR在伦交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华泰证券是一家国内 领先的大型综合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客户基础、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 体系。公司搭建了客户导向的组织机制,通过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方式,为个人和机构客户 提供全方位的证券及金融服务,并致力于成为兼具本土优势和全球视野的一流综合金融集 团。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2016年为B类BBB级,2017年为A类AA级,2018年为 A类AA级,2019年为A类AA级,2020年为A类AA级,2021年为A类AA级。 2、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建了由高素 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 超过9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 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严 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 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 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秉持稳健经营、 规范运作的理念,在组织体系、决策授权、制度流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 和化解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主要部分: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裁 室及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 议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 见。总裁室是风险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具 体负责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工作。在主要业务部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 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明晰,强调相互协作。公司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监测、 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合规法律部是华泰证券合 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以及 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稽查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 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并督促其改进。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 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事中监测与控制、事后监督与评价三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 立内部合规岗位、内控检查机制、报告机制等方式,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理,保证 在合法合规、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会计核算、监督和内控、信息系统、 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各个重要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正常运转、 稳健发展。 主要风险控制措施:(1)通过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专用交易单元及结算备付金账户、 合理的账户结构、核算对账机制、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内部多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系统保障 客户资金安全、安防控制等措施有效控制资产安全风险;(2)通过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并完 善投资监督系统、投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核心业务数据向公司风控部门开放、透明化运作 等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监督风险;(3)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多维度对账机制、复核监督机 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清算风险;(4)通过明确指 令处理相关要素机制、严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划款指令审核机制、监控资金变动机制、人 工备份划款方式、及时沟通反馈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交收风险;(5)通过协议约定估值 方法、信息传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对账机制、会计资料管理调 阅机制、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估算错误风险;(6)通过信息披露和 保密制度、协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原始账簿数据分析和采集机制、信息批露授权 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禁止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融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括本公司网站、手机客户端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010-819228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柳新 联系人:柳新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经2023年12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9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24年1月22 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期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0户,募集资金 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10,272,839.04元,折合基金份额10,272,839.04份。鹏扬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24年1月30日获书面确认,《鹏扬国 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24年7月11日,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触发基金合同终 止条款。根据《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如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相关内容也将作相应修改。基金管理人据此决定将鹏扬国证财富 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为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自2024年7月15日,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正式转型为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发起式基金的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成功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 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该比例限制的除外)。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该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 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该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元。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柜台赎回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 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每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 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赎回份额限制的,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每类基金 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 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临时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 额净值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0%,且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 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 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 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养老金客户。如将来出现经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等经过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柜台) M<100万 1.20% 0.12% 100万≤M<500万 0.60% 0.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3)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即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中扣除应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Y≥7日 0% 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计算公式及示例 当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所对应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所对应的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T日)各类基金份额类型的基金 份额净值分别为1.0160元或1.012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投资人类型 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 申购基金份额类型 A类 A类 C类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0% 0.12% 0 净申购金额(元,c=a÷(1+b)) 98,814.23 99,880.14 100,000.00 申购费用(元,d=a-c) 1,185.77 119.86 0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e) 1.0160 1.0160 1.0120 申购份额(份,f=c÷e) 97,258.10 98,307.22 98,814.23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1 申购2 投资人类型 - - 申购基金份额类型 A类 C类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费用(元,b) 1,000.00 0 净申购金额(元,c=a-b) 4,999,000.00 5,000,000.00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d) 1.0160 1.0120 申购份额(份,e=c÷d) 4,920,275.59 4,940,711.46 5、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计算时涉及赎回费用和净赎回金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及示例 当投资人选择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时,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T日)各类基金份额类型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180元或1.0150元,则该投资人赎回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投资人类型 - - - 赎回基金份额类型 A类 A类 C类 赎回份额(份,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持有时间(天,b) 6 7 7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 0%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d) 1.0180 1.0180 1.0150 赎回总金额(元,e=a×d) 101,800.00 101,800.00 101,500.00 赎回费用(元,f=e×c) 1,527.00 0.00 0.00 净赎回金额(元,g=e-f) 100,273.00 101,800.00 101,500.00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时, 例如因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7-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申购份额及 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①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②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 回金额和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份额。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 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约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 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国证财富管理指数中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以跟踪国证财富管理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要求和法律法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对基金组合与指数表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保持动态监控,每月定期分析 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误差管理 方案,实现对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 情况下,力争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4%。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标的指数介绍。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国证财富管 理指数是是国证指数有限公司从沪深两市选取40只财富管理领域相关上市公司作为指数样 本股,并采用派氏加权方法的指数。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通过事先设置目标 跟踪误差、事中监控、事后调整等手段,严格将跟踪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控制与标的指 数主动偏离的风险。 3、股票投资组合调整。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当出现特殊情形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包括替代、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优化复制法来构造股票投资 组合,以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其中,替代是指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或金融衍生 品等金融工具来构建对应的风险敞口。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金会按照主营业务相近、市 值相近、相关性较高及β值相近等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抽样复制法是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 剔除部分成分股,并对选取的成分股在组合中的相对权重进行再配置,从而使组合的跟踪成 本和跟踪误差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得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指数样本 每半年调整一次。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性变更和调整,从而更加有效地跟踪标的指数、降低跟踪误差。这些特殊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 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时;③成份 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以及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时;④ 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⑤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⑥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把握风险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宏观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盈利能力、投资 时机等进行判断,筛选出具备竞争优势、估值合理的存托凭证,以把握存托凭证带来的投资 机会。本基金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来考察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基本面情况;(2)存托凭证的估值情况;(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运行规范程度等情况;(4)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 殊安排等存托凭证的特有情况。 (三)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本 基金对债券进行配置的原则是: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且兼顾收益性。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 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 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 债券资产配置。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1、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当参 与股指期货的投资。通过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从而实现套期保值;同时,还可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 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从而实现有效管理。 2、本基金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积极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 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 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本基金进行股票期权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评 估股票期权的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等,同时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判断,优选出估值合理的期 权合约,从而有效地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及对下跌风险的控制。 (五)其他投资策略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 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2、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在综合考虑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 行情、组合风险收益、信用资质等条件的详细分析,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确定明确的投 资时机及合理的融资比例。若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 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期限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 风险收益特征。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⑤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3)⑤、(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财富管理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若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若标的指数及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称变更、指数更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9、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税收: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的当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期货 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约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本基金在《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投资特殊投资品种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参与融资业 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具体 包括: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 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 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可以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 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因证券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或因票据发行主 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风险等。 7、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 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受到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基金开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 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二、投资范围”章节。 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基本上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对于非公开发行 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支持证券、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流动性受限的资产,本基金严格按照《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的要求、产品本身的流动性安排、历史经验和显示条件等因素,严格控制相应品种 的投资比例。因此,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采用以下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人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人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人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办理,可能与投资人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 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况下,投资 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 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 责任。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基金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 数的波动而波动,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宏观政策、经济基本面、投资者心 理、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编制风险。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 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 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②标的指数变更风险。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随之变更。基于原 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标 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变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跟踪偏离与跟踪误差风险 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 可能产生差异,发生较大偏离。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①本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 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②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 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③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④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时将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或 受不同市场交易起点限制时,本基金投资组合面临一定程度的跟踪偏离风险。 ⑤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指数基金管理能力,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程度。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 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 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及业绩比较基准,有可能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方面造成影响。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 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 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 股以变现,由此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如果投资,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如果投资,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 (1)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 期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 人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2)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其所 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 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 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 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5、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如果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 波动性。 6、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业务交易,如果交易,可能存在 杠杆投资风险、提前了结融资交易风险、担保物追加及强制平仓风险、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 资业务特有风险。 7、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果参与,可能因此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 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 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8、基金清盘风险。《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 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同时,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若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表决事项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 临基金清盘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能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更新情况,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鹏扬 客服电话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 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 4009686688订制。 3、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电子邮箱设置、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订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 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互 联网平台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 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期限自《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 知载明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第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938.484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 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 风险收益特征。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⑤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3)⑤、(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7、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 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 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8、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机 构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 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托管人预留并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 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 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背书转让。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 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9)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税收: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期 货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或未能避免 错误发生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 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 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20年,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七部分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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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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