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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香港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A(02163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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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20721 | ||||||||
基金代码 | 021633 | ||||||||
公告日期 | 2024-07-11 | ||||||||
编号 | 4 | ||||||||
标题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3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6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5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8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89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93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证香港 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的资金 2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28、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32、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 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述时间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香港科技指数 61、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 金的目标ETF为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62、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 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71、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7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7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QDII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 似的回报。 五、发起资金的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的发售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该事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标的指数 中证香港科技指数。 十、目标ETF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来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直 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 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投 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ETF,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 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申购、赎回ETF。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需将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 ETF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 值产生一定影响;目标ETF申购赎回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办 理,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小。 十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若未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相关政策出现重大 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若上述时间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受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 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外主 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 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某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各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外汇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 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人 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 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 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 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 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 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 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4)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 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 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 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 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 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 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重大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 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 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券(包括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 全球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ETF作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 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本基金力争将 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目标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其指定的目标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 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 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 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 购、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 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ETF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 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势决定。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部分的投资,主要采用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 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四)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获取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 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 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报。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 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 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 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 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 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 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股票 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1、融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 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 证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5)、(11)、(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2)、(3)、(4)、(5)条,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若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除 上述第(1)项以外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香港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香港科技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后) ×95%+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香港科技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从香港上市证券 中选取50只市值较大、研发投入较多及营收增速较好的科技龙头上市公司证券 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香港市场科技龙头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以投资香港市场,也可以投资其他境外市场。本基金除了需要承担 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因投资境 外市场所带来的汇率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 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 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 (1)由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 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 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理解现金存入托管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 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 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5、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境外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3、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4、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上述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 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5、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6、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8、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1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2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期货公司、登 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含Out-of-pocket fee);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赎费用等);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 称“税收”),及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5、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 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 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 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 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币种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 说明。 (十七)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 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 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 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以及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行为,应根据相关当事 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的适用法律以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依照约定的诉讼或仲裁 程序决定。如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及市场惯例,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某些导 致本计划资产受损的行为不被视为过错、疏忽行为,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责。在依照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确定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存在过错、 疏忽行为之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相关责 任。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相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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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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