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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货币C(02117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19013
基金代码 021174
公告日期 2009-04-16
编号 3
标题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09年4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80号)和2009年4月13日《关于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27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较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本基金基金净收益会因为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 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炜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长、副局长,1998-2001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年至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谢贯珩(Ada Tse)女士:董事,博士,曾在摩根士丹利公司任职,1994年至今担任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及行政总裁。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1992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陈国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AIG),先后担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亚洲)、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
  徐耀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94-2000年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执行总监、行政总裁,1997年至今担任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主席,2006年至今任香港华高和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主席。
  林征女士:独立董事,硕士,1983-1992年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处长,1999-2001年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至今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学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87-1988年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1988-1999年任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副处级调研员,1999-2003年任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处级调研员。
  2、监事会成员
  黄宁宁先生:监事长,硕士,1997-2001年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2001-2007年任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7年至今任美国国际集团中国成员公司副总裁、法律顾问。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士,1993-1995年任上海大陆期货公司交易部、市场部经理,1995-1996年任江苏东华期货公司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1996-2003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03-2006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至今任职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基金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国杰先生:总经理,学士,曾任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AIG),先后担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亚洲)、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并自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就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2004-2008年5月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宏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2-2004年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2006年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副总经理。2006-2008年5月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涛先生,经济学博士。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7年11月至2003年3月任广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2004年8月至2007年11月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7年11月19日加入本公司,于2008年3月4日起担任友邦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陈国杰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研究部总监张净女士;投资部总监梁丰先生;基金经理汪晖先生;基金经理秦岭松;基金经理沈涛;基金经理郭楷泽;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2008年末,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10,789家,其中内地机构9,983家,港澳及境外机构806家。内地商业银行部分,一级分行、直属分行37家,二级分行284家,基层分支机构9,659家,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截至2008年末,中国银行资产总额69,556.94亿元,负债总额64,617.9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682.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6.01%、16.63%和10.24%。实现净利润650.73亿元,比上年增长4.9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35.39亿元,同比增长13.00%;每股收益为0.25元,比上年增加0.03元。不良贷款率由3.12%下降至2.65%。集团年末总市值达到6,699.97亿元,列全球上市银行第六位。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2004至2008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并评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0位;2008年中国银行被《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最佳派息政策承诺奖、亚洲最佳公司(最佳股利政策);2008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银行和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区最佳外汇服务奖;2008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本行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90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8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2号、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银河竞争优势成长、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嘉实研究精选股票、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国泰金鹿保本二期、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友邦华泰价值、工银瑞信大盘蓝筹、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型基金、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型基金、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等6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沈炜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aig-huatai.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10)66599805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话:11185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bankcomm.com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www.lhzq.com
  8)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4784836
  传真:(025)84784830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 - 888 - 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6341034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020)961133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电话:(025)83367888-4101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武汉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400-800-8999或027-85808318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2)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 87925129
  传真:(0571) 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余江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23982898
  客服电话:(020)96210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2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21)50586660-8966
  传真:(021)50819897
  客服电话:(021)52574550、(0519)88166222、(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84183389
  传真:(010) 6448209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94608
  传真:(010)62296854
  客服电话:(010)62294600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王明勇
  电话:(020)37865017
  传真:(020)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136
  传真:(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96288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3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5)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0791)6794724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cn
  3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57号19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 68405273
  传真:(021) 68405181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0)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徐菁
  电话:(0755)25832848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电话:(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师:靳庆军、黄晓黎
  联系人:黄晓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80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华泰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aig-huatai.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09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30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 亿份。本基金不设最高规模限制。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八)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各级费率结构、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在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该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认购费率为0。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基金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本基金公司清算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挪做他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或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基金发售, 并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募集之日起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在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该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如果赎回、转换和转托管后导致其份额余额低于500份的,投资者应一并全部赎回、转换和转托管,否则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对剩余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具体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之和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之和的最低余额为400万份(包含400万份),低于400万份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金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未付收益为5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为正,所以:
  赎回金额=5,000×1.00=5,000元
  例三: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未付收益为-5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0 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50 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1.00=5,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49,5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 份,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 元,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49,500/50,000)=-990元
  赎回金额=49,500×1.00-990=48,51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 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15.0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以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转;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审核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在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以下内容尚未涵盖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选择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基金转换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基金转换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在任何非交易过户的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该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保持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基准的稳健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现金;2、通知存款;3、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4、短期融资券;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以及货币、财政政策趋势等因素的分析辅以系统的数量模型和金融工程技术,对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积极地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投资者对高流动性、低风险基金产品的需求。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对短期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在投资中将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理论以及数量分析方法来提高投资决策的及时性与合理性,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利率预期策略(Interest-Rate Expectation Strategy),通过利率分析系统,综合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导向、短期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从而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测。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测最终形成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若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反之,则增加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将控制在120天之内。
  2、估值中枢策略:运用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对货币市场工具进行合理估值,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收益率、风险等因素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本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将主要依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境, 决定不同类属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品种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本基金将在动态测算基金投资者净赎回资金需求、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基金资产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实时追踪基金资产的现金库存、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各类属资产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当期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与基金运作有关的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按月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5、收益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存在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而言,货币市场基金面临以下风险:
  (一)系统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的系统风险是指外部发生的、并非基金本身能够控制的来自政治、经济、政策、法规的变更等所导致的市场行情波动而产生的投资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类型:
  1、利率风险。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通常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即取决于短期市场利率水平,市场利率越高,其盈利空间越大,反之则收益较低,因此存在利率风险。
  2、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动而引起的投资损失。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直接取决于货币市场本身的发展,货币市场参与者、投资工具、利率、货币政策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而这些因素大都与政策变迁有关。
  3、购买力风险。这是通货膨胀水平上升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由于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最终通过现金形式来实现,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也就是说,如果投资收益不能高于通货膨胀水平,则在某种程度上讲,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二)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是由于局部因素造成的风险,是货币市场基金自身经营管理所带来的风险,基金本身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避免。
  1、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持有资产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价格的不确定性而可能遭受损失;二是现金不足,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对货币市场基金而言,流动性是指基金在面对赎回压力时,将其所持有的投资组合在市场中卖出变为现金的能力。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对流动性要求很高,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
  2、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上的短期工具中,各类不同工商企业发行的商业票据占其基金投资组合的一定份额,企业发行的商业票据由于受自身的规模、信誉、业绩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商业票据质量有所不同;某些企业一旦遇到经营环境恶化,经营业绩不佳,净现金流锐减,此时发行商业票据的企业就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如果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这类资产所占份额较大,必然影响到基金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3、经营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以及投资策略等等都会给基金带来有较大的经营风险。
  4、操作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失效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等等。
  5、合规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可能性而带来的风险。合规风险还包括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6、其他风险。基金所面临的其它风险还包括: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等等。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本基金投资运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销售服务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相关协议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会计核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授权的代表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在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不超过0.25%。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现金;2、通知存款;3、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4、短期融资券;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本基金投资运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或投资总监授权的人员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收益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存续期内,每个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客户服务部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代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情况和业务规则详情请见本公司及代销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EMAIL等)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的提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服务,如基金公告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公司各种活动提示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及各种基金理财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自己的相关资料获得此项服务。
  (四)服务方式
  1、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可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工作日9:00-17:30的人工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400-888-0001(免长途费),或021-38784638,按“0”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与基金管理人一对一的相互交流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一对一的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aig-huatai.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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