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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Y(0216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18777
基金代码 021612
公告日期 2024-07-10
编号 1
标题 关于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增加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关于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增加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
资者个人养老金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
自2024年7月12日起,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1612),并相
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
客户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后,原基金份额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Y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管理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325%。
2、托管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详见《基
2
金合同》。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
(四)Y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六)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3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0日
附件:《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
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
分 前言
八、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
转出申请。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因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
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最
短持有期均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红利再投
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
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
一致。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
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请
4
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第一部
分 前言
十一、本基金设置了针对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的 Y 类基金份额。关于 Y
类基金份额在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方
面的特别安排,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针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做出相关方面的特别安排。具体规定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部
分 释义
16、《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
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
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3、A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
客户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Y 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
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
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含该日)之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
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含该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第三部
分 基金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将基金份
5
的基本
情况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本基金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
户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
设立,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
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
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
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
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
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
等机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亦可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运
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
法、申赎转换等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规
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Y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Y 类基金份额仅针对个人养老金客户
设立。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含当日)后才能办理赎回和
转换转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后才能办理
赎回和转换转出。
6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Y 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需转入个人
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
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
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
迟于 T+2 日内计算,并不迟于 T+3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
于 T+2 日内计算,并不迟于 T+3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7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可对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等销
售费用进行优惠或豁免(法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具体规
则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4、6、7、9、10、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
上述第 8、11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2、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
基金名录的,本基金将暂停接受 Y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个人养老金相关制
度及其更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执行。
发生上述第 1、2、3、4、6、7、9、10、
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8、
11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8
申购与
赎回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
9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
(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
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
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
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
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
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的限制。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 T+2 日
内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T 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
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
五、估值程序
1、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 T+2
日内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T 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
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10
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在 T+3 日内公告。
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在 T+3 日内公告。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
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3 日内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3 日内公告。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部分的 0.6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中
扣除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部分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1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
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
负数,则 E=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
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部分的 0.1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
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
负数,则 E=0)
0.6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
费率为 0.325%。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 E=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中
扣除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部分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
费率为 0.075%。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
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 E=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基
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保持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12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
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13
请;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
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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