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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同利债券(LOF)F(0209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18599
基金代码 020920
公告日期 2024-07-10
编号 1
标题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4年7月9日发布
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
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 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议
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9日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张璐
联系电话:010-8357175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议
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
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11日,即在2024年7月11日在本基金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
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
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4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9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
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
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张璐
联系电话:010-83571756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
票表决权。《关于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
率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文件生效时间另行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
止日(即2024年8月9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
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
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
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
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
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
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官方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010-81138973
联系人:甄真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
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在此期间的停复牌安排。本基金的首次
停牌时间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刊登日(2024年7月9日)开市起至
当日10:30止,10:30起复牌。本基金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
票日(2024年8月12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日10:30停
牌,10:30起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
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
险。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
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
议案
二、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
说明书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附件一:
关于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议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
式召开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议案。具体方案请见附件四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说明
书》。
同时,为实施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
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
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说明
书》有关内容对《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进行修改。
法律文件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附件二: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审议事项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
费率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下载
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8月9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
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
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
表决意见。
附件四: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说
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议案。
2、本次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
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调低赎回费率的方案存在无法获
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文件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
监会对本次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
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二、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将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
持有期限
7天以内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30天以上(含30天)
赎回费率
1.5%
0.1%
0
修改为:
持有期限
7天以内
7天以上(含7天)
赎回费率
1.5%
0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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