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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C(02004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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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18197 | ||||||||
基金代码 | 020049 | ||||||||
公告日期 | 2024-07-09 | ||||||||
编号 | 3 | ||||||||
标题 |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 ||||||||
信息全文 |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1号)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3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准予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3】2380号)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标的指数成分选取方法: (1)成分券种类:政策性银行债,不包括二级资本债、次级债。 (2)流通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4)成分券剩余期限:0年-3年(包含3年),含权债剩余期限按中债估 值推荐方向选取。 (5)成分券币种:人民币。 (6)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固定利率、贴现、零息。 (7)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 的最优市场价格,若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分券中,不同流通场所的同 一支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8)成分券权重:市值法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网址: https://www.chinabond.com.cn/。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七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7、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为 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9、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2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2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基金经理更新以及全面更新,除基金经理变 更信息外,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至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3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8 第一部分绪言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中债 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中债0-3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399号前海嘉里商务中 心四期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设立日期: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64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桥 电话:0755-33328600 传真:0755-33379033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于2012年6月12日, 是国内第72家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由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公司注册资本4.96亿,经营范围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出资额及比例、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400 59.27 2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15,000 30.24 3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200 10.49 合计 49,600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龚香林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研究生,中共党员;1999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科员;历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投资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 杨洁女士,董事、总经理。研究生,中共党员;1994年参加工作,曾任昆明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会计、证券部财务经理、证券部财务经理兼信托业务部 副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综合部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信用业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裁、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市红塔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 总裁、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创新部总经理,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理民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现代亚洲研究文学硕士;2017 年2月参加工作,曾任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咨询顾问, 上海方创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商业分析师,深圳天九共享企业孵 化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投研十二中心投资经理;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投资发展部副经理,北京华远大数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市华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经 理、执行董事,北京华远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投资发展部经理,北京华远云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北京河图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 理,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华远 典当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华远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华远精密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华远精密机器(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华远云智能 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远云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华远六 象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北京市华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妮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副高级),中共党员;2011年 参加工作,曾任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北京市华远集团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胤宏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执业律师;2002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助理;现任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主 任及高级合伙人,深圳易科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亿得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泰特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冰川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君山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 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翎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中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1995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花都支行主管 会计,深圳执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 部门副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叶永开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执业律师;2014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 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业高级 经理,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 王红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会计师;2011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本溪本 草堂药物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室职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复核经理,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 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 资部总监、战略协同部总监)、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洁女士,董事、总经理。研究生,中共党员;1994年参加工作,曾任昆明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会计、证券部财务经理、证券部财务经理兼信托业务部 副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综合部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信用业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裁、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市红塔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凌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 体改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 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园先生,督察长(兼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 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 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 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兼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国菁女士,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中共党员;1991年参加工 作,曾任成都铁路局昆明工程处职员,云南金旅信托投资公司员工、永安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红塔证券昆明永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昆明环城南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昆明分行个金部经理,江南证券昆明北京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红塔证券昆明滇池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红塔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机 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础设施投资部 总监、机构业务二部总监)。 赵耀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CFA(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2004年参加 工作,曾任诺安基金交易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投资部总监、研究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纪靖先生: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学院金融学硕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士。 曾就职于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茂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赞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 信评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经理,有多年债券投研方面的工作经验,在市 场宏观分析、套利交易方面有较丰富的研究与实践成果,擅长定量与定性结合方 式构造投资模型、大类资产配置。2018年10月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现任职于公募投资部。2019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8日担任红塔红土 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11月13日以 及2023年2月24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2月5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5月11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瑞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2月24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3年8月23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珮江先生:美国纽约大学金融工程学硕士、应用数学硕士,曾就职于瑞士 信贷银行、美银美林集团、平安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历任FOF分析师、债券交 易员、行业研究员、基金研究员、高级投资经理。王珮江先生具备丰富的固定收 益投研经验和专业的投资分析能力,在宏观量化分析、利率债研究、可转债研究、 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有较丰富的研究与实践成果。2024年7月9日至今担任红塔 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瑞恒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及红塔红土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杨洁女士、赵耀先生、王靖女士、 吴秋松先生、汪毅先生。 杨洁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投资部总监)。 王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专户投资部总监。 吴秋松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毅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专户投资部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 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 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 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 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管理规范;第四个层 次是具体管理规程。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 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 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 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 交易对手、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 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 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 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 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报告,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 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 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 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兼任的除外),研究、 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 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蔡越 电话:025-518111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100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 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 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 格。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 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 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 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 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 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399号前海嘉里商务中 心四期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33372651 传真:(0755)33379015 客服电话:4001-666-916 网址:www.htam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66-1199 网址:www.xinlande.com.cn 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3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帅 客服电话:400-888-0008 网址:www.urainf.com 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6层60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03-0358 网址:www.qiandaojr.com 1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户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puzefund.com 15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404B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客服电话:400-990-8601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7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9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3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24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2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2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8224-888 网址:www.jfz.com 27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2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6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4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4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956021 网址:www.ajzq.com 4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399号前海嘉里商务中 心四期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联系人:许艺然 电话:(0755)33328600 传真:(0755)333790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振波、蒋文静 联系人:蒋文静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3年10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238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与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4月4日止,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基金募集期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200,402,285.46份,利息结转份额182.93 份,合计200,402,468.39份,募集户数为258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20%的除外)。 2、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A类基金份额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表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6元,某投资人单笔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50%)=497,512.44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7,512.44=2,487.56元 申购份额=497,512.44/1.0256=485,094.03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6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50%,可得到485,094.03 份A类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6元,某投资人单笔投资500万元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256=4,874,219.97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6元,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00元,可得到 4,874,219.97份A类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6元,某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申 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256=487,519.5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6元,则其可得到487,519.5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单笔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人单笔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或者变相规避2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发生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相关条件可行,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 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为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违约,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 成为基础,综合考虑指数成份券流动性、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以及成份券交易特 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优化,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3、替代性策略 当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规规定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成份券和 备选成份券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外寻 找其他证券构建替代组合,对指数进行跟踪复制。替代组合的构建将以流动性 为约束条件,按照与被替代成份券久期相近、到期收益率及剩余期限基本匹配 为主要原则,控制替代组合与被替代成份券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4、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非成份券的债券,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 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杠杆策 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 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 为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取消或进行变更的,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包括 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至3年(包含3年)的政策性金融债,可 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 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 时变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更名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相应更换标的指数、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4月 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3,283,967.21 55.57 其中:债券 163,283,967.21 55.5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3,955,224.38 35.3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568,308.11 9.04 8 其他资产 51,793.11 0.02 9 合计 293,859,292.8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3,283,967.21 55.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3,283,967.21 55.6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3,283,967.21 55.6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206 23国开06 1,400,000 142,640,491.80 48.57 2 210208 21国开08 200,000 20,643,475.41 7.0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079.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7,713.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1,793.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生效。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的净值表现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12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03% 0.00% 0.16% 0.03% -0.13% -0.0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58% 0.01% -0.11% 0.04% 0.69% -0.03% 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3月31日 0.61% 0.01% 0.05% 0.04% 0.56% -0.03%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4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03% 0.00% 0.16% 0.03% -0.13% -0.0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55% 0.01% -0.11% 0.04% 0.66% -0.03% 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3月31日 0.58% 0.01% 0.05% 0.04% 0.53% -0.0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生效,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 未满1年。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 日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 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指数编制机构、第 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非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收益分配方案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2、不可抗力;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 配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主袋账户份额的面值根据分割特定资产的情况确 定,可供分配利润按主袋账户核算。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 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 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 超预期下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对象均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标准化金融工具,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总体来看,本基金投资标的规模较大、流动性充足,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不满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将该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限不满7日的 投资者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待偿期为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 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 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债券仓位,在债券市场下跌的 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3)标的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可能存 在差异,组合中还会保留部分现金或其他债券品种。此外,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取 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使本基金存在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债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债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券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某些债券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基金申购与 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变更的风险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可能相应引发指数成份券及权重发生较大调 整,进而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和跟踪误差,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影响。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 偏离。 (6)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 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 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 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 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9)成份券违约的风险 如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到期支付本息,将可能面临成份券违约、基金 资产损失、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风险。 (10)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 融债券的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 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 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 事项变化,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销售 机构可能会依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市场变化、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或基金风险等 级评价方法及评价因素的变化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因此,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可能存在不同。并且,由于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不同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风险等级的评价结果可能并不完全相同。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价结 果应以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准,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399号前海嘉里商务中 心四期1栋2301 法定代表人:龚香林 设立日期: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64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设立日期:2007年1月22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6]379号、苏银复[2006]4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为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待偿期为 0-3年(包含3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取消或进行变更的,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银行存款的 投资和支取事宜。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 日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 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 部门报告。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指数编制机构、第 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非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该 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amc.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 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 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直销系统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者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 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者可 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资讯服务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提 供与投资者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 销信息等资讯服务。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1-666-916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1-666-916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服务: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 除外)9:00-11:30、13:00-17:0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 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一、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投资者类别 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 报告期末持有基金情况 序号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时间区间 期初 份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份额 持有份额 份额占比(%) 机构 1 2024-01-18至2024-01-18 300,145,666.67 0.00 300,145,666.67 0.00 0.00 2 2024-03-19至2024-03-31 100,003,444.44 0.00 0.00 100,003,444.44 34.26 3 2024-03-27至2024-03-31 0.00 99,432,236.25 0.00 99,432,236.25 34.06 4 2024-01-17至2024-03-18 399,999,000.00 0.00 399,999,000.00 0.00 0.00 5 2024-01-19至2024-03-26 250,121,222.22 0.00 200,000,000.00 50,121,222.22 17.17 产品特有风险 1、巨额赎回的风险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较高的投资者大量赎回时,更容易触发巨额赎回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2、流动性风险基金 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足够的资产予以应对,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3、基金规模较小导致的风险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较高的投资者集中赎回后,可能导致基金规模较小,可能导致部分投资受限而不能实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策略,基金持续稳定运作可能面临一定困难。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尽责,执行相关投资策略,力争实现投资目标。 4、基金净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因基金净值精度计算问题,或因赎回费收入归基金资产,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较高的投资者大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5、持有人大会投票权集中的风险 当基金份额集中度较高时,少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比较高,其在召开持有人大会并对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可能拥有较大话语权。 6、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较高的投资者集中赎回后,可能导致基金资产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存续的条件,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面临合同终止清算、转型等风险。 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发布媒介 1 2023年11月29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 2023年11月29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3 2023年11月29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4 2023年11月29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5 2023年11月29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6 2023年11月29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7 2023年11月29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8 2023年12月15日 关于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9 2023年12月28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10 2024年1月16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11 2024年1月19日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结果(2023年下半年)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12 2024年6月28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13 2024年6月28日 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tamc.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红塔红土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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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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