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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鑫利混合C(00253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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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12709 | ||||||||
基金代码 | 002536 | ||||||||
公告日期 | 2024-07-01 | ||||||||
编号 | 5 | ||||||||
标题 | 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鑫利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鑫利混 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6日 送出日期:2024年7月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中银鑫利混合基金代码002535 下属基金简称中银鑫利混合C下属基金代码002536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03-24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06-05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贺大路 证券从业日期2006-12-18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科学严谨、具有前瞻性的宏观 投资目标策略分析以及个券精选策略,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 投资范围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 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筛选 中,构建投资组合。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 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 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 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确定行业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 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 整。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 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 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 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 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策略 包括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0.28%其他资产 2.22%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1.82%固定收益投资 18.24%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67.44%权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25.00%20.00%15.00%10.00%5.00%0.00%-5.00%-10.00%-15.00%-20.00%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2.30% 13.78% -0.09% 17.47% 10.51% 6.75% -4.34% -7.40% 业绩基准收益率 0.74% 11.14% -14.01% 21.49% 16.24% -1.95% -13.01% -6.03%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N 赎回费 7天≤N N≥30天0.00% 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6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0.10%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3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8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师费、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 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07%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 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等。(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 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3)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的风险主要是杠杆性 风险、到期日风险、强制平仓风险、期现基差风险。(4)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基金资产 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 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 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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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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