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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平衡养老三年混合(FOF)Y(01738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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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12508 | ||||||||
基金代码 | 017382 | ||||||||
公告日期 | 2024-07-0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 ||||||||
信息全文 | 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9】2537号 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6月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 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 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 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的平衡产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 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定位为平衡型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50%,股 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5%。同时,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5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 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三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基金管 理人提示投资者,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 间可能不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 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等。 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 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 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 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 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 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 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九、基金的投资............................................................54 十、基金的业绩............................................................67 十一、基金的财产..........................................................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86 十八、风险揭示............................................................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二十五、备查文件.........................................................12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 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 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即: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 三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52、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的混合型基金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 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3、Y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投资人仅能通过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类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股权, 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 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 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资 深律师,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多个高级职位(包括富兰克林邓普顿实体及基金的董事职务),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及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 东代表。麦敬恩先生目前在富兰克林邓普顿担任多个顾问职务,包括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同 时担任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寿富兰克林(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 董事及Sidara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 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 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书记 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 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 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璟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人才与奖酬业务线咨 询顾问,于2016年9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管理部职员、战略管理部副 总经理、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公 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办公室副主任、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上海分公司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司、国债金融 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副司长级干部;后历 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 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 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中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 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技术和运营首席行政官、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裁、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 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官Jenny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Charlie Y.SHI)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独立董事。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任华晨投资 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处长、副局长,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 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 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湖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Maverick T.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GIC特殊投资有限公 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 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集团(即 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顾问,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Golden Gate Private Equity Inc.亚太区高级顾问。现任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董事,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SecuXPro Pte Ltd首席执 行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研究部行 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 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 持工作)等职。现任上海旌银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踔远企 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 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 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Tin Lai Yu)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 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 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 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 区产品策略部董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 子公司)亚太区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亚太区销售业务首席运营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计部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 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 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 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处主 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国 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 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技 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 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 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 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七)基金经理 WU XIAN(吴弦),CFA,悉尼大学金融学专业商学硕士。历任美国道富银行研究员、康 特金融投资顾问、北京巨龙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高级主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及投顾策略副总监,自2020年6 月3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 理,自2023年4月19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25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生(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九)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十二)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十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 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 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 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 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 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 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 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 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 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 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 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 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 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 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 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 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 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 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 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 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 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 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 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 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的聘任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 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 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如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 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 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 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 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 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 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 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 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 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露易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1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赵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6)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2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1)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电话:0371-61777520 传真:0371-61777520 联系人:宋鑫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www.hexinfunds.com 3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3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3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孙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3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 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8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jfzinv.com/ 3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60833754 传真:0755-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4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4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963 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王宁基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5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5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5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李宇乐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5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5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5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伟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610 传真:021-68883050-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徐莘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俞伟敏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19】2537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49,319,750.52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1,706.51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0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本基金在募 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49,319,750.52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1,706.51份,两项合 计共49,331,457.0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6月3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 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投资人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 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 理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投资人领取期的资金使用需求,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 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 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 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和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0年6月10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拟于2023年6月5日起开放赎回业务(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的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Y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后,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之日起的三年对日 (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 足最短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 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相互转换功能,在有条件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开通本基金不同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及办理时间详见届时公 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1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1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或申购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 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前述申购限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无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也无最低份额限制。 3、如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 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金额(m) 申购费率 m 0.80% 50万元≤m 0.60% 200万元≤m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对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或豁免申购费用,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 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三年,在三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 三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3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3年,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 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限的。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 理,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基金优选,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 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包括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 50%,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40%-55%。同时,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5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一只平衡型的目标风险策略基金,通过均衡配置于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来 获取养老资金的长期稳健增值,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非权益类资产的目标配置比 重进行资产配置。同时基金经理将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对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借鉴富兰克林邓普顿的资产配置分析体系,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地区政策、 证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估值和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大类资产类别的未来 收益与风险进行预测,在遵守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 组合中各类型基金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在战略资产配 置、战术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引入动态资产配置,增强投资组合的灵活性,充分发挥资产配置 对投资组合的引导。 (二)基金投资策略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数据进行分析,构建备选基金池。根据资产配置方 案、投资策略,通过量化测算确立基金配置比例,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形成策略与组合的统 一,具体步骤如下: 1、基金分类 借鉴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评价体系对基金进行分类,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多重评价标 准筛选基金,构建基金备选库。对入选备选库的基金产品做进一步特征分析,以便有效地对 应资产配置。 2、基金选择 综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对基金产品进行评分,将备选库基金进行排序,归入核心备选库 和初级备选库,分别设定投资比例限制。 3、组合构建 根据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筛选对应的基金。采用多因子分析方法和Black-Litterman 模型,推导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并根据投资政策和约束条件,构建和优化基金组合。在 构建基金组合时,将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需求和基金特性结合,确保基金组合能适应动态变 化的资本市场。 采取核心和卫星组合方式,增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同时通过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降 低系统性、集中性风险,增加资产变现能力。 4、指数基金配置 本基金也将配置指数型基金,配合动态资产配置调整,在获取配置收益基础上,增加本 基金的投资灵活度,捕捉结构性机会,创造α。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对上市公司的 行业发展趋势、成长性与投资价值进行权衡,根据实体经济运行、产业发展趋势、上下游行 业运行态势等观察并选取景气度上行行业,并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筛选价格处 于合理水平的股票进行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 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 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 资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六)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全方位的风险控制策略,在投前、投中、投后三方面把握投资风险。投前, 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组合策略,对各类资产的风险进行分配,制定风险预算;对投资组合进 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制定应对风险的方法。投中,通过战术和动态资产配置,对大类资 产和类别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调节,应对市场趋势的变化,降低资产的风险暴露;关注动态 风险,严格遵守预警和止损线;持续对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进行风险分析。投后,定期对投 资组合进行业绩归因,分解实际风险,关注风险调整后收益;对投资策略进行回溯,测验策 略的有效性,风险的暴露点,对投资策略和风控措施进行修正和调整。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 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 (2)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5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 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55%;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9)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 数基金、ETF或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1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8)、(9)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8)、(9)、(20)、(23)、(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40%+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60%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 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是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定位于平衡型 目标风险基金,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 人在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前提下,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24年4月18日复核 了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12,662.00 2.04 其中:股票 4,012,662.00 2.04 2 基金投资 158,721,457.75 80.55 3 固定收益投资 10,213,133.84 5.18 其中:债券 10,213,133.84 5.1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718,681.12 12.04 8 其他资产 392,769.24 0.20 9 合计 197,058,703.95 100.00 2.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15,826.00 0.3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75,265.00 0.6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93.00 0.00 E 建筑业 524.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20,012.00 0.12 K 房地产业 1,890,000.00 1.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542.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12,662.00 2.15 2.2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1979 招商蛇口 200,000 1,890,000.00 1.01 2 000568 泸州老窖 3,300 609,147.00 0.33 3 000858 五 粮 液 3,900 598,689.00 0.32 4 300498 温氏股份 12,000 228,000.00 0.12 5 601665 齐鲁银行 50,000 214,500.00 0.12 6 002299 圣农发展 12,000 196,680.00 0.11 7 002714 牧原股份 4,400 189,860.00 0.10 8 300750 宁德时代 100 19,016.00 0.01 9 601888 中国中免 100 8,542.00 0.00 10 300223 北京君正 100 6,180.00 0.00 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213,133.84 5.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213,133.84 5.48 5.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9 23国债16 101,000 10,213,133.84 5.48 6.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权证。 9.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发行主体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1.2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5,468.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7,100.6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9.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92,769.24 11.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基金中基金 1.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 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 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6337 华安安浦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9,178,446.85 10,333,095.46 5.54 否 2 750002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7,735,310.84 10,167,292.57 5.45 否 3 010119 天弘多元收益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9,255,226.30 9,630,988.49 5.17 否 4 003638 安信永鑫增强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8,783,187.47 9,176,674.27 4.92 否 5 008764 天弘越南市场股票(QDII)C 契约型开放式 5,508,204.06 8,174,174.83 4.38 否 6 160513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LOF)A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3,433,713.20 6,755,487.35 3.62 否 7 002361 国富恒瑞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5,500,000.00 6,721,000.00 3.60 是 8 007950 招商量化精选股票C 契约型开放式 3,034,730.98 6,683,084.56 3.58 否 9 000171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契约型开放式 3,838,689.47 6,564,158.99 3.52 否 10 018289 广发趋势动力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4,001,514.78 5,653,740.23 3.03 否 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 2024年1月1日 - 2024年3月31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1,668.69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24,574.88 10,316.9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90,234.78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340,702.42 19,453.14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68,591.84 2,933.55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20,912.69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费(元) 78,492.79 2,552.76 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 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上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相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 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金管理人从被 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6月3日-2020年12月31日 13.45% 0.67% 8.84% 0.49% 4.61% 0.18%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8.75% 0.63% 1.58% 0.44% 7.17% 0.19%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0.73% 0.56% -8.43% 0.51% -2.30% 0.05%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4.09% 0.42% -2.81% 0.32% -1.28% 0.10% 2020年6月3日-2024年3月31日 2.96% 0.58% 0.22% 0.44% 2.74% 0.14% 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31日 -0.80% 0.34% 0.34% 0.34% -1.14% 0.00%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3.76% 0.42% -2.81% 0.32% -0.95% 0.10% 2022年11月25日-2024年3月31日 -6.86% 0.49% -0.66% 0.35% -6.20% 0.1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份额、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按估值日所 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 估值。 4)投资于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或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或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以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在T+3日内公告。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或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 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 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本基金Y类基金 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 负数,则取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 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F×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F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F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无特别说明,上述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已包含增值税,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 率优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 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 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 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一)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金 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二)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1,015,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基 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元申购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B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B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 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Y≥30日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53.40元,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关法规、 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B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日 1.5% 100% 30日≤Y<180日 0.5% 50% 180日≤Y 0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B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26.70元,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 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收取该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2.7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 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0.8%,当年天数为365天, 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365=13,150.68 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 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当年天数为365天,则 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365=4,931.51 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 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三)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 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的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 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 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 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 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 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年对日(如不存在 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份基金 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 时间可能不同。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50%,股票(含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55%。同时, 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其中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内能 够确认收到赎回款项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基于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 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 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 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 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管理费等,本基金对相关费用的支付将 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3、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 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 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4、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仓, 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5、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动 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 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 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 金。 9、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三年对日(如不存在 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 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10、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 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1、投资于Y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 (1)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 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 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Y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 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 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 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 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12、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八、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 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 风险等。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基金账户、证券账户、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账户、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不包括对“Y类份额”管理费、托管 费实施费率优惠);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 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 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 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 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 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包括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 50%,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40%-55%。同时,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50%的混合型基 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 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 (2)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5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 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55%;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9)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 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11)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但被投资基金为指 数基金、ETF或商品基金等品种的,其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不低于1亿元; (13)在本基金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第(8)、(9)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8)、(9)、(18)、(21)、(2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基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 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以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后两个工作日内对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部门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 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 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信息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认购交易 的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2、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者也可选择月度短 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本公 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基 金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按 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如果 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服务中心 1、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 中心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节假日除外)。 2、在线服务 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和每周5天、每天 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服务(节假日除外)。 3、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 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 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p>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p>微信公众号:搜索“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管家”或“ftsfund”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呼叫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 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p>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p>5、其他,如邮寄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2023年4月28日,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2023年5月12日,关于增加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23年5月25日,关于增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23年6月26日,关于增加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5、2023年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国富平衡养老三年混合(FOF)Y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2023年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国富平衡养老三年混合(F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7、2023年6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 8、2023年7月21日,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2023年第2季报; 9、2023年7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 10、2023年8月2日,关于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1、2023年8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 12、2023年8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2023年中期报告; 13、2023年10月17日,关于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4、2023年10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2023年第3季报; 15、2023年10月25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16、2023年10月31日,关于增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23年11月22日,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23年12月1日,关于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23年12月26日,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24年1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 21、2024年1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2023年第4季报; 22、2024年1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 23、2024年3月23日,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4、2024年3月3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 25、2024年3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26、2024年4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 27、2024年4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2024年第1季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 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注册的批复 2、《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富兰克林国海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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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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