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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发起式A(0182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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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10036 | ||||||||
基金代码 | 018220 | ||||||||
公告日期 | 2024-06-29 | ||||||||
编号 | 2 | ||||||||
标题 | 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品质 优选混合发起式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8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发起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18220 式 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发起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代码018220 式A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06-27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4-06-27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罗洋 证券从业日期2010-08-01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其他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注:本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精选优 投资目标 质上市公司股票,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投资范围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具体包括: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债- 业绩比较基准 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风险收益特征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等。 注:详见《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文件中“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 申购费(前收费)100万元≤M M≥500万元1000元/笔 N 赎回费 7日≤N 30日≤N 180日≤N N≥365日0.00% 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2、本基金可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费方 管理费1.2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2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15,5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 其他费用费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相关服务机构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 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既能投资股票,亦能投资债券,因此股票、债券等市场的 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4) 境外市场的风险;5)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4)衍生品模型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5)投资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期权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 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 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触及上述事项导致清盘的风险。 2、开放式基金的共有风险 (1)市场风险;(2)管理风险;(3)职业道德风险;(4)流动性风险;(5)合规性风 险;(6)投资管理风险;(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3、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及定期报告等。 如投资者对基金合同有争议的,争议解决处理方式详见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部分或相关章节。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广发基金官方网站[www.gffunds.com.cn][客服电话:95105828或 020-83936999] (1)《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广发品质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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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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