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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LOF)(501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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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08286 | ||||||||
基金代码 | 501001 | ||||||||
公告日期 | 2024-06-29 | ||||||||
编号 | 1 | ||||||||
标题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06月29日公告) | ||||||||
信息全文 |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6月29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5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4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以投资 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 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2024年度定期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十、基金的投资 ................................................................................................ 6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8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9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十八、侧袋机制 .............................................................................................. 104 十九、风险揭示 .............................................................................................. 10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多策 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 任登记结算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44、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4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后的对应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间的期间。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林惠先生,董事长,会计学本科,经济师。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纪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 经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运营 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 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梁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有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首席专家,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任浙江大学光 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 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北中瓷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起步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华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资深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历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部门经理、合伙人。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东华大学硕士生校 外导师,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师范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上 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 会理事,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徐春庭先生,董事,工学本科,会计师。历任武警绍兴市支队司令部见 习参谋、副连职参谋;武警浙江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副连职助理员、助理会 计师、会计师;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稽核部职员、经理助理,富阳营业部副总 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富阳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稽核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筹)负责人(主持工作),清算 存管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 品部(筹)主要负责人,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程欣先生,董事,审计学本科,中级审计师。历任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 限公司风控审计部职员;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职员、副部长, 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现任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风控法务部部长,杭实产投控股(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西子清洁 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燕女士,董事,管理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员,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员、审计主管,亨通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规划部总监。现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傅子龙先生,职工董事,法学硕士,经济师、政工师。历任国核自仪系 统工程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党群管理岗、工会委员、团委副书记,国核商业 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党建经理、工会委员。现任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助理、职工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2016 年11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职工监事、战略与产品部总 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经理;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2015年6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硕士。历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副经理、经理。2019年12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金梓才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MT行业高级研究员。 2014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副总 监、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为臻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总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监,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运营总监。 4、督察长: 方斌先生,浙江大学法律学硕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主任科员,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副总监、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2022 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上海财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王逸俊先生,英国杜伦大学金融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上 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增与衍生品研究员、研究负责人,浙江赛智科创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2023年2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22年3月4日至2024年5月17日 钟俊先生,莫纳什大学金融风险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专员、金融工程专员、行业分析师、消费行研组长、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执行副总经理。2021年8月加 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9年11月20日至2022年3月4日 梁辰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嘉实基金研究员, 天治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2019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7日: 金梓才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MT行业高级研究员。 2014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副总 监、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7月11日: 姚思劼先生,复旦大学理学学士、管理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9年7 月就职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8日: 焦庆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历任西部证券行业研究员,天治基金 高级行业研究员。2012年2月至2016年7月就职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金梓才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明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唐家伟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2)固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罗晓倩女士,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收公募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 理; 周岳先生,固收研究部负责人;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张婉玉,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3)量化与组合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朱海东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陈曦先生,组合投资部基金经理;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 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 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 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 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 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 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 任本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 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 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 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2022年1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23年3月 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3年12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 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 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 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 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 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共33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771.8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 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 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 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 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 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 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 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 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6888 816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APP:财通基金 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2、代销机构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国际中心37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 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黄昊 客服电话:0991-2301870;010-88085333 公司网址:www.swhygh.com (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香港中环干诺道中50 号中国农业银行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香港湾仔告 士打道108号光大中心23楼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客服电话:95595转8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956021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 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2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栋22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021-6863961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国际中心37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 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 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 (3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 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3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36)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956006 公司网址:www.lczq.com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4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 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4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 19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4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 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 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4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 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5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 金融大厦1栋2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 金融大厦1栋23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 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3)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54)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13、14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潘山 客服电话:027-85861133;95579 公司网址:www.cjfco.com.cn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8)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5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6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 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6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6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010-86325713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 宸天街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028-86645380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6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66)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 务楼10、11、12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信大厦D座4 层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10-62680527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6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goutong.com (7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 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7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 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客服电话:400-098-8560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7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 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lupro.lufunds.com (75)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 号1幢1区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021-53398968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7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阿里Z空间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D 栋3层私募排排网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0755-25339052 公司网址:www.ppwfund.com (7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283 公司网址:www.pyfunds.cn (8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1)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8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8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8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8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ijijin.cn (8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9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 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 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公司网址:xinlande.com.cn (9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60795000 公司网址:www.100bbx.com (9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funds.com (9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 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 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服电话:010-59644475 公司网址:www.puzefund.com (9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555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9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10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 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 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0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 售机构名单。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公司电话:+86 (21) 22122888 公司传真:+86 (21) 62881889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侯雯 业务联系人:侯雯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 月21日证监许可[2015]94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18个月的封闭期,起讫时间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6月26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631,206,391.29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1,094,622.85份),有效认 购户数为19,49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 7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 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本基金已于2015年9月25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18个月的封闭期,起讫时间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2014年11月18日,那么18个月后的对应 日为2016年5月18日,假设2016年5月18日为工作日,则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2014年11月18日至2016年5月18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7年1月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7年1月3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1日确认申购成功后,开始计算基金持有期(即 持有期包含申购确认日)。T+1日确认赎回成功后,不再计入基金持有期(即 持有期不含赎回确认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含申购 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 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50% 50万≤M 1.00% 100万≤M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50% 持有期≥7日 0.50% 场内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场内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50% 7日≤持有期 0.75% 30日≤持有期 0.50% 365日≤持有期 0.25% 持有期≥730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 日(含)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场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存续时间 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3个 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6个自然月 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大于等于6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进行的,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故投资人所得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9852.22-9851.28=0.94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8年5月21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 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 会,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权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30%~95%;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 7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经济基本面状况、宏观政策变化、 金融市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 估值状况比较分析,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 判断结果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 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 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 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固定资 产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存款准 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各项货币政策,财政支出 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金融市场分析方面主要包括 市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估值水平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将灵活运用成长、主题、定向增发、动量等 多种投资策略。其中,成长策略重在自下而上的进行公司成长性基本面研究, 主题策略重在自上而下的开展投资主题分析,定向增发策略重在关注与上市 公司定向增发事件关联的投资机会,动量策略重在捕捉市场动量效应驱动的 投资机会。本基金通过以上多种策略的综合运用,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 建立投资组合。 (1)成长策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 点行业以及持续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潜在成 长性好、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个股进行投资。对于新兴产业,在对产业结构演 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重点 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 模式的公司;对于拐点产业,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结合投资增 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重点投资拐点 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 企业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以及潜在发展空间,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 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2)主题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 分析,深入挖掘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 资。首先,从经济体制变革、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 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 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 主题;其次,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 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 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再次,通过紧密跟 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 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 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 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 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 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4)动量策略 动量策略是指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可呈现“强者恒强”的特征,通过买入过 去一段时期的强势股可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本基金将综合分析 各股票的市场价格动量特征,分析指标包括各股票的阶段累计收益率、换手 率、市场交易活跃度、波动率,选择动量特征明显和价格趋势强劲的个股纳 入投资组合,作为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 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风 险管理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 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预期与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 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 (2)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对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 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 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 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 实施。 (3)时机策略 i.价值分析策略。根据当日收益率曲线和债券特性,建立债券的估值模型, 对当日无交易的债券计算理论价值,买进价格低于价值的债券;相反,卖出 价格高于价值的债券。 ⅱ.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 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ⅲ.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 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 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除上述(2)、(12)、(17)、(18)点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方法合理、透明; (2)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具有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 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指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 金产品。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 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522,430.00 81.86 其中:股票 40,522,430.00 81.8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27,080.09 18.03 8 其他资产 54,026.82 0.11 9 合计 49,503,536.9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122,706.00 45.5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14,154.00 3.9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11,541.00 2.49 J 金融业 13,237,972.00 27.23 K 房地产业 137,104.00 0.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3,560.00 0.1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45,393.00 3.80 S 综合 - - 合计 40,522,430.00 83.3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177,800 2,805,684.00 5.77 2 002142 宁波银行 100,600 2,075,378.00 4.27 3 000786 北新建材 73,000 2,071,010.00 4.26 4 601138 工业富联 84,100 1,914,957.00 3.94 5 000828 东莞控股 183,700 1,914,154.00 3.94 6 300502 新易盛 28,400 1,902,800.00 3.91 7 002156 通富微电 82,100 1,846,429.00 3.80 8 002463 沪电股份 57,200 1,726,296.00 3.55 9 300750 宁德时代 7,700 1,464,232.00 3.01 10 601881 中国银河 119,600 1,432,808.00 2.9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因监管标准化数据与客户风险数据交叉核验不一致等六项 违法违规事实受到行政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553.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73.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4,026.8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 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2月3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8.28% 0.82% 11.92% 0.35% -3.64% 0.47%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6.47% 1.46% -12.22% 0.74% -4.25% 0.72%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3.49% 1.14% 21.32% 0.69% 2.17% 0.45%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83.86% 1.62% 16.76% 0.78% 67.10% 0.8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3.76% 1.64% -0.66% 0.65% 14.42% 0.99%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8.54% 1.37% -10.69% 0.71% -17.85% 0.6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7.90% 1.10% -4.64% 0.46% -23.26% 0.64%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6.15% 1.27% 2.67% 0.56% -8.82% 0.71% 自基金转型日起至今(2016年12月31日至 2024年3月31日) 12.96% 1.34% 20.89% 0.64% -7.93% 0.70%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 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 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二)自基金合同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7月1日,转型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截至建仓期末与本报告期末,本基 金的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D?Dlr FV?C?(P?C)?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 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的规定,经与 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5年3月27日起,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 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托管费收入帐户: 户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303100000006)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1)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 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 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 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 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3、侧袋账户计提托管费。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侧袋账户资产净 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侧袋账户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侧袋账户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待特定资产变现后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进行支付。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 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 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 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 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 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 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 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 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 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 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18个月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2)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时,转让价格可能与基 金份额净值产生偏离,投资人面临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风 险。 (3)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门槛 高;随着后期上市企业的增加,部分股票可能面临交易不活跃、流动性差等 风险;且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 有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短、退市速度快、退市情形 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 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集中投资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 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 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1)存托凭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的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等多个法律主体, 其交易结构及原理与股票相比更为复杂。存托凭证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中国 境内资本市场尚无先例,其未来的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 注度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存在大幅波 动的风险。 2)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 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的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 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 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其投资者生效。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能 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能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退市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 券,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 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的风险。 5)其他风险 存托凭证还存在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 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 操作风险。 6、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 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 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 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 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30%~95%;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 7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受此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受此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除上述(2)、(12)、(17)、(18)点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 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 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 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 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 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 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室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 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备案 后执行。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 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通知服务及对账单服务 1、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 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 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 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月或每年通过 E-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上个月或 年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电子邮件 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纸质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20-9888订制纸质账单。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财通 基金微管家”或“ctfund88”)或财通基金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 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 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 理。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及时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 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www.c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1、2023年06月0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2、2023年06月30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06月30日公告)》; 3、2023年06月30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06月30日公告)》; 4、2023年07月03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 年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5、2023年07月1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 人变更公告》; 6、2023年07月1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 人变更公告》; 7、2023年07月20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8、2023年07月28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9、2023年07月28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年07月28日公告)》; 10、2023年07月28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07月28日公告)》; 11、2023年07月28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2023年07月28日公告)》; 12、2023年07月28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2023年07月28日公告)》; 13、2023年07月2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风险评价结果的公告》; 14、2023年08月30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3年中期报告》; 15、2023年09月12日披露了《关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终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16、2023年09月23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17、2023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 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18、2023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 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19、2023年10月25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023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终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1、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2、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终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3、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 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4、2023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终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5、2024年01月20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6、2024年02月03日披露了《关于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7、2024年02月29日披露了《关于和合期货有限公司终止代理销售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8、2024年03月29日披露了《关于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 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29、2024年03月30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3年年度报告》; 30、2024年04月13日披露了《关于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终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31、2024年04月20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32、2024年0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终止代理 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33、2024年04月27日披露了《关于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终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34、2024年05月17日披露了《关于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 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35、2024年05月18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05月18日公告)》; 36、2024年05月18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年05月18日公告)》; 37、2024年05月18日披露了《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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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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