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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01107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07556
基金代码 011077
公告日期 2024-06-28
编号 2
标题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信息全文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6月07日
送出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 基金代码 011077
基金管理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03月16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周宗舟 2023年05月13日 2017年12月14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
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创新先锋主题的A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中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个股,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创新先锋主题的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根据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创新先锋主题,主要分为两类:1)技术创新因素占主导地位的高新技术产业;2)传统行业中具备创新成长动力的企业。 在个股的精选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可以归纳为以基本面分析和估值分析两部分。本基金将对企业的基本面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空间、竞争格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等,通过进一步对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最终选择优质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创新先锋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6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5%+同业存款利率*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上述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100%)可能存在尾差。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3月16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
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1.50%
100万≤M 1.20%
500万≤M 0.80%
M≥10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N 1.50%
7天≤N 0.75%
30天≤N 0.50%
180天≤N 0.25%
N≥1年 0.15%
注:1年为365天。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5%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35,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8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年金额,由基金整体承担,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
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99%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
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0%-95%,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
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先锋主题的上市公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属于上述投资方向所
确定的内容,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的选股标准,因此在特定的投资期间之内,本基金的
收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境外证券
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
不同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及税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面临的其他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详
见《汇丰晋信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sbcjt.cn]、客服电话[021-2037688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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