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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00678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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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06307 | ||||||||
基金代码 | 006781 | ||||||||
公告日期 | 2024-06-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8】年【11】 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32】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 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 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 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 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 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 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 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第九部分定期定额投资...................................................................................................54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6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8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9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0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8 第一部分绪言 《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港股 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不满足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则本基金 不开放)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UK)Limited(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 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 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 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山西金融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专职党委副书记(正职待遇)。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部 副财务主管、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有 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构 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现 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同时兼任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 投资管理(台湾)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控股(巴哈马)董事、汇 丰环球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董事和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新加披)有限公 司董事。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 投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 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 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 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 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美国Crating.com公司董事、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 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 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北 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 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焦杨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 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省产 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长。 王云峰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银行和德意志银行,2005年 加入汇丰集团,先后担任环球资本市场、环球银行与资本市场中国区常务总监、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中国区主管。现任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同时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 常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金融业联合会理事金融人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 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儿 童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上海海外联谊会理事、惠灵顿(中国)理事、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行政委员。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 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 公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高级投 资经理、股票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 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 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 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 培训生、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理, 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 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学历。曾任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杨剑青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本科学历。曾任恒生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平先生,风控负责人,本科学历。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 控制经理、风险控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 险官。 罗琤女士,财务负责人,硕士学历。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务总 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廷全先生,台北大学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台湾产物保险投资专员、华南 金控华南保险投资课长、安联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管理处副总 裁、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为海外权益投资部副总监,汇丰 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程彧先生,于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1月9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闫湜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开展固定收益资产和 新股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 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 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总经理;闵良超,股票 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 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决策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 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24万亿元。2024年 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49.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 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 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 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9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 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 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名称: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95366 (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1-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8.com (1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12)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4)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D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7)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18)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19)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531-68889344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2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21)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22)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23)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联系人:陈亚男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2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2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www.csc108.com (26)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邮编:518001 (2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网址:www.newone.com.cn (2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31)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2)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闵佳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服务热线:400-8888-128 (3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34)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5)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37)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38)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9)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40)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806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43)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服务热线:95518 (44)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传真: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45)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0 网址:www.taixincf.com (46)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6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4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952554 (49)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5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51)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邮编:200120 (52)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5 (53)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54)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56)名称: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祥街12号院3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莉莉 官网:https://www.hsbcbroker.com.cn/ 客服热线:400-820-0030转1,或是400-818-6676 (57)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年8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联系人:施翊洲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8】年【11】月【22】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932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本基金于2019年2月18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9 年3月15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 元/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认购费率 A<100 1.20% 100≤A<500 1.00%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74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698,338,737.9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8,459.93份,两项合计共698,417,197.8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3月20日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港股通交易日的共同交易时间,且该交易时间能满足 港股通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要求,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因节假日等特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暂停交易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4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9年4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 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港股通非交易日或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除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中另有约定 以外,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费率 A<100 1.50% 100≤A<500 1.20% 500≤A<1000 0.80% A≥1000每笔1000元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1.50% 7天≤N<30天0.75% 30天≤N<6个月0.50% 6个月≤N<1年0.30% 1年≤N<2年0.20% N≥2年0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各项销售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 和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5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0%=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1.00=10,479.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9.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等特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临时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8、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包括因节假日原因导致 香港联合交易所暂停半天)。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天气等特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临时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包括因节假日原因导致 香港联合交易所暂停半天)。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 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即对有 效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 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 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 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在其网站公告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第九部分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23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优质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个股, 力求投资的长期业绩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 究和预测,根据精选的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调整基金资 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盈利-估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汇丰集团的投资理念和技术,依据港股通投资的具体特征, 将运用“Profitability-Valuation”(盈利-估值)投资策略作为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主要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目标是就特定盈利能力水平的股票中,选取估值低于市场平均值 的股票。我们相信,如果盈利能力是可持续的,那么这些股票应该会均值回归, 从而增加我们产生超额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的“Profitability-Valuation”(盈利-估值)是一个二维的概念 (PB、PE、EV为代表的估值维度与EBIT、ROE为代表的盈利维度),其分别反 映公司估值高低(估值维度)和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盈利维度)。基金管理人 力求通过遵循严格的投资纪律,这两个维度中选出高盈利下具有低估值属性的 投资标的构成核心股票库。 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本基金并不拘泥于参照单一指标,而是将综合考虑上 市公司的基本面后,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有持续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2)高股息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配置具备可持续股息收益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针对此部分 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将对其中长期股息率的可持续性进行考量,其中,当 前股息率和股息率可持续性是主要考虑因素。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盈利确定性、提高派息比例和派发特别股息的可能 性,并对公司动态盈利增长和每股派息增长进行估算,筛选出股息率具备持续 性,且中长期股息率高于业绩基准平均股息率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进行适度 配置,以增强整个组合的股息率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风险显着增大时,充 分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并有效降低基金的整 体投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 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1)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 来利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 小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 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 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 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 临信用风险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 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债券)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 研究部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 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 确评价该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 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 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 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 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 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 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 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 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 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90%+同业存款利 率(税后)*10%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 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 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同业存款利率指金融机构的资金存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利息,真 实反映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资产收益。 因此“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90%+同业存款利率(税后)*10%”是 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具代表性、更能为 市场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 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示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2024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03月31日 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45,283,527.20 90.89 其中:股票 45,283,527.20 90.89 4 贵金属投资 - -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金额4,144,774.06元,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8.39%;通过深港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金额41,138,753.14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83.2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1,193,591.41 2.41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11,920,183.38 24.12 日常消费品 2,925,057.49 5.92 信息技术 5,975,133.05 12.0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2 H03898 时代电气 102,526 2,305,034.64 4.66 8 H01530 三生制药 282,000 1,528,769.66 3.0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1,598.27 2应收证券清算款895,956.84 3应收股利29,174.24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3,517.86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940,247.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差;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零。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份额净值业绩比较份额净值基准收益阶段 增长率标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准差② 率③ ④ 2021/1/1-2021/12/31 -17.70% 1.38% -13.26% 1.17% -4.44% 0.21% 2022/1/1-2022/12/31 -9.16% 2.06% -9.27% 1.60% 0.11% 0.46% 2023/1/1-2023/12/31 -23.12% 1.44% -11.59% 1.04% -11.53% 0.40% 2024/1/1-2024/03/31 -10.82% 1.93% -1.35% 1.23% -9.47% 0.70% 2019/3/20(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03/31 -38.73% 1.53% -26.62% 1.22% -12.11% 0.3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权证投资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截至2019年9月20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3.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90%+同业存 款利率(税后)*10%。 4.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 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成份股在 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 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规定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分红,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管理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托管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发售过程中,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发售文件中披露以下信息:基 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 并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 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 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 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 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 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 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其他风险。 7、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8、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 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 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 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 且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 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 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 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 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 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 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 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 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 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 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 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 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 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 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 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 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 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 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 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 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1)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 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 险。 2)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 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 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 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 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 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 的风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 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 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 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5)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港股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水平、服务能力直 接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如果港股投资顾 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都会影响本基金财产 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港股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时,可能存在 由于对投资顾问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或审核不准确而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投 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存在不适当之处,同样可能造成本基金财产的亏损。 本基金管理人聘用港股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 权利义务和责任。本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 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20年。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 形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季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 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 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 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 理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 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 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 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23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计划。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 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市场资讯,理财资讯,旗下基 金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E-MAIL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 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公司最新公告提示,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报 告、理财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 和留有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 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30为投资人提供 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7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告刊 登于指定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3-06-30 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06-30 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07-18 关于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基金、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基金、汇丰晋信港股通双核策略混合型基金2023年7月17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3-07-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08-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9-02 关于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基金、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基金、汇丰晋信港股通双核策略混合型基金2023年9月1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3-09-09 关于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基金、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基金、汇丰晋信港股通双核策略混合型基金2023年9月8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3-10-1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汇丰保险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10-1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0-2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2023-11-07 公告 2023-11-1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赎回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1-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11-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14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兴业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投资者及时更新投资者分类资料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 2023-12-30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基金、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基金、汇丰晋信港股通双核策略混合型基金关于2024年节假日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1-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4-03-2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4-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20年。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 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 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 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 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 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7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将盖章后的月度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 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 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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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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