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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新锐成长混合A(01384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03099
基金代码 013842
公告日期 2024-06-28
编号 1
标题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信息全文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05-28
送出日期:2024-06-28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 013842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A 下属基金代码 013842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C 下属基金代码 013843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03-31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方建 2022-03-31 2012-06-01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
的投资”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目标本基金致力于优选市场中具有长期成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
比追求超额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以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动态分析股票市场估值、债券市场收
益率等因素,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
行大类资产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
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在“自上而下”选择的细分行业中,
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每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
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量的
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来看,
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质量和成长性方面达到要求
的公司将被纳入本基金的基础股票组合。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
数(全价)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A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M<1000万元1.50%
申购费(前收费)
1000万元≤M 1000元每笔
N<7天1.50%
7天≤N<30天0.75%
赎回费30天≤N<365天0.50%
365天≤N<730天0.25%
730天≤N 0.00%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C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N<7天1.50%
赎回费7天≤N<30天0.50%
30天≤N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A - 销售机构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C 0.80%
审计费用 5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信息
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
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7%
银华新锐成长混合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2.27%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
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特定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
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
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
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7)法律和政治风险(8)税务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约展
期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1)流动性风险(2)价格风险(3)操作风险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9、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10、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风险;
(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
11、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
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
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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