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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上海金ETF(51860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87521
基金代码 518600
公告日期 2024-06-24
编号 2
标题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20年1月19日证监许可[2020]158号文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
额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
调整、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
险、其他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
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9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2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15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

16、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
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其他黄金现货合约
17、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黄金
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黄金
品种
51、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
其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估值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销售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差额
之基准日
64、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午盘价格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业绩比较基准午盘价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
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
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
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
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
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姚曦先生,商科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1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19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
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稀
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月1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22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22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7月13日
起任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7月24日起任职)、广
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7月24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0月18日起任职)、广
发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
月26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4年3月25日起任职)。曾任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研究员,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1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3年6月11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3年6月11日)、广
发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6月12日至2023
年7月24日)、广发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6月12日
至2023年7月24日)、广发中证光伏龙头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
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3日)。
历任基金经理:霍华明,任职时间为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24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
总经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稳健策略部
总经理林英睿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明旭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
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
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
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
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
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
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
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
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
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
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
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
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
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
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
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
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
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
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
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
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
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
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
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
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
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
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
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
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
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
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月
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
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
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
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
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
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
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
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
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
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
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
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
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2、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
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刘季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0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8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7月8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20年8月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上海金;扩位证券简称:上海金ETF;交易代
码:518600):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
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但
当基金投资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出现暂停交易、临时暂停交易等情形
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黄金现货合约为投资标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广发上海金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
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
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将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
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计算,并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与黄金现货合约最新成
交价的乘积之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场内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金
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
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
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在相
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与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办理现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
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账户备案,账户
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投资者办理账户备案业务的规则
及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在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3、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货
合约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提
前公布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1)账户准备与账户备案
1)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2)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在办理业务前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
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即代办证券公司)。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
开始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以及申购的具体方式备足相应
数量的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按照申请当日申
购赎回清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T+1日
可卖出、可赎回;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
T日可卖出、可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
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
更,投资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
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3、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对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及赎回,合约申赎参与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黄金现货
合约的清算交收,并于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处理。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
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
金差额。因合约申赎参与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
的利益向该合约申赎参与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
对于现金申购及赎回,现金申赎参与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
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申赎参与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T+7
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
内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
办理。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现金申赎参与人原因导致现金
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现金申赎参
与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
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
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
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现金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现金申购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确定。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
者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具体包括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
清单。其中T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黄金现货合
约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者在办理现金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
用/佣金。
5、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1%的标准收取
一定的费用/佣金。
6、由于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投资者在进行现金申
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与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
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货合约信
息、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名称、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
代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只有1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黄金现货合约
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黄金现货合约,并与
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现金申购
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
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合约T日参考开盘价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相
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
该黄金现货合约的参考开盘价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
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
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现金申购申请和现金赎回申请,T+1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
或卖出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实际购入或卖出的
相关费用、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T+1日估值价(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T+1日在上海黄金
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估值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单位结算成本,
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和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资者的
款项、现金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T+1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
收;
T+7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
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合约估值价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9 年 8 月 8 日
基金名称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申购上限(单位,份) 3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 3000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代码 黄金现货合约名称 黄金现货合约 数量(克)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SHAU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3000 退补 15% 680000.00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
货合约信息、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各黄金现货合约T-1日的现金差额、基
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代码及数
量。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
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的
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如:每千
克)对应的T日预估现金。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黄金现货合
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估值价的乘积之和)
×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如:每千克)
对应的T日现金差额。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5、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9 年 8 月 8 日
基金名称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T-1日信息内容
Au99.99 现金差额(单位:元/千克)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T日信息内容
Au99.99 预估现金(单位:元/千克) -
申购上限(单位:份) 15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 8880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代码 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克)
Au99.99 合约 3000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临时停市。
3、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益的其他
情形。
10、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暂停申
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除第8项以外的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
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其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新业务的需求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规则进行补
充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补充和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场外份额:场外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及申购、
赎回方式,或停止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
的申购、赎回方案,应于新的申购、赎回方案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
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场外份
额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
行前予以公告。
4、若本基金推出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联接基金可通过特殊
申购的方式用资产申购本基金份额,具体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其他黄金现货合约,在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争取为投资者提供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表现接近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资产可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其他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本基金可从事黄
金现货租赁业务。
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
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三、投资理念
黄金兼具商品和投资属性,具有资产保值、抵御通胀、与证券市场相关性低等投资优势。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力求获得我国黄金现货
市场收益率,为投资人提供一类管理透明、成本较低、有效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投资工
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
品种,来实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一般情况下,若投资人进行现金申购,本基金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若投资人进行现金赎回,本基金将通过卖出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相关对价。若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
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替代投资,以达到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格的目的。为紧密追踪业
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
以内。
为进行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本基金也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
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本基金的黄金租赁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
类会员中的银行及分类评级在A类以上的证券公司。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管理人有权
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
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期权及互换协议),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
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合约代码:SHAU)的午盘基准价格收益率。
如果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黄金ETF,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
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最长
不超过12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买
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10%。
(15)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
交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9)、(10)、(15)情形之外,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
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九、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十、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等相关业务,参与范围和比例、信息披
露、风险控制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67,390,560.00 99.31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6,451.23 0.53
7 其他资产 112,704.56 0.17
8 合计 67,859,715.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u99.99 Au99.99 127,200.00 67,390,560.00 99.56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12,704.56
8 其他 -
9 合计 112,704.5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4年3月31日。
1.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7.08-2020.12.31 -4.26% 1.06% -1.28% 1.10% -2.98% -0.04%
2021.01.01-2021.12.31 -5.71% 0.77% -4.73% 0.77% -0.98% 0.00%
2022.01.01-2022.12.31 8.41% 0.71% 9.75% 0.71% -1.34% 0.00%
2023.01.01-2023.12.31 15.36% 0.64% 17.17% 0.64% -1.81% 0.00%
2024.01.01-2024.03.31 9.66% 0.56% 10.16% 0.56% -0.50%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3.79% 0.75% 33.23% 0.76% -9.44% -0.0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年7月8日至2024年3月31日)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黄金结算保证金存款本息、债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U99.99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的午盘基准价格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午盘基准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其他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
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6)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7)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0.5%
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
率;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程中因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租借手续费、延期补偿费、
过户费、仓储费)以及其他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场内份额的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如有)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
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
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
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制备于公
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黄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黄金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从而承担黄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与黄金价格高度相关,黄金价格的波动可能将对基金资产的价值产
生影响,从而对投资者所投资资产造成影响。其中影响黄金价格变动的因素主要有:黄金供
给与需求,主要受到包括各国中央银行调节黄金储备而产生的买卖行为的影响,主要黄金生
产国如中国、南非、美国、澳大利亚等黄金生产状况的影响,全球工业对黄金需求的影响等;
投资者对通货膨胀的预期;全球主要货币汇率变化;全球主要国家利率变化;大型对冲基金
和商品基金的交易行为以及全球政治、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
2、基金资产净值与黄金价格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追求获得与国
内黄金现货价格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之
间产生偏离:
(1)基金买卖黄金现货合约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2)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偏离。
(3)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4)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偏离。
(5)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偏离。
(6)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本基金投资标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以现券方式申购本基金场
内份额时,本基金接受投资者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提出的申购申请;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本基金可支付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作为赎回对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现货延期合
约,当出现较大规模的申购或赎回时,为应对流动性压力,本基金持有或交易的黄金延期合
约的比例将上升。即,本基金投资组合可能由现货实盘合约以及现货延期合约等共同构成,
本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结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3、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现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现货市场,基金可能面临黄金现货合约投资
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信
用风险、衍生品及相关投资工具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
可能在T+2日日终合约结算交割时面临交割违约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黄金租赁,可能面临交易对手不能按期归还黄金或支付利息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若基金对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进行交收,
则可能面临实物交收违约风险。
另外,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
风险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约保证金比率、单日最大涨跌幅、违约金比率以及延期
费率、超期费率等合约参数;有权对出现保证金不足或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执行强平,
因此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未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而广发上海金ETF基金份额的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有最大波动限制,可能导致广发上海金ETF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
广发上海金ETF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
4、汇率风险
本基金资产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持有的主要资产——黄金的国际通用计价货币为美
元,虽然本基金持有的黄金资产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交易价格以
人民币计价,但是该价格的变化主要受到国际黄金价格的影响,所以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
的变化将会对投资者投资本基金获得的真实收益造成影响。
5、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仓,
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资产可投资的黄金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其他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投资于
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包括:期
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其中“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黄
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良好;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通货膨胀风险
从过去历史来看,黄金价格与通货膨胀率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黄金存在一定抵御
通货膨胀的能力。但这种关系在不同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变化,造成黄金抵御通货
膨胀的能力不同,黄金所代表的真实购买力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基金的真实收益。
7、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资产——黄金现货
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在全球范围内黄金的主要交易市场则位于伦敦和纽约,
各交易所开盘、收盘时间以及交易活跃时段均不同。如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时段与其他
市场黄金交易的活跃时段重合或部分重合,则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变动将充分反映当时黄金
现货价格波动,若基金交易时段正处于其他市场黄金交易不活跃时段,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没
有良好的参照物,其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会与黄金价格产生偏离。
本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同时受到二级市场参与者供需的影响,造成基金份额的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尽管本基金设计了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投
资者可以通过一二级市场之间的申购、赎回与卖出、买入的套利行为将该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机制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未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而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有
最大波动限制,可能导致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黄金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等。
9、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申购、赎回风险
(1)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败。赎回时,
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赎回申请可能失
败。
(2)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如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
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全部或部分失败。
(3)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过程中,投资者的现金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
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黄金现货合约的买卖价格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冲击成本等,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
动遭遇损失。此外,如果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
照投资者现金申购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
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现金申购失败的风险。
(4)当发生不可抗力、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业
务,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
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2、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国内黄金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4、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为基金募集承担之一切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
约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黄金现货合约、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
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特定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
间或频率;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该决议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可以投资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资产可投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其他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本基金可从事黄
金现货租赁业务。
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现金之外的基金资产,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用于流动性管理,
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最长
不超过12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6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买
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10%。
(15)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9)、(10)、(15)情形之外,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
《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
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广发上
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申请编码
和开立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开立用于黄
金现货合约交易的专用结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
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
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三、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增加联储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2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关于增加山西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3-18
关于增加财达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2-07
关于增加民生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1-3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增加华宝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1-11
关于增加国海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26
关于增加信达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21
关于增加浙商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01
关于增加西部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1-1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关于增加德邦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2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3-07-2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关于增加华福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6-30
关于增加东方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6-19
关于增加中金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5-17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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